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学的角度来探讨,我们一般依据离职行为的主体情况将离职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是指员工认为自己不适合现在的企业,已经找到了、正在找或想找一个更适合自己的企业而主动提出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主动离职的决策是由员工本人做出的。被动离职是指企业认为员工不适合企业的发展时做出的辞退员工的行为。被动离职的决策是由企业做出的,包括解雇、裁员、开除等形式。有学者认为退休和离休属于主动离职,也有学者认为退休和离休是被动离职。事实上,退休和离休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很难被绝对地划分在哪一类型之中,既可以是主动离职,也可以是被动离职。
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看,员工离职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自请辞职,由员工主动提出,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解雇离职,是由于员工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离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况的离职,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