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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情浓意蜜不顾,劳燕分飞陌路
——离婚财产分割

【关键词】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引人入胜】

根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近年来居高不下,一些一线城市甚至已经接近50%。前面几节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分析,本节在此基础上,主要探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具体分割方法,以及关注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

【条分缕析】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所谓的离婚官司主要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在此不论)。根据相关法律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需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总结出如下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该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男女双方来协商处理;只有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来判决。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要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如本书前面所述,男女双方采取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的,离婚时就按照男女双方的约定来分割财产。

(二)保护妇女、儿童原则

对妇女和儿童进行特别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妇女和儿童明显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应着重强调。该原则意味着,在离婚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即使双方都没有过错,也要向女方倾斜,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进行财产分割。表面上看,这种原则好像对于同样无过错的男方是一种不公平,但是从本质上而言,这种表面上的不公平恰恰就是要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成年男性在社会上能够获得的资源、谋生的能力等都普遍强于女性,更远远强于儿童,如果机械地平分财产,难免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烦恼,离婚的原因也千差万别。但是一段婚姻走向终结,往往存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婚姻破裂。过错方的过错,一是体现在行为方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是体现在财产方面,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为多分财产伪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经查实的,就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如在离婚后才被查实,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TIPS: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包括: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帮助生活困难方原则

在社会的普遍观念中,人们不能坐视一方因为离婚导致生活困难而不顾,我国法律对此也做出了积极回应,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法律在这里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就意味着这种对于困难方的帮助不是可有可无的道德施舍,而是不能回避的法律义务。至于如何帮助、帮助多少、具体帮助金额及方式等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无果,就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生活困难”应当理解为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是指该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其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实践中,这种帮助很多时候表现为对于房产的处理上。在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的一方进行帮助的形式,既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五)经济补偿原则

该原则和对无过错方的赔偿不同,是对于在夫妻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适当补偿。在大多数人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付出往往是不对等的,如果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的工作等各方面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和付出,那么在离婚时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至于具体的补偿方式以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来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形

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不能进行财产分割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的事由,同时进行财产分割不损害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利益的,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严重损害到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等。

离婚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像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那样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则,它不仅仅涉及财产法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浓厚的人身权的成分。因此,在进行具体分割时,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判断。下面就离婚中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一)房产问题

1.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房产首付款,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并且该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结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房贷。这种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由于这种房产不完全排他地属于任何一方,所以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于这种房产首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处理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判决该房产的所有权归不动产权登记的一方,还没有还清的房贷为房产所有人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在此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房产登记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一般为: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比如,张章在婚前以每平方米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首付款36万元系婚前张章用自己的个人存款支付的,剩余的84万元采取按揭的方式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利息为60.3276万元,总共需要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为144.3276万元,每月需要还房贷6014元,张章为购买这套房产总共需要支付180.3276万元。张章和李莉结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结婚三年后双方离婚,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估价为400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章和李莉夫妻共同还款为21.6518万元,占总房款的12%。那么离婚时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该房产归张章所有,但是张章需要按照400万×12%÷2=2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李莉,剩下的贷款由张章来支付。这个例子是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情况,但是如果房价跌了,房产登记方该如何补偿对方呢?本书认为,如果房价贬值,那么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可以按照共同还贷部分的二分之一来补偿对方。

2.夫妻共同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会基于各种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为该房产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虽然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产权主要看登记,但是不动产权的登记也存在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之分。不动产登记的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动产登记的对内效力是指,在判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时,除了看登记,还应当通过辨析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说明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并不是真正地将房屋赠予未成年子女,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留点财产,经过商议后决定为未成年子女买房并且登记在其名下,这说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为了将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应该将该房产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之内,而是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3.归属和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房产

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归属往往存在双方都想要房产、一方想要房产、双方都不想要房产等几种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形,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双方都想要房产的,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产的去留,由价高者得,但是价高者需要给对方一定补偿;一方想要房产的,此时房产的归属问题不大,问题在于应该如何补偿,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可以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该套房产做出评估,由得房者对对方进行补偿;双方都不想要房产的,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拍卖所得的价款再进行分割。

(二)企业出资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为夫妻二人和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的情况。在司法实务中,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1)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东为夫妻二人。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二人成立的这类公司,在股权比例的设置上往往带有随意性,登记的股权比例很难反映出夫妻二人实际的股权比例和权益分配比例,不能简单地根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份比例来进行出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结合夫妻双方的意愿来进行区分处理: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公司且都有经营能力,则结合出资比例对双方的股权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再继续经营公司,都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则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再对公司剩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想要继续经营公司,另一方想要退出经营,那么可以由继续经营的一方购买另一方的股权,或者将不想经营的一方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2)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只有一方是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因为还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处理起来会有更多的程序。如果夫妻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要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夫妻中本不是公司股东的一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夫妻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有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收购的,就对转让出资所获取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有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就视为同意转让,夫妻中本不是公司股东的一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合伙企业出资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合伙企业中,其中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分为以下几种处理情形。

(1)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之前不是合伙人的一方可以成为新的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夫妻双方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离婚的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份额的,夫妻双方可以就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离婚的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份额的,就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原来不是合伙人的一方就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

3.独资企业出资

对独资企业出资进行分割时,首先要明确该独资企业是以个人财产设立的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

(1)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如果独资企业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以个人财产设立的,那么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该独资企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不涉及该独资企业的归属问题。因为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只存在对收益的分割,而不存在对企业的分割。

(2)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不仅企业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以下不同情况来处理: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该独资企业的,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夫妻只有一方想继续经营该独资企业的,首先需要对该独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之后再由获得该独资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双方都不想继续经营该独资企业的,依法对该独资企业进行解散和清算,然后再对清算后的资产进行分割。

三、保卫你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这种平等的处理权及于所有的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在这里呼吁保卫你的共同财产。下面分析几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并将财产赠予第三者,该处分行为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应当归一方之外,原则上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相处并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二)夫妻一方非因日常所需,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予他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行为应属无效,受侵害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2016年,小马和小易二人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2018年开始,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初,小马在小易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和小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他和小易婚后购买的房产卖给小云。不久,事情败露,小易向法院起诉和小马离婚,并且要求法院确认小马和小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易认为小马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小马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夫妻一方有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是否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本案中,小马确实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在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呢?要弄明白这个问题,前提是要正确理解法律关于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规定。首先,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则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其次,少分或不分的财产一般不应当超过行为人转移、隐藏的共同财产部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达一个亿,但一方转移、隐藏的部分仅十万元,如果基于行为人转移、隐藏的行为就对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者少分,难免有失公允。因此,分割行为人隐藏、转移的该部分财产时,行为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并非针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本案中,可以就小马私自变卖给小云的财产对其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对于其他小马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过程中不宜对其少分或者不分。 lB9vEck/a6cEPROqAFkuHva7YaQjS0Nu5Gi9/Ldcgku8mi4ImMEj4rnbADHjrU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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