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保护
【引人入胜】
谈到婚姻,自然绕不开财产的话题,毕竟失去面包供养的爱情很难长久。但是不少人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感到困惑,也有不少父母因为担心自己赠予子女的个人财产因为婚姻受到影响而倍感焦虑。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就必须要厘清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要明白如何区分和认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打算和安排。本节主要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区分和保护三个方面展开。
【条分缕析】
一、个人财产的认定
(一)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也不论是有形财产或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其合法取得的,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时间节点为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日,进行结婚登记前,男女一方所有的财产归该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结婚登记之后,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一般而言,根据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财产的性质,将婚前个人财产分为以下几类。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等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取得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取得的债权等。
(3)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前产生的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孳息。比如,一方婚前在银行有一笔存款,那么这笔存款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而该笔存款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后均有利息产生,该利息就属于孳息,也属于个人财产。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从以上四种婚前个人财产的类型,可以大概总结出认定婚前个人财产背后涉及的法理,那就是上述财产的取得、增值以及承受的风险等,均与另一方无关,即另一方对于上述财产的取得、增值没有付出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任何贡献,也没有承担上述财产的风险,因此认定上述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后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可见,婚后财产侧重于强调时间,也就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财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个人财产,比如,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可见,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婚后取得财产就按照约定分配,进而认定是否为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或者约定无效,那么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前的银行存款,不随着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属于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还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可以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方所欠的债务,在第三人知道夫妻有约定的情况下,由该方进行偿还。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后缔结婚姻关系,不仅产生人身关系上的法律后果,还会产生财产关系上的法律后果,即财产的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进行结婚登记起,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该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述规定中新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项。其中,劳务报酬主要指个人在工作外独立从事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比如外快等,即使未告知对方,也仍然属于共同财产;而投资收益是指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收益,但也只限于婚后的投资,但相应的,如果投资出现了亏损,当然也属于共同亏损。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遗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或赠予人在赠予合同中确定财产只赠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法律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予人的意愿,夫妻中一方继承的遗产或者接受的赠予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
(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什么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相关司法解释也给出了答案,一般是指下列财产:①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④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也认定为男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并不因为仅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理论上,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泾渭分明,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想象中那样容易区分。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常用方法和判断标准。
(一)一看有无约定——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从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或者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进行约定的一种婚姻财产制度。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就会尊重双方的个人意愿,保护约定的内容,此时判断一份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依照约定执行。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二)二看登记时间——结婚登记时间是重要的判断标准
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结婚登记前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结婚登记后,一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予获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或者赠予人明确财产只给某一方继承或者赠予,那么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三)三看财产来源——来源单方归个人,来源双方为共同
以父母为子女买房为例。第一种情形,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也是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而不是产权登记一方的财产。因为该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其财产来源于双方。第二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四看人身属性——人身属性较强的归个人
此处需重点理解“个人专用”和“生活用品”。所谓“个人专用”,是指长期由一方使用,或者根据物品属性只能由一方使用,比如女性的衣服、男士的剃须刀等。所谓“生活用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主要和贵重物品、奢侈品等相对应。人们通常通过物品的价值和用途来判断某一类物品是否属于生活用品。再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财产,由于某一方个人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的还有一方在体育竞技中获得的奖牌、奖金等,是对该方的奖励,是其个人的荣誉,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为个人财产。
(五)五看财产变化——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变化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变化有收益和形态变化之分。其一,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如母鸡下的蛋、果树长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等。所谓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因为市场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付出没有关系。其二,个人财产使用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导致财产形式发生变化,该个人财产不因此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经营等方式产生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前所述,判断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标准背后蕴含的法理就是看双方是否对财产做出了贡献,承担了风险。那么要想正确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认定,除了要辨别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还需要分析夫妻双方对收益产生的贡献。当然,不同的财产形态,认定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TIPS: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
一、房价增值。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价格增值部分,和双方或者一方的投入、付出没有关系,属于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二、房屋租金。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而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租金的获得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房屋租金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是通过经营方式取得的收益。另一方面,对房屋进行出租,需要投入相应的劳动,如房屋的维护、租金的收取等,即使上述行为由一方承担,那么另一方必然在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承担更多,因而,从广义上说,夫妻双方都为房屋租金的产生付出了劳动。
三、银行利息。作为个人财产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为法定孳息,且当事人在银行存款之后,自然会产生相应的利息,与另一方的投入无关,属于个人财产。
四、股票投资收益。作为一方婚前财产的股票产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方购买股票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卖出或者买入等交易行为,只是单纯持有,那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并没有投入劳动或者贡献,则账面上的收益属于自然增值,应当为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买卖交易,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那么收益和个人的付出之间存在关系,应当认定为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个人财产的保护
虽然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主要基于互相爱慕、互相信任,但这并不妨碍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下面以金额较大、社会中最普遍的房产为例,谈一谈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
(一)全款购房的情形
一方在婚前全款购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进行结婚登记前付清与购买房产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二是不仅要在结婚登记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要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明,并且产权证明上的所有人只有自己。三是如果确实有部分涉及房产的款项需要在婚姻登记后支付,则用自己婚前的存款缴纳,不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且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方便固定证据。
(二)按揭购房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建议在进行结婚登记前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可以实现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依然使用个人婚前存款归还银行按揭款,那么该房产基本上不会涉及对方。如果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按揭款,也不会对房产所有权产生影响,不过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数额为婚后归还按揭款总和的二分之一。
(三)父母购房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当然希望房产专属于自己的子女,不要涉及其他人,更不希望将来在婚姻破裂的时候“人财两空”。如果父母能够给子女全款买房,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则不论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该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那么就需要区分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且支付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则为子女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且支付了首付款,则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王大锤和白富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19年6月,王大锤向法院起诉与白富美离婚。由于王大锤和白富美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因此涉及的财产较多,双方的离婚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王大锤在婚前炒股开设了一个账户,结婚时账户市值20万元,婚后王大锤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40万元。第二,白富美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800万元,和王大锤结婚后,因为朋友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将这800万元借给朋友,并且约定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160万元。第三,王大锤婚前出资600万元购买的山水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离婚时该幅画的市场价格已飙升到1000万元。第四,王大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定期购买彩票,但是买彩票的钱都是自己的婚前积蓄,婚后王大锤买彩票中了150万元。
二、案件分析
第一,关于王大锤股票的收益归属。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大锤虽然是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所以20万元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关于白富美婚前继承的800万元的利息归属。利息收益是本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不同,利息收益应该归属于本金的所有人,所以160万元的利息应认定为白富美的个人财产。第三,关于王大锤婚前购买的名画的增值归属。王大锤婚前购买的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而价格上涨,与王大锤个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付出行为无关,所以增值部分应认定为王大锤的个人财产。第四,关于王大锤购买彩票中奖奖金的归属。因为王大锤和白富美没有对购买彩票的事项进行特殊的约定,所以虽然王大锤使用自己的婚前积蓄购买彩票,但是所中的奖金依然属于夫妻一方的合法收入,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