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城市化历史较长,乡村卫生建设起步较早,而且乡村居民都比较富裕,总的来说美国乡村污水处理水平比较高。因此,在污水排放要求方面,美国乡村和城市使用相同的排放标准,即达到美国《联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二级处理的出水限值(见表 2.1)就进行排放,渗入土壤。
表2.1 美国生活污水二级处理排放标准
欧盟按照当量人口规模,分级规定生活污水排放限值,具体规定见表 2.2。
表2.2 欧盟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单位: mg/L
注:总氮、总磷为环境敏感地区控制水体藻类生长标准。
欧盟各成员国可按照《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WFD)的规定依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生活污水排放限值,确保水质目标的实现。德国、丹麦的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分别如表 2.3 和表 2.4 所示。
表2.3 德国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4 h混合样) 单位: mg/L
表2.4 丹麦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单位: mg/L
日本建立了一套不同于城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体系:城市(人口>5 万人或人口密度>40 人/公顷的地区)适用《下水道法》,农村地区主要适用《净化槽法》。《净化槽法》中污水排放标准的限值是按净化槽处理工艺而定的。净化槽在日本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单独处理净化槽、合并处理净化槽和深度处理净化槽。目前,日本的深度处理净化槽技术已较为成熟,出水水质可达到:BOD在 10 mg/L以下,COD在 15 mg/L以下,TN在 10 mg/L以下,TP在 1 mg/L以下。
新西兰与我国都正处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探索阶段,并且都尚缺乏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管,都还未对此制定明确的强制责任。因此,新西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践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作用。目前,新西兰约有 27 万个就地污水处理系统,大部分的就地污水处理系统为成熟的化粪池。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失败率在 15%~50%。针对上述问题,新西兰出台了一些针对就地污水处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如针对就地生活污水管理的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AS/NZS 1547:2000)和奥克兰区域议会的“污水就地处理系统:设计和管理”(TP58)。这些技术标准的出台对新西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