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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章小结

基于“三公原则”对艺术品价值管理展开的讨论,事实上就是立足艺术品本体价值而展开的。因为艺术品价值管理不同于以“纯物质”形态为基础的产品管理方式,也不同于艺术品管理,管理的基本逻辑是围绕“本体价值”进行,为艺术品市场现代化治理服务。本书中用到“存量艺术品”这一术语,目的在于与“古董、古玩、杂项、文玩、文物”这类术语进行区分。这样区分是为了从根源上寻求它们的价值存在机理,以及如何解释它们的精神性消费效用。在论述过程中,基于公开性、公平性、公共性的社会效用,通过“分类论值”的方法,揭示了传统存量艺术品本体价值是由物质性与精神性共同构成的,而普通商品价值主要是物质性存在,实用价值功能具有确定性、标准性。而艺术品却不同,它的价值功能不具有确定性、标准性。

传统存量艺术品根植于儒家、道家以及禅宗的哲学土壤,因而它供给的精神性产品具有境遇性。境遇性是指艺术品本源发生着的构成境遇。参与者也就是在境遇中产生了消费,并成为境遇的组成部分,并且消费效用存在差异性。所有这些情形的存在,都需要借助艺术品数字化资产这个基础。因此,艺术品市场现代化治理,必然需要数字化思维导引,建构开放、包容、可持续的综合服务平台。建构这样的服务平台,对艺术品本体价值的释放来讲,在整体效果上就产生了艺术品本体价值在管理范畴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共性需求,即以“三公原则”为基础的平台化建设。 vtrsAu3nUvkOfcAG9w2/tfF0BdEx14sAKEI/krsl0zk6hR3BQDjXsnNBlG8PwR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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