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彩礼性质 彩礼返还 返还条件
【引人入胜】
在中国古代,确立婚姻关系固然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除此之外,还有几项必备的仪式,合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汉代的秦嘉在《述婚诗》中写道:“敬兹新姻,六礼不愆。”意思是说,婚姻大事不能草率,一切礼仪都必须认真对待。“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也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彩礼问题。
【条分缕析】
一、彩礼的性质和认定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习俗之一由来已久,寄托着男女双方家庭对于即将缔结的婚姻的美好愿望。但是如果处置不当,彩礼问题很容易引发家庭纠纷。我国并未明确界定彩礼的法律含义。结合彩礼的固有内涵,并充分尊重民间形成的婚嫁习俗,一般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双方或者双方家庭,依照当地风俗给予对方或者对方家庭的较大额财物。所以,一方为了结婚而产生的花销,比如办酒宴等的花费,虽然也是为了缔结婚姻,但是不能认定为彩礼,因为它不是直接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就法律性质而言,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是一种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财产关系。彩礼所附的条件应当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也就是说,给付彩礼是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如果男女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那么这种赠予是有效的;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共同生活,那么赠予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二)彩礼的认定
那么,如何判断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彩礼,进而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返还的范畴。综合来讲,判断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主要从习俗、目的、价值三项要素来考虑。
1.当地是否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
实践中,认定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的前提条件是: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你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那么法院在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会审查男女双方或者收受财物的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是不是确实存在一般条件下,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的习俗。如果彩礼习俗确实存在,那么就满足了认定彩礼性质的第一步;如果审查后确定当地并不存在该习俗,那么给付的财物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不能适用彩礼返还的规定,只能按照赠予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当证明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
我们以张章和李莉的结婚彩礼为例。①张章和李莉都住在合州县,该县自古以来就存在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那么张章为了结婚,按照习俗给李莉家的财物就认定为彩礼。②张章住在合州县,李莉住在三阳县,三阳县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张章按照三阳县的习俗给李莉家的财物就认定为彩礼。③张章住在合州县,李莉住在三阳县,合州县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三阳县没有该习俗,因此李莉家并未要求给付彩礼,但是张章主动按照老家的习俗给李莉家财物,此时则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李莉家主动要求张章给付财物,那么就认定为彩礼。④张章住在合州县,李莉住在三阳县,两县都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此时张章给付给李莉家的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的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在实际的恋爱、婚姻关系中,经常存在一方于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的情况,但是给付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则有很大的不同。有的给付财物是为了确定恋爱关系,有的是为了维持关系和增进感情,甚至还存在为了发生性关系而给付财物的情况。上述给付财物和彩礼的根本区别在于,给付彩礼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其他则不是。如果在婚前一方给付财物不是以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为目的,或者目的与婚姻没有直接关系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彩礼。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多寡
在符合习俗要素和目的要素的基础上,要准确认定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还应当结合给付财物的价值来综合判断。一般认为,彩礼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给付一方的“传家宝”等祖传之物,还包括汽车、房屋等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果给付的是数额较小的小礼品、小红包或者衣服、手机等物品,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多高的价值算大额,需要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的经济条件来进行综合认定,无法进行机械的、“一刀切”式的认定。
二、彩礼的返还
之所以要将彩礼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分析,主要原因是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虽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发生彩礼给付纠纷的概率相对较低,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许多原本生活就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债台高筑,使得整个家庭背上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是因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因此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未能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共同生活,甚至离婚的,是否返还数额不小的彩礼就成了很难避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我们从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返还彩礼的条件、返还彩礼的范围、返还彩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准确理解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在实际生活中,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双方往往不是或者不仅是男女双方,更多情况下是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那么在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界定,就涉及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不能进行狭义的理解,也就是说不能将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限制在男女双方本人之间。就给付方而言,既可以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以是男女中的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同理,接受方既可以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以是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在真正的生活中,往往是男方全家人筹钱将彩礼给付给女方家庭,这之中真正用于置办陪嫁物品的反倒不多。因此,如果我们狭义地理解和解释彩礼给付方和接受方,不仅不客观、不公平,还不利于类似纠纷的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理解,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提起返还彩礼的诉求,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主要分两种情况来认定。
第一,如果是在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之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直接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方和义务方。如果其中一方认为自己不是彩礼的给付人或者接受人,进而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第二,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一方提起返还彩礼的诉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如果彩礼的接受方就是男女双方本人,就以接受彩礼的男女本人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的是男女双方的近亲属,就需要将实际接受彩礼的人列为共同被告,来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处理更加客观、公正,也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二)返还彩礼的条件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国家不提倡、也不支持缔结婚姻以给付彩礼为基础,但是在我国不少地方存在以给付彩礼进行缔结婚姻的情况。如果回避这个问题或者置之不理,反而不利于彩礼返回问题的解决,甚至会增加新的社会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在这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通俗地讲,就是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返还彩礼。可以明确的是,在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给付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是不会支持该请求的。如果男女双方在起诉离婚时提出彩礼返还请求,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判决;判决不准离婚的,彩礼问题就不能再进行判决。
除此之外,在离婚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并适当把握返还数额。因为在夫妻生活中,已经给付的彩礼有一部分可能已经用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或者购置共同生活的物品,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被共同消耗。因此,在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方面,需要结合彩礼的使用、消耗情况,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情况进行综合把握、灵活处理。
(三)返还彩礼的范围
下面,我们还是以张章和李莉为例,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形,来具体分析彩礼返还的范围。
(1)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张章和李莉分手,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此时张章家可以要求李莉家返还全部彩礼。
(2)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双方按照老家习俗举行婚礼并且共同生活,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讲,双方仅形成同居关系,此时张章家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要求李莉家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判断,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育情况、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彩礼的数额、彩礼的使用情况、回礼情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确定是否需要返还以及酌情考虑返还的数额。
(3)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张章就被单位派遣到非洲工作三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从法律意义上说,张章和李莉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实际上双方有婚姻之名,却无婚姻之实,如果张章和李莉离婚,这种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范围。但是双方毕竟进行了结婚登记,因此返还彩礼的数额还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的事由、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进行综合判定。
(4)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新婚第二天李莉就去了广东打工,且一去不返,和张章失去了联系。这种以结婚为诱饵收取对方大量财物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如果双方离婚,张章完全可以要求李莉返还彩礼。
(5)张章家给付李莉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共同生活,但是为了给付彩礼,张章家全家举债,导致张章家生活困难。此时,张章也可以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
(四)返还彩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和其他请求权一样,请求返还彩礼也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具体到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我们还是用张章和李莉的例子来分析诉讼时效的几种认定情形。
(1)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双方分手,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这时候张章家就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李莉家返还彩礼。如果李莉家拒不返还,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张章和李莉结婚,婚后一年双方离婚。那么从离婚那一天开始,张章家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这时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当然,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情形。
(五)“生活困难”的认定
前面已经谈到,返还彩礼与否,原则上要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标准,在没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已经结婚的,彩礼不返还。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就是一种特殊规定,意思是即使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但是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这时候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所谓“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两种情形。绝对困难是指依靠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维持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而相对困难是指给付彩礼前后的生活水平产生了较大的差距,给付彩礼后,生活变得比以前更加困难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当理解成绝对困难。因为彩礼相当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予,男女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予所附的条件已经达到,原则上就不能再要求返还。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体现了法律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关怀。如果我们以较为宽松的标准来认定“生活困难”,不仅不利于婚姻矛盾的解决,反而会增加新的纠纷,也会让彩礼接受方做出不合理的让步。所以,这里的“生活困难”做绝对困难来理解和适用较为合理。
从法律体系方面考量,“生活困难”也应当做绝对困难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相关司法解释对“生活困难”进行了解释,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对返还彩礼中“生活困难”做绝对困难理解,体现了法律的体系性,符合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原、被告通过陌陌平台聊天认识,后在相互往来中确定了婚恋关系。2017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按地方习俗订婚,原告为了和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便同意了被告的要求。2017年6月14日,原、被告订婚,并且原告按地方习俗给付被告订婚彩礼一万两千元。被告收到原告的订婚彩礼之后,一反常态,不仅不接原告的电话、不回短信,甚至还于2017年7月31日外出打工,并将原告的电话拉黑。至此,双方中止了往来。2017年10月22日,原告无意中遇到了被告,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遭到被告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
给付彩礼属于一些地方的民间习俗,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是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彩礼是按照当地习俗,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并不是简单的赠予。从法律性质上进行分析,彩礼可以认为是一种附条件赠予,所谓附条件主要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具有比较明显的人身属性。本案中,原告为了和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习俗在订婚时向被告给付了一万两千元,性质应当认定为彩礼。且原告给付彩礼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一万两千元。
虽然在我国不少地方都存在给予与接受彩礼的习俗,但是我们依然提倡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而不是用彩礼来维系。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为给付或者返还彩礼导致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两家人反目成仇的案例,甚至出现案例中涉及的“骗婚”情况,最终很可能导致人财两空。在极少数地方,还残留着天价彩礼的陋俗,不仅不利于夫妻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还容易引起纠纷,惹上官司,得不偿失。
【关键词】婚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婚前协议的书写和模板 婚前协议的雷区
【引人入胜】
前两年,当代都市情感剧《婚前协议》引发热议,婚前协议这一尚不普遍的做法由此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据统计,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离结比高达44.1%。随着整个社会离婚率的居高不下,通过订立婚前协议,避免分开时的剑拔弩张,成为不少人的选择。如果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认为确实需要订立一份婚前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就需要充分了解婚前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其性质、效力、要求,避免为了“避坑”反而“入坑”的尴尬。
【条分缕析】
一、婚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协议,进而使得婚前财产协议具有了和一般合同相当的效力,受到相应的合同法规定的约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婚前协议的定义。所谓婚前协议,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明确婚后双方的财产、债务、权利范围等而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婚前协议的主要作用在于将男女双方的财产、权利范围等进行独立区分和明确约定,避免在婚后因为登记结婚发生混同。
需要明确的是,婚前协议的外延大于婚前财产协议,但是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只是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出了规定,并未对婚前非财产协议进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前非财产协议无效,只要双方自愿订立、符合公平原则,且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都不影响婚前非财产协议的效力。
(一)是否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来说,是否需要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者一份婚前非财产协议,甚至一份包括财产和非财产的综合性婚前协议,有时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决定的事情。从感情的角度讲,双方互相爱慕、互相信任才会决定缔结婚姻关系,维系二人关系的感情当然重于一纸协议。但是从客观、理性的角度来讲,为了消弭婚前的种种顾虑,为了避免婚后的种种麻烦,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坦诚相见,订立一份“君子协议”未尝不可,操作得当不仅不会伤害到彼此的感情,还有利于婚后各种关系的处理。特别是在婚前有个人企业、父母有较大数额的赠予财产的情况下,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就更加重要了。理性地看,订立一份婚前协议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第一,可以防止在房子等大额财产所有权上产生纷争;第二,可以避免公司、企业在离婚时遭到毁灭性打击;第三,可以避免无辜承担对方婚前的大额债务;第四,可以避免双方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方面的纠纷;等等。
总体而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前协议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签订婚前协议,对一些双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如此不仅不会影响到双方的感情,还会让即将开始的婚姻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二)如何签订有效的婚前协议
如前所述,我国《民法典》对婚前协议的规定,使得婚前协议具有了一般合同的效力。因此,我们可以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分析婚前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一,签订主体必须适格。签订协议的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协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婚前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第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具体到婚前协议中,如何才能签订有效的婚前协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
婚前协议必须在男女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的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一方不同意签订婚前协议,另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对于这种“婚前协议”,被欺诈、胁迫一方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2.婚前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虽然一般的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对于婚前协议,《民法典》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算有效。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婚前协议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3.婚前协议的生效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为前提
因为婚前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男女双方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导致一系列财产或者其他关系出现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在签订婚前协议后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那么这份婚前协议就不具备生效条件。另外,既然是婚前协议,那么男女双方签订协议应当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签订的,那么就会因为男女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导致协议的部分内容或者全部内容无效。
4.公证并不是婚前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只要男女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主体、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就是有效的,不一定必须经过公证。当然,在进行公证时,会尽量排除一些无效协议和条款的情形;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其效力会更加难以撼动,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但并非没公证的婚前协议就无效。
二、如何正确书写婚前协议
如前所述,婚前协议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前非财产协议;在实践中,婚前协议按内容分为财产协议、忠诚协议和抚养权协议三种。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一份婚前协议中可能既有财产内容,也有非财产内容。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按照内容分类的三种婚前协议的书写要求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归属的一种约定。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有几点内容必须要进行明确规定: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具体种类、价值、归属等。第二,男女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收益、债务归财产所有人享有或承担还是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或承担。
(二)忠诚协议
所谓忠诚协议或者带有忠诚条款的婚前协议,一般是男女双方在婚前对于结婚后双方或者一方遵守夫妻忠诚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惩罚性规定。虽然在自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是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我们建议男女双方谨慎对待忠诚协议。签订忠诚协议的本意是为了给婚姻上保险,但是往往适得其反,成了双方的精神枷锁。如果确实认为需要签订忠诚协议或者在婚前协议中带有忠诚条款,那么条款内容不要完全由一方拟定,应该双方经过合议协商共同起草,并且条款内容应当具体、有可操作性。在签订忠诚协议或者忠诚条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否则极易导致忠诚条款的无效。第一,协议不能限制一方的基本人权和人格权,比如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个人隐私权等,以及规定了暴力或者侮辱方式的惩罚措施。下面这些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规定出轨的一方不允许提出离婚,否则就要净身出户,并且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或者出轨的一方需在家闭门思过半年,不准和外界联系;等等。第二,协议可以规定违反忠诚条款的一方进行适当的赔偿,但是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严重影响过错方的正常生活或者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第三,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比如约定出轨方在市中心裸奔,或者强制出轨方穿带有强烈侮辱内容的衣服在市中心游行等。第四,实践中往往存在净身出户的规定,如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种绝对化的规定是否有效,能否起到签订协议想要达到的目的,都需要双方深思。
(三)抚养权协议
抚养权协议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进行的约定,一般包括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少人喜欢在该类协议中约定撤销一方监护权或者抚养权的约定,此类约定如果和法律规定不符,很可能是无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方不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用婚前协议来排除他的监护权是无效的。比如,有的协议中规定,出轨方终生不得和子女见面等,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不顾人之常情,只能是无效的约定。
TIPS:
婚前协议书(模板)
(双方的身份信息)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性别: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住址: 住址:
(前言)
简要说明双方的情况,以及签订婚前协议的过程、目的。如男女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经人介绍认识,准备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现双方自愿就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并对婚后生活达成如下协议。
(主要条款)
婚前财产:列明男女双方各自所有的婚前财产,并且在每一项婚前财产中写明财产的详细来源、所拥有的份额等,可以按照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进行列举、规定。
债权债务: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男女双方个人财产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或者承担。这样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一方承担另一方因为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
婚后生活约定:夫妻忠诚义务约定,如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必须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元;共同生活开销约定,针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书面约定。此外,还可以约定婚后子女的姓氏、子女的抚养等事项。
(其他事项)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签订地: 签订地:
婚前协议中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比男女双方想象的更复杂,而且实践千差万别,许多个案都有其特殊性。一份完整的婚前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涉及的婚前财产的具体信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归属、处分等约定,其他非财产性规定,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时间等。详细列举如下:第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第二,婚前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价值等基本情况;第三,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归属、处分、产生的孳息和收益的归属、产生的债务的承担等;第四,其他非财产性约定,如夫妻忠诚义务、子女抚养等;第五,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时间;第六,双方签名、捺手印。
三、婚前协议中的常见雷区
婚前协议在约定婚前财产、减少婚后争议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婚前协议也存在一些雷区,需要多加注意。
(一)雷区一: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了不动产归属,这样就万无一失了吗?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中的不动产约定,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依照赠予合同的规定处理,在产权变更登记前,产权人是有权撤销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和一般的赠予合同有所区别,婚前财产协议除了具有合同的性质之外,还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不应该赋予其任意撤销权。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了不动产的归属,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基于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观点,我们建议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财产中约定了将原本归属于某一方的不动产分给另一方,最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雷区二: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另一方就能够免责吗?
婚前协议主要是约束男女双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将某些债务约定由特定的一方来偿还。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男女双方关于债务的约定,则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的规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三)雷区三:婚前协议中约定“如出轨则净身出户”等忠诚条款是否有效?
在前述忠诚协议中对忠诚条款进行过相关分析,鉴于实践中不少婚前协议都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因此有必要再次进行强调和分析。其实,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类似条款并不一定最终能够实现想要达到的目的。既然约定了“净身出户”,那就意味着,如果一方出轨,在离婚时将分不到任何财产;同时也意味着,这个规定是在双方离婚时才生效的。这样一来就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反悔,协议离婚不成,这个条款自然没有作用;第二,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男女双方如果确实需要约定忠诚条款,也应尽量避免约定此类法律意义不大的条款,以保证约定的条款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王大锤和白富美在参加“暴走大事件”活动中认识,俩人在2016年12月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热恋期,王大锤和白富美签订了两份婚前协议。2017年9月,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在同居期间,王大锤如果和第三者同居、和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不理睬白富美超过一个星期、殴打辱骂或者冷暴力对待白富美,王大锤自愿将其名下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予白富美。2018年3月,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婚前协议,约定王大锤另外一处正在按揭的房产和王大锤购买的一辆SUV为二人共有。2018年4月,王大锤和白富美登记结婚,结婚后,王大锤没有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办理房产和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
天有不测风云,结婚后仅仅三个月时间,王大锤和白富美就因为房子和汽车的问题闹到了离婚的地步。2018年7月,白富美起诉王大锤,要求法院按照第一份婚前协议确认王大锤的房产为双方共有。同时,王大锤也向法院起诉白富美,要求法院撤销他之前对白富美的赠予。
二、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大锤和白富美的婚前协议性质上为赠予合同,约定了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本案中的协议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到白富美名下。所以,根据相关的合同法律规定,王大锤享有任意撤销权,白富美提出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白富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王大锤向法庭陈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承诺,是因为通过白富美的种种行为让他觉得白富美并不是真的爱他,想和他结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谋取他的财产,白富美对他并没有什么感情投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焦点是王大锤是否可以撤销赠予。本案涉及的赠予包括房产与车辆,房产未过户,车辆也没有实际交给白富美使用。根据相关的物权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涉及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一审法院判决合法,二审法院最终决定驳回白富美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真心相爱的人,一纸协议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真正美好的婚姻需要两个人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信任。
【关键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保护
【引人入胜】
谈到婚姻,自然绕不开财产的话题,毕竟失去面包供养的爱情很难长久。但是不少人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感到困惑,也有不少父母因为担心自己赠予子女的个人财产因为婚姻受到影响而倍感焦虑。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就必须要厘清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要明白如何区分和认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打算和安排。本节主要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区分和保护三个方面展开。
【条分缕析】
一、个人财产的认定
(一)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也不论是有形财产或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其合法取得的,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时间节点为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日,进行结婚登记前,男女一方所有的财产归该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结婚登记之后,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一般而言,根据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财产的性质,将婚前个人财产分为以下几类。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等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取得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取得的债权等。
(3)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前产生的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孳息。比如,一方婚前在银行有一笔存款,那么这笔存款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而该笔存款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后均有利息产生,该利息就属于孳息,也属于个人财产。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从以上四种婚前个人财产的类型,可以大概总结出认定婚前个人财产背后涉及的法理,那就是上述财产的取得、增值以及承受的风险等,均与另一方无关,即另一方对于上述财产的取得、增值没有付出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任何贡献,也没有承担上述财产的风险,因此认定上述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后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可见,婚后财产侧重于强调时间,也就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财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个人财产,比如,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可见,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婚后取得财产就按照约定分配,进而认定是否为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或者约定无效,那么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前的银行存款,不随着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属于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还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可以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方所欠的债务,在第三人知道夫妻有约定的情况下,由该方进行偿还。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后缔结婚姻关系,不仅产生人身关系上的法律后果,还会产生财产关系上的法律后果,即财产的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进行结婚登记起,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该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述规定中新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项。其中,劳务报酬主要指个人在工作外独立从事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比如外快等,即使未告知对方,也仍然属于共同财产;而投资收益是指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收益,但也只限于婚后的投资,但相应的,如果投资出现了亏损,当然也属于共同亏损。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遗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或赠予人在赠予合同中确定财产只赠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法律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予人的意愿,夫妻中一方继承的遗产或者接受的赠予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
(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什么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相关司法解释也给出了答案,一般是指下列财产:①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④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也认定为男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并不因为仅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理论上,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泾渭分明,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想象中那样容易区分。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常用方法和判断标准。
(一)一看有无约定——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从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或者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进行约定的一种婚姻财产制度。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就会尊重双方的个人意愿,保护约定的内容,此时判断一份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依照约定执行。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二)二看登记时间——结婚登记时间是重要的判断标准
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结婚登记前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结婚登记后,一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予获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或者赠予人明确财产只给某一方继承或者赠予,那么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三)三看财产来源——来源单方归个人,来源双方为共同
以父母为子女买房为例。第一种情形,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也是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而不是产权登记一方的财产。因为该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其财产来源于双方。第二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四看人身属性——人身属性较强的归个人
此处需重点理解“个人专用”和“生活用品”。所谓“个人专用”,是指长期由一方使用,或者根据物品属性只能由一方使用,比如女性的衣服、男士的剃须刀等。所谓“生活用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主要和贵重物品、奢侈品等相对应。人们通常通过物品的价值和用途来判断某一类物品是否属于生活用品。再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财产,由于某一方个人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的还有一方在体育竞技中获得的奖牌、奖金等,是对该方的奖励,是其个人的荣誉,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为个人财产。
(五)五看财产变化——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变化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变化有收益和形态变化之分。其一,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如母鸡下的蛋、果树长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等。所谓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因为市场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付出没有关系。其二,个人财产使用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导致财产形式发生变化,该个人财产不因此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经营等方式产生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前所述,判断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标准背后蕴含的法理就是看双方是否对财产做出了贡献,承担了风险。那么要想正确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认定,除了要辨别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还需要分析夫妻双方对收益产生的贡献。当然,不同的财产形态,认定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TIPS: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
一、房价增值。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价格增值部分,和双方或者一方的投入、付出没有关系,属于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二、房屋租金。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而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租金的获得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房屋租金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是通过经营方式取得的收益。另一方面,对房屋进行出租,需要投入相应的劳动,如房屋的维护、租金的收取等,即使上述行为由一方承担,那么另一方必然在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承担更多,因而,从广义上说,夫妻双方都为房屋租金的产生付出了劳动。
三、银行利息。作为个人财产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为法定孳息,且当事人在银行存款之后,自然会产生相应的利息,与另一方的投入无关,属于个人财产。
四、股票投资收益。作为一方婚前财产的股票产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方购买股票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卖出或者买入等交易行为,只是单纯持有,那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并没有投入劳动或者贡献,则账面上的收益属于自然增值,应当为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买卖交易,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那么收益和个人的付出之间存在关系,应当认定为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个人财产的保护
虽然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主要基于互相爱慕、互相信任,但这并不妨碍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下面以金额较大、社会中最普遍的房产为例,谈一谈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
(一)全款购房的情形
一方在婚前全款购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进行结婚登记前付清与购买房产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二是不仅要在结婚登记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要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明,并且产权证明上的所有人只有自己。三是如果确实有部分涉及房产的款项需要在婚姻登记后支付,则用自己婚前的存款缴纳,不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且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方便固定证据。
(二)按揭购房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建议在进行结婚登记前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可以实现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依然使用个人婚前存款归还银行按揭款,那么该房产基本上不会涉及对方。如果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按揭款,也不会对房产所有权产生影响,不过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数额为婚后归还按揭款总和的二分之一。
(三)父母购房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当然希望房产专属于自己的子女,不要涉及其他人,更不希望将来在婚姻破裂的时候“人财两空”。如果父母能够给子女全款买房,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则不论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该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那么就需要区分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且支付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则为子女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且支付了首付款,则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王大锤和白富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19年6月,王大锤向法院起诉与白富美离婚。由于王大锤和白富美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因此涉及的财产较多,双方的离婚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王大锤在婚前炒股开设了一个账户,结婚时账户市值20万元,婚后王大锤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40万元。第二,白富美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800万元,和王大锤结婚后,因为朋友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将这800万元借给朋友,并且约定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160万元。第三,王大锤婚前出资600万元购买的山水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离婚时该幅画的市场价格已飙升到1000万元。第四,王大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定期购买彩票,但是买彩票的钱都是自己的婚前积蓄,婚后王大锤买彩票中了150万元。
二、案件分析
第一,关于王大锤股票的收益归属。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大锤虽然是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所以20万元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关于白富美婚前继承的800万元的利息归属。利息收益是本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不同,利息收益应该归属于本金的所有人,所以160万元的利息应认定为白富美的个人财产。第三,关于王大锤婚前购买的名画的增值归属。王大锤婚前购买的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而价格上涨,与王大锤个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付出行为无关,所以增值部分应认定为王大锤的个人财产。第四,关于王大锤购买彩票中奖奖金的归属。因为王大锤和白富美没有对购买彩票的事项进行特殊的约定,所以虽然王大锤使用自己的婚前积蓄购买彩票,但是所中的奖金依然属于夫妻一方的合法收入,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