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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的思政元素

本案例的思政元素主要有:

(一)良好的公司治理离不开强有力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住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关键,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规矩指的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循且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准则。对于每一个组织团体而言,大到国家、小到每个单位部门,良好的制度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使其在前进道路中始终保持不竭的发展动力。由此可见,强有力的制度建设是一切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保证。因此,为了更好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大股东掏空行为,我们必须要依托强有力的制度建设来进行保障,切实扎牢制度的笼子。因此,有效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力度。坚持走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这是对制度及制度功能的深层次把握和运用。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制度在更高层面的系统整合,从完善治理机制的角度对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使得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出预期的作用。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应当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关键是要管用、可行。制度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不断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等治理中的漏洞,要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而对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管理需求的制度,要及时地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第四,在制度建设中,制度执行是关键。即便制定出 100 条好的制度,都不如将一条好的制度严格执行到位。只有将制度建设的重心从建章立制转向依靠制度进行治理,并将制度治理始终贯穿公司发展的全过程,才能使得制度建设真正融入公司治理中。

(二)依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规范与约束理念来指导公司治理

制度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制度兴则国家兴,制度强则国家强。但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以及长期性等特点,因此要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这表明,对于国家治理而言,要始终依托于权力规范与约束理念,积极践行其基本内核“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即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以及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同理,对于公司治理而言,也同样离不开权力的规范与约束。虽然针对企业大股东或管理层的控制权优势国家已经出台诸多监督法规,并且企业本身也深受许多内外部主体的监督,但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优势牟取个人利益的掏空行为依旧屡见不鲜,这更多是监督不到位所致的。因此,要想切实缓解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减少大股东掏空行为的产生,一方面,要从源头入手,坚持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加大对企业大股东或管理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力度,确保做到权责相依、监督用权、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包括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权力配置机制,做到权责法定;完善用权公开机制,做到权责透明;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做到权责统一;完善监督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通过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构筑疏而不漏的制度之网,确保权力行使慎之又慎。这既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重点所在,也是切实解决控股股东利益侵害的重中之重。

(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强化社会责任感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人层面中,价值准则是诚信。诚于中,信于外,“诚信”这个词,要分“诚”与“信”两个方面来看。诚,是内心自觉;信,是一种行为验证,它是“诚信”最直观的行为表现和检验标准。所谓“言必行,行必果”,说话一定信守承诺、做事一定办到,讲究信用,受人信任,这是诚信的外化体现。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讲诚信是至关重要的,这关乎企业的声誉和未来的发展前景。而管理层作为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更要自觉强化诚信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切勿因贪图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民无信不立”,企业要想发展壮大,走得长远,信誉是保证。无论是做人还是经营企业,诚信都是立足之本,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增强社会责任感是全体社会成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更是要提高社会责任感。因为对个别企业的管理层或大股东会为了达到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出现短期行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但挫伤他们的投资积极性,影响资本市场,而且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最终影响公司制度的基石。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应只注重经济利益,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增强社会责任感。只有每个人把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密切联系起来,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每一个要求当成分内之事,视为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能平稳顺利。

(四)控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8 年 9 月 30 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此次《新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在诚信义务(第六十三条)、承诺履行(第六十六条)、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第六章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第九十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此外,《新准则》从多渠道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充分享受并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了便利。具体表现为第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第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最后,《新准则》第八十二条还增加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原则性规定,为后续探索预留了空间。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投资者结构而言,个人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人数最多、来源最广、占比也较大,但同时又由于其所处的地域环境较为分散,他们联合起来共同决策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这就导致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利用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和各类掏空行为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目前我国关于股东投资回报和股东维权的机制尚不健全,因此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方的约束,切实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是当下刻不容缓的事情。而《新准则》的推陈出新,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诚信合规意识,防范道德风险,进而增强回报股东意识,打击投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倡导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共同助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018 年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借鉴了 2015 年版OECD 《公司治理原则》的内容,鼓励更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员,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以及行权的情况与效果。此外,还要求外部中介机构一同积极关注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促进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

现今,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中,且其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他们在投资市场中的地位也日渐上升。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充足、信息来源广泛以及专业能力强大等方面的优势,因而他们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起到监督作用,有利于缓解公司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同时也能够及时获取并披露相关信息,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驾护航。此外,在上市公司长期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免不了要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进行专业服务。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该时刻保持必要的专业性、客观性和独立性,在开展业务时不仅要关注专业领域的问题,还要积极关注专业领域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从而积极用专业知识来为公司治理的问题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努力为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作贡献

2020 年 9 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针对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以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六个方面出台重要举措。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既是主力军,又是领跑者。截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为 4 056 家,市值大约为 74万亿元,涵盖国民经济 90 个行业大类,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质量和发展水平距离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并且由于受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而除了外部监管部门的积极管理外,对于上市公司自身而言,也应当为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一定的表率和贡献。首先,要积极配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部署安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司经营发展的指导理念,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强化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公司内部控制的力度,不断优化自身的产业结构和发展环境。其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管理层而言,要增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避免因利欲熏心而出现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从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最后,要努力将公司做优做强,抓住机遇,积极拓宽市场,推动内生式增长和外延式扩张齐头并进,最终使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七)把握时代赋予的创新需求,加快公司治理转型升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建议》),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高度来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而且提出要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鼓励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民营企业在“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内都拥有了更明确的发展方向。

随着当前我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企业对物质资本的依赖已经转变为对无形资产的依赖,以知识为主的智力资本在企业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创新需求,激发智力资本对企业发展的创造作用,迫切需要加快公司治理的转型升级,力求在外部环境的支持以及自身发展需求的双重驱动下,不断持续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完善企业的治理机制。作为民营上市公司,在“十四五”期间,应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规定,把握时代的脉搏。在多层次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之际,不断革新自身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如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广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从而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充实公司的智力资本,创新公司经营发展理念,激发公司发展的活力。同时,治理机制的革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管理层更好地履行职责,寻求自身的晋升途径,从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缓解委托代理冲突,进而更好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经营业绩。 os0FodbRBJkTOrwOrV1eXe9MkQ2fnj/x24EEl/5cLaWe4d5StIY6bflSpebWCo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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