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性关系是理学所辨析的重要问题,正是对心性的关注,使理学常常被称为心性之学。首先对心性关系作系统考察的,是二程(程颢[1032—1085]、程颐[1033—1107])和朱熹(1130—1200)。
在程朱那里,心泛指一般的精神活动及精神现象,并与人的感性存在相联系。二程说:“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二程遗书》卷一八)与身相对的人侧重于类的本质,身则首先与个体的感性生命相联系。主于身既意味着心的灵明知觉对形体的制约,又蕴含着感性存在对心的渗入。
心作为灵明知觉与感性存在的统一,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本然(本来如此的形态)。从本然到当然(应当达到的形态),便涉及心与理、心与性的关系。朱熹认为,心与理并不彼此分离:“心与理一。”(《朱子语类》卷五)理与心的统一并不是指心与理彼此等同或融合为一,它具体展开为心具理:“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同上,卷九)所谓心具理,也就是理内在于心而主宰心。具于心之理,也就是性:“理在人心,是之为性。”(《朱子语类》卷九八)在程朱那里,性和理的关系与心和理的关系颇有不同,性作为在心之理,与理具有同一性,在此意义上,程朱一再强调性即理:“性即理也,在心唤作性,在事唤作理。”(同上)心与理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包含关系,所谓心具众理、心包万理,都点出了此义。这种关系所侧重的主要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即心以理为内容,理为心之主宰。这样,按程朱的看法,讨论性,诚然可说性即理(此“即”有合一义),但谈到心,则不可在相同意义上说心即理。
在对心与性的内涵分别加以解说的同时,程朱又对二者的关系作了规定。朱熹曾以太极和阴阳比喻性和心:“性犹太极也,心犹阴阳也。”(《朱子语类》卷五)太极在程朱那里常常被视为理的最高形态,阴阳则是气;正如在天道观上,理决定气一样,在心性关系上,性决定心。心与性的如上关系,往往被更简要地概括为“心以性为体”(同上)。可以看出,在心性之域,程朱的注重之点更多地在于确立人性的至上地位。
从性为本体的前提出发,朱熹批评“以心来说性”(同上,卷四)。以心说性意味着将性还原为心,或者说,以心来规定性。与之相对,程朱更倾向于化心为性。这一点,在以上分析中已不难窥见,而在人心与道心说中则可进一步看出。人心主要与人的感性存在(形体)相联系,道心则出于普遍的义理,并因此纯而又纯。就其以理为内容而言,道心与性相通,事实上,朱熹亦肯定了这一点:“性则是道心。”(《朱子语类》卷六一)在程朱看来,人心与道心的合理关系应当是人心听命于道心,而以道心为主则意味着化人心为道心:“以道心为主,则人心亦化而为道心矣。”(《答黄子耕》,《朱文公文集》卷五一)就其内在逻辑而言,化人心为道心与化心为性乃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二者指向同一目标:即以理性本体净化感性之域。
如上倾向在程朱的性情论中得到了进一步展示。情属于广义的心,作为心的一个方面,它处于感性经验的层面。心性关系的具体展开,便逻辑地涉及性与情的关系。在《颜子所好何学论》中,程颐提出了性情关系上的二重原则,即“性其情”与“情其性”。性其情之说最初出于王弼(参见王弼《周易·乾卦》注),其基本含义是以性统情和化情为性;情其性则意味着以情抑制性。程颐吸取并发挥了王弼性其情之说,以此拒斥了情其性;情性关系上的这一原则,后来亦得到朱熹的一再肯定。与化人心为道心一样,性其情表现了理性本质的泛化趋向:所谓“性其情”,实质上意味着情感的理性化。在这一过程中,与感性存在相联系的人之情开始失去了其相对独立的品格:它唯有在同化于普遍的理性本体之后,才能存在于主体意识。不难看出,性为心之体在此表现为理性本质对情感经验的消融。
程朱以性即理、性为心之体、化心为性、性其情等展开了其心性说,其中的内在主题是建构性的本体地位。当程朱以理为心之内容并相应地以性为心之体时,心已开始被化约为性,而通过化人心为道心、性其情等过程,心向性的泛化则获得了更具体的内涵。在程朱那里,性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当然之则:“性者,人之所受乎天者,其体则不过仁、义、礼、智之理而已。”(朱熹:《孟子或问》,《四书或问》卷一四)这里的仁、义、礼、智即当然之则,它在本质上则属理性规范,作为当然之则的内化,性所凸现的乃是普遍的理性本质。这样,性—理的一再提升与强化,其逻辑的指归便是确立超验的理性本体。从理论上看,理性是人不同于其他存在(例如动物)的本质之一,程朱强调性即理,着重从理性的层面将人与其他存在(如禽兽)区分开来。然而,过分地突出理性的本体,也往往容易将人本身理解为抽象的存在。当朱熹要求以道心净化人心时,便多少忽视了现实的人所具有的丰富规定,而将其片面地视为理性的化身。从这种前提出发,人的多方面的发展便很难落实:理性的优先,趋向于抑制对感性存在以及情感、意志、直觉之维的关注,程朱正是由此表现出某种本质主义的倾向。
心性关系上的以上思路,也体现于对外部世界的看法上。理学奠基人周敦颐曾作太极图,以此作为宇宙万物演化的基本模式。在《太极图说》中,周敦颐对这一宇宙图式作了如下概述:无极或无形之太极是万物存在的最高根据,这种终极的根据同时构成了宇宙之源。由无极和太极衍生出阴阳之气,阴阳之气又分化为金、木、水、火、土五行,由此进一步形成了春、夏、秋、冬四时的变化和天地万物的化生。可以看到,在周敦颐那里,存在的考察与宇宙论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起。
周敦颐的如上看法,在朱熹那里也得到了折射。与周敦颐相近,朱熹亦将无极(太极)理解为终极的存在(本体),并以此本体为阴阳之气的本源。按朱熹的看法,由经验现象(具体万物)向上追溯,则万物源于五行,五行产生于阴阳二气,阴阳二气则又本于太极,故太极为万物的最终本源;自终极的存在往下推,则太极又散现于经验对象。“本”“末”按其原意应属本体论范畴,但在朱熹那里,它们又与宇宙的生成过程联系在一起:万物被视为“末”,太极则被视为“本”;本体与现象、存在与根据这一类本体论的问题,与宇宙的起源、演化、构成等宇宙论的问题彼此交错,使朱熹对存在的考察与周敦颐的思路一样,带有明显的思辨构造意味。
当然,较之周敦颐,朱熹的存在理论上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与周敦颐基本上停留于宇宙的生成图式有所不同,朱熹并不满足于仅仅提供一幅宇宙论的世界图景,而是试图从质料与形式的关系上对存在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在朱熹看来,世界是一个有序的结构,其中理气各有自身的定位:“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答黄道夫》,《朱文公文集》卷五八)在万物的形成过程中,理的作用类似形式因,气则近于质料因;理作为事物的根据(形而上之道)构成了某物之为某物的本质,气则赋予某物以具体的外部形态。理气(道器)各有其功能,不可彼此越界。
理气作为生物之本与生物之具,虽有不同功能,但在具体的对象(物)上,又彼此相依而不可相离。有气而无理,则物便缺乏内在根据;有理而无气,则物便难以获得现实性。广而言之,也可以说,理与气本身不可分:“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有无气之理。”(《朱子语类》卷一)理与气的这种相互联系,首先表现为一种逻辑关系:从逻辑上说,既然理与气是具体事物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则说到理,气便在其中;同样,谈到气,理亦包含于内。
由此,可以看到,朱熹对存在的考察大致表现为二重向度,即宇宙论的构造与逻辑的推绎;前者(宇宙论的构造)侧重于从世界的生成、演化过程说明存在,后者则更多地是从理气的逻辑关系上规定存在。这二重向度尽管着重点不同,但又蕴含着一种共同的趋向,即在人的认识活动(知)与实践活动(行)之外考察存在。这种就天道而论天道的进路,使朱熹很难摆脱思辨的走向。从理论上看,处于人的认识与实践领域之外的存在,可以归入本然界;对这种存在,我们除了说它是自在的或本然的外,无法作出更多的说明,而所谓自在或本然,也是相对于人的知与行而言。如果把注重之点仅仅指向这种处于知和行过程之外的本然界,并试图由此出发对存在作出说明,则总是无法避免思辨的构造。在朱熹的“宇宙论地说”与“逻辑地说”中,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点。
考察存在的超验进路,也使朱熹的体系蕴含了难以克服的理论困难。如前所述,朱熹上承周敦颐而以太极为终极的本体(“万化之根”),作为万化之根,太极先于万物并超然于万物之上。这种看法很难避免世界的二重化。朱熹一再将作为万化根本的太极与具体对象区分开来:太极超越于特殊时空,而并非存在于具体的时间和空间之中。正是太极这种超然于具体事物的性质,使之成为生物之本;一旦将其与具体事物混而为一,则太极便不成其为万化之根的本体。在这里,作为万化之根的太极与有形的特殊对象便处于两个序列,前者(太极)属形而上的本体界,后者(物)则属形而下的现象界;前者“是一个净洁空阔底世界,无形迹”(《朱子语类》卷一),后者则有形有迹而处于特殊的时空之中。从太极到二气、五行、万物的思辨行程,只是提供了一种宇宙生成的模式,而并没有真正解决形上之域与形下之域的对峙,如何统一这二重世界,是朱熹始终无法解决的理论难题。
宇宙论的构造是如此,理气关系的逻辑考察同样一开始便潜下了自身的问题。根据理与气之间的逻辑关系,有理便有气,气在则理亦含于其中,理气无先后可言。然而,在朱熹那里,由超验的前提出发,“宇宙论”地说与逻辑地说往往相互交错,而理气在逻辑上的共存,与理气的生成关系,亦常常纠缠在一起。理生气,是一种生成关系;有气则理即在内,则是一种逻辑关系。二者所指本不相同,但朱熹却将其合而为一。与之相应的便是“理气无先后”与“理气有先后”这两种矛盾命题间的无穷徘徊:“此本无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同上)逻辑上的无先后与生成关系上的有先后构成了一个思辨的怪圈,而循沿超验的进路则始终难以走出这一怪圈。
与心性之辨上提升性体以及本体论强调太极对万物的主宰相应,在道德实践中,程朱一系的理学更为注重天理对行为的制约。天理既有其本体论意义,又是伦理学领域的普遍规范,在程朱看来,后一意义上的理即构成了道德行为所以可能的条件:道德实践即在于认识普遍之理,然后按照理而行。作为普遍的规范,理具有超验的性质。在解释“仁”这一规范时,朱熹具体地指出了这一点:“仁者,天之所以命我而不可不为之理也。”(朱熹:《论语或问》卷一)“命”是天理对主体的外在命令,在此,作为行为者的我与作为普遍规范的天理,构成了相互对峙的二极,而我的行为则表现为对普遍规范的自觉服从。
作为天之所命,规范已不仅仅是一种当然,而且同时具有了必然的性质:所谓“不可不为”,便已含有必须如此之意。事实上,朱熹确实试图融合当然与必然,从如下所论,便不难看到此种意向:“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常,是皆必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所谓理也。”(朱熹:《大学或问》卷二)自不容已,表现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将当然之则理解为自不容已之理,意味着以当然为必然。作为自不容已的外在命令,天理同时被赋予某种强制的性质:遵循天理并不是出于自我的自愿选择,而是不得不为之,所谓“孝悌者,天之所以命我而不能不然之事也”(同上书,卷一),即表明了此点。这种出于天之所命的行为,显然带有受制于外在命令的特点。
当然,在天之所命与自我的外在对峙之外,朱熹亦曾从另一角度讨论当然之则与自我的关系,在道心与人心说中,便可看到这一点。从形式上看,道心作为主体之中的理性规定,已取得了某种内在的形态,它对人心及行为的制约,也相应地似乎具有了主体“自我决定”的意义。不过,如果作进一步的考察,便不难看到,朱熹所谓道心,并不是本真的自我,作为天理的内化,它更多地带有超越个体的性质:道心与人心之分,同时也表现了超验之理与个体存在的对峙。朱熹要求人心绝对地听命于道心,意味着以内在化的普遍之理主宰人的行为选择;尽管规范的作用方式有内在与外在之别,但在肯定行为应无条件地服从普遍规范这一点上,二者又似乎并无二致。
程朱要求行为出于普遍的理性规范,无疑注意到了道德行为应当是自觉的。这种看法避免了将道德实践混同于自发的冲动或感性的活动,并从一个方面突出了道德的崇高性及其尊严。然而,规范作为普遍的律令,又带有超验的性质,仅仅强调以普遍规范“命”我,不仅无法避免道德实践的他律性(被动地遵循外在命令),而且往往容易使行为趋于勉强而难以达到自然向善。事实上,在天之所命或道心之命的形式下,道德规范常常便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律令,而出于规范则不免给人以服从异己律令之感。外在天理与主体的这种对峙,构成了程朱理学内含的又一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