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曾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从人的发展角度提出了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 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也揭示出了不同社会形态下“人的主体性”的发展状态,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内涵与实质。由于不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代表着不同统治阶级的利益,对人的主体需要、地位、能力的满足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不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内容与本质也呈现出根本区别。
神本位的核心价值观主要是指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中,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无法通过自身能力掌控自然和社会,基于对神灵的崇拜而产生的主导价值观。神本位的核心价值观有着人的无主体性和部分人的主体性的内涵与本质。
由于原始社会并没有代表阶级统治的国家及其制度,所以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其社会形态和相应的价值观念,就成为其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内涵与本质。
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不管是在自然面前,还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人都缺乏自由自觉的主体地位,人们更多地以血缘和地域形成基于亲族关系的社会结构,全体氏族成员构成利益整体。立足于人的生存发展、整体利益和维系社会秩序,原始社会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世俗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世俗习惯是原始社会的人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世代相传成为氏族成员的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习惯和社会规范。这些社会规范涉及公共管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渔猎耕种、产品分配、血族复仇等方面,如严禁氏族内部通婚、相互帮助、实行血族复仇、组织渔猎和原始农业生产、平均分配产品、共同举行宗教仪式、参加氏族公共事务的讨论和管理等。这些以习惯为主的社会规范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人们普遍遵循这些准则和服从共同体权威 。
奴隶社会是人类第一个阶级社会和第一个私有制社会。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构成整个社会的基础。奴隶是被剥夺了自主权利的被统治阶级,没有人身自由和任何权利,可以被任意买卖甚至宰杀,被称为“会说话的工具”,是奴隶主的财产和商品,连他们的子女也属于奴隶主。奴隶主是享有特权的统治阶级,占有奴隶的人身、对奴隶实行超经济奴役,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和意志的体现。因此,奴隶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的集中体现和根本反映。
虽然具体的国家制度有区别,但中西方奴隶制国家都构建了相应的核心价值观,维护奴隶主的统治。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统治阶层都有自己崇拜的神灵;而基督教传入古罗马后完成了理论化、世俗化,古罗马形成了以君权神授为核心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夏代和商代“敬鬼神”,周代则通过对“天”的推崇,形成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这些思想都包含“神本位”的核心价值观。
以基督教为基础的“神权法思想”中,基督教的《圣经》以“创世说”塑造了“神”——上帝,认为上帝是万能的,也是至高无上的,万事万物都由上帝创造,君主就是受上帝安排进行统治的。“神权法思想”作为奴隶主阶级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手段,它的提出是为了解释奴隶主阶级统治地位的合法性。他们把奴隶主的权力说成是“神”授予的,把体现奴隶主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制度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神权法思想”的基本特点:一是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认德教;二是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其基本内容是“天命”“天罚”。所谓“天命”是指统治者手中的权力来自上天,“天罚”是假借“天”的名义,对不服从其统治的人或部族实行处罚 。历史上古罗马的奴隶主为了镇压奴隶起义,就篡改了原始基督教的革命内容,重新解释教义。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公元354—430年)最先用“理论”论证了上帝的存在,并进而论证“君权神授”,为罗马帝国的对内专制和对外侵略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是自西周以来中国社会的“立国之基”和“治国之本”。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代的分封制度,确立了宗的地位。周天子的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定为大宗……天子的余子有的分封为诸侯,对周天子是小宗,在本国内是大宗。受封的同姓卿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大小宗之间是君臣隶属关系……他们在不同范围内掌握着本宗族的政治经济大权,同时代表全体贵族统治人民。” “礼治思想”就是用以调节这样一个宝塔形严密宗法等级系统的伦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将其概括为:亲亲、尊尊、贤贤、男女有别。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是指人们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具体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其核心是孝,故“亲亲父为首” 。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居高位者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其核心是忠,故“尊尊君为首”。所谓“贤贤”,是指尊重贤者。“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 所谓“男女有别”,是指“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实质上,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同样反映了某种宗教的意识形态,即以“天”代表最高的神,并且“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所以,君主作为“天子”实行统治,既是神的旨意,也符合“民为邦本”的儒家思想,具有了合法性。
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都存在严重的“人的依赖关系”,是“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的社会状态。“人的无主体性”是两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特质。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适应了人的无主体状态下的社会结构,维持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推崇整体利益、团结互助、成员平等。但受盲目的神灵崇拜的支配,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并未得到较好的开发,根本谈不上个人的行为自由,社会核心价值观基于自然必然性,以保存生命为目标。所以,原始社会以习惯为主的社会规范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原始、最低级的核心价值规范形态。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自然神崇拜和集体崇拜是原始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内核。原始社会的科学技术不发达,且人们尚未形成真正的评判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价值观念。原始先民囿于自身的价值观念而处于无自主意识的状态,在强大的自然力面前感到恐惧与无奈,因此产生了对自然神的崇拜。由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难以脱离群体而独立生存下去,因此衍生出了祖先崇拜、集体崇拜等价值观念。这虽然有利于原始先民形成强烈的原始集体主义观念,但也在较大程度上泯灭了人的个性,不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
“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思想”作为奴隶社会统治阶级的思想武器,极力宣扬代表奴隶主利益的“国家至上”观念和推崇高等级者权力至上的等级制度,从思想上欺骗和麻痹奴隶,消解了奴隶的主体性,使奴隶认同国家利益,顺从社会现实中的等级制度,听天由命,不做反抗,以达到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的目的。
宣扬“国家至上”的思想观念。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个人是缩小了的国家,国家则是扩大了的个人” 。德谟克利特认为,“国家的利益应该放在超乎一切之地位上,以使国家能治理得很好” 。统治阶级也不遗余力地向民众灌输强烈的集体观念和国家意识,这以古希腊的斯巴达最为典型。在斯巴达,人们自幼便形成为国捐躯无比荣耀的思想,在战争中表现怯懦、企图退缩的公民,会受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唾弃;而在战争中表现勇敢的公民,则受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称赞。
推崇等级制度。奴隶主及其思想家竭力维护等级差别、神化等级现象、宣扬等级观念,其目的是让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例如,天子以下的诸侯、卿大夫、士等,都必须遵守名分,不得僭越,被奴役的人民也必须恪守其职,不能有丝毫逾越。柏拉图就虚构出一种理论说明等级思想的必然性,他说人的不同等级是神用不同质料创造出来的,各等级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古代印度也将社会成员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并严格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不同权利 。
统治阶级把这些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和制度体系,实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在思想上为奴隶社会的发展确定了方向。这就是王国维所说的:“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财产私有带有普遍性,奴隶失去独立的人格,不平等性是奴隶社会的重要特点。人的主体地位尽管在奴隶社会逐渐得到了提升,人的价值观念也实现了从自然神价值主体到人的价值主体的转换,但囿于私有财产是一个普遍的范畴,是一种普遍的国家纽带,特权阶级享有世袭权力具有历史合理性。奴隶由于没有生产资料,因而其仅仅是作为会发声的工具而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较之于平等关系而言,更为吸引奴隶社会时期人们的眼球 。
质言之,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推行神本位的核心价值观,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神本位的核心价值观建设严重束缚了人的主体性,阻碍了社会进步与人的发展,最终也就会被新的社会形态与新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