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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民与公民道德的中西解读

2.1.1 公民概念的界定

“公民”这一概念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在当时,城邦既是政治共同体,又是伦理共同体,公民与城邦是合为一体的。公民是指生活在城邦(polis)内的具有公民美德、承担公共责任并享有公共荣誉的“属于城邦的人”(polites)。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公民是“城邦政治生活中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人 。可见,古典公民概念以城邦政治共同体的公共性为前提,以公民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为基础,强调公民的主要活动就是参与政治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此后,在西方文明的历史演进中,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中世纪城市国家的出现、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当代民主国家的盛行,公民先后成为享有帝国荣誉与承担相应义务、获得不受君主干涉的特权、践行民主自由理念、拥有国家成员资格的象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逐渐占据了首要的位置。近几十年来,在西方新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的影响下,世界公民、文化公民、女性公民、地域公民等公民身份理论此起彼伏,但公民的核心要义——国家成员身份、平等、权利与义务等保持了自身的稳定存在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公”与“民”一般分开来使用。个别文献中也曾出现“公民”一词,但其含义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公民差异较大。《韩非子·五蠹》中言,“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这里的公民主要是指“为公之民”。康有为在《大同书》中言,“凡未辟之岛为公地,居者即为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居住在公共土地上的居民 。数千年来,在华夏各族生活的传统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身份就是君主专制统治之下的臣民。近代以来,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钦定宪法大纲》到 1912 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到 1946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社会成员身份由臣民向国民转换。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首次出现了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公民,明确了公民作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存在,但对其资格的认定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现实层面公民的自主性没有得到完全释放,“公民”并未真正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 。1982 年,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此,我国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得到确认。

在当下,尽管在世界各国政治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人们对公民的理解仍有细节上的差异,但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诸多共同特征,因此仍然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基本的规律,给出对公民概念的合理阐释。

从公民身份获得的方式来看,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公民这一概念。就其法律获得而言,公民是指具有一国的国籍,从而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需承担相关义务的自然人。就其社会获得而言,公民是指进入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与其他公民发生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联系,并根据社会约定而享有特定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的人。

从公民内含的多重意蕴来看,可以从法律、政治、伦理等维度来理解公民概念。从法律意义上讲,公民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受国家宪法、法律管辖和保护的人。从政治意义上讲,公民是指参与政治活动、行使一定政治权利,并承担相应政治责任的人。从伦理意义上讲,公民是一个与公民道德及社会生活目的论与价值论相关联的哲学概念。

2.1.2 公民道德的西方流变

西方公民道德与公民概念一样,是伴随着城邦国家的出现,城市国家的兴起,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的风起云涌而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西方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文化传统中,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公民,到中世纪的城市国家市民、近现代的民族国家公民,再到后现代主义视域下的多元公民身份,公民道德作为一种深层的文化心理积淀,内蕴于西方历史悠久的民主政治的实践之中,展现在不同时代政治家和哲学家们的著述之中。公民道德具有明显的政治文化特质,是西方知识精英特别是其中的政治精英的思想结晶,随着公民身份及其实践活动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2.1.2.1 古典公民道德

所谓古典时期,是指地中海的古典文明,尤其是从公元前 5 世纪到公元前 4 世纪的雅典和从公元前 3 世纪至公元 1 世纪的罗马 。Ritter和Riedel等学者认为,以公民为核心之政治共同体是欧洲古典政治思想传统的主轴,古典政治哲学的主要资产是共和主义 。雷森伯格将雅典人和罗马人崇尚的公民理想,概括为小规模的、文化整体的、等级体系的、有歧视的,同时也是理想的、精神的、积极的、参与的、共同体主义的,甚至是英雄的社会成员群像 。他的这一思想正反映了古典公民道德的特质。古典时期公民道德的主要内容涉及行动和思想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是指参与政治、遵从法律、爱国,崇尚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等价值理念。

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公民是指生活在城邦内的具有公民美德、承担公共责任并享有公共荣誉的城邦成员。古希腊政治家伯利克里在致阵亡将士的悼词中,高度赞扬了雅典的民主制度,描述了理想的公民政治生活图景:“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且“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虽然公民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必须“遵守法律”,并“尽可能把最好的东西贡献给国家” 。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爱国等公民道德核心词汇初步呈现。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展示了苏格拉底描绘的理想城邦: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幸福,哲学家、战士和全体公民都应该有与其职业身份相匹配的道德要求,完美城邦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以参加城邦政体并享有政治权利为认定公民的依据,认为“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是公民 。他提出在宪政体系中,“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好公民的品德” 。好公民的品德基于不同的社会地位而有差异:统治者应该明了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其专属品德是“明德”;自由人应该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其专属的品德则为“信从”;二者都应具备“节制、正义和勇毅” ,但程度可有所不同。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公民是城市(civitas)里的市民或受征召者(civis)。罗马公民道德观仍然坚持着对政治生活的崇尚和热爱,并认为“那些天生具有处理公共事务才能的人应当毫不犹豫地参加公职的竞争,参与国事的指导工作” 。古罗马人在其政治实践中,强调培育以公民自由为核心的共和精神,创造了共和制度,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由此,古罗马的公民道德观突破了狭隘的整体城邦观念,从共和国的角度出发解释公民权利和义务,政治参与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西塞罗认为,共和的真正精神就是公民在法律架构之下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审议,公民就是自由国度中“担任国家职务并在政府中扮演一个积极角色”的人。因此,相较于亚里士多德把公民道德视为人性的完善,西塞罗更重视德性的应用,认为“美德的存在完全依赖于美德的实践,其最高深的实践形式便是治理国家”

在罗马帝国时期,“公民”这一称谓成为社会安抚和社会控制的工具,公民道德的内涵逐渐与公民身份剥离。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西方进入封建教会统治的黑暗时期,在长达近千年的时间里,西方公民道德主要为臣民道德、子民道德所替代。

2.1.2.2 近代公民道德

近代以来,一些思想先驱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社会运动中回应了古典公民道德,丰富和发展了公民道德的内涵。此时,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渐建立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公民道德以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分离又相互依存为前提,与市场经济的联系日渐紧密,体现为爱国、自主、自由、平等、权利、民主等价值特征。

一方面,近代公民道德回应了古典公民道德,重视公民的政治参与、爱国和法治意识。文艺复兴时期的布鲁尼继承了古希腊时期的公民道德思想,回应了伯利克里的演讲,赞美了佛罗伦萨的宪政,“我们共和国需要其公民的美德和正直” 。马基雅维利在自由、共和国与公共利益之间建立了联系,强调了公民美德意识(civic virtue)。他认为德性就是“为其祖国不辞辛劳” ,这要求公民不能只对自己和子孙有益,而要对国家的共同福祉有益。他对法律的强制力极为崇拜,认为法律能使人善良。卢梭推崇古罗马的公民道德,强调法治之上的“道德完整和自我规制的爱国主义精神” ,并认为唯有通过政治参与才能获得上述品质。

另一方面,随着时代主题的变化,近代公民道德在强调个人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呈现出三个新的特点。一是倡导人的主体意识。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们强调了人的潜能力与创造力,并倡导发掘个体内心的人性使其主体性得以确立。布克哈特认为中世纪人类意识处于睡眠或者半醒状态,而在文艺复兴运动中,“人成了精神的个体,并且也这样来认识自己” 。二是倡导平等、自由等公民权利观念。斯宾诺莎、格劳秀斯、洛克、霍布斯、伏尔泰、卢梭和普芬道夫等人都将自然法看成人的本性的产物,平等、自由并遵从理性的教导是自然法赋予人类的亘古不变的权利,同时这也构成了公民权利的基础。三是重视社会契约精神。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契约论者认为,公民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强调公民的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则为公民权利设计了宪政制度作为保障,以天赋人权、代议制民主、分权制衡等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公民道德的内涵。

2.1.2.3 当代公民道德

进入 20 世纪后半叶以后,随着民族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建立,公民成为主要与国籍相联系的法律概念,公民道德内容在多个维度的讨论中得以多方面彰显。在政治哲学中,接续古典和近代的政治思想传统的差别,学者们的政治立场有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等分别,公民道德的内容也随之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出现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自由主义公民道德以个人为出发点,以权利为核心,崇尚理性、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宽容、尊重、同情等多元价值,主张消极的政治参与,强调普遍性的公民权利优先于共同体义务,反对国家干涉私人生活。T.H.马歇尔是当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研究的集大成者,他立足英国的历史经验与制度演变,将公民道德理解为共同体成员对平等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认同和追求。这些权利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种类型,福利国家通过这三种权利保护公民,使其形成“一种建立在忠诚于共同拥有之文明的基础上的对共同体成员身份的直接感受,这种忠诚是拥有权利并受到共同法律保护的自由人的忠诚” 。雅诺斯基依据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涂尔干的社会团结与总体交换理论、马克思和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及沃勒斯坦的殖民主义理论,将公民权利和义务分为四类即“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从更广的层面将公民权利意识推向纵深。罗尔斯强调自由主义的共同价值是通过公民民主协商形成的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其核心是“能够为理性而合理的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接受并诉诸他们公共理性的公平正义” 。他认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共同的善,是维系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马塞多主张,自由主义是基于对多样性、多元性的尊重,以及对能够反思、负责任选择的生命体的尊重,因而,公民的美德表现为宽容、尊重、同情及自我支配的反思能力 。盖尔斯敦划分了自由主义社会三大领域的美德,即政治领域的辨别、尊重、表达与评价能力,经济领域的职业伦理、自我约束和适应能力,社会领域的独立和容忍能力

共和主义公民观的核心内容是:公民是个体与国家相联系的纽带,共和国政体以公正为价值基础,保证公民个体享受真正的自由;公民的组织类型是共同体,它以社会的有机团结与和谐、社会成员兄弟般的友谊、公民必须取得社会和经济上的独立为特征;公民的角色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民事与军事责任、参与政治事务和司法事务并监督政府;公民的形成要依靠教育与宗教的训练 。由此,共和主义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体现为爱国、参与、节制、正义、勇气、智慧、尚武等。阿伦特推崇公民积极行动、关切公共生活,主张通过公民积极行动来展示自己的存在,因为“没有分享公共幸福,就没有人会是幸福的;没有体验公共自由,就没有人可称作是自由的;没有分享公共权力,就没有人会是快乐和自由的” 。她认为公民之美德表现为政治参与和政治勇气,认为只有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才能展现出“卓越之言行”,只有“那些有勇气的人才能被团体接纳”。昆廷·斯金纳主张建立共和制,认为共和主义公民美德就是每一个人作为积极公民最需要拥有一系列能力,如参与、自由、理性与修辞。对于共和国的领袖而言,他们需要掌握必要的演说技巧、高超的演说能力,才能说服大众公民接受有益于公共事务和公共之善的法律和政策。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他们也需要具备充分发展的理性来识别和判断领袖们的言论和主张,并能通过自己的修辞和演说能力去发表自己的主张 。希特把义务看成共和国存在的根本,认为只有公民献身于公共事务,共和国才能维持其存在

社群主义公民观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有义务促进社群和公民共同的善,公民个体的认同来自共同体,而不是来自他们的后天选择;公民应追求社会价值,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来体现高尚美德,以善行来促进共同利益,实现共同体的正义和平和自我价值等;自由存在于共同体的协调和控制之中,权利基于共同的善。由此,社群主义公民道德主要体现为奉献、团结互助、政治参与、正义和平等。泰勒认为,自我的认同只能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更进一步说,是在与道德事务以及确定的社团关系中才能确立起来,“一个人只有在其他自我之中才是自我” 。斐迪南·藤尼斯认为“共同体”指的是人们“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因此关于“共同体”的研究应该特别强调公民的首属关系、情感因素、归属意识等。他将社群与社会看成对立的双方:“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社群意味着强烈的地域、亲和与整体的意识;“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位的,社会意味着破碎分裂、疏离异化和空间上的遥远距离 。桑德尔认为社群的价值和文化内涵决定个人的价值和理想,个人只能透过自己所属的社群才能发现自我 。麦金太尔也认为,当代社会公民精神的丧失,主要是自由主义的伦理规则代替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传统造成的。他认为社群共同善不是私有财产,不是个体权利优先于善或利益,而是后者优先于前者。沃尔泽认为,由于人们没有办法走出自己群体的历史和文化,因而不存在共同体之外的视野,自由主义对普遍正义的追求则可能是一种错误;要明确正义的各种要求,“唯一的办法就是弄清每个特定的共同体如何理解各种社会利益的价值”

行文至此,西方公民道德发展脉络得以粗略展现。从城邦时代追求“四主德”并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好公民到城市国家时代对自由、平等、契约的崇尚,再到民族国家时代基于不同政治主张的多元内涵,公民道德的内容仍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之中。尽管在西方的学术传统中,批判与博弈是不同时代和同一时代不同学者公民道德思想表达方式的主流,但关注公民身份,重视人的主体性,崇尚正义、法治、民主、平等、自由等多元价值,探讨公民权利、公民责任与公民参与的公民精神却一以贯之,为我们把握公民道德的内涵、解析公民道德的内容与要求、确定农民工公民道德考察维度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2.1.3 公民道德的中国阐释

在我国,与公民相关问题的研究出现在近代以来救亡图存的运动中。公民道德的生成则是先进的中国人顺应世界现代化潮流,致力于摆脱被掠夺、被奴役、被歧视的愚民、臣民、村民的地位,不断探索新的建国方案和新的国家与成员关系的必然产物,即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相适应的公民价值取向。

早期的公民道德论者在批判旧道德的基础上,论及理想的公民道德及培育方略,如严复的“三育救国论”、康有为的“公民自治论”、梁启超的“新民说”、蔡元培的“五育并举”、晏阳初的“四大教育”、陶行知的“民主教育”等。康有为主张在造就公民的基础上实行变法,公民道德体现在其国家责任上,“共其利害,谋其公益,任其国税之事,以共维持其国” 。梁启超倡导以继承创新、博采众长与兼容并包的文化原则构建“新民”观,认为“新之义有二:一曰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曰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 。他将其“新民”道德内容置于现代国家中,强调在具备国家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政治参与能力的同时,必须具有公德、私德、自由、自治、自尊、尚武、合群、生利、民气、毅力等道德特质。蔡元培的公民道德思想以“自由、平等、亲爱”为核心,其宗旨是造成“完全人格”,实行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感教育“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并以公民道德教育为中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民议题一度被搁置。对公民道德的研究主要在改革开放以后,对其内涵的阐释既有国家意识形态的规约,又受到研究者学科视野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整个社会民主政治意识的增强,学者们开始从法学、政治学、伦理学、哲学视角来理解公民道德。李萍从政治学角度强调公民之“公共性”的现代社会主体身份,认为公民道德是在参与社会事务或政治活动,特别是与国家、行政机构、法律机关等发生关系时所呈现出来的行为角色、意识特征 。窦炎国认为公民道德主要涉及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实质内容就是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自律 。杨明从伦理学角度,将公民道德视为一种角色道德,即个体在获得公民身份后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 。樊和平从哲学角度解读,认为公民道德应该被诠释为“成为公民的道德”或“作为公民条件的道德”,是公民与道德的同一、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同一

从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公民道德以公民个体对公民身份这一社会存在的认知和理解为基础,公民身份的获得是理解公民道德意识内涵的前提条件。个体的公民身份形成和确认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的方式,个体一旦摒弃了与世隔绝的生存状态或者脱离了对他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进入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他自然就成为公共生活中的成员——公民。这一过程主要发生在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前,以中世纪欧洲城市文明兴起为依托,以城市市民为典型标志。一种是契约的方式,即由共同体法律赋予个体成员以公民资格,明确规定其权利与义务。这一方式主要出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古希腊城邦时代,二是现代民族国家时代,分别以城邦国家文明和民族国家文明的兴起为依托,以城邦公民和现代国家公民为典型标志。在现代民族国家,公民不仅是国家社会成员的称谓,而且是社会整合的重要手段。公民依托权利与义务的规约,在处理个体与国家、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相互关系的过程中,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趋同,而公民道德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公民身份的形成和确认过程可以看出,当代公民身份首先体现的就是公民个体与国家、公民个体与社会关系,而国家和社会由公民个体组成,因此公民身份也体现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道德就是公民个体在对公民与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之间关系认知和理解的基础上,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处理各种关系时所秉持的价值观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民道德本身包含私人道德或个人品德,但本书关切的重点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公共身份”所承载的公民道德。 HK7L2RjoqA/NWgCwR3OxtPbdTRL5P/KLjPT8iQxsGig9572663GEy2E5jlAyW9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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