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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跨境并购的基本概念

关于国内并购的研究有大量文献,而关于跨境并购的研究则较少。已有的研究表明,跨境并购与国内并购存在系统性差异。比如,跨境并购与国内并购的决策因素存在质的不同,关键原因就是跨境并购中存在着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因素”。一般来讲,跨境并购的规模大于国内并购,而且目标公司多为上市公司;同时,跨境并购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失败的风险更高,而且文化及制度差异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

一、与并购相关的概念释义

(一)并购的概念释义

并购(mergers & acquisitions,简称“M&A”)是“兼并”与“收购”的合称。并购从内涵上可以分为狭义的并购和广义的并购。狭义的并购是指一家公司为获得另一家公司(即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利用自身可支配的现金、证券及实物资产,或以承担目标公司债务的形式为对价,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资产,导致目标公司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性变化,或使其控制性股东发生变化甚或丧失法人资格等行为,包括兼并、合并、收购等公司扩张性重组行为。广义的并购等同于公司重组,除了包括狭义的并购之外,还包括公司收缩等其他类型的公司重组行为。

(二)兼并的概念释义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merger”的定义是:一个组织(特别是一个公司)终止存续并被另一个组织吸收,后者继续保留前者的名称和人格,并且获得其资产和负债。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merger”的定义是:(公司的)吸收合并;兼并,指两个公司依法合并为一个公司,其中一公司继续存在,另一公司消灭。被兼并者丧失法律人格,作为商业实体不复存在;兼并者则保留其名称、人格并获得被兼并者的资产、义务、特许权及其他权利。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因此,兼并是指被兼并公司丧失其法律主体资格,而兼并公司成为被兼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税收属性的承继者的一种公司重组方式。

(三)收购的概念释义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获得该家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收购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1条第3项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第4项规定:“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收购方式的相关概念

收购资产是指收购方公司(acquiring company)收购目标公司(acquired company)的全部或主要资产,并入收购方公司,从而在事实上取得该公司控制权的市场交易行为。如果一家公司仅仅购买了另一家公司的一台或几台机械设备或仪器,而对另一家公司的生产活动和法律地位不产生较大的影响,则只能视为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如果收购方购买了被收购方的全部或主要资产,使被收购方的法律地位消失,这种交易行为便是资产收购。由于在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并未收购其股权,因此收购方无须承担其债务。

收购股权是指收购方全部或部分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并承担该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当所获取的股权达到一定的比例之后,收购方就可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使目标公司成为自己能对其实施控制权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收购对象一般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股份公司中通过股票形式将实物财产权利虚拟化,以便于转让、流通。这种财产权利的证券化使资源的流通更为便捷,同时大大地节省了进行财产权利交易的成本。现代公司制度的特点在于,将公司财产分成众多的等份,从而形成不同等份的财产权利。不同的权利主体根据其所拥有财产权利份额的多少,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力。

(五)合并的概念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172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并不再保留独立法人人格。59号文第1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二、跨境并购的相关概念释义

在国际投资领域,广义的投资既包括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或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也包括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或外国间接投资(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跨国公司通常采用的跨境并购(cross-border M&A)和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或新建投资均属外国直接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仍然以绿地投资为主。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跨国并购逐渐取代绿地投资,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1994年,跨境并购首次超过了绿地投资,在全球跨国投资中占据了多数份额。到1999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80%都是通过跨境并购实现的。 在变幻莫测、机会稍纵即逝的全球市场,选择跨境并购还是绿地投资并没有标准答案。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之“绿地投资,还是跨境并购?”分论坛上,境内外专家普遍认为,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的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选择绿地投资还是跨境并购时,所采用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不管是绿地投资还是跨境并购,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尤其是绿地投资,要融入或熟悉一个国家的文化、政策、法规等并非易事。因此,在开展对外投资中,应审慎选择合适的方式,不能仅凭一时冲动就作决定,对于资金、税收、外汇、文化等差异都应提前做好预案。

(一)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国间接投资的概念释义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将“外国直接投资”定义为:一国(地区)的居民实体(对外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在其本国(地区)以外的另一国(地区)的企业(直接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国外分支机构)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对其进行控制的投资。 外国间接投资,是指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投资,对企业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享有控制或支配权。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外国直接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实体(公司、资产等),其关键在于对该实体的管理及控制 ;外国间接投资的对象则主要是证券或贷款 ,其关键在于投资于有价证券或债券,无意管理或控制所投资的实体。

(二)绿地投资的概念释义

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投资”或“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建立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绿地投资会直接导致东道国生产能力、产出和就业的增长。

(三)跨境并购的概念释义

在国际经济法研究中,跨境并购包括跨境兼并和跨境收购,是指并购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股份购买下来,从而对另一国或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行为。跨境并购在中国包括外资并购(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和海外并购(中国企业对海外企业的并购)。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定义,跨境收购特指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达10%以上,使境内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转移到境外企业。

跨境并购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通常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之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状况。并购形式包括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以及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收购形式有两种:收购人以主体名义直接收购,或者为了规避和隔离投资风险而通过在第三国尤其是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进行间接收购。跨境并购一般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中并购方被称为“母国企业”,被并购方被称为“目标企业”。 这里的跨境并购,既包括中国企业并购境外企业,也包括境外企业并购中国企业。

(四)绿地投资与跨境并购的区别

绿地投资和跨境并购是两种不同的海外投资方式。马塔(Mata)、波特盖尔(Portugal)认为,绿地投资是一种更加依赖所有权优势(ownership advantage)的长期投资行为;而跨境并购通常涉及对所需资产的购买,当企业在国际市场遭遇挫折或者进行国际化战略调整的时候,这种资产很容易被转卖,从而使并购企业的“退出门槛”更低。 巴克利(Buckley)等人认为,相较于绿地投资,跨境并购是一种更有效和快速进入成熟且有竞争力的发达国家市场的策略。跨境并购中,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之间存在博弈与策略性互动,对企业的并购决策、并购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这是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跨境并购的类型

(一)按照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分类

1.横向跨境并购

横向跨境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跨境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因此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跨境并购是跨境并购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也是早期最重要的并购方式。

学界对企业横向并购动因的研究主要以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为核心思想。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横向并购理论是规模经济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通过横向并购,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研发能力,从而实现降低成本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该理论的假设前提是,企业在跨境并购之前的规模水平和经营能力都不足以使其实现规模经济。通过横向跨境并购,可以实现企业的规模经济,甚至可以形成垄断。

2.纵向跨境并购

纵向跨境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主要集中在连续性加工制造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原材料、运输、销售等行业。其目的通常是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通过纵向跨境并购,双方获得自然的协同效应,可以保证原材料及零配件及时供应,降低交易成本,还能充分地利用专用设备,加强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配合,从而加快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省运输、仓储、能源及销售成本等。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纵向跨境并购是20世纪20年代西方第二次企业并购浪潮的主要形式。

新制度经济学为分析经济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企业纵向并购的交易费用理论正是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展开的。该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企业之所以进行并购,是由于并购是减少交易成本的一种手段。企业并购后,通过内部组织内化了原本由于市场缺陷带来的交易成本。当市场上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时,市场就不再是资源配置和协调经济活动的有效方式,而通过并购的方式将交易内部化,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成本的降低。处于生产链之上的企业通过纵向并购,使部分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在企业内部实现,从而有效摆脱了纵向并购之前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购买生产要素或者进行销售活动所带来的高成本。另外,西方学者还提出了纵向并购的技术创新说。其核心思想在于,通过纵向并购,可以使许多行业把相互关联的生产环节密切地衔接起来,节约技术成本。正是这种技术上的经济性,驱动了企业间的纵向并购。尤其在钢铁等热加工作业所在行业中,通过纵向作业联合生产,常常会降低工艺处理成本或其他成本,而且技术经济效益是非常可观的。

3.混合跨境并购

混合跨境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企业之间在生产和职能上无任何联系。其目的是实现企业的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规避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分散投资,实现资源互补、优化组合,扩大市场活动的范围,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混合跨境并购是近年来大型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并购方式。

混合并购也称“多角化并购”。对企业混合并购与资源配置的解释较多,归纳起来可以并入两类:(1)资源利用理论,即企业进行混合并购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其资源;(2)混合并购能降低整个企业的风险。

(二)按照涉及被并购方的范围分类

1.整体跨境并购

整体跨境并购,是指资产和产权的整体转让,是资产或产权的权益体系不可分割的并购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资本迅速集中,增强企业实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整体跨境并购有利于加快资金、资源集中的速度,迅速提高规模水平与效益。但是,实施整体跨境并购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金紧缺者的潜在购买行为。

2.部分跨境并购

部分跨境并购,是指将被并购方的资产和产权分割为若干部分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并购的行为。它一般包括三种形式:(1)对被并购方部分实物资产进行并购;(2)将产权划分为若干份等额价值进行产权交易;(3)将经营权分成几个部分(如营销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进行产权转让。部分跨境并购的优势在于,可以扩大并购的范围,增强并购的灵活性,规避大规模整体并购的资金缺口;有利于被并购方设备的更新换代,将不需要的厂房、生产设备等转让出去,从而更容易调整存量结构。

(三)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并购的态度分类

1.善意跨境并购

善意跨境并购,是指并购方事先与目标企业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就收购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完成并购活动的并购方式。这种方式使并购双方能够充分交流、沟通信息,目标企业主动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从而有利于降低并购的风险与成本,并可以避免因目标企业抗拒而带来的额外支出。但是,它可能使并购方不得不牺牲自身的部分利益,以换取目标企业的合作,而且漫长的协商、谈判过程可能使并购行为丧失其部分价值。

2.敌意跨境并购

敌意跨境并购,是指并购方事先不与目标企业协商,突然直接向目标企业股东开出价格或收购要约,或者在收购目标企业股权时虽遭到目标企业的抗拒,但仍强行收购的并购行为。其优点在于,并购方完全处于主动地位,不用被动权衡各方利益,而且并购行动节奏快、时间短,可以有效控制并购成本。但是,它通常无法从目标企业获取内部实际运营、财务状况等重要资料,给估价带来困难,并会招致目标企业抗拒甚至设置各种障碍,从而使风险较大,要求并购方制订严密的并购行动计划并严格保密,然后快速实施。此外,由于敌意跨境并购往往容易导致股市的不良波动,甚至影响企业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各国政府一般对此予以限制。

(四)按照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是否接触分类

1.直接跨境并购

直接跨境并购,是指并购企业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所有权要求,或者目标企业因经营不善以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向并购企业主动提出转让所有权,双方经磋商达成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这种并购方式又被称为“协议跨境并购”,易得到目标企业的理解,有利于降低并购行为的风险与成本,但是谈判过程中的契约成本较高。善意跨境并购一般采取这种方式。

2.间接跨境并购

间接跨境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没有向目标企业发出并购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在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与直接跨境并购相比,间接跨境并购受法律规定的制约较大,并且受到证券市场规则的严格限制,风险较大,成功的概率也相对低一些。但是,间接跨境并购的自主性较强,可以“速战速决”。实践中,敌意跨境并购多采取这种方式。 uNxD/A8kaAA+qKNuImPtHaUMNLgwiX2FWk4QFGNbO2F8/jn+TmFZtEZU8vd3v2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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