本章在分析中外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的基础上,介绍了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过程,分析了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保险业的发展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从上古社会开始,人类就在探索如何弥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使生产能够持续进行,生活有所保障。在数千年前,世界上就出现了后备与互助的古代保险思想和各种原始形态的保险。
国外最早出现保险思想的并不是现代保险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希腊和罗马。据英国学者托兰纳利论证:保险思想起源于巴比伦,传至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内),再传入希腊。对于国外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可从下列史实中窥见:
公元前 2690 年左右,古埃及的一项文件中记载:当时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通过收缴会费来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
在古希腊,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通过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
在古罗马历史上曾出现丧葬互助会,还出现过一种缴付会费的士兵团体,在士兵调职或退役时发给旅费,在士兵死亡时发给其继承人抚恤金。
在公元前 2500 年的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和市长等,对其辖境内居民征收赋金,建立后备基金,以备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
在公元前 2250 年,古巴比伦王汉默拉比曾在法典中规定,商队中如有人的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等,可免除其个人之债务,而由全队商人补偿。此种办法后传至腓尼基,并被应用于船舶载运货物。
在公元前 1000 年,以色列王所罗门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
其他原始形态的保险还有:古代巴勒斯坦人饲养骡马者,如其骡马被盗或被野兽捕噬时,其他饲养骡马者须共同负担其损失;印度古代法典禁止高利贷,但对于须穿越海上、森林等进行贸易的商旅,则不予禁止,且对从事海上贸易者,在遇有不可抗力损失时,免除其偿还的义务。
到了中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陆续出现各种行会组织或基尔特制度,其行为具有互助性质,其共同出资救济的互助范围包括死亡、痢疾、伤残、年老、火灾、盗窃、沉船、监禁、诉讼等不幸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但互助救济活动只是行会众多活动中的一种。这种行会或基尔特制度在 13 至 16 世纪特别盛行,后来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的保险组织。
欧洲中世纪,许多高级教会人士反对保险制度。在他们看来,任何天灾都是天罚,减轻灾难和不幸是违反上帝的意志。
我国古代也有后备与互助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
我国古代保险思想主要体现在下列著述中:
公元前 2500 年,《礼记·礼运》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可证明我国古代早有共同谋求经济生活安定的崇高政治思想,这也可以说是世界最古老的保险(社会保险)思想。
《吕氏春秋·恃君览》中有:“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肉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辟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这说明我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到单凭个人的力量不足以自卫和谋生,必须联合互助才能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来侵袭。
孟子也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互,疾病相扶持……”这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的社会互助保险的思想。
在春秋战国时,其他的社会思想家也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如墨子就曾提出“有力者疾以助人”(见《墨子·鲁问》),要求有余力的人扶助贫困的人,这也是墨子当时提出的政治纲领之一。
《周书·文传》引《夏箴》说:“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有也。戒之哉!弗思弗行,至无日矣。”同篇又引《开望》说:“……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从这些记载来看,早在夏朝我国就重视粮食的积蓄,以防水旱之灾,这就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社会福利思想。
在实践中,我国历代有着储粮备荒,以赈济灾民的传统制度。较为典型的有:
“委积”制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据《周礼》载:“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周书》载:“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这证明当时就存在着备患之法。
“常平仓”制度属官办的仓储后备制度,它始于战国李悝的“平籴”法和西汉桑弘羊的“平准”法。历代统治者都有类似设置。它的名称则是由汉宣帝时的耿寿昌所定。“常平仓”盛行于北宋。其作用是调节灾害带来的风险,保障社会安定。
“义仓”制度属于官督民办的仓储后备制度。它始于北齐,盛行于隋朝。但其发展健全、长期有成效的时期当推唐代。唐贞观年间,水旱灾害频繁,各地义仓的粮食储备,对凶荒年岁的救灾起了很大的作用。虽然义仓由官督民办,但历代封建财政对义仓的控制从没放松。
上述这些都是实物形式的救济后备制度,由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质。此外,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制度,它属于相互保险形式;在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的制约,商品经济发展缓慢,缺乏经常性的海上贸易,因此我国古代原始形态保险始终未能演变为商业性的保险。然而我国早期的保险思想和实践,却在世界人类文明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我们研究早期保险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凡为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得益方共同分摊。共同海损既是指为应对航海遇难所采取的一种救难措施,也是指海上常见的一种损失事故。共同海损大约产生于公元前 2000 年,那时地中海一带出现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时,由于船舶构造非常简单,航海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活动。要使船舶在海上遭风浪时不致沉没,一种最有效的抢救办法是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为了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受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提出了一条共同遵循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 916 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润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基本原则。它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但共同海损是船主与货主分担损失的方法而不是保险补偿,因此它是否属于海上保险的起源尚有争议。
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船舶抵押借款和货物抵押借款制度逐步形成。这种借款方式从希腊、罗马传到意大利,在中世纪盛行一时。船舶抵押借款契约(bottomry bond)又称冒险借贷,它是指船主以船舶作为抵押品向放款人抵押以取得航海资金的借款。如果船舶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贷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结束,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船货抵押借款契约(respondentia bond)是向货主放款的类似安排,不同之处是把货物作为抵押品。这种方式的借款实际上是最早的海上保险形式。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船舶或货物是保险对象,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溢价)相当于保险费。533 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这种利息率限制在 12%,而当时普通放款利率一般为 6%。如果船舶沉没,借款就等于预付的赔款。由此可见,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具有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其作为海上保险的起源已成为定论。这两种借款至今仍存在,但与古代的做法不同,它们是船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筹措资金的最后手段。有趣的是,今天的放款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后因利息过高被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九世禁止,当时利息高达本金的 1/4 或 1/3。由于航海需要保险做支柱,后来出现了“无偿借贷”制度。在航海之前,资本所有人以借款人的地位向贸易商借得一笔款项,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所有人不再偿还借款(相当于收取保险费);反之,如果船舶和货物中途沉没和损毁,资本所有人有偿债责任(相当于赔款)。这与上述船舶抵押借款的顺序正好相反,与现代海上保险更为接近。
11 世纪后期,十字军东侵以后,意大利商人曾控制了东西方的中介贸易,并在他们所到之处推行海上保险。14 世纪中期,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起初,海上保险是口头缔约,后来出现了书面合同。目前发现的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 1347 年 10 月 23日开出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这张保险单现在仍保存在热那亚国立博物馆。保单的措辞类似虚设的借款,即上面提及的“无偿借贷”规定,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契约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合同成立,由资本所有人(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保险费是在契约订立时以定金名义缴付给资本所有人的。保单还规定,船舶变更航道则契约无效。但保单没有列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它还不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基本形式。至于最早的纯粹保险单是一组保险人在 1384 年 3 月24 日为四大包纺织品开出的从意大利城市比萨运送到沙弗纳的保险单。1393 年,在佛罗伦萨出立的保险单已有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禁止、捕捉”等字样,开始具有现代保险形式。
当时的保险单同其他商业契约一样,是由专业的撰状人草拟。13 世纪中期在热那亚一地就有约 200 名这样的撰状人。据一位意大利律师调查,1393 年仅热那亚的一位撰状人就草拟了 80 份保险单,可见当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已相当发达。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就曾写到海上保险及其种类。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于 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
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保险纠纷相应增多,这要求国家制定法令加以管理。1468 年,威尼斯制定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险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1523 年,佛罗伦萨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险单的格式。
一些善于经商的伦巴第人后来移居到英国,继续从事海上贸易,并操纵了伦敦的金融市场,而且把海上保险也带进英国。今日伦敦的保险中心伦巴第街就是因当时意大利伦巴第商人聚居该处而得名。
在美洲新大陆被发现之后,英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世界保险中心逐渐转移到英国。1568 年 12 月 22 日,经伦敦市市长批准,在伦敦开设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废除了从伦巴第商人那里沿袭下来的一日两次在露天广场交易的方式。1575 年,由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办理保险单登记和制定标准保单与条款。当时在伦敦签发的所有保险单必须在一个名叫坎德勒的人那里登记,并缴付手续费。1601 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法庭,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但该法庭的裁决有可能被大法官法庭的诉讼推翻,因此取得最终裁决可能要等待很长时间。
17 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道路,大规模的殖民掠夺使英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航海和保险中心。1720 年成立的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因各向英国政府捐款 30 万英镑而取得了专营海上保险的特权,这为英国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提供了有利条件。1756 年到 1778 年,英国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收集了大量海上保险案例,编制了一部海上保险法案。
说到英国的海上保险不能不对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伦敦劳合社进行简要介绍。劳合社从一个咖啡馆演变成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的历史,其实就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1683 年,一个名叫爱德华·劳埃德的人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这里逐渐成为经营远洋航海的船东、船长、商人、经纪人和银行高利贷者聚会的场所。1691 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就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当时的海上保险交易保单只是在一张纸上写明保险的船舶和货物以及保险金额,由咖啡馆内的承保人接受保险的份额,并在保单上署名。劳埃德咖啡馆从 1696 年开始每周发行三次《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在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1713 年,劳埃德去世,咖啡馆由他的女婿接管并在 1734 年发行了《劳合社动态》。据说,除了官方的《伦敦公报》外,《劳合社动态》是英国现存历史最悠久的报纸。
随着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咖啡馆内进行保险交易已变得不方便。1771 年,由 79 个劳埃德咖啡馆的顾客每人出资 100 英镑另觅新址专门经营海上保险。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然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至此,劳合社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19 世纪初,劳合社海上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 90%,在以后的时间里,劳合社以其卓著的成就促使英国国会在 1871 年批准了“劳埃德法案”,至此,劳合社成为一个正式的社会团体。1906 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这一标准保单又被称作“劳合社船舶与货物标准保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认和沿用。1911 年的一项法令取消了劳合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的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而是一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它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只是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1986 年,劳合社迁至新的大楼。如今,劳合社有数百个承保各类风险的组合,每个组合又由许多会员组成,并有各自的承保人。以前,会员对所在组合承保的业务承担无限责任。劳合社会员最多的时候有 3.3 万人,来自世界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劳合社发生了严重亏损。20 世纪 90 年代起,劳合社开始实施重建计划,会员不再承担无限责任。
在长期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劳合社在全球保险界赢得了崇高声誉。劳合社曾创造过许多个第一。劳合社设计了第一份盗窃保险单、第一份汽车保险单和第一份收音机保险单,近年又是石油能源保险和卫星保险方面的先驱。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十分广泛,包括钢琴家的手指、芭蕾舞演员的双脚、赛马优胜者的腿等,不过其最重要的业务还是在海上保险和再保险。
劳合社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门,并在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事处。2000 年 11 月,劳合社正式在我国北京设立办事处。
在 14 世纪中期,海上保险已是海运国家的一个商业特征。在美洲新大陆被发现之后,西班牙、法国的对外贸易也进入迅速发展阶段。早在 1435 年,西班牙就公布了有关海上保险的承保规则及损失赔偿手续的法令。1563 年,西班牙国王菲力浦二世制定了安特卫普法典。该法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航海法令,第二部分是海上保险及保险单格式法令。该法典后为欧洲各国所采用。1681 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上条例中也有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此外,荷兰、德国也颁布了海损及保险条例。海上保险法规的出现标志着这些国家的海上保险有了进一步发展。
美国的海上保险发展较迟。1721 年 5 月 25 日,美国出现了第一家海上保险组织,由约翰·科普森在费城市场街自己的寓所里开设了一个承保船舶和货物的保险所。1792 年 12 月 15 日,美国第一家股份保险公司——北美保险公司成立,该公司出售 6 万股份,每股 10 美元,虽计划承保人寿、火灾和海上保险等业务,但最初只办理海上保险业务。1798 年,纽约保险公司成立了。到 1845 年,美国约有 75 家经营海上保险的公司。1845—1860 年,美国海上保险业务发展迅速,这一时期美国的船舶总吨位增加了三倍。为了扩大纽约的海上保险市场,1882 年纽约建立了类似劳合社的组织——由 100 多个成员组成纽约海上保险承保人组织。
15 世纪,德国的一些城市出现了专门承保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火灾基尔特)。到了 1676 年,46 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
1666 年 9 月 2 日伦敦发生的一场大火是火灾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直接诱因。这场火灾的起因是皇家面包店的烘炉过热,火灾持续了 5 天,几乎烧毁了半个城市,有 13000 多幢房屋和 90 多座教堂被烧毁,20 余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这场特大火灾促使人们重视火灾保险。次年,一个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所。由于业务发展,他于 1680 年邀请三人,集资 40000 英镑,设立了一个火灾保险合伙组织。其保险费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结构计算的,砖石建筑的费率为年房租的 2.5%,木屋的费率为年房租的5%。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被称为“现代保险之父”。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中期,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先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变得更为迫切。这个时期的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而且火灾保险组织以股份公司形式为主。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是 1710 年由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它不仅承保不动产保险,而且把承保业务扩大到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它是英国迄今仍存在的最古老保险公司之一。1714 年,英国又出现了联合火灾保险公司,它是一个相互保险组织,费率计算除了考虑建筑物结构外,还考虑建筑物的场所、用途和财产种类,即采用分类法计算费率,这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
在美国,本杰明·富兰克林于 1752 年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这位多才多艺的发明家、科学家和政治活动家还在 1736 年建立了美国第一家消防组织。1792 年建立的北美保险公司在两年后开始承办火险业务,在该公司的博物馆里陈列了当时的消防设备和展现驾着马车去救火场面的油画。
到了 19 世纪,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承保能力大为提高。1871 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 1.5 亿美元损失,其中 1 亿美元损失是保了险的。而火灾保险从过去只保建筑物损失扩大到其他财产,承保的责任也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风暴、地震等。为了控制同业间的竞争,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以共同制定火灾保险统一费率。
在美国,火灾保险出现之初,保险人各自设计自己使用的保单,合同冗长且缺乏统一性。1873 年,马萨诸塞州成为美国第一个以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标准火险单的州,纽约在 1886 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标准火险单的使用减少了损失理算的麻烦和法院解释的困难,也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
海上保险与火灾保险是两个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其承保的标的和风险范围不断得到扩展,逐步成为两个综合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在此基础上,19 世纪后期以后,除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外,各种财产保险新险种陆续出现,如汽车保险、航空保险、机械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盗窃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与财产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相适应,19 世纪中期以后,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起来。最早独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是 1846 年在德国设立的科仑再保险公司。到 1926 年,各国共建立了 156 家再保险公司,其中德国的再保险公司数目最多。对于财产保险业务而言,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再保险已成为其业务经营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再保险使财产保险的风险得以分散,特别是财产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保,使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再保险的发展,又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今天,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国的再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从原始的萌芽形态到具有现代意义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和演变过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人身保险的形成和发展影响重大的事件和人物主要有:
这个办法产生于 12 世纪威尼斯共和国。当时为了应对战时财政困难,政府发行了强制认购的公债。其具体内容为:政府每年给予认购者一定的酬金直到该认购者死亡,本金一律不退还。这种给付形式接近于同期的终身年金保险。它对后来年金保险的产生有很大的影响。
这是 1656 年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冬蒂所设计的一套联合养老保险方案,于1689 年由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实施。该方案规定:发行总数为 140 万的国债,每人可认购 300 法郎,每年由国库付 10%的利息,本金不退还。支付利息的办法是:把所有认购者按年龄分为 14 个集体,利息只付给集体的生存者,生存者可随集体死亡人数的增加而领取逐年增加的利息,集体成员全部死亡,就停止发放利息。这个办法相当于现在的联合生存者终身年金。
上述办法,都是欧洲各国政府带着财政目的强制推行的,以聚财为目的,必然引起人们的不满和反对,难以长久存在。同时,这些方案的费用负担都没有经过科学精确的计算,因而难以做到公平、合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要求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享有的权利负担费用,这就促进许多学者对人身保险计算问题进行研究。
为使人身保险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少学者开始了对人口问题的研究,并编制死亡表。较有影响的死亡表有:
①1662 年英国的格朗脱编制的以 100 个同时出生的人为基数的世界上第一张死亡表。此表过于简单且不够精确,但给后来的研究以很大的启发。
②1671 年荷兰数学家威特编制的死亡表。
③1693 年英国天文学家哈雷编制的第一张最完全的死亡表。此表计算出了各年龄的死亡率和生存率。
④1783 年诺爽姆登的死亡表以及 1815 年弥尔斯的死亡表。
这些死亡表的编制为人身保险的科学计算奠定了基础。
1756 年,詹姆斯·道德逊根据哈雷死亡表计算出了各年龄的人投保死亡保险应缴的保费。这种保费被称为“自然保费”。由于自然保费难以解决老年人投保时费用负担的问题,詹姆斯·道德逊又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
在人身保险计算理论研究发展的同时,人身保险业务也有了很大发展。1705年,英国友谊保险会社获得皇家特许,经营寿险业务。到 1720 年,英国已有 20 家人寿保险公司。1762 年,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在英国建立,这是世界上第一家科学的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第一次采用均衡保费的理论计算保险费,规定每次缴费的宽限期及保单失效后申请复效的手续,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保户另行加费,使人身保险的经营管理日趋完善。该公司的创立标志着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工业革命刺激了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使得人身保险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在英国,1854 年出现了民营简易寿险,1864 年又出现了国营邮政简易寿险,接着团体保险也有了很大发展。19 世纪末,英国的寿险业务一直居世界领先地位,20 世纪以后,便先后被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超过。
美国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速度很快,1950 年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有 469 家,1985 年增加到 2261 家。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目前已成为世界上人身保险业务发达国家之一,其有效保额居世界首位。1999 年,日本的人身保险业务占保险业务总量的 79.4%,这一年全球保费收入总额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所占比重为 60.8%。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保险业取得了巨大发展,社会对保险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总体而言,经济越发达的国家,保险业也越发达,进入 21 世纪,新兴市场的保险业也取得强劲发展。全世界的保费收入 1950 年为 207 亿美元,2010 年为43390 亿美元,在 60 年里平均每年增长 10%左右。2017 年全球保费收入 48920 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1.5%。其中,寿险保费收入 26570 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0.5%;非寿险保费收入为 22340 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2.8%。发达市场以 78.1%的寿险份额和非寿险份额继续保持其在全球保险业中的统治地位,但以中国为首的亚洲新兴市场已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最大增长来源。美国、中国、日本、英国、法国是全球保险业保费收入的前 5 名,其保费总收入在全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高达 58.58%。
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角度考察,保费收入的差异实际上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发展水平的不平衡。2021 年,美国、中国、日本、英国、法国是全球保险业保费收入的前 5 名。总体上看,2021 年全球总保费达到 68605.98 亿美元,相比 2020 年增长约 9%。以总保费收入衡量,保费收入排名前 20 的国家或地区,在 2021 年和 2020 年,分别占据了全球保险市场 90%和 90.4%的份额。从保险密度和深度的角度看,2010 年至 2021 年,全球平均保险密度从人均 604 美元上升到 661 美元;但全球平均保险深度呈现小幅下降的趋势,2010 年全球平均保险深度为 6.52%,2021 年降至 5.96%。
保险业务范围的拓展是以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被保险人规避风险的需要为基础的,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新工艺、新工业的产生,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例如,电气革命促进了电器设备的广泛运用也带来了机器损坏的风险,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带来了计算机犯罪的风险等。此外,技术的进步又使过去被认为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这为新险种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世界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技术日新月异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背景下,新的保险需求不断产生。在需求的带动下,新险种大量出现,并且发展很快。例如,在寿险领域,日本推出了严重慢性疾病保险,美国推出了“变额保险”,英国甚至推出了“疯牛病保险”,并获成功。在财产保险领域,自然灾害的发生和意外事故的增加使险种创新的势头更为强劲。甚至针对全球变暖的情况,许多保险机构也推出了有关险种。近几年来,恐怖活动频繁,治安问题严重,还催生了勒索绑架保险。总之,一旦产生保险需求,险种创新就会发生,需求是诱发新险种出现的决定性因素。
随着投保财产价值的增大,保险金额也越来越高。各种意外事故频发,索赔案件经常发生并且某些案件索赔数额巨大。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发生了 16 起损失超过 32 亿美元的巨大灾害,而 20 世纪 80 年代很少发生损失超过 10 亿美元的灾害。1992 年,全世界的保险损失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峰。这一年,共损失了 271 亿美元,这些损失主要是由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造成的。如美国发生的安德鲁飓风造成了 155 亿美元的损失,发生在洛杉矶的暴乱造成了 7.75 亿美元的损失,发生在伦敦的炸弹爆炸事件造成了 12.2 亿美元的损失。1999 年保险业又遭遇了有史以来第二大赔偿高峰。2001 年 9 月 11 日的美国恐怖袭击事件使全球保险业经受了有史以来最严峻的考验。
面对日益频繁的巨灾风险,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除继续采用补足资本金、提足准备金和扩大再保险等传统的分散风险损失的手段外,开始采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开发动态风险管理产品来转移巨灾风险。其主要方法有:
第一,“风险金融”“巨灾证券化”。这是指针对某一特定险种,保险人通过发行保险证券,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准备金,将巨灾风险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采取的形式是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
第二,“灾害期货”。这是一种新的风险管理方法,这种方法使保险人得以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投机者。
保险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险种开发到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无不需要专业化人才。因此,保险机构十分重视人才的引进,并把专业化人才看作事关自身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内部员工,保险人经常对其进行各种专业培训,这种培训尤以承保、理赔和财务人员为重点。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机构有更严格的要求,要求其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资历。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专业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须经过专业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提高了保险机构的经营水平,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决定了市场开放的必要性,而通信、信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又为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创造了技术条件。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政治生活以及人们的生存方式。在高新技术的推动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保险全球化是指保险业务的国际化和保险机构的国际化。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国际化的趋势将不断加强。
为了适应世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国际保险的监管趋势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偿付能力监管成为重点。随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方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例如,欧盟从“偿付能力I”到“偿付能力II”的监管体系,美国的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等。亚洲比较发达的保险市场,如新加坡等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明确监管要求。
第二,“三支柱”监管框架成为共识。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IAIS)以 1997 年发表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为依据,首次提出以市场行为、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新框架。《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先后于 2000 年、2003 年和 2011 年进行全面修订。2011 年以后,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根据国际监管形式的变化,不断完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此外,随着“三支柱”监管框架逐渐被国际社会接受,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关注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还关注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
第三,分业监管转向综合监管。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不断发展,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关联性逐渐加强。为了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变化趋势,解决金融业风险传染等问题,诸多国家纷纷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由分业监管转向综合监管,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2018 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成立,对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2023 年 5 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这也意味着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发展中国家也在做出自己的努力。如中国、印度、东盟国家,以及智利、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都不同程度地开放了本国保险市场,以吸引外国投资者。1995 年,全球多边金融服务协议达成,这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的 90%都将开放。
世界经济金融的自由化带来了金融保险服务的一体化。1999 年 11 月 12 日,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 Act of 1999,又称Gramm-Leach-Biley),该法案的颁布意味着国际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又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它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在金融服务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浪潮中,银行保险的联盟、保险与证券的联盟方兴未艾,并将更加成熟。
过去 30 余年里,保险业出现过两次并购活动高峰期:第一次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第二次是在 2000 年以后到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保险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体现在保险标的的价值越来越大,巨额保险增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从事保险的机构越来越多。保险标的价值的增大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新技术的运用使各种机器设备越来越复杂、精细,价值也越来越高,同时由于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日益紧密,风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巨额保险的数量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的规模日趋庞大。竞争白热化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从而加速了保险机构之间的联合与兼并。19 世纪初,全世界只有 30 多家保险公司。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初,全世界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到上万家。而在面临全球化竞争的情况下,许多公司又开始进行广泛的合作。竞争与合作呈现出一种相互推动的态势。近年来,合作进一步演化成保险人之间的并购,保险市场的并购案件显著增多,保险机构呈现大型化的趋势。1996 年 7 月,英国的太阳联合保险与皇家保险宣布合并,成立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一举成为英国第一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6年 4 月,法国巴黎联合保险集团与安盛保险公司合并。在再保险领域,并购之风也愈演愈烈,仅在 1996 年上半年,并购大案就接二连三发生,如美国通用再保险收购了德国科隆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收购了美国再保险。另外,在保险中介市场上,并购活动也呈增加趋势。
2000 年中后期的并购潮与强劲的经济增长和股市上涨期相重合。早期的监管放松和结构性创新也发挥了作用。特别是新型风险管理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吸引了另类资本进入保险市场。这使得市场竞争压力加剧,促使一些寻求规模扩张和国际多元化发展的保险公司之间实现整合。
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使保险业面临的价格压力越来越大,长期的亏损使许多公司破产倒闭,严重地影响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因此,保险人越来越注重非价格的竞争,努力在保险经营上积极创新,力求在保险技术和保险服务上吸引顾客。与此同时,保险人越来越不甘于被动地提供事后的补偿,而是积极地参与事前和事中的防灾防损,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联合各类技术专家从事风险的识别、测定与预防工作,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相关的防灾防损服务。这既有利于保险人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与竞争力,又减少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可能和保险人赔付的可能,同时也减少了损失发生后可能的外部影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保险公司将使用新的方法来控制风险和管理资金。对保险公司来说,资金的有效管理从未显得如此重要。巨灾的频繁发生、恐怖袭击以及全球性市场低迷和银行低息政策的影响,给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造成了巨大压力,保险公司的财力被日益削弱,偿付能力不断下降。保险公司正在尝试使用各种新方法来分析风险,从而决定资金流向。
目前,很多国家正在进行退休及养老制度改革,这类保险的需求正日益增大。未来保险公司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在该领域的表现的优劣。现有的保险公司将向客户提供更多的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并逐步向金融服务公司转型。
保险市场中,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购买保险的线上直销正在快速增长。就险种而言,标准化产品(如车险和家庭保险)正日益转向在线销售。例如,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的在线车险购买量增加逾两倍,目前占国内市场 10%以上的份额。在美国,以互联网或电话方式为主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车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逐渐增加。定期寿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也日益转向在线销售。
我国古代保险的雏形或萌芽并没有演变成现代商业保险,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出现的。
19 世纪初,当中国仍处于闭关自守状态时,已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率先用枪炮强行打开了我国大门,其保险商也开始跟随他们的战舰抢占中国市场,近代保险制度也随之传入中国。1805 年,英国保险商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称为“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经过两次鸦片战争,以英国保险商为首的一些帝国主义国家的保险商,凭借一系列强加于我国的不平等条款及其在华特权,进一步在中国增设保险机构。1845 年,英商在上海这个“冒险家乐园”开设了“永福”“大东方”两家人寿保险公司,19 世纪 70 年代又在上海开办了“太阳”“巴勒”等保险公司。
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出现是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产物,这些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款及其在华特权,挟其保险经营的技术和雄厚资金,利用买办在中国为所欲为地扩张业务领域,并用各种手段实行垄断经营,长期霸占中国保险市场,攫取了大量的高额利润。19 世纪末,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鸦片战争后,外商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掠夺,激起了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一些有识之士,民族资产阶级思想的传播者,如魏源、洪仁轩、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开始把西方的保险知识介绍到国内,并主张创办自己的保险事业,为创建我国的保险业做了舆论准备。19 世纪中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势力急剧扩张的同时,民族保险业也脱颖而出。
1865 年 5 月 25 日,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诞生,它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我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道路。此后,相继出现的民族保险公司有: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与济和水火险公司(后二者合并为仁济和水火险公司)、安泰保险公司、常安保险公司、万安保险公司等。其中,仁济和保险公司是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运输保险公司;香港华商、上海华安人寿保险公司和延年寿保险公司等是最早由华商经营的人寿保险公司。从 1865 年到中华民国成立之前,华商保险公司已有 45 家,设在上海的有 37 家,设在其他城市的有 8 家。1907 年,上海的 9 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公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公会”,这反映出民族保险业开始迈出联合团结的第一步。同时,清政府也注意到了保险这一事业,并草拟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这些保险法规虽未正式颁布实施,但对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些法规的拟定也使保险业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向系统化和完备化。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民族保险业在辛亥革命前已兴起和形成。但这一时期的民族保险业的资本和规模都不大,相对于外商保险公司仍处于弱势地位。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欧美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争,我国民族资本有了发展的机遇,许多民族资本的火灾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广州、香港等地相继成立。尽管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保险业因外国势力而陷入萧条,但在五四运动、五卅运动以后,中国民族银行业的发展及对民族保险业的投入,又使保险业有了迅速发展,并且保险业务迅速由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商埠。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全国有保险公司 40 家,分支机构 126 家,这些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
在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一些规模较大的民族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拓保险市场,扩展国外保险业务。1937年前后,华商保险公司陆续在胡志明、雅加达、新加坡、马尼拉等地设立分支公司。中国保险公司还在大阪、伦敦、纽约等地设立代理处,由所在地的中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日保险在华势力迅速扩大,形成了以英、美、日为主的多国势力控制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在当时,全中国 100 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中,华资保险公司仅有 24 家。这些外商保险公司垄断并控制了我国的保险市场,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据 1937 年的资料,中国每年流出的保费外汇达 235 万英镑,占全国总保险费收入的 75%。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沦陷区实行经济上的全面控制,对日本以外的保险公司进行重新登记,采取逐步驱逐政策,独占保险市场。
1937 年七七事变后,国民党政府被迫迁都重庆,经济中心逐渐西移,许多中国保险公司也随之西移重庆。至 1945 年 8 月,川、云、贵、陕、甘 5 省共有保险总分机构 134 处。然而,当时大后方的保险市场却是由国民党官僚资本和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官办保险公司操纵和控制,它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和政治后台,几乎包揽了当时大部分保险业务。在重庆,“四大家族”的官僚资本控制了约占全国 90%的保险业务,形成官僚资本在保险业的霸权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的保险中心又东移上海。在抗日战争胜利气氛的鼓动下,百业渴望振兴,保险业也力求励精图治,曾一度呈现出表面繁荣景象。但这一时期的情况是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与卷土重来的外商保险公司相互利用,控制保险市场。外商公司控制官僚资本公司,而民族资本保险公司则受外商和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的双重控制。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统治,投机活动盛行,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国民经济陷于崩溃状态,到 1949 年,华商保险公司已处于奄奄一息的境地。
近代商业保险制度在我国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却始终未能获得较大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近代商业保险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制输入中国的,帝国主义的保险公司长期垄断我国保险市场。他们经营保险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利润、掠夺中国财富,他们在中国实行的是掠夺性的保险政策,其业务范围局限于当时经济较发达的通商口岸,保险对象绝大部分是工商业者,没有也不可能面向广大群众。中国的民族保险业虽曾有过发展,但由于其自身的软弱性和局限性,始终步履维艰、发展缓慢,在保险市场上受制于人,处于从属地位。当时的中国政府虽也曾对保险有所认识,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以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然而旧中国的半殖民地性质决定了政府作为的限制——约束不了外商保险机构,难以规范保险市场。因此,无论是民族保险,还是旧中国政府都难以担当起培育、建设中国保险市场的重任。
第二,近代中国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状态,实行的是闭关自守、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在这种经济环境下,社会经济非常落后,人民生活极端贫困,难以形成对保险的有效需求。同时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以家庭为经济单位,以土地为生,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束缚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滋生的是封闭式保守思想意识,对于各种风险事故引起的经济困难,习惯于依靠血缘亲属关系来解决,没有保险的习惯。
第三,近代中国长期战乱,特别是抗日战争发生后,国统区货币贬值,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国民党政府的腐败使国民经济陷于崩溃,致使原本落后的保险市场难以维持,至解放前夕,整个保险事业几乎陷于崩溃。
1949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保险事业从此也翻开了新的篇章。70 余年来,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如今已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949 年,随着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建立统一的国家保险公司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49 年 9 月 25 日至 10 月 6 日,经过紧张的筹备,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西交民巷举行,会议讨论了一系列人民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问题,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949 年 10 月 20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从此揭开了中国保险事业崭新的一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成立后,本着“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基本方针,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先后开办了各种保险业务。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配合国民经济恢复这一中心工作,开办的国内业务主要是对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财产以及铁路、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此外还在农村开展自愿性质的牲畜保险,并在城市中开展各种自愿性质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对当时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缺乏经验,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犯了盲目冒进、强迫命令的错误,一度在群众中引起了反感。因此,在“一五”期间,国家确立了“整顿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对保险市场进行了整顿:逐步收缩停办农村业务,集中力量发展城市中的强制保险、运输保险和火险三项业务。后来为了充实国家财政和社会后备力量,我国又重点发展农村保险,停办部分国营企业强制保险,稳步扩大城市保险业务,有计划地办理适应群众需要的个人财产和人身保险。人民保险事业在整顿中稳步发展。
在创建和发展人民保险事业的同时,人民政府对旧中国的保险市场进行了整顿和改造。
首先,接管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由于官僚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所以接管工作以上海为重点。1949 年 5 月 27 日上海解放。5 月 30 日,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会”)金融处立即发布《保字第一号训令》,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其他解放了的城市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也相继由当地军管会接管。
其次,对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和改造。对于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人民政府进行重新登记,并允许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经合并,最终于 1956 年成立了公私合营的专营海外保险业务的太平保险公司。
最后,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限制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为彻底改变帝国主义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维护民族独立,人民政府废除了外商保险公司一切在华特权,对其业务经营严格管理,限制其业务经营范围,切断业务来源,对违反中国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外商保险公司进行严肃查处。到 1952 年年底,外商保险公司由于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业务量逐年下降而陆续申请停业,最终全部自动撤离中国保险市场。
1958 年 10 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了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同年 12 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至此,除上海等个别城市还保留少量的国内业务外,全国其余各地均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国外业务,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外局领导。1958 年年底到次年,数万名保险干部转业,几千个机构被撤销。
1964 年,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请示建议恢复保险公司建制获准。保险建制改为局级,对外行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1965—1966 年,随着全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国内一些大城市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恢复。“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陷入低潮。
1978 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我国保险市场以此为契机逐渐恢复。
1979 年 4 月,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做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 20 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截至 1980 年年底,全国 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恢复了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 311 个,专职保险干部 3423 人,全年共收保费 2.9 亿多元。
在恢复各类财产保险业务的基础上,198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业务。几年时间,国内各项业务飞速增长(见表 4-1)。与此同时,涉外保险业务也快速发展,1983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与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 1000 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国际业务关系,全年保险费收入 1.5 亿多美元,并承保了对外贸易的 70%以上的业务。
表4-11980—1985 年全国国内业务保费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中国保险史》(于 1998 年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整理。
恢复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局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沿袭 20 世纪 50 年代的总、分、支公司垂直领导形式。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1982 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领导和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1983 年 9 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按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和进行业务活动。从 1984 年 1 月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改由其总公司领导。1985 年 2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经当地党政部门批准,全部升格为厅局级机构,实行总公司与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至此,我国保险事业已基本恢复。
从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建立到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保险业基本恢复这段时期,人民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从 1986 年起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并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985 年 3 月 3 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986 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部的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1987 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 年又在此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这是第二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于 1986 年在深圳成立,并于 1992 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公司。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 10 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业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表,3 年过渡期内保险业务范围和区域逐步开放,2004 年 12 月 11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自即日起,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对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资股可至 51%。自此,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时期。中国加入WTO及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为保险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拉动了保险消费。在此阶段,市场主体快速增加且出现多元化经营主体,市场结构得到改善。
在国有保险机构改革和民族保险公司不断发展的同时,外资保险机构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 1992 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截至 2021 年年底,全国保险法人机构共 235 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 13 家,财产险公司 88 家,人身险公司 9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3 家,再保险公司 7 家,农村保险互助社 3 家。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衡量指标,我国保险企业保费收入排名基本稳定。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及太保寿险长期稳居人身保险总收入前三。2021 年,三家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分别为 6197.96 亿元、4570.35 亿元和 2096.10 亿元。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较人身险公司更为稳定。总体来看,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长期居于主导地位。2021 年此三家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分别为 4495.33 亿元、2701.13 亿元和 1526.43亿元。
从保险公司资本国别属性看,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分别有 173 家和 62家。从保险费收入分布情况进行分析,2021 年,保险业原保费收入为 44900 亿元,同比增长 4.05%。其中,财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 11671 亿元;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 23572 亿元;健康险业务原保费收入 8447 亿元;意外险业务原保费收入1210 亿元。从赔付和保险金额看,2021 年保险业赔款和给付支出 15609 亿元,同比增长 14.12%。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各供给主体在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的情况,表明我国保险市场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及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从 1986 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 1992 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上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1996 年 12 月中旬,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在国内各城市首次组织了“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于 1999 年 5 月举行。第一次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于 2000 年 12 月 23 日举行。与此同时,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1997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实行)》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对保险中介实行分类监管,先后颁布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这些考试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规范了保险中介市场,提高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2015 年 4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经营的险种而言,已从恢复国内业务初期的几十个传统险种发展成今天的包括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在内的近千个险种。1997 年保费总收入达 1080 亿元,同比增长9%,其中寿险保费第一次超过了产险收入,达 600 亿元,约占总保费收入的55.6%。到 1999 年,保费总收入已增至 1393.2 亿元,同比增长 10.2%,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 521.1 亿元,约占总保费收入的 37.4%,寿险保费收入 872.1 亿元,约占总保费收入的 62.6%。由表 4-2 可知,2006—2021 年,我国保费收入从 5641亿元上升到 44900 亿元,并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保险资产规模在 2021 年达到 24.89 万亿元,同比增长 6.82%。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结构逐渐优化,具体表现为债券投资占比从 2016 年开始稳步上升;股权投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在2021 年略有下降;银行存款在整个投资组合中占比逐渐减少,在 2021 年下降至近年来最低值。截至 2021 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610 家,保险从业人员数量达到 590.7 万人。2021 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930 亿元,同比增长 4.96%,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 13.2%。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十分巨大,保险市场规模仍将继续扩大。
表4-22006—2021 年国内保险费收入及其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保险年鉴。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1985 年 3 月 3 日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简称《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业的法规。《管理条例》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保险行业的管理机关,规定了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地位、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方面的内容。1989 年 2 月 16 日,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1992 年,美国友邦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指导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试点工作。1995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正式颁布,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大法,它对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管和代理人、经纪人等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02 年 10 月,根据我国加入WTO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保险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2014 年 8 月 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保险法》做出第二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保险法》做出第三次修正。对《保险法》的修订和修正不仅是我国保险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保险法规逐步完善的同时,保险市场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也逐步建立。
1995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1998 年11 月 18 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在北京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保险市场监管的成熟化、专业化提供了组织保证。
1994 年,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成立以来,全国各地的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相继成立。1997 年 9 月,13 家中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市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有序竞争的开端。
中国保险业恢复发展几十年来,发展成就巨大。2021 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 6961.28 亿美元,同比增长 6.10%,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10.1%(见表 4-3)。但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角度看,中国保险深度和密度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其中,2021 年,中国保险深度为 4.15%,全球平均保险深度为 5.96%;中国保险密度为 520 美元/人,低于全球平均保险密度 661 美元/人。
表4-32021 年全球保费收入排名
数据来源:瑞士再保险sigma报告。
“十三五”时期,是国内保险业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阶段。在此期间,从国际环境看,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监管面临改革与重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持续加强。从国内环境看,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活力不断增强,社会财富和居民财富不断积累,将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创新社会风险管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民群众养老、医疗等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我们应当清醒看到,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业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其主要包括: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粗放经营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市场秩序不规范、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依然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等。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发展中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保险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2015 年 8 月 13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政府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为保险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面服务经济社会全局提供了战略机遇,翻开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新篇章。
2022 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探索绿色保险统计、保险资金绿色运用、绿色保险业务评价等标准建设”“制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巨灾分类和巨灾保险产品规范,推进共保体、政保合作、巨灾债券等巨灾保险机制标准建设”。2021 年,保险业服务“双碳”战略初见成效,新能源车险保费较 2020 年显著增加,科技赋能有效提升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理念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截至 2021 年年底全国有 13 家保险公司设置ESG常设工作机构。此外,《规划》明确,“到 2025 年,保险标准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标准化组织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显著提升,保险标准体系结构优化健全。保险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标准化普及推广效果良好,标准实施成效显著。保险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和素养显著提升。保险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增强,支撑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基础更加坚实”。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到 2025 年,保险标准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标准化组织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显著提升,保险标准体系结构优化健全。保险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标准化普及推广效果良好,标准实施成效显著。保险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和素养显著提升。保险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增强,支撑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基础更加坚实。具体目标包括:
(1)保险标准体系更加优化健全。建立结构清晰、覆盖全面、效用突出的保险标准体系,形成保险标准体系动态优化的工作模式。保险标准化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和市场并重的保险标准供给体系完全建立,形成覆盖保险各领域的标准化专业工作组和专家队伍,实现标准需求和供给的良性互动。
(2)保险标准供给进一步加大。在保险业核心业务、重要服务和关键技术领域加大标准制定力度,保险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显著提升,强化保险标准对法律法规的衔接支持。
(3)保险标准的应用成效更加显著。推动建设保险业标准化示范机构,积极培育保险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一批标准实施的典型经验得到总结和推广。
(4)保险业标准化意识显著增强。加强保险标准宣传推广,建立保险标准培训机制,培养一批保险标准化专家,保险业从业人员学标准、用标准、做标准的意识显著增强。
(5)保险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保险标准化国际交流渠道进一步拓展,国内保险标准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衔接更加紧密。
推进市场体系的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重点是深化费率形成机制改革,推进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
第一,深化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寿险领域,重点是在总结前一阶段放开预定利率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费率市场化的范围,防范改革可能引起的风险。启动分红险、万能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实现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的全面市场化。启动与费率形成机制相适应的精算制度改革,完善准备金评估规则和分红账户管理与分红特储制度,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从后端管住风险。产险领域,重点是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开。
第二,继续推进资金运用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和范围,把更多的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保险监管按照“抓大放小”的思路,推进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改革。推动建立资管产品集中登记交易系统,增强资管产品的流动性,发挥市场的定价功能。成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加快转变监管方式,把监管重点由放开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动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
第三,继续推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化、区域化的准入导向,突出专业化特色,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培育,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切实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优化准入标准和审核流程,深化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改革,建立准入预披露制度。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稳步拓展国际保险市场。规范并购重组行为,加快推动有关立法工作。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和融资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站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推进保险业服务体系改革创新,建设一个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代保险服务业。重点是在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取得新进展。
第一,探索发展巨灾保险。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级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云南、深圳等地在开展地震和综合巨灾保险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政策支持,推动立法进程。
第二,规范发展农业保险。2017 年在规范发展农业保险方面,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一是明确补贴政策。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明确中央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特色险种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支持。二是重视保险方案。在已出台监管政策基础上,对补贴险种保险条款与费率、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要求经办机构在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和费率,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同时,经办机构连续三年获得超额利润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等。三是严格保障措施。为切实保障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要求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规范,做到同一地区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并增加了鼓励各地对经办机构展业给予支持的内容。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工作开展。
第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重点是夯实基础,加强协调,通过试点带动扩面。养老保险方面,继续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健康保险方面,研究健全完善健康保险相关税收政策,推进保险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统筹层次上经办新农合等各类医保服务。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夯实大病保险定价基础。加强与相关部委协调,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扩大大病保险试点范围。
第四,深入发展责任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为契机,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做好相关配套机制建设。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各项制度,推动保险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提升保险服务能力。深入总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拓展试点范围和领域,加强风险评估等基础制度建设。强化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业的发展,要处理好监管和市场的关系,既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也要通过推进保险监管体系的改革创新,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促进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度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推进“偿二代”建设,加快建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完成全部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行业对各种风险汇总后的整体测试。
第二,完善监管方式。2018 年 3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议案表示,中国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性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均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确保发展与监管职能的切实分离。同时,秉承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强化过程监管。把握关键环节,科学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抓好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的约束力,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刚性要求,贯穿监管的全过程。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布实施保险经营和服务两个评价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评价和社会监督。由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和排名,促进保险公司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执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定。
2023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 2018 年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整合,组建成立银保监会,我国金融监管向综合金融监管体系演化。2023 年 5 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至此,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一行两会”迈入“一行一局一会”的新格局。
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人身保险 劳合社 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
1.为什么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英国劳合社是一个什么样的保险组织?
3.对人身保险的形成和发展影响重大的事件和人物主要有哪些?
4.分析世界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5.我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分析其发展缓慢的原因。
6.试述我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