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具有查尔斯·蒂利等西方学者所说的国家建构的意义。简要地说,国家建构就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与文化整合措施、活动及过程,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控制的政府或政权体系。因此,新中国必须完成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国家权力下沉,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社会。以国家为主导的法院司法活动既是实现国家权力下沉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权力下沉的客观要求。这也就意味着法院应当承担起国家权力下沉的基本功能。 x/kUEeqfHLAVlirS233o3NAXlcy8mtaWTQYqXSTwRd+KgIhvIiALhlsUYWyGi+m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