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的存在境域看,“是什么”和“做什么”的相关性,同时使“何为人”与“何为行动”之间具有了内在的关联。作为人的存在方式,行动本身具有何种品格?这一问题进一步引向了对行动的具体理解。
行动展开于人与世界的关系,其内在的指向在于通过人与世界的互动,使人和世界发生一定的变化。这里所说的变化包含二重涵义:其一,行动作为特定的存在形态,其发生和展开本身也表现为广义存在的变化过程;其二,在作用于世界的过程中,行动同时使人和世界发生了不同形式的变化。在这里,“是什么”与“做什么”之间的相关性从更广的层面得到了展示:人的行动使人和世界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又进一步制约着人与世界的存在形态(成为什么)。换言之,人与世界之成为什么(发生什么变化),与人的行动(对世界与人自身的作用)无法分离。行动与世界的以上关联既使行动获得了现实的品格,又赋予它以深沉的本体论内涵和价值论意义。
以人和世界的变化为现实的指向,行动既不同于单一的意念活动,也有别于纯粹的身体移动,而是表现为身与心的互动。 单纯的意念活动仅仅限于精神之域,对外部的存在没有发生实质的影响,从而不同于现实的行动。单一的身体移动可以有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是肢体或身躯被强制性地移动,如在外力的强制之下从某一位置移向另一位置,此时身体虽然移动,但这种移动并非出于个体的意愿,而是外部力量使然。另一种情形是无意识活动,如无意中抬腿或伸臂、不经意间触碰某物,等等。在以上情形之下,身体的移动都没有意识的自觉或自主参与,从而不构成具有意向性的行动。行动过程中身与心的互动,可以通过按开关之例来说明。被按住手、强制地揿下开关,不是行动,因为此时有“身”(身体“被移动”)而无“心”(内在的意向);“想”按开关而无相应的肢体活动,也不是行动,因为此时有“心”(内在的意向)而无“身”(肢体活动)。唯有既出于内在意向,又用手按下开关,才是行动,而这一过程便表现为身与心的统一。后期墨家在对人之“为”作界说时,曾指出:“志行,为也。” 这里的“志”与动机、意向相关,“行”则是与身相涉的活动,对后期墨家而言,“志”与“行”合,才构成人的实际行为或行动(“为”)。这一看法无疑也已注意到行动过程中身与心的互动。
行动的意义往往超乎行动的主体,并具有不同层面的社会影响。以思想或观念而言,仅仅内在于主体意识过程中的思想或观念,不是行动,因为此时思想或观念并未超出个体及其意识之域。然而,将上述思想或观念表达出来,并与他人交流、讨论,则是行动:后者超越了个体的意识之域,进入了人与人之间的理解、沟通过程,并构成了哈贝马斯所谓交往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的一个方面。同样,以观念、思想影响社会,也是一种行动,通常所谓传播、宣传,即属于这一类行动。广而言之,在思想、观念的引导下展开对世界和人自身的多方面作用,并进一步化观念为现实,则在更内在、更实质的层面展开为行动过程。思想、观念与行动的以上关联,从一个方面体现了行动所具有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
行动既以身与心的统一为特点,又展示了现实的社会效应和意义。以多样的形式为具体的存在形态,行动同时包含普遍的规定。从行动的普遍性之维看,这里首先涉及行动的基本单位。什么是行动的基本单位?这一问题的实际内涵是:何为有意义的行动?作为一个过程,行动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系统,其中复合性的行动系统往往包含着若干从属性的行动系统。行动的系统性,意味着行动的可分解性(复合的行动系统可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或亚系统)。然而,这种分解又总是有其限度:超过了一定限度,则有意义的行动便不复存在,或者说,“行动”便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行动。行动的基本单位,与行动的以上限度,具有内在的联系。
以上事实表明,行动的基本单位,与行动的意义无法分离。判断某一动作是否为行动,往往取决于这种动作是否呈现意义以及呈现何种意义。与行动相关的这种意义,首先与行动者的意向相联系:行动的意义同时为行动者本身所自觉意识。某些动作作为一种现象,也许具有特定意义,但若未为行动者所自觉意识,则不构成行动。例如,不经意间抬起手,如果没有意向的参与而仅仅表现为单纯的肢体活动,便不能被视为行动:尽管从生理学、心理学等角度考察,它或许也有某种意义,但这种生理学、心理学上的意义,主要呈现于外在的观察过程,这种观察层面的意义显然不同于行动的意义,因为它缺乏行动者意向的参与,未为行动者本身所自觉意识。然而,如果以举手来表达发言的意愿,则手的抬起或举起便是行动,因为此时手的抬起不仅呈现为一种意义的符号(与发言相联系)而且同时渗入了行动者的自觉意向(希望发言或要求发言)。这里同样涉及身与心等关系:“心”在此表现为内在的意欲(希望发言)以及信念(相信通过举手可以实现以上意欲),“身”则体现于举手的动作,“身”与“心”的如上统一,同时展现为一种具有符号意义的活动,在行动中这种意义又为行动者所自觉意识。要而言之,没有意义的动作,不构成行动;不具有符号形态的“意义”(单纯的内在观念),也不同于行动:作为意义表达形式的符号,总是有形之于外的一面,而单纯的意识活动则缺乏后一品格;同样,上述意义如果未为行动者所自觉意识,与之相涉的动作也无法被视为行动。
可以看到,行动的基本单位,也就是意义的基本单位。一定的活动或动作之成为行动,其前提在于它具有为行动者所自觉意识的意义。当然,意义的呈现,同时与一定的背景以及理解过程相联系,理解则进一步涉及不同的视域,与之相联系,一种行动,其意义往往包含多种可能的理解。不过,为特定的行动者所自觉意识到的意义,则具有相对确定的内涵。以按电灯的开关而言,从意义理解的层面看,这一活动可以被解释为“按开关”“开灯”“让房间变亮”,等等,其中每一种陈述都有特定的意义。然而,具体的行动者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所自觉意识到的意义又包含确定的内涵,与之相应,对他而言,这种行动也表现为特定的形态:他或者仅仅是按开关,或者操作开灯动作,或者实施让房间变亮的行动。就其包含意义并且这种意义又为行动者所自觉意识而言,这种活动无疑属行动,而它所包含的较广解释空间,则表明同一行动可以获得不同的理解。 在这里,行动内含意义之维与行动意义的理解具有开放性,表现为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而行动以意义为基本单位与行动意义本身的多样呈现则并行而不悖。
行动的基本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这种意义使相关的活动获得行动的性质。然而,如前所述,行动同时又具有系统性,行动的基本单位总是归属于一定的行动系统,并构成其中的一个环节。从现实的形态看,行动大都以系统为其存在的具体形态,行动的基本单位唯有置于它所从属的系统中,才具有完整的意义。以前文提及的举手而言,作为以发言为意向的动作,它无疑构成了一种有意义的行动,然而,这种行动同时又处于更广的行动系统之中:举手发言作为一种有意义的行动,总是与课堂提问、学术会议或更广意义上的公共讨论等行动系统相联系,其具体的意义也唯有基于这些教学、学术、讨论活动,才能形成。进而言之,完整意义上的行动,往往包含不同的环节。以战斗中的射击而言,行动者的欲望是消灭敌人,这同时也构成了其行动的目的;选择适当的位置、对象,在最佳的时间扣动扳机,等等,构成了射击的方式;命中目标或偏离目标,则是其结果。以上几个方面,便构成了战斗中射击行动的相关环节,它们彼此联系,从另一方面赋予行动以综合的形态。这种行动不同于仅仅以扣动扳机为内容的单一性行动,它构成了战斗过程中射击的现实存在形态。可以看到,在逻辑的层面上,行动可以区分为单一的形态与综合的形态,在现实的层面或完整的意义上,行动则首先呈现综合性的特点。
当代的分析哲学曾对行动作了种种的考察,然而,从总体上看,其行动理论或行动哲学(the theory of action or the philosophy of ac-tion)关注的主要是具有单一性质的行动,如开枪、开灯、发动汽车,等等,对行动的理解,基本上也限于以上层面。对很多分析哲学的行动理论而言,以上层面的行动似乎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他们的进一步讨论,常常主要涉及扣扳机与开枪或杀人的关系、按下开关与开灯的关系、旋转汽车钥匙与发动汽车的关系,等等,在这一类情形中,行动的完整系统都限于相对单一的动作。从这一层面讨论行动,固然有助于在微观的维度理解行动,但从人的实际存在过程看,以上行动已包含某种抽象(将某一行动从更广的行动系统中抽取出来),如果仅仅限于这一视域,无疑容易忽视行动的现实形态,并使相关的讨论流于空泛。以开枪而言,在其现实性上,它往往与狩猎、战斗、刺杀、行刑、射击比赛等行动过程相联系,其具体的意义,也唯有联系这样一些现实的行动系统才能加以把握。这里的意义并不仅仅涉及行动的社会效应,而是关乎行动本身的内在意蕴。离开更广的行动背景谈扣动扳机或开枪等活动,显然难以避免其抽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