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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婚姻家事案件特点

“家庭和谐”“化解矛盾”是家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家事案件的调解;二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侧重;三是难以形成标准化裁判规则。

一、高度重视家事案件的调解

婚姻家事案件相较于其他案件具有专属特点,律师进行代理诉讼时应当围绕该类案件特点,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匹配满足案件所需要求,制订针对性解决方案。在婚姻家事服务当中,律师要高度重视婚姻家事案件的调解,并且调解结案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律师需要竭尽全力做好调解工作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子女是受害者,父母有法定义务

离婚案件中没有赢家,子女都是受害者。“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是判断抚养权归属的标准,也是涉及未成年家事案件审判的价值取向。为人父母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子女健康成长,父母有法定义务减轻离婚对子女造成的身心损害。父母在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时,要关注离婚本身对孩子的创伤。父母即使离婚了,仍应该给孩子营造一个“爸爸和妈妈都很爱你”的环境,一个和谐的氛围。

离婚案件重视调解。调解可以帮助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解决家庭内部冲突,把家庭破裂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尽可能地给孩子营造温暖的氛围。尽管离婚的事实无法挽回,但父母对子女的爱和保护不会因此消失。作为律师,要提醒有子女的当事人,在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时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问题,避免或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二)受情绪影响大,悲剧一念之间

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较大。在日积月累和无法化解的矛盾中,当事人往往堆积大量的负面情绪,新闻报道中频繁出现律师代理、法官审判受到伤害的极端恶性事件。但婚姻家事案件中具备感情因素的好处在于,即便双方当事人走到离婚的地步,在若干年前走入婚姻殿堂时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选择离婚,是当事人经过诸多思考和百般挣扎之后做出的决定,因此在这个感情基础上有着沟通与谈判的空间,有助于化解纠纷、调解结案。

(三)离婚必经程序,调解贯穿始终

调解是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贯穿始终的工作方式。在“繁简分流”“家事审判改革”等大背景下,多元调解机制贯穿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律师事务所等各个单位。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会进行先行调解或诉前调解,用外聘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或者委托专业调解机构、人员等方式来针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若先行调解未能解决问题,则转入正式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法官会在开庭前后组织多次调解;即便一审庭审结束,法院判决不离婚,但凡有调解的空间,律师也会继续针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解。每一对离婚的夫妻会经历若干次正式或非正式的调解。

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侧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扩展

婚姻家事案件特点还体现在法律与实务中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侧重保护。比如,从离婚财产分割角度来看,法律倡导的是依法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先行协商达成分割方案;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很多判决里面法官就一句话,他不会披露自己的心证过程,但他会直接给出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规定,判决如下……”婚姻家事法官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具有非常大的裁量权,很少会直接引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条款,甚至不需要在判决书中论述心证过程,直接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做出判决。

(二)实证研究统计

笔者通过“保护妇女”“保护妇女权益”“照顾女方”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分析近200 份判决书后发现,“保护妇女权益”理念并不直接写入判决书,通常以“从照顾女方的角度出发”在抚养权和财产权方面对妇女加以照顾,一般表现如下:

第一,抚养权方面。男女双方生活条件无明显差异,法院倾向于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在个别案例中,因男女双方经济状况悬殊,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等因素,法院将抚养权判归男方,但在判决中酌情免去女方的经济义务。

第二,财产权方面。在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男方证据不足或不充分、男方有过错三种情况下照顾女方,对女方多分财产,或者选择照顾女方的析产方案;女方证据明显不足导致其无法分得财产的情况下,判决分割财产时依然会分给女方少许财产。

(1)动产。在生产生活资料的分割上,主要有全部财产判归女方所有、将财产价值相对较高的动产判归女方、作价分割时女方取得较高财产份额三种情况。存款、现金、保险一般由女方多分得财产。在彩礼方面,若无明显证据可证明解除婚约的主要责任在女方,判决女方酌情减少返还金额。

(2)不动产。在房产析产方面,男女双方无法充分证明讼争房产归各自单独所有的情况下,法官倾向于将产权判归女方,折价补偿男方的方案。对于双方都主张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等复合式结构房产,由双方共同取得房产的不同部分(多层楼、地窖、院子等),法院从房屋的面积、位置上将房屋判归女方。

(3)财产权益。股权或合伙份额等投资性财产权益一般由女方分得较多份额。

(4)消极财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由男方负担较大比例。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女方有的是在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或者在婚姻家事法官眼中,女性在生理心理或经济上一般性地处于弱势地位。而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旨在弥补民法基于抽象人格以行为立法的不足,是国家干预渗入私法领域,以及民法适应多样化生活需要、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

(三)婚姻家事法官理念

作为婚姻家事案件律师,在与婚姻家事法官进行交流的过程中,能体会到婚姻家事法官非常关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这一方面,而这一理念不仅深入人心,也在实践中真正做到贯穿始终。笔者不禁感叹,代理的部分婚姻家事案件并非输在法律上,而是输在角色上。

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一审对方当事人败诉,对方上诉后,二审法官在考量事实不清的案件时,会受到保护妇女儿童或无过错方的观念影响,在裁量判决的过程及结果上都能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倾斜。

三、难以形成标准化裁判规则

婚姻家事案件是关系人身、具有专属性的案件,难以形成标准化的裁判规则。2020 年,我们对近三年上千例的婚姻家事案件进行检索与整理,希望能总结出如遗嘱继承、婚姻家庭类相关的裁判规则。但经过综合分析发现,裁判结果受以下两个因素影响:

(一)司法解释的变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进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不断补充与修改,但对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又并未完全涵盖,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出台,对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出现了明确界定。但有时在实务中基层法官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因此,在实践运用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具体个案的案件事实,因案制宜。

(二)个案情节的影响

每一个案件都是当事人所经历的具有独特人身属性和特点的事情。尽管可能与其他案件有相似之处,但不可能完全照搬经验与判决,特别的事实与情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的走向。

婚姻家事案件通常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某些案件事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自的说法缺少“证据”,法官只能通过“察言观色”去辨别真伪,通过侧重保护妇女儿童和婚姻无过错方的价值判断去裁判。甚至,优秀的婚姻家事律师还会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如何“好好说话”。婚姻家事案件的情节受到证据局限、情绪波动、认知水平、个人好恶、文化意识等因素影响,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个案情节”隐藏于内心,而在判决书上则一笔带过。 KgB5ye4Mn+6NR/b/MDxrDZSZAUu2IHk0a4X2Rp3qEjlMgjT+bpYFomBhUxb0n/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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