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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孕产期心理健康促进的政策背景

一、国家相关政策

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大心理健康问题基础性研究,做好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疾病科普工作,规范发展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22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改善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心态稳定和人际和谐、提升公众幸福感的关键措施,是培养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该文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加强人文关怀,普及心理咨询、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各类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提高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处置能力。要建立多学科心理和躯体疾病联络会诊制度,与高等院校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双向转诊。妇幼保健机构要为妇女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心理疾病的筛查与转诊服务。2018年11月中央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4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门诊。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利用各种资源,建立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平台,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文件中明确指出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工作中。

2019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健康中国行动之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对心理健康促进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原卫生部于2012年2月颁布了《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加强卫生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明确要求重视妇女心理健康,提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母婴和儿童健康管理等工作做了更为翔实的要求和规定。其中,《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内容包括: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制订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做好备孕咨询指导。将妊娠风险教育作为孕妇学校开班第一课。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汇集妇科、产科、生殖、遗传、心理、中医等专业力量开展多学科协作诊疗,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和备孕指导。

2019年5月27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报告(2019)》中明确提出“坚持以妇女儿童为中心,努力为全体妇女儿童提供公平可及和系统连续的妇幼健康服务,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和服务链条,逐步实现从胎儿到生命终点的全程健康服务和保障。”以及“探索开展孕产期营养、心理等专科服务,加强妊娠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专病管理,全方位保障孕产妇身心健康。”

三、地方相关政策

2018年,北京市卫计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为确保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实施,各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利用区域内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资源优势,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建立由区妇幼保健院、区精神卫生保健院所(或区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辖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心身医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参与的孕产期心理保健转介机制。”“各区应建立一支由产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妇幼保健医师等组成的工作团队,加强与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合作,为孕产妇心理保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根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也将为孕产妇提供不同的服务。其中,“妇幼保健机构对就诊孕产妇做好心理咨询服务,超出自身诊治范围的孕产妇应提供转介服务。并做好信息收集及信息利用工作,对筛查异常未及时就诊的孕产妇进行追访”;“助产机构对就诊孕产妇做好心理保健宣教工作,充分告知孕妇筛查注意事项,督促孕产妇进行孕产期心理健康筛查,并指导孕产妇进行量表填写。对于在本机构内精神科(心理科、心身医学科)就诊的孕产妇,及时进行科室间转介,并跟踪转介结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建册孕妇进行孕产妇心理保健健康宣教,可疑高危人群和可疑抑郁的孕产妇纳入高危孕产妇追访”。

2013年,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后抑郁筛查与干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产后抑郁是一种严重危害孕产妇心理健康的精神疾病,从产后访视入手,可较早地发现产后妇女的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筛查产后抑郁不良情绪的妇女,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有效降低产后抑郁症的发生,保护妇女身心健康”以及“健全孕产妇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建立社康服务中心/妇产科产后抑郁症筛查→妇幼保健机构干预→精神卫生专科/机构诊治的产后抑郁筛查与干预模式。”

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明确提出“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的主要目标,以及“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服务。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进一步加强一、二级出生缺陷预防,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广免费孕前专项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规范筛查服务,改进服务模式,提高筛查率和筛查水平,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重点做好阳性人群的后期干预,提高干预效果。”“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逐步将孕产妇产前检查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满足农村妇女和流动妇女的孕产服务需求。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韩根东) 9dBZHZlF/8qGpqn+fmZkIf0duP8/3X5PaMyA7o4aJLb8ekpVB1vT2KEIgJanM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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