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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BEPS行动计划关于反避税的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可以充分利用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产业链结构,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跨国集团利用各国税制的不同与漏洞,侵蚀税基并实施利润转移,减少纳税义务,带来了巨额利润,极大地减少了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OECD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制定了多项反避税措施,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

一、BEPS行动计划对跨境投融资的影响

根据上文关于BEPS行动计划主要内容的介绍,结合跨境并购中涉及的投融资架构的税务处理问题,表3-1归纳概括了BEPS部分行动计划对税务构架设计的影响。

表3-1 BEPS部分行动计划对税务构架设计的影响

二、受控外国公司

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和国际税收合作。BEPS行动计划发布之后,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将BEPS行动计划中的部分成果进行转化适用。比如,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很多规定就是脱胎于这几项行动计划的倡议。

(一)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落实BEPS第3项行动计划——《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概念,即设置CFC条款,就构成要素、所得认定、境外税收抵免等提出最佳实践建议,对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进行进一步的强化,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中国企业通过一系列不合理商业安排,在低税率国家或者“避税天堂”建立中间控股平台,将利润转移至在低税率国家注册的受控外国公司,从而使境外利润少分配甚至不分配而保留在外国子公司,延迟或逃避在国内的纳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所定税率25%的50%,即12.5%。“受控外国公司”中的“控制”有明确的控股比例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企业持股比例虽没有达到该比例要求,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的,仍在“控制”概念的规制范围内。

(二)跨境并购税收风险提示

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主要会影响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时投资架构的税收筹划。一家外国公司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留存在该公司的利润如果没有合理的经营需求理由而不对中国母公司进行分配,则从税务角度会被视同已作分配而被征收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三、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一)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企业进行跨境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资金短缺的困难使得一些企业选择债务融资。在债务融资方面,除资本弱化规定外,国际税收实践中还采用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方式进行避税安排。为响应BEPS第6项行动计划中对择协避税的最低标准建议,中国政府在与其他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加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主要是从“受益所有人” 的概念与合理商业目的条款两个角度予以规制。

滥用税收协定,是指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纳税主体通过在已签订相关税收协定国家设立公司或其他法人的方式,以取得税收协定覆盖到的利益。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对所得及其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的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社会团体。需要明确的是,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这类主体一般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跨境并购相关税收影响分析

随着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逐步落地,利益限制条款、主要目的测试条款、限制导管公司规则与融资导管安排等多项反避税措施被纳入中国双边税收协定。一旦中间控股公司因无实际的经营活动安排而被认定为导管公司,将不属于受益所有人,从而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境并购时,应充分了解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与并购标的国顺应国际税收规则的各类举措,尤其要做实中间控股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KPtCR7V47Jro9IZIZkXSfJ8pAbn18dVe+752aKzRuHNe0qyqPQjoykZpP+pBZ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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