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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识与社会整合

从社会的层面看,存在的具体性往往体现于社会的整合过程。社会的整合涉及多重维度。首先是社会认同,包括广义的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团体(group)或组织认同,以及个体自身的角色认同等,这一层面的认同意味着接受某种社会的文化形态、生活方式、社会组织系统,承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并归属于其中。

与社会认同相联系的是社会的凝聚(solidarity),在缺乏社会认同的情况下,社会成员往往趋向于从参与走向隐退,以远离社会生活为理想的追求;道家对礼法社会的拒斥,便表明了这一点。对社会离心趋向的克服,以承认某种社会文化价值系统、并获得相应的社会归属感为前提之一。社会凝聚的另一种形式,是对社会冲突的控制。社会的分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差异等,往往容易引发不同形式的社会冲突,避免社会成员间的这种冲突或避免这种冲突的激化,离不开共同接受的社会规范系统:通过肯定公共或普遍的社会价值以及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等等,社会的规范系统同时也对可能的社会冲突作了某种限定。

控制冲突当然还带有消极的意义,从积极的方面看,社会凝聚更多地表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以及在不同的社会实践领域中彼此协作。在这里,社会的认同和社会凝聚既是避免社会在剧烈的振荡中解体的条件,也是广义的社会生活生产与再生产所以可能的前提。

如前所述,社会认同和社会凝聚同时关联着社会体制及社会秩序的合法性问题,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相互协作,首先指向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对于此,合法性则更多地涉及社会成员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合法性本身当然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往往有不同的历史内容,然而,唯有在社会体制及秩序的合法性获得确认时,这种社会系统及社会的秩序才可能获得其成员的支持,并由此取得稳定的形态。

不同意义上的社会整合,既从类的层面或公共的空间展示了存在具体性的相关内容,又为走向这种具体存在提供了社会前提。如果进一步考察社会整合本身所以可能的条件,则道德便成为不能不加以考虑的一个方面。首先应当关注的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意识或道德观念。道德意识或道德观念作为历史的产物,无疑具有相对性、历史性的一面,但历史本身并不是如新康德主义所认定的那样,仅仅由特殊的、个别的现象所构成:它总是同时渗入了具有普遍意义的联系。与历史过程的这一向度相应,道德意识及道德观念往往也包含着普遍的内容。从共时性之维看,一定历史时期的共同体中,通常存在着对该共同体的成员具有普遍制约作用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就历时性之维而言,某些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往往在不同的或较长的历史时期产生其影响和作用,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历史阶段。

具有普遍内容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通过教育、评价、舆论等的提倡、引导,逐渐成为一定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定势(disposition),后者也就是杜尔凯姆所谓集体良知(collective conscience),它从社会心理等层面,为社会的整合提供了某种支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等曾被视为基本的社会伦理、政治关系,与之相应的则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等主流的道德观念,这些观念明显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历史印记,其历史局限是毋庸讳言的。不过,它们同时又总是被涵盖在仁道等普遍的原则之下,而在社会结构奠基于宗法关系的历史时期,这些主流的道德意识和信念对实现社会认同、维系社会共同体的稳定,又无疑提供了某种观念的担保。

相对于中国传统道德对仁道以及仁道的特定历史形态的关注,西方的伦理传统往往更多地强调公正或正义。西塞罗(Cicero)在《论义务》中,已把公正列为四种基本的道德意识之一,并认为这种道德意识的功能在于“将社会组合在一起”(holds society together), 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公正在社会冲突的抑制、社会秩序的建立等方面,无疑有其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西塞罗的以上看法,多少也折射了这种历史现象。公正观念与社会整合之间的联系,当然并不仅仅限于西塞罗所处的罗马时代,在近代社会,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这种联系。班哈毕伯(S.Benhabib)已指出了这一点:“资产阶级的个体需要为自己建立社会秩序的合法基础,当它们面临这一任务时,公正就成为道德理论的中心。” 简言之,在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换过程中,合法社会秩序的建立同样离不开公正等道德观念。

如前文所论及的,社会的整合关联着社会认同,从个体的维度看,社会认同除了对现有秩序合法性的确认、对共同体价值的肯定等之外,还涉及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理想、人生信念等;个体对社会的接受和参与程度,往往受到这种观念的制约。当个人处于所谓存在的孤独状态时,他常常倾向于从社会回到自我的封闭世界。

对社会的这种隔绝,并不仅仅是由于交往的障碍等而导致的与他人的分离,在更深的层面上,它亦与道德资源的缺乏相联系,这种资源包括积极的人生信念、对生命意义的正面理解、对存在价值的肯定态度,等等。对没有道德理想并以否定的态度对待人生过程的人来说,消沉、绝望、无意义感等往往成为其难以排遣的情感体验,而对他人的冷漠以及对社会的疏远乃至排拒,则是由此导致的逻辑归宿。

从一般的社会交往这一层面看,对他人利益的肯定、关心等,是社会成员能够和谐相处、社会共同体能够维系的前提之一;而这种与自我中心相对的行为趋向,在道德上又与利他的意识相联系。杜尔凯姆曾指出:“利他主义并不是如斯宾塞所理解的那样,注定将成为社会生活某种悦人的装饰物,相反,它永远将是社会的基础。我们怎么能真的离开利他主义?如果人们不彼此承诺并相互作出牺牲,不以某种强而持久的纽带相互维系,他们就无法生活在一起。” 这里所说的利他主义,并不一定取得抽象的理论、原则、规范等形式,而往往是以日常意识的形式存在,这种意识本身源于历史过程,如荀子所说,人只能在“群”(彼此结成一定的生活联系)的条件才能生存,对利益的相互肯定,无疑折射了这一历史事实;但它在形成以后,又构成了社会存在的观念条件。正是在后一意义上,杜尔凯姆认为:“每一社会都是道德的社会。”

道德的意识、观念、定势等,并不仅仅以精神的形态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活实践的不断重复,道德的意识往往进一步转换为制度化的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 以社会生活中常常遇到的借贷现象而言,在信用关系得到普遍确认的社会条件下,向人借贷便蕴含着如期归还的承诺。此处的向人借贷,首先是一个事实,但它又不同于自然条件下的事实,因为其中已渗入了“应当如期归还”这样一种义务的观念,而义务则涉及道德的领域。在这里,道德上的义务观念,已融合于社会交往中的制度化事实。广而言之,在社会结构中,当个人承担了某种社会角色时,他同时也就承诺了履行该角色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角色是一种事实,但这一事实同样蕴含了义务观念。孔子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便可以看作是对他那个时代特定的角色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概括。在此,义务的观念已渗入伦理政治的事实。

伦理观念向事实的渗入或制度化,从一个方面展示了道德与存在的联系:在制度化的事实中,道德已具体化为存在的实际内容。同时,通过融合于制度事实,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也获得了制约社会整合的一种现实机制。首先可以从行为秩序或行为的优先序列作一分析。个体在社会系统中往往承担多重角色、涉及多重关系,与不同角色相联系的行为,往往难以在同一时间中相互兼容。为了避免由此可能导致的冲突,便需要在义务及行为之间建立一定的秩序。帕森斯在谈到医生的义务时,曾涉及了这一问题。在职业这一层面,医生承担着医治、照料病人的责任,但作为家庭的成员,他又对其家庭成员负有义务。然而,在救治一位危重病人与陪伴家人这两者之间,前者无疑处于更优先的地位,正是这种优先性,使医生不会因为前去医院救治某位病人而无法履行陪伴家人的诺言,与家人发生冲突。 在义务与行为的这种秩序之后,不难看到道德观念的制约:救治病人的优先性,同时亦体现了人道观念的优先;这里同样可以看到道德意识向社会系统的渗入。而一般的道德意识和观念通过制度化,也进一步成为参与社会整合、避免社会冲突的现实力量。

在制度化事实的形态下,道德意识更多地以自觉的形式融入了社会系统。除了这种自觉的制度形式之外,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往往取得习惯的形式,并以此影响社会生活。相对于自觉形态的理论、原则、规范、制度,习惯与人的日用常行有更切近的联系,它常常以合乎自然的方式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作为社会化的第二自然,习惯无疑有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总是同时凝结了历史地形成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理学家所谓“洒扫应对”,便属于日常习惯性活动的领域,而在这种行为中,已渗入了履行基本道德义务(如尊重师长等)的内容。从道德实践的层面看,习惯也可以看作是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在思维定势、行为方式等方面所形成的自然趋向。就其与社会生活的关系而言,习惯本身又构成了以自然的方式组织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它使日常的社会生活无需法规、原则的人为约束和引导,也能够保持有序状态。正是通过凝结和融合于日常习惯,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从日常生活的层面,为社会整合的实现及社会秩序的建构和延续提供了一个方面的担保。

道德意识内含着价值的确认,事实上,道德意义上的“善”“恶”,与“好”“坏”等广义的价值规定便存在着历史的联系。 作为存在及其关系的肯定和确证,价值观念和原则构成了道德意识更为核心的内容。在其现实形态上,道德意识与价值观念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加以分离。以儒家的仁道而言,它既是一种道德观念(要求将人视为目的而加以尊重),同时又是一种价值原则(肯定每一个人都有其内在的存在价值)。与道德意识与价值观念的这种交错相应,道德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往往也和价值观念的制约联系在一起。共同的价值原则,往往成为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不同成员相互交往的基础,而社会的共识以及由此达到的行为协调,也同样离不开对意义、价值的共同承诺。帕森斯曾谈及基础科学研究的合法性以及对科学研究的社会支持问题。基础科学由于缺乏当下可见的效用,其存在的合法性(这种研究是否必要),及是否应给予支持,等等,往往成为问题。这里已涉及价值上的认同:确认基础科学的价值,并使这种确认成为社会共同体中的共识,这是基础科学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 这一事实从一个方面表现了价值观念对实现文化认同和达到社会共识(包括共同体内立场和行为之协调)的深刻影响。

共同体内的文化认同和立场协调,主要从价值导向等方面推进了社会的整合。基本价值原则与道德理想相互融合,同时又构成了合法性确认的根据。一定社会或时代的社会成员,往往是从该时代普遍接受的价值原则出发,对所处社会形态或秩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作出评判。合理(rationality)与合法(legitimacy)当然有其不同的意义域,但二者亦非截然相对,当我们在实质的或价值的,而非仅仅是形式的或工具的层面运用“合理”这一概念时,它与“合法”往往呈现某种相通之处。合乎一定时代的基本价值原则,诚然并不是合法性确认的唯一前提,但它却为确认既成社会形态合法性提供了一种支持,当缺乏这种支持时,社会系统的合法性便容易面临危机。在传统社会,权威主义的价值原则曾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根据;近代以来,自由、平等、正义等逐渐成为主流的价值原则,它们同时也成为社会体制合法性评判的依据:当某种体制被认为合乎这些原则时,其合法性便获得了辩护;而当二者被视为相互冲突时,这种社会的合法性往往便会受到质疑。合法性的确认是对该社会加以认同的逻辑前提之一,不难看到,在为合法性确认提供支持的同时,作为道德意识深层内容的价值原则也作用于社会整合的过程。

从动态的角度看,社会系统既以结构的形式存在,又同时展开为一个过程。当某种社会系统依然有其存在根据时,社会的认同无疑有助于该社会系统充分实现其固有价值。然而,当一种社会结构已失去存在理由时,向新的形态转换便成为更合理的历史趋向。与社会衍化的这一过程相应,广义的社会整合也展开为共时形态和历时形态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对既成社会秩序的维护,后者则体现于社会转换的过程之中。道德意识与价值原则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同样展示了两重向度。除了前文所论及的为既成社会秩序提供支持这一面外,道德意识与价值原则在社会变动时期也表现为社会整合的某种力量。在走向近代的过程中,个性解放、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价值原则和道德观念,往往成为凝聚、团结各种社会力量的旗帜,并激励人们为打破传统束缚、实现社会的历史转换而努力。在这里,道德观念和价值原则无疑以特定方式表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整合作用。

基于如上看法,我们很难同意杜威对道德理想、道德目标的看法。从强调当前(the present)在道德生活中的意义这一前提出发,杜威将一切道德理想及道德目标都视为一种梦想和空中楼阁,认为其“作用只是对现实作浪漫的修饰,至多只能成为写诗和小说的材料” 。杜威在这里似乎对道德理想采取了虚无主义的态度。他固然有见于道德在具体的生活情景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但却未能注意: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日常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本身已渗入了普遍的道德理想;如果仅仅停留于此时此地的经验情景而拒斥一切道德理想,则生活世界往往将被分解于互不关联的特殊时空之中,而难以实现其内在的整合。 fCO3GsSw3//b3lfFplUTIKzaSNGz02hsucEJo9ScfPxe+qzv6iBzOVWNsuqTxc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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