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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制度:从宗法分封制到专制官僚制

春秋战国时代,政治制度变化的指向也是很清晰的。概括地说,是从宗法分封制发展到专制官僚制。

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第一,是从“世卿世禄”到俸禄制度的变化。西周的分封体制形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贵族制。在周的王畿和各诸侯国中,世袭的卿大夫按照声望和资历担任官职,并且享有一定的采邑收入,采邑大小由其爵位和职务的高低决定,他们以此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劳动者,这就是世卿世禄制。近年李峰的研究表明,世袭继承是西周获得政府职位的重要途径之一,世袭任命多集中出现在西周中期,随着时间的推移,周王任命的官员中,非世袭性的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即使一个人凭借其家族的服务史获得了任命,也不能保证他担任其祖、父曾经服务的职位。

春秋延续了西周的世卿世禄制,官职是由贵族世袭的,但并非父子官职的严格世袭,只是按贵族的等级地位轮流担任差不多的官职。也就是根据父、祖的地位,子孙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位并保持他们的贵族身份,这是世卿世禄制的特点。在世卿世禄制下,官员的地位和荣耀主要来自于其父、祖。

俸禄制与世卿世禄制相对,通俗地说,俸禄制就是由国君给官员发工资。先秦的典籍对俸禄制度有很形象的描述,《荀子》里面讲俸禄制是“佣徒鬻卖”之道,具体如《韩非子》所言,“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国君提供官爵,官员为国君服务、出力。《韩非子》又说:“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这是说在俸禄制下,实际上也是在一种雇佣制度之下,更多的平民有机会获得显赫的位置,并不像春秋时期父一辈、子一辈那样了。战国时期君主朝廷中的大臣有许多已经不是名门显贵,而是平步青云摄取公卿者。这样的大臣在朝廷中的位置多由君主好恶决定。 战国与春秋的差异,体现于战国时代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平民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入到统治阶层中。世卿世禄制下,官员的荣耀主要来自其父、祖,而俸禄制之下,官员的地位则来自国君,这是从世卿世禄制到俸禄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也体现出国君权力的增强。童书业在《春秋左传札记》中说:“封土赐民之制,实为造成割据局面之基础。及谷禄制度兴,臣下无土地人民以为抗上之资,任之即官,去之即民,在上位者任免臣下无复困难,乃有统一局面出现之可能。故谷禄制度之兴,实春秋战国间政治、经济制度上一大变迁。” 君主权力的上升过程,直接指向了秦汉以后的皇帝制度。

相应地,君主也在制度安排上做文章,希望建立有利于维护、加强君主权力的制度。

符玺制度是保证君主权力的一种技术性手段。公文用玺,发兵用符,出使用节,官员都是代表君权的,辅助君主行使他的权力。举一个例子,图2.12是秦国的杜虎符,是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是现存的三枚秦虎符之一。杜虎符左右两半,上面刻有铭文“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兴士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君符,乃敢行之,燔燧之事,虽毋会符,行殹(也)”。这个虎符一半在国君手里,另一半是在杜这个地方领兵将领手里,如果要调动五十人以上的军队,需要两半虎符能够合上才行。这是用技术手段保证发兵权掌握在国君手里的制度。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有信陵君“窃符救赵”的故事了。虎符的使用也一直延续到了后代。

图2.12 秦杜虎符

官员管理的水平和技术也有了进展,出现了对官员的考核制度,即上计、考课制度。上计是地方行政官员定期向上级汇报地方治理情况,并且由中央加以考察。战国后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一篇《为吏之道》,其中讲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对官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主要着眼点在于官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五善”之外还有“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所谓夸以迣,指这些官员奢侈而没有限度;贵以泰、擅裚割,指没有得到上级的允许,擅自作为。以上要求也就成为日后考察官员的依据。明文规定考察依据,有利于君主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和监督。传世文献当中也有类似的记载,《荀子·王霸》篇说“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当”是称职之意。以工作是否称职作为赏罚的依据。

国家对地方官也有一些具体要求。《商君书·去强》记载:“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藳之数,欲强国,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这就是说国家对基层一些具体的数字要有所掌握,包括人口及其构成等情况,它们实际上也是国家要求地方官掌握的数字。以这些数字对地方官的政绩加以考核,这就是考课制度。

从春秋到战国的种种变革中,最能体现从宗法分封制到官僚制发展现象的是郡县制的建立。郡县制建立以前,地方实行的是等级贵族制下的体制,卿大夫作为采邑主有自己的宫室、朝廷,甚至还有宗庙和社稷,并且掌握着一支独立的军队。春秋时代的卿大夫之家,是诸侯之下相对独立的政治组织。到战国时期,这种贵族等级制便向郡县制变化。郡县制不是一下子推行起来的,县最早出现在春秋初期,原来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它的特点是国君直接控制,和国君分赏给卿大夫的采邑不同。在采邑上,卿大夫作为采邑主拥有比较完整的权力,而县的长官却没有,县是国君直接控制的地区,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差别。此后,在春秋末年又出现了郡。郡开始设置在边地,与军事、边防有一定关系,其特点是地盘比县大,但是地位并不高。《左传》记载“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可以看出郡的地位比县还要低一些。

县与卿大夫的采邑不同,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整套的征赋系统,便于国君集中统治,郡的存在又加强了边防,它们渐渐地就取代了贵族的采邑。战国社会变动剧烈,一些贵族没落,其土地为国君没收,不再进行分封,而是变成了郡和县。《左传》里就记载“晋韩宣子卒,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随着国君权力的扩大,实施郡县制的范围也在扩张,这是相辅相成的过程。原因在于,郡县的长官由国君任免,不得世袭,郡县领域由国君控制,不作封赏,因此郡县组织渐渐成为国家权力直接支配的国土区域,成为各国加强中央集权制的重要步骤。 +It66OeiBYUlzN2nf8tq3PPOoNpSuq+a4jBdC5bC1DW2gsCcJcS69qHd4kvQOa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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