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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从价值形态看,道德意义上的善无疑是一种正面的价值。以善为目标,道德更多地展示了一种价值的追求。无论是古希腊的爱智者,还是先秦的哲人,其道德取向都内含着价值的关怀。道德与价值的这种联系,是就实质的层面而言。道德当然还有形式的一面,但实质的层面无疑更深刻地体现了其特征。

黑格尔曾认为,道德的观点主要是一种“应然的观点” 。在黑格尔那里,“应该”首先被理解为一种与现实相对的主观要求,以这一意义上的“应该”为道德的基本特征,似乎难以使道德的价值内涵和本体论意蕴获得适当的定位。维特根斯坦所持的是另一种看法,对他来说,要回答“为什么这是善的”这一类问题,便应当肯定上帝的存在。 类似的论点亦见于各种形式的宗教理论。这里重要的并不是以上帝为“善”的根据,而在于上述看法对道德领域中价值本源的关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某种本体论承诺。不过,尽管维特根斯坦以上帝为善的根据在逻辑上具有避免无穷后退的意义,但其中亦蕴含了一种超验的向度。由此出发,似乎很难把握善的真实意蕴。

道德本质上是人存在的一种方式,道德的本体论承诺以及对其价值根据的考察,不应离开这一基本事实。同样,追寻善的本源,也不能仅仅指向超验之域,而应当由超验的存在向人自身回归。这里的人,首先是一种具体的存在,他呈现出感性的形态(表现为生命存在),也有理性与精神的规定;既是一个一个的个体,又展开为类和社会的结构。略去了其感性、生命之维,人便只是抽象的存在;漠视其社会的、理性的规定,则很难将人与其他存在区别开来。当然,从不同的理论立场出发,哲学家们对存在的规定往往各有所重。功利主义以幸福为善的主要内容,而幸福往往又被还原为快乐,它所确认的,更多的是人的存在中的感性规定;义务论或道义论将义务本身视为无条件的命令,而其前提则是把人视为普遍的理性存在。如上的思维趋向,同时也以某种方式表明,人的存在内含多方面的价值向度:理论上的不同侧重,乃是以相关规定本身的存在为其本体论的根据。

以上分析表明,作为人的存在的方式,道德的价值根据并非外在或超然于人自身的存在。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善的追求在于实现人存在的价值。以这一视域为背景,则不难看到,伦理学与本体论是统一的:存在的沉思应当指向人自身的完善,而道德的追求则以人的存在为其本体论前提。 CzA/eDDzIr/YBGuPutVRfXWTSerRGHV6GXO8Ma6V0Lv3EqKD/b8lHsIUx3ugJP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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