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二个方面加以理解。狭义的行动主要表现为个体的活动或行为,在分析哲学关于行动的理论(theory of action or philosophy of action)中,行动主要便被理解为个体性的活动或行为;广义的行动则展开为多方面的社会实践,涉及以上所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行动的以上二重形式并非互不相关:个体性的活动或行为往往内在于社会实践的过程,广义的社会实践则包含个体性的活动。
与人的存在过程的多方面性相联系,行动的现实形态也呈现多样性。首先是日常生活中的行动。作为人的生命生产与再生产的实现形式,日常生活构成了人存在的基本形态,这一领域的行动,一般以日用常行的方式表现出来。从家庭之中的饮食起居,到邻里间的往来;从传统社会中的洒扫应对,到现代社会中的休闲娱乐,日常的行动体现于不同的方面。
对人而言,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与生存资源的生产与再生产难以彼此分离,后者(生存资源的生产)涉及更广意义上的劳动过程。日常生活主要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背景,并不以物的变革为直接的指向,劳动与生产活动则更直接地关乎物的变革:在生产和劳动的领域,人的行动既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协调,又以物为直接的作用对象。
生产与劳动作为行动的具体形态,属前文提及的社会实践。广而言之,以社会实践的形式呈现的行动同时展开于社会的不同方面。在经济领域,行动表现于投资、交易、管理等多重环节;在政治、法律领域,行动则与政治主张、法律规范等相联系,并以政党、政府、法律机构等组织与体制的存在为其背景。
相对于经济领域及政治、法律体制中的行动,科学、艺术等领域的活动更多体现了文化创造的品格。作为文化领域的活动,科学研究、艺术创造无疑都涉及观念之维,然而,它们并非仅仅囿于内在的意识之域,以科学而言,即使是理论科学,其活动也涉及科学共同体的交流、论辩,这种交流、论辩总是超乎个体的内在意识而表现为影响和作用于其他个体的行为。同样,艺术的创作也通过各种形式的艺术作品而形之于外,由此对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这方面,其创作过程也不同于纯粹的观念活动而表现为特定的行动。
科学领域的行动以真为指向,艺术的创作则关乎美,与真和美相联系的是善,后者在道德行为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历史地看,西方哲学传统中的实践,中国古典哲学中的“行”,往往首先涉及道德领域中的行为。就道德行为本身而言,其特点之一则在于既表现为个体性的行动,又包含社会实践的内涵。作为德性的外化,道德行为无疑体现了行动者的内在品格,然而,以成己与成人为价值目标,它同时又展现于现实的社会境域,并多方面地作用于社会共同体。
行动既以人为主体,又构成了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对人而言,“是什么”与“做什么”往往无法相分。所谓“是什么”,既与类的层面人所达到的发展形态相联系,也涉及个体的存在。历史地看,在类的层面,“人”的存在形态总是相应于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行动”(实践)。运用工具进行的劳动,是人不同于动物的基本行动形式,正是这种特定的“行动”,使人走出了自然,成为与自然既相关又相对的特定存在。不同的劳动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其他行动(实践),进一步将人在不同发展时期的存在形态区分开来。以石器为主要工具的生产活动,构成了原始时代人类的主要行动方式,这一时期的人类,则相应地处于近乎自然的存在形态。随着历史的演进,人的劳动方式以及其他的行动(实践)方式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人类自身的存在方式和存在形态也形成相应的改变。农耕或游牧这一类劳动(行动)方式,赋予人的存在以早期(前现代)的文明形态;基于近代工业的生产活动及与之相应的政治、文化行动,使人的日常存在与非日常存在形态都形成了与农耕时代不同的特点;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则使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形态越来越打上信息时代的印记,如此等等。
从个体的视域看,其存在形态也与他们的行动方式相联系:人的存在通过他们的行动而得到具体体现。亚里士多德已有见于此,在谈到为何需要关注行动时,亚里士多德指出:行动“同时决定着行动所产生的品格之性质” 。换言之,人具有何种品格,与他从事何种行动难以分离。伽达默尔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他看来,“人其实是通过他做什么和他怎样行动才成为这样一个已成为如此地、但也是正在如此地以一定方式去行动的人” 。宽泛而言,“是什么”涉及不同的层面,如前文所述,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是什么”涉及人之为人(人不同于其他存在)的本质,与之相关的行动,首先体现为制造与运用工具等活动。“是什么”也关乎人的多样存在形态,这种不同的存在形态,往往通过特定的身份、角色而表现出来,后者并非仅仅由静态的社会关系所赋予,而是与多样的行动方式或行动过程相联系,并形成于这种行动过程。作为社会的存在,人总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不同的规定性,人本身则表现为相关领域中的主体。然而,这种存在规定之获得现实的品格,又离不开具体的行动过程:正是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人成为经济领域的主体;在参与政治实践的过程中,人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在按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践行的过程中,人成为道德之域的主体。同样,在文化传统的认同和归属方面,个体也是在按一定的传统、习俗而行动的过程中,才作为相关文化共同体中的成员。广而言之,关于人,有理性的存在(理性的动物)、符号的存在(符号的动物)以及制造和运用工具的存在等不同的理解,这些理解从不同的层面确认了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制造和运用工具涉及人的更内在、更本原的规定性),而人之作为理性的存在(理性的动物)、符号的存在(符号的动物)、制造和运用工具的存在,同样是通过以理性的方式或符号的形式展开的行动、制造和运用工具的活动而得到确证。不难看到,在人的存在过程中,“是什么”与“做什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做什么”与“是什么”之间以上的联系,不同于“以作用为性”。以作用为性中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缺乏内在根据的外在举动和现象,禅宗对“作用”的理解,便表现了这一点。朱熹曾对此提出了批评。《朱子语类》中有如下记载:“问:‘圣门说知性,佛氏亦言知性,有以异乎?’先生笑曰:‘也问得好。据公所见如何?试说看。’曰:‘据友仁所见及佛氏之说者,此一性,在心所发为意,在目为见,在耳为闻,在口为议论,在手能持,在足运奔,所谓‘知性’者,知此而已。’曰:‘且据公所见而言。若如此见得,只是个无星之称,无寸之尺。若在圣门,则在心所发为意,须是诚始得;在目虽见,须是明始得;在耳虽闻,须是聪始得;在口谈论及在手在足之类,须是动之以礼始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如公所见及佛氏之说,只有物无则了,所以与圣门有差。况孟子所说知性者,乃是‘物格’之谓。’” 见、闻,属感知活动,议论可归入言说行为,能持、运奔则与狭义的行动有更切近的关系。“性”所体现的是人的普遍本质,“则”(礼义等规范)可以视为这种本质的外在体现。佛教(主要是禅宗)以作用为性,意味着将人的一切活动(包括目之能见、耳之能闻的机体功能和所有外在、偶然之举)都与人之为人的本质(性)联系起来。如朱熹所说,这种看法蕴含着“有物无则”,并将使行动偏离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作为成就人(使人成为什么)的现实前提,“做什么”不同于疏离于人之性(本质)的偶然行为或举动:它与“是其所是”之“是”具有内在的联系。正是渗入与体现不同层面的普遍本质和内在规定,使行动获得了造就人(赋予人以类的普遍规定或一定领域中的存在品格、使之成为不同于其他对象的存在或一定领域中的主体)的力量。在这里,“是什么”与“做什么”进一步呈现了内在的相关性:人之达到何种存在形态(是什么),与人展开何种实践活动(做什么)相涉;人的存在形态(是什么)又制约着人进行怎样的行动(做什么)。历史地看,人的存在过程,同时也是“是什么”与“做什么”不断互动的过程。
作为人存在的方式,人的行动与其他的存在形态一样,本质上表现为一个系统,其中各个环节都处于相互关联之中。在某些方面,动物的活动似乎也呈现与人的行动相近的特点,如其觅食、攻击其他动物或防范其他动物的攻击,等等,便涉及广义的知觉、意念活动。然而,从总体上看,动物的活动具有本能的性质,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近乎人的行动的特点,但其活动从根本上既无法摆脱本能的性质,也难以超越所属物种的限制:“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与之相对,人的行动在总体上展开为一个不同于本能活动的过程,并能“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 ,后者意味着摆脱物种的限制而具有自由创造的能力。无论是劳动过程,抑或日用常行,都是其走向自由的生活、实践系统的一个方面。正是与整个存在过程的这种关联性,使人的行动即使在日常的层面,也构成了其作为人的存在表征。
人作为现实的存在,不同于既成的对象,而具有生成的性质。从类的层面看,人之走出自然,成为自然的“他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具体地展开为多方面的实践活动,其中既包括人与自然的互动,也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个体而言,当其刚刚来到这个世界之时,他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存在,正是在实际地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个体才逐渐获得社会的品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而参与实际的社会生活,则以从事多方面的行动为其题中之义。可以看到,人的现实性品格通过其生成过程而确立,而人的生成过程,则以人在不同历史层面展开的行动为其实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