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是保险产生的逻辑起点,对风险的研究亦是保险学习的逻辑起点。基于研究目的和研究视角的不同,研究主体对风险的理解和认知不同,到目前为止很难对风险做出统一的定义。长期以来,学术界形成了以客观实体派与主观建构派为代表的风险学说和理论学派,其对风险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保险学是客观实体派的典型代表,保险学对风险的定义通常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它强调事件发生后导致的不利结果。
人类社会发展史是一部人类与风险抗争的历史,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在。在与风险的抗争中,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17 世纪中期,英语中才出现risk (风险)一词,它源自法文risque,意思是“航行于危崖间”,因此,很多学者将之译为“危险”。而法文risque又源于意大利语risicare,意思是“胆敢、敢于”,risicare则源于希腊文risk 。到 18 世纪前半期,“risk”一词逐渐开始出现在保险交易中。19 世纪末,西方军事领域也引用了风险概念。现如今,风险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早期的风险概念总是和损失(loss)、伤害(injury)、损害(damage)联系在一起的,但这种不利后果未必会发生,所以,学者常常用可能性(possibility)、概率(probabil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不可预见性(unpredictability)、机会(chance)、偏差(deviation)等词语来对风险进行描述。长期以来,学术界形成了以客观实体派与主观建构派为代表的风险学说与理论学派,其对风险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客观实体派的观点是典型的经济理性人假设,即把风险看成一种物质属性,认为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的发展,都由事物的内部因素和客观规律决定。保险精算、医学与工程学、统计学、经济学、财务理论等这些学科的学者认为风险是客观的。他们强调损失,认为风险应该是损失的可能而不是产生的收益。他们认为风险是可以被计算和测量的,强调风险的可测性和可补偿性。
美国学者海恩斯(Haynes)于 1895 年在其所著的《经济中的风险》一书中指出:“风险一词在经济学中和其他学术领域中,并无任何技术上的内容,它只是意味着损失的可能性。”1928 年,法国学者莱曼(Leimann)在其所著的《普通经济学》一书中将风险定义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此外,还有德国学者斯塔德勒(Staeder)定义风险为“影响给付和意外发生的可能性”,普赖恩定义风险为“企业的目的所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概率说认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可能性可以用概率来表达,概率可以用来客观地测量风险。例如,美国学者佩费尔(Irving Pfeffer)认为“风险是危险状态的结合,由概率加以测定”;日本学者武井勋(Saburoikeda)认为“风险是自然或人类行为所导致的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强调风险由两部分组成:不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不利事件造成的后果。
从最开始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到后来大数法则、保险业的出现,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风险被人们以概率的形式进行描述。保险精算、流行病学与安全工程的风险概念均属于此派。
由于可能性和概率均包含了事件不会发生和必然发生这两种确定性结果,它们显然不属于风险。于是,有学者提出了风险的不确定性说,他们认为用损失或者不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来定义风险能更准确地描述风险。
美国学者威利特(A. H. Willett)把风险与保险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在其博士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定义风险:“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威利特强调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但没有对不确定性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界定。
1921 年,美国经济学家奈特(Frank H. Knight)在其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首次指出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区别:“风险是可测的,不确定性却是不可测的。”他认为“可测定的不确定性”是风险,而“不可测定的不确定性”是真正的不确定性,从而,将风险与不确定性进行了区分。凯恩斯也认为“风险是一种人们可知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是人们可以根据过去推测未来的可能性。而不确定性则意味着人类的无知,因为不确定性意味着人们根本无法预知没有发生过的将来事件,它是全新的、唯一的、过去从来没有出现过的”。
在许多保险学著作中,风险通常被解释为“损失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 of loss)。例如,克布(Kulp)和约翰·贺尔(John Hall)在《意外伤害保险》( Casualty Insurance )一书中定义风险为“风险是在一定条件下财务损失的不确定性”。美国学者罗伯特·梅尔(Robert I. Mehr)所著的《保险学原理》( Fundamentals of Insurance )中将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
我国的保险教材大多将风险定义为“损害的不确定性”,这里的损害包含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更加契合保险实务内容。
变动说学派的代表人物以经济学者、财务管理学者和统计学家居多,他们认为对风险的关注不应仅限于损失方面,也需要考虑获利方面。他们认为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不一致或者偏离即风险。
早在 1876 年,精算师特滕斯(Tetens)就在年金保险中第一次精确地用数学定义了风险的概念,他建议将风险描述为平均离差的一半。统计学家瓦尔德(Wald)定义风险“就是当采用一个特别的决策函数时,由于错误的最终决策而产生的预期实验成本和预期损失之和”。威廉姆斯(Williams C. Arthur)和汉斯(Heins Richartcl M.)于 1964 年出版了《风险管理与保险》(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他们认为:“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可能产生结果的变动。如果结果只有一种可能,不存在发生变动的可能,风险为零;如果产生的结果有几种,则风险存在。可能产生的结果越多,变动越大,风险就越大。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的变动,意味着猜测的结果与实际结果的不一致或偏离。” 此外,美国经济学家赫舒拉发(Jack Hirshleifer)和赖利(Riley)认为,“当一项经济决策可能产生两种或以上结果时,不确定性就出现了” 。
最初的风险变动说主要是围绕着损失进行定义,后来,学者们沿着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不一致性进行了更多讨论分析。现代风险观认为风险除了存在损失的可能,还存在收益的机会,风险不只是损失的创造或分配,也可能是财富的创造与分配。风险内涵的这种变化使传统的消极风险管理观转变为积极的风险管理观。
主观建构派与客观实体派的分歧主要源自不同学科在理论、研究方法以及思维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心理学、社会学、哲学、人类学等学科领域的学者指出,客观实体派忽视了个人行为、偏好、价值观、文化、制度、经验积累等因素对风险认知与风险管理的内在影响。就不确定性而言,不同的人在面临相同的客观事物时主观上对不确定性的判断并不一致。他们批判客观本身就是问题,各种客观标准往往是引起争议和风险的原因。他们认为风险不是客观存在物,而是经由人们的主观建构而成,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知和评价,风险具有主观性、团体性和社会性。他们从人的心理活动及特征、人类的社会活动及社会性等方面展开分析,从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文化制度的规范与构建等视角来理解、定义及应对风险,由此得名主观建构派。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人文学者用后实证的思维思考风险在后现代社会中的角色,以及人们建构风险的方式。建构理论(the constructivism theory of risk)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风险文化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统治理论。
风险文化理论的创始人是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道格拉斯在《自然符号》(1970)一书中提出著名的“阶层/团体”图式(grid/ group scheme),把它作为一种对文化进行分类的认知方式。在 1978 年出版的《文化偏见》一书中,道格拉斯把它提升为一种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随后,“阶层/团体”分析模式被她运用于风险问题的研究。1983 年,道格拉斯与韦达斯基(A. Wildavsky)合著的《风险与文化》一书提出风险是群生的概念,而不是个体的概念,风险可被视为一种文化符号 。文化是价值、规范与信仰的总称,风险是文化认知的结果。人们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往往会有不同的风险认知以及不同的风险应对。
道格拉斯开创了风险文化研究的先河。1990 年以来,经英国社会学家斯科特·拉什(Scott Lash)、人文学者希瓦斯(M. Schwarz)、汤普生(M. T. Thompson)和亚当斯(J. Adams)等的共同努力,风险文化研究成为一种理论流派。
风险文化研究者主张从文化的角度理解风险,将风险视为违反规范的文化反应。他们批评传统的风险理论忽略了伦理道德文化因子,而每个社会都有其伦理道德文化习俗,文化差异导致了不同文化对风险的不同认识。这是一种全新的风险认知视角,体现了人们对风险认识的加深。
风险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他在《风险社会》(1986)一书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但并未对风险社会直接下定义。贝克认为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因为所有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风险社会是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来自人类的科技、经济活动,表现为“人为风险”。这些社会风险总是伴随人类的决策、实践活动产生并蔓延。在贝克后来的著作中,他更明确地指出人类行为后果是彻底的现代化产生的意料之外的后果,而风险是一种“虚拟的现实、现实的虚拟” 。
风险社会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他把“风险社会”定义为制度性结构所支撑的社会体系,把先前的工业社会的现代化称为“简单现代化”,把风险社会的现代化称为“反思性现代化”或“激进的现代化”。吉登斯认为,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为风险,它们源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受限制的推进;在工业化前两百年里,外部风险占主导地位,但在自然和传统终结之后,人为风险渐渐发展成为主导的风险。他还强调风险不只是个人的行动,有一些共同影响着许许多多个体的风险环境。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现代化的副产品,是现代化带来的灾难和不安全,是现代性制度自反的产物,这种自反试图以创造新的制度来超越和化解风险。
风险统治理论也叫风险治理理论,是由多位理论家在吸收了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著作中关于规训的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福柯作为风险统治理论的鼻祖,其关于权力(power)和“治理术、统治术”(governmentality) 的理论是风险统治理论的核心基础。福柯认为风险和权力有关,权力是产生人们不平等结构的力量,权力就是统治、治理。他在《规训与惩罚》(1979)中讨论了 17 到 18世纪西方社会出现新的权力形式,即微观权力,它隐藏在社会运作体制之中,隐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且生产出了大众所认可的真理与知识,形成了规训社会 。福柯强调政府在风险统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张政府运用权力对那些脱离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群体或个人进行社会化的规训和风险控制 。
受福柯的权力与统治思想影响,结合风险社会理论,后续学者更多地从社会、政府及经济主体的角度进一步展开风险理论的研究,他们开始广泛使用一个新的概念——风险统治(risk governance)。艾瓦尔德(Ewald)强调知识和政治权利在风险统治中的作用,特别是个人的主观性认识,指出“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风险,但任何事情都能成为风险,这有赖于人们如何分析危险、考虑事件” 。
风险统治理论认为所有与风险相关的规章制度、办法与机构都是为了建构风险而生,风险也只有依存于这些规训、制度、办法与机构才有意义。
1995 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联合技术委员会历经三年发布了全球第一份真正意义的风险管理标准AS/ NZS 4360。在此标准中,风险被定义为:“对目标产生影响的事项发生的机会(The chance of something happening that will have an impact on objectives)。”
2004 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联合技术委员会发布了AS/ NZS 4360 的更新版,对风险的定义依旧沿用了 1995 年的描述。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提出要求,希望ISO采取AS/ NZS 4360 作为国际标准。
2009 年,经过四年的研究和反复讨论, ISO终于推出了《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ISO 31000:2009),这是全球业内专家数十年共同努力的结果。该指南采用了我国工作组提出的对风险的定义:“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Impact of uncertainty on objectives)。”这一定义被广泛参考和采用。
2018 年, ISO发布了《风险管理指南》(ISO 31000:2018),其中对风险的定义沿用了使用不确定性(uncertainty)定义风险的方式,即“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2018 版的指南试图解决的是思想意识和顶层设计问题,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纲领性的文件,这一版的内容比上一版的内容更加简化。
2004 年, COSO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COSO对风险的定义是:“对目标实现有不利影响的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that an event will occur and adversely affect the achievement of objectives)。”
2017 年, COSO发布新版《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战略与绩效》。新版在精神内核上和ISO文件已经开始趋同。但COSO的定义和ISO的不太一致, COSO一直用可能性(possibility)来定义风险,新版的风险定义是:“对战略和业务目标实现有影响的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that event will occur and affect the achievement of strategy and business objectives)。”
与ISO相比, COSO对风险的定义以及框架内容都因为长篇幅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它更加偏重于微观层面。
在第一节,我们谈及我国的保险教材大多将风险定义为“损害的不确定性”,这里的损害包含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更加契合保险实务,本书亦采用此定义。保险对风险的研究是典型的客观实体派思维,认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缺一不可,并形成了一套内在的作用机理,共同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
客观实体派认为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害构成。
牛津词典对hazard的解释是“有潜在危险性或者造成损害的事物(A thing that can be dangerous or cause damage)。”我们习惯把它翻译成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害的间接的、内在的原因。风险因素的存在,有可能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加深风险损害的程度。风险因素可分为两类: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也叫实质风险因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因素。它是指那些看得见的、影响损害频率和程度的环境条件。汽车的用途及刹车系统,建筑物的位置、构造及占有形式,甚至人体的免疫力等,都可以归入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与人为因素无关,故又称为物质风险因素。
文化、习俗和生活态度等一类非物质形态的因素也会影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受损的程度,它是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1)道德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道德修养及品行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个人行为不端、不诚实、居心不良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害的原因和条件。在保险实务中,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投保人的欺诈骗赔,如伪造保险事故、虚报保险财产价值、对没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投保、伪造保险事故等恶意行为,利用保险牟取不正当利。
(2)心理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因人的主观疏忽、过失、侥幸心理或依赖保险心理等,造成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增大。如外出未锁门的行为会增加盗窃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驾驶车辆不愿意系安全带,增加了发生车祸以后伤亡的可能性等。人们在购买了保险以后,易产生对保险的依赖和对风险的漠视,如过度吸烟、服药;接触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养成不良的饮食、睡眠和运动习惯等。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都是无形风险因素,由于它们都与人的行为密不可分,因而,可以统称为人为因素。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是损害的媒介物。即只有发生风险事故,才会导致损失或伤害。例如,在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导致车毁人亡这一事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仅有刹车失灵而无车祸,就不会造成人员的伤亡。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
就某一事件来说,在一定条件下,它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它又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又成为风险因素。比如,冰雹导致路滑而引起车祸,造成房屋被撞毁,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砸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
损害即损失(loss)和伤害(injury),是指经济价值的减少或人身伤害。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前者是指实质性的、直接引起的损害;后者是指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信誉损失、精神损害等。风险是损害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离开了可能发生的损害,谈论风险就没有意义了。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一方面,风险与损害机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损害机会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风险程度的高低,损害机会越大,风险越大;而损害机会越有规律,越易被人们把握,那么风险的程度也就越低。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必然造成损害。比如财产的折旧损失就是一种可以预计后果的损失。另一方面,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以及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风险因素的增加或产生,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发生并引起损害,从而产生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这就是风险。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风、洪水以及人类社会中的瘟疫、意外事故等风险。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害程度,但难以彻底消除风险。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新的风险不断产生,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在现代社会,个人及家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乃至国家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渗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风险的发生具有普遍性,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在与损失相关的客观状态中,如果能够准确地预测到损失必然发生以及损失的程度,那么人们就可以采取准确无误的方法来应对或者回避,这就不存在风险;如果损失肯定不会发生,也不存在风险。不会发生和必然发生的损失都具有确定性,因此严格意义上说都不是风险,只有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时,才有风险的存在。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通过对大量风险的观察可以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从而体现出风险是可以测定的这一特性。如果我们根据以往的大量资料,运用概率论及数理统计的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就可以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害范围,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风险损害,从而可以较为准确地把握风险发生的规律性。可见,我们通过对大量偶发事件的观测分析,可以揭示出风险潜在的规律性,使风险具有可测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创新发展,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而与此同时,人们对风险的认知和管控能力提升,有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有些风险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被消除,还有些风险会发生性质上的改变。总之,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既可能使新的风险产生,也可能使原有的风险发生变化。
风险具有社会属性,而不仅仅具有自然属性。就自然现象本身而言是无所谓风险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可能只是大自然自身运动的表现形式,或者是自然界自我平衡的必要条件。然而,当灾害事故与人类相联系,对人类的财产、生命等造成损害时,对人类而言就成为风险。因此,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风险可言,这正体现出风险的社会性。
人类在日常的生产与生活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对风险进行管理,我们需要对风险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依据,我们可将风险分为不同的类别。
格林(Greene M. R.)和道尔夫曼(Dorfman)等将风险分为客观风险(objective risk)和主观风险(subjective risk)。
客观风险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风险可以借助历史资料,按照大数定律的原理,采用统计方法进行分析测算。
主观风险是指由于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所产生的风险。当风险在客观上不能准确测算时,人们对风险要做出主观判断。由于缺乏系统的资料,很难对风险做出科学估测,而只能用经验和判断来解释现有资料,估计风险因素向风险事故转化的趋势和过程,由此得到的仅仅是主观上的估计值。由于人们处理风险的态度和观念的差异,这种估计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有的人可能十分谨慎,不愿接受、担负各种可能发生的损失,而有的人可能比较乐观。于是对同样的风险,谨慎者比乐观者所做的损失估计就会更大些。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导致的结果有两种,即损害和无损害。或者说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房屋所有者的房屋遭遇火灾,会造成房屋所有者经济上的损失。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都可能导致社会财富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因此,都属于纯粹风险。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发生纯粹风险的结果往往是社会的净损害。因而,保险人通常将纯粹风险视为可保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的。投机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害、无损害和收益。比如,赌博、买卖股票等风险,都可能导致赔钱、赚钱和不赔不赚三种结果。投机风险的变化往往是不规则的,无规律可循,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而且,发生投机风险的结果往往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一定是社会的净损害。因而,保险人通常将投机风险视为不可保风险。
按风险对象分类,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因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而使财产的相关权利人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财产风险既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风险,又包括财产的间接损失风险。例如,火灾、爆炸、雷击、洪水等事故,可能引起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抑制、事后的施救等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可能的误工等都属于间接损失。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发生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上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状态。比如,驾驶汽车不慎撞伤行人,构成车主的第三者责任风险;专业技术人员的疏忽、过失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职业责任风险等。责任风险较为复杂和难以控制,其发生的赔偿金额也可能是巨大的。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就可能影响到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从而使贷款人因借款人的不守信用而遭受损失。
人身风险所导致的损害包括损失和伤害,是指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或身体的伤害。人身风险一旦发生可能给本人、家庭或其抚养者等造成难以预料的经济困难乃至精神痛苦等。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发的种种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风险。如洪灾、旱灾、火灾、风灾、雹灾、地震、虫灾等,都属于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其形成与发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自然风险是人类社会普遍面临的风险,它一旦发生波及面可能很大,使社会蒙受莫大的损失。
社会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当行为等所导致的损害风险。例如,盗窃、玩忽职守等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政治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过程中,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债权人损失的风险。例如,战争、暴动、罢工、种族冲突等致使货物进出口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致使产量增加或减少、价格涨跌等的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例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
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由非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引起的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通常损失波及范围较大。像政局变动、经济体制改革、失业、战争、通货膨胀、地震和洪水等都属于基本风险。基本风险不是仅仅影响一个群体或一个团体,而是影响到很大的一组人群,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社会,且不易防止。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本风险不是由某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通常由社会而不是个人来承担,这就产生了社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
特定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及其影响只和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有关。此风险损失波及范围较小,一般可以通过对个人或组织采取某些措施进行控制。例如,纵火、爆炸、盗窃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属于特定风险;又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因质量不佳引起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可列入特定风险范畴。特定风险通常被认定为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因此,个人应当通过保险、损失防范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来应对这一类风险。
风险 不确定性 客观实体派 主观建构派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风险要素
1.总结客观实体派有关风险定义的代表性学说及观点。
2.总结主观建构派有关风险定义的代表性学说及观点。
3.就风险理论及风险管理理论对客观实体派和主观建构派进行比较。
4.保险学对风险的定义。
5.试述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害及其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