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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BEPS行动计划对于国际税收的规制

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在持续加强对境外税收的管理力度,以此制约跨国公司对本国税基的侵蚀。例如,在BEPS行动计划中,实施“混搭错配安排”的目的是遏制一些公司借助混合工具规避纳税责任的活动。BEPS行动计划发布之后,法、德等国着手开展相应的单边活动,英、日等国也陆续开始修改混合工具方面的税收法律规范。在跨境并购领域,大部分投资团队已结合现阶段的国际税收变化情况,思考并着手对交易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倘若他们在此阶段依然依据BEPS行动计划采用原先的手段,把过去的混合工具结合到交易计划中,不仅没有办法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还极易耗费搭建结构所支出的大额费用,同时引发跨境并购税收风险。

15项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完成,为国际税收领域通过多边合作应对共同挑战提供了良好范例。世界主要经济体在转让定价、防止协定滥用、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等一系列基本税收规则和管理制度方面达成了重要共识。跨境并购涉及的税务处理规则很多涉及BEPS行动计划的规制,为了顺利开展跨境并购,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有必要了解15项BEPS行动计划。

OECD发布的15项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是针对现行税收规则或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就国际税收规则和各国税法的调整提出建议,以便各国协调一致地全面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除了第1项行动计划的解决方案就增值税问题提出建议外,其余14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所得税。

一、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数字经济主要指经济因为信息技术革命而数字化的经济现象。最终报告根据数字经济下商业模式的特点,重新审视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规则存在的问题,并就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的调整提出建议。最终报告提出了以下观点:

(1)在数字化时代的跨境B2C模式 下,增值税应该在商品和劳务的消费地征收。

(2)数字经济对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带来系统性挑战。例如,如何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确保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如何认识经济活动与征税国的关联,如何认识数据的作用等。这些挑战直接关系到所得税和增值税国际规则的设计。

(3)最终报告提出了解决数字经济跨境税收问题的重要方法,即通过“实质经济存在测试”检验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否与另一辖区产生关联。最终报告指出各国可通过有关测试应对BEPS问题,但没有推荐该测试作为国际通用标准。

二、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混搭错配安排,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一家实体或一项工具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从而导致该安排下税收结果产生错配,并且该错配降低了该安排下相关主体的总体税负。长期以来,由于交易所涉及国家或地区间在所得性质认定、实体性质认定、交易性质认定、税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税制差异,对同一实体、所得、交易或金融工具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各国对跨境经济活动的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的合作协调。纳税人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人为地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者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或重复免税的问题。例如,对同一项金融工具,一国认为是债权,允许税前扣除;另一国认为是股权,收到所得时因为被认定为境外分红而免予征税,这样就达到双重免税的效果。

最终报告提出了国内立法建议和税收协定应对措施,以应对同一支出多重扣除、一国扣除而另一国不计收入、同一实收多国抵免等现象,将大大提高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跨国协定能力。

三、第3项行动计划——《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是防止纳税人将利润转移至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受控外国公司,从而递延或规避征收所得税的制度。根据该制度,符合规定的所得即使没有汇回国内也要视同汇回征税。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与各国经济政策以及公司的竞争力有关。因此,最终报告没有要求各国统一进行受控外国公司立法,而仅就立法要素、所得认定、外国税收抵免、境外股息免税等提出“最佳实践”的方法,以供各国参考。这是该制度诞生以来第一次进行国际协调。

四、第4项行动计划——《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向第三方或关联方支付利息是国际税收筹划中非常普遍的利润转移方式。这种情况还因为各国对债权和股权的税收处理方式不同而更加复杂。企业可以通过集团内部融资大幅提高集团公司债务水平,制造出远大于实际第三方利息支付水平的集团内部利息扣除,从而产生严重的BEPS问题。最终报告在防止利用利息支出和金融工具交易避税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1)以“固定扣除率”作为应对之策,允许企业扣除不超过基准净利息/EBITDA(未计利息、税额、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比率的净利息费用,基准固定扣除率可以在10%至30%之间。

(2)可选择集团扣除率规则,允许实体扣除不超过其所在集团的净利息/EBITDA比率,前提是该比率高于基准固定扣除率。

(3)用以支持一般利息扣除限额规则并解决特殊风险的针对性规则,这些规则适用除银行与保险业以及公共事业以外的所有行业。超额利息不得扣除,但可以往前或往后结转。

五、第5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该项目旨在消除或限制各国的不当税收竞争,对优惠税制采取实质性行动,改进针对有害税收行为的工作,着重于提高透明度。

最终报告指出,各国给予税收优惠时必须判断是否有相配套的实质经济活动,否则不应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单项税收优惠,最终报告识别出六类可能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裁定,并要求与相关当事国对此进行情报交换,包括:关于优惠制度的裁定;跨境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或其他单边转让定价的裁定;调减利润的裁定;有关常设机构的裁定;对导管公司的裁定;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将来认定的因缺乏相关信息交换会导致BEPS问题的其他裁定。各国应就知识产权(IP)达成关联法(nexusapproach)共识。在关联法下,纳税人应仅在其自身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并获取相关的IP收入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关联法用“支出”作为衡量实质性活动的指标,要求IP税收优惠制度的受益人必须真实从事相关活动,且发生了真实的符合比例要求的费用支出。

六、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是产生BEPS的重要原因之一。最终报告提出了一系列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最低标准措施以及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而制定的保护措施,同时就如何执行这些措施给予一定的灵活选择空间,具体如下:

(1)各国所签协定必须在标题和前言中清楚表明,缔约国不为双重不征税或降低税收提供条件。

(2)采用以下三个选项之一:① 在协定中增加具体的反避税措施,即利益限制条款(LOB),以及一般反避税规定,即主要目的测试(PPT);② 仅列入PPT;③ 增加LOB规则,辅之以能够应对协定尚无法解决的融资导管安排的机制。

另外,最终报告还讨论了大量其他具体的反滥用规则的适用情形,并同意将各项反滥用规则纳入《多边工具》 予以落实。

七、第7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为实现贸易利润的征税权再分配,也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跨境税收新形势,最终报告建议对“常设机构”这一概念进行更宽泛的定义,提出了修订协定范本等具体的解决对策,具体如下:

(1)修改OECD范本 第5条第5款。该款现有规定要求代理人以外国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现实中,企业很容易通过修改合同规避常设机构的构成。另外,合同谈判发生在一国,合同签署却发生在另一国,或某人虽然经常行使订立合同的权利,而且与其代表的境外企业紧密关联,但是仍可适用OECD范本第5条第6款规定的“独立地位代理人”的规定。更有甚者,企业还可以通过“佣金代理人”安排代替传统上以子公司作为分销商的安排,从而将利润从销售行为发生国轻松转移出去。有鉴于此,最终报告约定:若某人在某国开展的活动是为了经常性订立由境外企业履行的合同,则应认定该境外企业在该国构成应税机构场所,除非该人所开展的活动是其独立经营的一部分。

(2)修改OECD范本第5条第4款。该款是常设机构的豁免规定。随着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也在发生显著变化。在某些情形下,以往被认为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现在可能属于企业核心业务活动。为了确保在一国开展核心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在该国征税,最终报告建议对该款进行修改,以确保豁免规定仅适用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3)应对合同及活动拆分。最终报告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架构轻易获取税收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企业不能将整体商业运营拆分成不同的业务,使得每项业务都满足准备性或辅助性要求,从而符合常设机构的豁免规定。另外,OECD范本第5条第3款关于建筑工地的规定也由于紧密关联企业之间拆分合同而被滥用。对此,OECD范本将纳入主要目的测试,以解决合同拆分带来的BEPS问题。

最终报告同意将以上对于常设机构定义的修改纳入《多边工具》予以落实。

八、第8—10项行动计划——《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

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规则偏重于依据合同分配功能、资产和风险,这就导致现有的独立交易原则容易被不当使用。因此,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要求在无形资产、风险和高风险交易三大领域进一步完善独立交易原则,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企业价值创造相一致,并合并成果发布一项报告。

在无形资产方面,最终报告明确指出,法律所有权并不能确保企业享有无形资产收益,经济所有权更加重要。无形资产收益分配应该更多重视通过集团关联企业间的实际交易安排,识别执行重要功能、控制重大经济风险以及对资产价值做出实际贡献的关联企业,由该企业享有与其价值贡献相符的适当回报。

在风险方面,最终报告指出,通过合同分配或约定的风险要根据企业实际承担风险的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即使合同约定当事方承担风险,如果当事方实际并不能对风险实施控制或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那么相应的风险应调整为由实际控制风险并具备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的企业承担。另外,企业集团中资本富余的成员企业仅提供资金,几乎不开展经营活动,且不控制与所提供资金相关的财务风险的,不应获得与财务风险相关的利润,仅应获得无风险收益。

关于大宗商品转让定价问题,最终报告认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相对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交易市场报价可作为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参考。

关于集团内低附加值劳务,最终报告建议采用简化程序予以处理。

关于企业集团协调效应,最终报告指出,协同效应带来的收益应分配给做出实质贡献的成员企业,不应被剥离开来,也不应分配给低税地企业。

关于地域优势(如选址节约),最终报告没有将其界定为无形资产,而是要求首先确定其是否带来收益;如果是,则根据独立企业在相似环境下的分配方式分配有关收益。

关于国际社会一度期待的公式分配法,最终报告认为,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在交易涉及的两国税收体系大致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独立交易原则仍然能有效分配跨国企业所得。相反,采用其他替代性的转让定价原则,如公式分配法,需要在很多关键问题上达成国际共识,而这类共识很难在短期或中期达成。另外,公式分配法并不能有效防止滥用,也不能确保利润与价值的真正匹配。因此,最终报告认为,在现行的独立交易原则体系下解决BEPS问题是有效的。

九、第11项行动计划——《衡量和监控BEPS》

尽管由于BEPS的复杂性和现有数据的局限性,估算BEPS的影响范围非常困难,但最终报告公布的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因BEPS造成的全球所得税税收流失可能非常严重,因此需要改进数据和研究的方法。最终报告已经构建出一个拥有六项BEPS指标的模板,这些指标强有力地揭示出BEPS是真实存在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相关研究结果如下:

(1)根据2013年以来开展的调查工作,保守估算,全球因BEPS导致的税收流失在1000亿至2400亿美元之间,相当于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4%至10%。

(2)位于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的利润率水平高于其集团的全球平均利润率水平。

(3)大型跨国企业成员公司所承担的实际税率,相比从事类似业务但仅在国内运营的企业,要低4%至8.5%。

(4)外商直接投资(FDI)日益集中。就FDI净额相对GDP的比率超过200%的国家而言,这一指数从2005年超过其他所有国家平均指数的38倍飙升至2012年的99倍之多。

(5)应税利润与创造价值的活动发生地相分离的现象在无形资产领域尤其明显,且这一现象呈快速增长态势。

(6)关联方和第三方借款更多集中于位于法定税率较高国家的跨国企业的关联公司。位于高税率国家的全球大型跨国企业的关联公司的利息支出相对收入的比率,几乎比普通跨国企业高出3倍。

(7)BEPS对企业间的竞争、债务水平和地域安排、无形资产的地域安排、国家间的财政溢出效应(企业间的竞争、债务水平)等,都产生扭曲或不利影响。

此外,最终报告认为,基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的数据统计分析,有可能极大地改进和提高对BEPS问题的经济分析能力。

十、第12项行动计划——《强制披露规则》

缺乏与恶意税收筹划策略有关的及时、全面和相关的信息是全球税务机关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及早获取这类信息可以使税务机关有机会通过风险评估、税务稽查或修改相关法律等形式快速应对相应的税务风险。最终报告给希望通过立法要求税收筹划强制披露的国家/地区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包括披露人、应披露信息、交易特征、披露时间以及不遵从的惩罚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但是,最终报告并不要求各国统一实行强制披露,同时提醒各国注意在信息披露与纳税人遵从负担之间寻求平衡。一般来说,一个筹划方案只有既满足通用特征(general hallmarks)又具有具体特征(specific hallmarks)时,才被要求披露。

十一、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最终报告要求纳税人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供高水平的转让定价资料,包括三部分: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由跨国企业直接提供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别报告由集团母公司向所在居民国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然后,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情报交换向子公司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交换,交换的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在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情报交换协议,或母公司所在国没有立法要求纳税人进行国别报告,或有关国家/地区之间信息交换失败的情况下,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纳税人直接向其提供信息。

主体文档一般包含企业集团全球组织架构、功能风险分布、全球运营状况、集团内部转让定价政策等宏观信息。

本地文档主要包含关联方交易、交易额及其转让定价分析等。

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集团内各运营单位在各国的经营情况,集团内部的利润分配情况以及纳税情况,各国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指标以及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等。国别报告不能直接用于转让定价调整,只能用于风险识别、监控和调查。只有在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签署多边协议,且国内立法和行政以及技术手段到位后,国别报告才能执行。

十二、第14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充分意识到消除双重征税壁垒对跨境贸易和投资掣肘的重要性,各国承诺采用最低标准解决税收协定的相关争议。最终报告从三方面提出建议:

(1)争端解决已经被纳入税收征管论坛(FTA)监督机制,还将被纳入G20监督机制,以确保跨国税收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2)各国的相互协商案件的处理速度与效率必须大幅提高,平均个案完结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3)税收协定范本将增加仲裁条款,鼓励各国在税收协定/安排中增加该规定,以拓宽和增强解决跨国税务争端的法律基础。

十三、第15项行动计划——《制定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协议》

最终报告指出,为快速实施BEPS成果,各国已形成共识,即制订一个多边法律工具(简称《多边工具》),对各国面对的共性问题以及全球三千多个税收协定/安排一次性应对和修改。《多边工具》的主要内容将包括:反混合错配的规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常设机构条款的修订以及相互协商程序的完善与补充等。 OfsVpLh1tj1J0JoSVLzvKYIJ1a1Vem274ZAfHsp852Qv99+eL5bNIr/Gr6w51o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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