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治理范围应覆盖县域内的全部村庄。
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专项规划期限内的规划目标。规划目标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同时考虑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目标做到可操作、可统计、可核实。
近期目标以重点治理区域的村庄为主,远期目标延伸至县域内所有村庄。规划指标可包括受益村庄数、受益人口数、治理覆盖率、出水资源化利用率、出水排放处理率、监测覆盖率、政府投资比例、社会投资比例、第三方运维比例、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和饮用水安全达标率等。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指标,不局限于以上指标限制。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系统工程,宜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分步实施,合理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根据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与区域总体规划、污水专业规划、郊野单元规划、农村及农业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和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利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根据市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建立综合管理平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注重绿色、生态、节能、低碳和资源化利用,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工艺成熟、水质达标、资源利用、建管并重、智慧运维”的原则。
(1)居民生活污水量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量应根据村内的统计数据确定,在无统计数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来估算确定。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居民生活污水量可按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的 60%~ 90%来计算。设计水量应与当地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相适应。
参考《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2008),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如表 3.1 所示。
表3.1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表3.1(续)
注:分散式给水系统生活用水定额为干旱地区 10 ~ 20 升/(人·天);半干旱地区 20 ~ 30 升/(人·天);半湿润或湿润地区 30~ 50 升/(人·天)。
(2)家庭圈养型畜禽养殖污水量
根据实际产生的废水水量确定,没有实测数据的可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具体如表 3.2 所示。
表3.2 家庭圈养型畜禽养殖污水量 单位: mg/L
(3)合流污水水质
对于由居民生活污水、家庭圈养型畜禽养殖污水和雨水组成的合流污水,其具体水质可根据各类污水比例及其水质通过加权方式进行估算确定。
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负荷的计算也可依据《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9)确定,具体如表 3.3 所示。
表3.3 村镇居民人均生活污水量 单位 : 升 /( 人 · 天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提出,东北、华北、西北、东南、中南、西南六大区域不同地理条件下的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范围(见表 3.4)。
表3.4 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水质
农村生活污水中污染物包括有机质、洗涤剂成分、氮磷营养成分、细菌、病毒等,具有日变化系数大、污水浓度变化比较大、间歇排放等特点。村镇区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当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设计污水量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民综合生活污水定额确定。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 70%~ 90%采用,并且应统筹考虑镇所辖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需求。此外,气候条件也会影响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干旱地区水资源紧张,水的重复利用率较高,较清洁的洗涤水可作为绿化浇洒水、道路和广场冲洗水,得以进入镇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污水量相对较小。因此干旱地区的污水定额较低,可取上述范围的低值。农村生活污水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参考《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见表 3.5)。
表3.5 农村生活污水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注:①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②当污水平均日流量大于 100 L/s时,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执行。③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采用实际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