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具有综合性或系统性的现实存在形态,行动包含着内在的结构。从意欲到评价,从权衡到选择,从做出决定到付诸实施,等等,行动的结构体现于不同的方面。首先是行动意欲的形成。意欲的特点在于包含个体的内在要求,它既可呈现为当下的欲望,也可以表现为相对稳定的意向。当下的欲望通常指向特定时空中的某一对象,相对稳定的意向则以较长时期的目标为其内容。听了某人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后立即想表达自己的意见、走出办公室马上想吸烟,等等,这是当下的欲望;希望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想成为成功的企业家,则是一定时期中相对稳定的意向或具有未来指向的意愿。意欲的形成既与个体的人生经历、知识积累、价值取向等相联系,又涉及具体的存在境遇或情景。在学术会议中听了别人的发言后想发表自己的意见,首先以相关个体具有某种知识背景为前提:这种背景使之对发言人的观点产生了赞同或反对的看法,而特定的存在情景(学术会议),又使其提出自己的观点成为可能,相关的欲望(发表自己的意见)则由此而形成。同样,希望获得博士学位的意向,也既基于相关个体的教育背景、人生追求,又涉及特定的存在境遇(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具有博士学位可以为个体改变生存状况提供某种可能)。
这里可以对基于预见及推论的选择与意欲之间的关系作一分析。行动如果基于预见及推论,则这种行动首先便表现为对预见或推论结果的理性认定,例如,若是因为预见到某一行动将会成功而选择该行动,则这种选择的直接依据,即是理性的活动。同样,根据通常他人在某一情况之下会做某事,而自己目前所处情况与之完全类似,由此推出自己也应去做某事,这种行动的选择亦主要出于理性的推论。从直接的形态看,以上的行动选择显然有别于出于意欲的行动。然而,如果作进一步的考察,便不难注意到,即使在上述情形中,意欲在某种意义上仍渗入其间。对成功的预见之成为选择的依据,在逻辑上以成功的可欲性为前提;从相似情境推出应选择相同行动,则或者出于趋同、从众的意向,或者为了避免与众不同可能导致的各种负面评论,等等,这些意念活动中都内在地包含了意欲的内容。质言之,仅仅基于预见及推论的行动选择固然不同于出于意欲的行动,但这种纯粹的形态仅仅是逻辑的抽象,在现实过程中,难以将意欲完全从行动中加以排除。
意欲对行动的作用,往往通过动机而得到体现。这里涉及意欲与动机的关系。意欲可以转化动机,但并非一切意欲都会转化为动机。意欲能否转化为动机,与意欲本身的正当与否相联系,而意欲的正当与否,则关乎意欲的评价。这种评价,首先表现为意欲主体的自我反省:自我总是根据其接受、选择的价值原则或价值规范,对相关的意欲作出反思和评判,以确定其正当与否:合乎一定价值原则或价值规范,则被视为正当,与之不一致,则被视为不正当。所接受的价值原则或价值规范不同,则对意欲性质(正当与否)的判定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同一意欲,相对于不同的价值原则,往往呈现不同的性质。从意欲与行为动机的关系看,唯有意欲获得肯定的评价(被确认为正当),才能转化为影响行为的动机。在这里,需要区分意欲的形成与意欲的接受。意欲的形成常常不由自主,但这种意欲被接受为行为的动机,却离不开自我的评价。当然,这种评价不一定以明晰的方式展开,也不一定取得严密的逻辑推论形式,而往往以简缩的思维活动为其形态,表现为当下的、直觉性的反应,并蕴含于自我对意欲的认可、接受或抑制、拒斥过程中。
从逻辑上看,意欲自我评价时所参照的价值原则或价值规范并非仅仅限定于某一种,然而,对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个体来说,其接受、肯定的原则却具有相对确定性。以“想吸烟”这一意欲而言,在逻辑的层面,其评价过程至少可能涉及两条价值原则:即健康的原则与快乐的原则。以健康的原则为评价标准,吸烟的意欲无疑不具有合理性(亦即缺乏价值层面上广义的正当性),但从快乐的原则出发,则吸烟又具有合理性或价值上的正当性,因为它的满足可以给相关个体带来当下的愉悦。当然,尽管在逻辑上存在以不同价值原则为评价标准的可能,但在以上情形中,当事者(相关背景下的行动主体)所确认的,往往是其中的某一条原则(健康的原则或快乐的原则),他对相关意欲(吸烟)的自我评价,也总是以所确认的这一原则为依据。
当代的行动理论对意欲或欲望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然而,在肯定意欲可以引发行动的同时,其中的一些论者往往忽略了意欲的自我评价问题。行动如何发生?分析哲学系统中的行动理论常常以欲望(desire)加信念(belief)的模式加以解释:如果行动者形成了某种欲望,同时又相信通过某种行动可以使这种欲望得到满足,那么,他便会去实施以上行动。从解释的层面看,欲望与信念的结合构成了行动的理由;从过程的层面看,二者的融合则表现为行动的原因。在以上的行动解释模式中,欲望似乎直接或自发地成为行动的动因。这种看法,多少忽视了行动主体对欲望的自我反思和评价。这里可以对弗兰克福特(Harry G.Frankfurt)相关看法作一考察。弗兰克福特曾区分了初阶欲望(first-order desire)与二阶欲望(second-order de-sire),前者即通常直接形成的某种欲望,后者则是想形成某种欲望的欲望。例如,毒品上瘾者有吸毒的欲望,这属于初阶欲望,试图形成不吸毒的欲望,这则属于二阶欲望,这种二阶欲望又被称为二阶意欲(second-order volitions)。从逻辑上看,二阶欲望或二阶意欲似乎也涉及对初阶欲望的再考虑,而且,弗兰克福特也肯定,在二阶欲望的形成中涉及人的反思性评价能力。然而,在以上区分中,直接相关的首先是不同层面欲望之间的关系(诸如以后继欲望抑制或取代先前欲望)。对弗兰克福特而言,尽管没有理性的生物不可能成为人,但人之为人的本质却不在于理性而在于意志,与之相联系,二阶意欲的形成主要也不是基于自觉的理性思虑。 可以看到,在有关意欲的如上理解中,对意欲生成与抑制的关注,多少超过了对意欲的价值内涵及其意义的理性考虑,这种首先与欲望更替相涉的二阶意欲与理性对欲望本身之性质的反思,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从根本上说,人的行动不同于动物性本能行为的重要之点,便在于人的欲望往往并不是在未经评价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动机的层面,略去对欲望的反思与评价,便很难真正将人的行动与动物的行为区分开来。
当然,意欲与动机的关系,往常常呈现复杂的形态。普遍的价值原则或行为准则在为个体所自觉接受后,经过知与行的长期过程,可以逐渐融合于个体的内在意识,成为类似“第二天性”的习惯性观念,由此出发的行动,也每每取得不思而为、不勉而行的形态。如对于现代社会中习惯于遵守交通规则的个体而言,按交通规则而行已经不须考虑:当他看到某种交通信号,便会自然地按相应的规则而行动,此时他似乎不仅无需化意欲为动机,而且动机本身也已隐而不显。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意欲与动机也并没有离开理性的意识。这里的特点在于:基于习惯性的观念,理性的意识已直接渗入于动机,意欲、动机与理性的意识则相应地融合为一,从而,动机形成的当下性、直觉性趋向也得到了更突出的展现。
行动的动机内在地包含目的性之维,这种目的同时构成了行动所趋的目标或“先行”到来的行动终点,从而具有未来的指向。帕森斯已注意到这一点,在他看来,“‘目的’这个概念总是包含着一个与未来有联系的内容,即与预期的事态联系着” 。目的的实现或目标的达到,意味着形成一定的结果,在行动发生之前,这种结果首先以可能的形态存在。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对人将具有何种意义?这里既涉及对行动结果的预见,也关乎对行动目标的权衡、选择。行动所形成的同一结果,往往呈现不同的意义,从价值的层面看,这种意义既可以呈现正面性质,又可以包含负面的性质。是否选择某种行动,以比较、权衡行动结果可能蕴含的不同意义为前提。如果存在不同的意欲以及与之相关的动机,则进一步面临不同动机所关涉的不同行动结果,并相应地涉及对这些结果可能蕴含的诸种意义的比较、权衡。权衡的过程既关乎事实层面的认知(把握在一定的背景、条件之下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也指向价值层面的评价(判定相关行动结果对行动者或社会可能具有的正面或负面意义)。后期墨家在对“权”作诠释时,曾指出:“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 这里所强调的是行动中的权衡与狭义认知过程中的“别是非”之异,按后期墨家的看法,作为行动的环节,“权”并非仅仅以认知意义上的辨是非为指向,而是首先关乎价值层面的正当性。尽管将权衡与辨是非分离开来有其问题,但其中也有见于行动过程中权衡的价值内蕴。比较、权衡之后,是选择与决定。选择表示的是对动机以及动机所指向的行动结果的确认,决定则意味着从意欲和动机向行动过渡。这里需要对决定给予特别的关注:从行动的精神趋向看,作出决定表明终结了考虑、彷徨、犹豫;就行动的具体实施而言,决定则表现为行动的观念性启动。向行动迈出更实质性一步的是试图(trying)。试图既与行动的意向相联系,又不同于一般的意向。当一个人知道某事绝对不会成功时,他可能仍会有相关的意向,但却不会试图去做:对于这类事,即使有心为之,也只能停留于观念之域,而不会试图落实于行动。 相对于观念层面的意欲,试图表现为一种行动的趋向。这一视域中的试图尽管不同于实际的行动,但较之单纯的打算(intend to)或决定,其行动的意向性更强,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从观念(打算、决定)到行动的一种过渡或中介。
不过,决定和试图固然意味着由动机引向行动,但动机本身主要通过确认目的而为行动规定方向,亦即确定做什么,与之相关的尚有如何做的问题,后者所涉及的,也就是目的如何实现的问题。在单一性的行动中,做什么与如何做往往具有交错重合的特点,如在举手发言的行动中,以举手的方式表示发言的意向,便既涉及做什么,又展示了行动的方式(如何做)。然而,在综合性或系统性的行动中,情形常常显得较为复杂:确定做什么之后,如何实施这种已确定的行动,具体地涉及行动的方式、手段、程序、不同环节之间的关系,等等。如果说,“做什么”首先关乎价值的取向,那么,“如何做”则更多地涉及理性认知。作为行动结构中的两个方面,“做什么”与“如何做”的相互关联,同时体现了价值关切与理性认知之间的交融。
就行动过程而言,与价值取向相联系的意欲与动机,直接关涉行动的正当性问题。当然,如前所述,行动的这种正当性,又与一定的价值原则相联系:当意欲和动机合乎一定的价值原则时,便具有正当性,反之,则每每被赋予非正当的性质。相形之下,对如何做的理性考虑,则更多地指向行动的有效性(能否有效或成功地达到预期目的)。有关行动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如上关系,在更本原的层面关乎行动过程中的目的与手段。对动机(欲“做什么”)的价值评价所涉及的,实质上便是目的是否正当,关于“如何做”的思考,则以手段的有效性为主要关注之点。不难看到,在行动的过程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同样呈现出内在的相关性。
从意欲的形成、意欲通过评价而转化为动机,到作出决定,主要表现为观念之域的进展,作为改变世界和人自身的方式,行动总是超出观念之域,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外部对象和现实世界。在系统性的行动中,行动的展开首先涉及行动的目的与具体情境之间的关系。行动的具体情境可以为目的之实现准备条件,也可能未能提供这种条件,在后一种情形之下,便需要或者调整行动目标,或者根据现实呈现的可能,对条件本身作改变或创造新的条件。就更一般的层面而言,这里所关涉的是合目的性与合法则性的关系。基于意欲和动机,行动总是具有目的性,但另一方面,以现实世界为背景,行动又与实然与必然相联系,后者的实质内涵即合乎内在于现实世界的法则。行动的过程不断面临合目的与合法则性如何统一的问题。
同时,在非单一性(具有综合性)的行动中,行动者不仅面对外部对象,而且与其他的行动者发生各种联系,如何处理、协调这种关系,同样是行动过程无法回避的问题。不同的行动者往往具有不同的意向,其价值目标、取向也各有差异,通过对话、协商、沟通以避免意向、目标之间的冲突,是行动有效展开的前提之一。系统性或综合性的行动常常需要不同行动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包括形成行动过程中的某种默契,这里同样存在如何处理行动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如前所述,合目的性与合法则性关系的背后是主体(行动者)与对象的关系,处理以上关系的主要之点,在于达到主体目的与存在法则之间的统一。相形之下,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的关系则涉及主体间的互动,它所面对的问题首先是如何协调不同目的、不同意向之间的关系。要而言之,主体与对象的统一与主体间的统一,构成了行动过程的相关方面。
通过行动者与外部世界以及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行动最后将引向具体的结果。从过程的维度看,完整的行动总是包含一定的结果,这种结果往往伴随着世界与人自身的某种变化,从而呈现为具有现实性品格的形态。不过,结果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行动的结束。作为现实的形态,行动的结果对行动者以及更广之域的社会共同体具有特定的意义,这种意义需要通过广义的认识、反思而得到确认。行动者对行动结果的认识和反思,涉及意欲、动机与结果之间的比较,其中既包含事实层面的认知,也关乎价值层面的评价。这种认知与评价在确认相关行动意义的同时,也进一步制约着后继的行动过程。
可以看到,在非单一(综合)的形态下,行动呈现结构性。行动的结构既表现为不同环节、方面之间的逻辑关联,也展开于动态的过程。从动态之维看,行动的结构不仅体现于从意欲到评价,从权衡到选择、决定的观念活动,而且渗入于行动者与对象、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以主体与对象、主体与主体(主体间)的互动与统一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