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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乌鸦存吐哺之义,羔羊有跪乳之恩
——家庭成员间的扶养、抚养与赡养

【关键词】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区别及其各自的法律关系

【引人入胜】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几十年里出生的独生子女,目前已逐渐步入中年行列,他们的父母也慢慢进入老年人行列,这一部分人正好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时期。在家庭中,他们既要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又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还有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如果在家庭中,不能很好地处理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以及夫妻间互相扶养等事情,很容易导致家庭出现问题。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如果家庭内部事务处理不好,在工作上和社会上也很难做出成就。因此,了解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处理好家庭内部事务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不仅有利于家庭和谐,更有利于我们在社会上更好地工作。本节主要介绍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基本含义和主要法律规定。

【条分缕析】

一、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区别

扶养、抚养和赡养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律概念,很多人不能很好地明晰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而无法做出适当的判断,因此,明晰三者的概念尤为重要。

(一)扶养的概念

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的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还包括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也包括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形式。而狭义的扶养则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同辈亲属之间存在的互相帮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我们谈的扶养,主要是指它的狭义概念。

如上所述,扶养关系主要发生在同辈亲属之间,比如夫妻、兄弟姐妹等。在我国法律中,关于扶养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谁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话,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此外,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也承担着互相扶养的义务,主要有两种情形。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或者父母丧失抚养子女能力的弟弟妹妹,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和姐姐是有扶养的义务的。反过来,由哥哥姐姐扶养长大的弟弟妹妹,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哥哥和姐姐,也具有扶养的义务。

(二)抚养的概念

所谓的抚养,顾名思义,就是保护、抚育和教养,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晚辈亲属健康成长。按照法律规定,抚养关系发生在长辈亲属和晚辈亲属之间,属于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义务。所谓的长辈亲属,主要是指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所谓的晚辈亲属,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长辈亲属对于晚辈亲属的抚养义务从晚辈亲属出生开始,直到晚辈亲属成年而且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为止。抚养的内容包括保护、照顾,提供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等。

(三)赡养的概念

所谓赡养,指的是子女或者晚辈对于父母或者长辈亲属在经济上、生活上和情感上的帮助和照顾。赡养和抚养相对应,抚养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一种义务,而赡养则是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一种义务;抚养的目的是为了晚辈亲属健康成长,而赡养的目的则是为了长辈亲属安享晚年。和扶养、抚养一样,赡养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对于请求支付扶养、抚养和赡养费的案件,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不论何时,只要对方不履行扶养、抚养或者赡养义务,都可以提起诉讼。比如,未成年人在成年后,依然可以起诉曾经在其未成年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

二、扶养的法律关系

前面我们提到,扶养关系发生在同辈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下面分别来介绍。

(一)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因为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帮助的法律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应有之意,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的影响。夫妻双方既有互相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因此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相互的,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

一般来讲,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一方有扶养的需要,二是另一方有扶养的能力。一方有扶养的需要是指,一方丧失了独立生活的能力,比如因为患病或者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缺乏基本生活来源,无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另一方具有扶养的能力,具备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扶养费,履行扶养义务才有现实意义。比如说,夫妻两人都年老失去了劳动能力,这样就不能再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时候两个人的生活就只能通过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来解决。至于什么是有扶养能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只能由法院进行裁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间一方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可见,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之一就是给付扶养费,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给付扶养费就是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唯一方式。我们认为,夫妻之间并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更重要的是人身关系,因此还需要通过生活上、精神上的照顾来全面履行扶养义务。

(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通常情况下,兄弟姐妹由父母来抚养,他们之间应该不存在扶养的关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会发生扶养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并不完全相同,并不是完全没有条件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下面按照哥哥姐姐对弟弟妹妹的扶养和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的扶养来分别介绍适用条件。

1.哥哥姐姐承担对弟弟妹妹的扶养义务的条件

首先,哥哥姐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哥哥姐姐自己的生活都很困难,无法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那么他们就不具有扶养弟弟妹妹的义务;其次,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如果父母在世或者父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那么就不需要哥哥姐姐来扶养弟弟妹妹;最后,弟弟妹妹为未成年人,如果弟弟妹妹已经成年了,那么哥哥姐姐就没有扶养他们的法定义务。上述三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哥哥姐姐才需要承担对弟弟妹妹的扶养义务。

2.弟弟妹妹承担对哥哥姐姐的扶养义务的条件

首先,弟弟妹妹是由哥哥姐姐扶养长大的,这也就体现了我们上面说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的相对性。如果哥哥姐姐没有扶养弟弟妹妹,那么弟弟妹妹就不需要承担扶养哥哥姐姐的义务。其次,弟弟妹妹要有负担能力,这和哥哥姐姐对弟弟妹妹的扶养一样,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做自己无法做到的事情。最后,哥哥姐姐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上述三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弟弟妹妹才需要承担对哥哥姐姐的扶养义务。

(三)因扶养关系发生的法律纠纷

因扶养关系发生的法律纠纷,是指夫妻或者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因为扶养的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因扶养而发生的法律纠纷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扶养关系发生在平辈亲属之间,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平等,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对的。扶养关系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那么扶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呢?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扶养费的标准,全国各地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也不能用某一个地方的标准来推断全国的标准,因此具体的扶养费标准,需要由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使用裁量权做出合理的判决。

三、抚养的法律关系

因为抚养关系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单向关系,因此不必进行区分。在此主要介绍涉及抚养关系的法律纠纷。涉及抚养关系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抚养具有长期性,从子女出生到成年,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抚养义务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免除;抚养的对象除了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除了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在父母去世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于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子女已经满八周岁,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TIPS: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虽然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并不绝对。如果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和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但是却不承担抚养义务等情况,虽然子女不满两周岁,也是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希望和他共同生活的,如果某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予优先考虑让子女和其生活: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一方和子女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一方没有其他子女,但是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一方和子女生活对子女有利,而另一方不宜和子女共同生活。

(一)涉及抚养费支付纠纷的诉讼主体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可能涉及抚养关系的纠纷中,原告就是子女,被告就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其实,现实生活要复杂得多,除了子女作为原告,其实父母也可以作为原告,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夫妻离婚后,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法定代理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被告

此时,按照诉讼请求的不同,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和原告要求被告变更抚养费。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直接抚养方有支付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其增加抚养费:原先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子女在当地的生活水平;因为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的需要已经超过原先约定的数额等。

2.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原告,子女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共同被告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达成协议,但是后来因为某些客观原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费。尽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如收入明显减少,很难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或者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按照原先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等,也不能太过强求他们。此时是可以要求适当减少抚养费的。当然,如果上述情况消失了,父母亲又恢复了之前的抚养能力,那么他是应该恢复到原来的抚养费数额的,否则未成年人就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对方。

(二)抚养费的支付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应当结合父母的承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最终确定: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一般按照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如果负担的是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的话,比例应适当提高,但是不应当超过父母月收入的一半。当然,这个比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父母的收入过高,可以适当下调支付比例;如果父母收入过低,也可以适当上调支付比例。也就是说,并不是说父母收入越高,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就必然会越高。如果父母没有固定收入的话,就需要首先明确父母当年的总收入或者父母所处行业的平均收入,再按照20%~30%的比例进行支付。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按照法律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所谓的定期支付,主要是指按月支付和按年支付,除非对方愿意,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实践中,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包干支付,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月或者按年支付固定的抚养费;实报实销支付,就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每月或者每年子女的教育、医疗和生活费用的实际花费来支付抚养费。

3.抚养费的支付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给子女支付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三部分。这三部分内容主要是指基本性的支出,比如教育费用指的是在公立学校读书的正常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送子女去费用十分高昂的私立学校读书,或者参加课外兴趣班、培训班,那么这部分费用就需要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商量,不能笼统地让对方承担所有的花费。

4.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支付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很好理解,就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那么如何理解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而不能自己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所以,一般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期限是子女满十八周岁,但是这并不全面,还需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原则上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是子女满十八周岁;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还在读高中没有毕业的,可以延长支付抚养费到毕业;子女虽然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适当延长支付抚养费的期限;在支付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外,父母双方也可以就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进行协商,比如父母协商虽然子女已经成年,但是继续支付抚养费到子女研究生毕业,也没有任何问题。

四、赡养的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与抚养一样,赡养同样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一)赡养义务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如果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的。那么,究竟成年子女怎么做才叫尽到了赡养义务呢?我们认为,赡养老人不仅要在经济上供养,还要在生活上照料,在精神上慰藉,尽力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也就是说,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绝不仅仅是给父母生活费就够了的,相对于经济上的赡养,老人可能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比如,我们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适当改善老人的居住环境。如果老人自己拥有住房的,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不能私自占有,而应当根据住房情况进行修缮。如果老人自己没有住房的,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该为老人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我们应当细心照料老人的生活,不能让老人承担力所不及的劳动。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应当更加用心照顾,保障老人的饮食、疾病治疗等,使老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在生活上得到照顾,愉快地安享晚年。

(二)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

1.成年子女对于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

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还发生在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以及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去世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同,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身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本来就已经难以为继了,此时是不能强求他们去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去世或者子女丧失赡养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具有赡养能力,那么赡养义务就应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来承担,不需要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生活上也完全可以自理,那么他们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嫁出去的女儿依然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在我国一些地区的风俗习惯中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既不继承父母的遗产,也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观点显然和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符,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强制性义务,当然不会因为出嫁而免除。

3.负有赡养义务人的配偶的赡养协助义务,这里是指儿媳对公公婆婆、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协助义务

所谓的赡养协助义务,是指负有赡养义务人的配偶需要提供帮助,使得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负有赡养义务人的配偶不履行赡养协助义务,导致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不能履行赡养义务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赡养费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1.赡养费的内容

子女对老人支付的赡养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衣食费用和日常生活开支。②疾病治疗费,比如有的老人患有慢性疾病,需要日常服药,那么这部分医药费用也包括在赡养费范围内。③护理费,主要是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子女本来应该照顾,但是子女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亲自照顾的,就需要他人代为照顾,这个费用也属于赡养费的范畴。④住房费,老人有住房的就要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如果老人没有住房、子女又无法提供给老人住房的,那么就只能租房,这部分费用也是赡养费的一部分。

2.赡养费的计算方式

确定了赡养费的范围之后,就需要理清楚子女需要支付的赡养费的数额,这就涉及赡养费的计算问题。首先需要计算出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如果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赡养;如果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两个子女以内的按照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线部分的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照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线部分的40%计算赡养费。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小黄是老黄与王某的婚生子。2014年老黄和王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小黄由女方王某抚养,老黄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2015年王某因患重度抑郁需要治疗,所以将小黄送给老黄抚养,老黄和小黄一起生活了三年。后来王某于2018年将小黄接回抚养。老黄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三年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老黄三年的抚养费共计37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启动了调查程序,查明王某曾患重度抑郁,出院后需要定期服药,其间王某每月只有2000元收入,但是即使这样,王某在小黄和老黄生活期间,还为小黄购买了不少学习、生活用品。基于调查的情况,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老黄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的确定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并不能简单以是否给付金钱来评价。王某在自身患病且需要定期服药的情况下,依然为小黄购买学习和生活用品,在病情稳定后就将小黄接回,这些都能证明王某在积极地履行抚养义务。因此二审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正如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一样,判断抚养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不能简单地以金钱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这样的判决,不仅仅是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和理解,更是情、理、法融合的典范,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zkcuj4f/BeXHIirSgOEi0UFaCabg4q/UZjuPdvsvlPqbtZ/RNpO+rYB4KUzBtB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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