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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高等学校会计科目

高等学校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按经济内容或者用途所做的科学分类,是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和项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应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项财务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规范设置和使用财务会计科目;按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三项预算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规范设置和使用预算会计科目。

高等学校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执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码。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高等学校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高等学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下财政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要求。

按照经营内容不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净资产类科目、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高等学校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分为预算收入类科目、预算支出类科目、预算结余类科目。

高等学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双重功能,所以需要设置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每个会计科目都有对应的科目编码。

高等学校会计科目的具体编码规则:资产类会计科目编码以“1”开头,负债类会计科目编码以“2”开头,净资产类会计科目编码以“3”开头,收入类会计科目编码以“4”开头,费用类科目编码以“5”开头;预算收入类会计科目编码以“6”开头,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编码以“7”开头,预算结余类会计科目编码以“8”开头。详细内容见表 1-1。

表 1-1 高等学校会计科目名称及编码

表1-1(续)

表1-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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