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以后,在欧美发达国家,以“社会中心论”为核心的自由民主国家模式成为一种主导型意识形态。然而,“社会俘获国家”“失败国家”和“弱国家”的现象大量存在,直接重创了这种主导型意识形态。与此同时,后发国家借鉴欧美国家模式的做法在实践中屡屡受挫也在客观上昭示了“社会中心论”作为一种发展策略选择的虚弱。 在这种背景下,提升国家能力,建构一个“强国家”的呼声愈来愈高。这种客观现实直接推动了国际学术界对于国家能力的研究,从而为国家建构提供理论准备。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人们愈来愈认为,以提升国家能力为核心的国家建构过程就是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加强基础性国家权力建设的过程。
(一)国家建构与国家能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能力下降或不足愈来愈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市民社会”概念复兴以来,西方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和市场之外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力量,并将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前提。在这种意识中,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是一种零和博弈的关系,即国家力量的强大会压制市民社会的发展,而市民社会要想发展就必须削弱国家力量。 20世纪80年代,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试图进一步加强国家力量,但是这种努力招致“撒切尔主义”和“里根主义”的强烈反对,以哈耶克为代表人物的新自由主义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受到了重视。缩减国家机构规模、减少国家职能成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的主导政策。 随着国家机构规模和国家职能的限缩,国家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下降。一方面,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行为进行有力制约,致使国家征税能力、组织和动员能力急剧下降。欧美国家甚至出现了市民社会“俘获”国家、经济财团干预或控制政府的情形。广大发展中国家则热衷于借鉴欧美自由民主国家模式,坚信国家力量的衰减有助于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这种国家理念不但致使市民社会朝着非理性的方向发展,而且使国家走向失控的边缘。弗朗西斯·福山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描述,他认为:“冷战的结束在巴尔干半岛、高加索地区、中东、中亚和南亚等地区留下了一群失败的、软弱无能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在索马里、海地、柬埔寨、波斯尼亚、科索沃和东帝汶,国家的崩溃或弱化,引发了骇人听闻的人道主义和人权灾难。” 另一方面,全球市民社会的力量渗透打破了人类生活的空间范围,分解甚至销蚀了国家主权,降低了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从而最终侵蚀了国家以下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确保社会免于暴力的防务方面的能力;二是维持货币的存在并使之成为可靠的交换手段、结算单位和保值工具的金融方面的能力;三是确保大量财富的某些收益能转到老弱病穷者手中的福利方面的能力。
在此背景下,各种“找回国家”“重建国家”“提升国家能力”的呼声不断,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提升国家能力、重建国家的措施。例如,尽管保守主义思想在美国有一定影响,但近二十年来,美国政府一直在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强调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始终要发挥“掌舵者”的核心作用。政府首先要敏锐把握形势发展和民众需求变化,找准方向,主动引导国家治理体系的调整与完善,然后做好顶层设计,推动相关立法,制定政策并贯彻落实。 特别是“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更是加大了以提升国家能力为核心的国家建构的力度和步伐。例如,它加强了对信息网络的监管力度,并提出以“在国家基础信息设施保护方面提升网络恐怖活动的可抗性”“在信息战方面进一步提高制信息权”和“从军事战场演化到全社会的信息战”为核心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
(二)国家能力的理论发展
各国提升国家能力、建构国家的努力推动了国家能力基本理论的发展。在比较政治学和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家建构在本质上是一种增强国家自主性的活动。这种自主性强调国家机器和统治精英可以在某种情形下违背统治阶级的长期经济利益而行动,或者是为创立一种新生产方式而行为的可能性。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实现其目标和意志的能力得到了增强。然而,国家并不是凭借其作为国家这一身份而是凭借其具有的力量来实现其目标和意志的。 因此,国家建构主要围绕国家能力的提升展开。对国家能力的理论认知直接影响着国家建构的水平和层次。
就国家能力的学术研究而言,我们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 但是,长期以来,学者们并没有对国家能力展开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直到西方经济学界探讨国家是否应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时,学者们才对国家能力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20世纪60年代,比较政治学和国际关系理论将国家能力作为一个重要范畴进行研究。亨廷顿认为,国家与国家的最大区别不在于政府组织形式的差异,即是民主还是专制,而在于国家统治能力的差异,即是否具有强大的适应性、内聚力、复杂性和自主性的政治体制,是否具有有效的政府机构和组织完备的政党。 阿尔蒙德和鲍威尔认为,国家能力是指一套政治体系在其存在环境中所具有的总体绩效,并用政治输出来衡量这套政治体系的所作所为。汲取、分配、规制、象征和响应是反映国家能力的五类行为。 尽管亨廷顿、阿尔蒙德和鲍威尔等人对国家能力的研究存在一定问题,如他们并没有回答为何一些国家比另一些国家具有更强的国家能力,但是他们的研究对后来的学者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现代化理念在美国式微,国家回归主义兴起。在国家回归主义看来,提升国家能力的核心在于提升国家摆脱市民社会对其进行限制和约束的能力,从而提升国家的自主性。国家回归主义论者认为,“作为国家能力的国家自主性主要体现为国家独立制定、实施公共政策的能力”,“国家的自主性越强,国家能力也就越强,反之亦然”。 斯考克波、米格代尔、福山等人是国家回归主义的第一代代表人物。斯考克波认为,既有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以社会为中心的分析往往将国家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或基本的社会经济利益冲突的战场,忽视了国家的自主性,从而无法有效解释政策失败、政治经济社会改革或者成功的革命。 因此,斯考克波提出“找回国家”的口号。在他看来,国家自主性是指能够确保国家不受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需求或利益影响,按自己意志去实现其目标的能力。国家只有具备这种独立实现其目标的能力时,才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为主体。 他认为,国家能力主要包括执行政策目标的能力、应对国内外矛盾和危机的能力等。米格代尔早年师从亨廷顿,他认为斯考克波的分析具有强烈的国家中心主义倾向,这种国家中心主义简单地处理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国家是“社会中的国家”,具有两面性,即作为统治者的国家和作为乞求者的国家。“一方面,它运用权威去驯服截然不同的信念;另一方面,它却同时从‘公意’中提取人们的忠诚。权威涉及获得民众的服从,而忠诚意味着取得民众的支持——通常是指自愿的支持。” 因此,人们应当分析社会结构对国家能力的影响。就国家能力而言,它主要包括渗入社会、调节社会关系、提取资源和以特定方式配置或运用资源这四大能力。 福山在综合斯考克波和米格代尔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建构就是要在强化现有国家制度的同时新建一批国家和政府制度,从而增强国家权力的强度。国家权力的强度越大,国家能力就越强。福山认为,尽管美国的国家制度是特意按照削弱或限制国家权力的思想去设置的,但美国绝对是一个非常强的国家,因为美国的国家权力的强度很大。
尽管斯考克波等第一代主张国家回归主义论者看到了国家自主对国家能力的基础性作用,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国家能力的组成单元,但是在林达·维斯、霍布森等第二代国家回归主义论者看来,这些研究并未深入研究政治机构在经济绩效中的角色定位、政府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国家在不同时代发生的变化等问题。 因此,他们主张从国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角度出发,研究国家能力这一问题。在他们看来,国家力量的内涵并非静态的,而是会随时间而改变,因此“强国家”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一个力量强大的国家应当是一个能够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种“治理性相互依赖”(governed interdependence)的制度性链接。 通过这种制度性链接,国家与社会经济权力行为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因此,他们认为协调能力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能力。
(三)国家能力理论的两个框架
通过上文的学术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国家能力理论包括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框架、国家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框架。我们可以从这两个框架来反思当下中国司法权的具体运作。
第一,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框架。国家能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框架。在“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之下,社会是“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和国家一样拥有自己的权力中心和运作法则。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具有空间式的、力量对应的、横向关系结构的关系。 现代法治就是建立在“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之上的一套制度治理体系,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个体自由,防止国家随意侵入市民社会以及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公共领域。但是,国家能力理论认为,“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法治,将国家与社会简单对立起来,过分强调以自主性为核心的“专断性权力”,忽视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渗透性权力”对于国家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因此,国家的自主性是一种嵌入社会但又保持自主能力的“嵌入自主性”。相应地,国家建构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自上而下、国家中心的建制进程,而且是通过国家与社会关系具有正和博弈性质的若干制度建构,在二者的良性互动中得以强化” 的过程。一个具有较强国家能力的国家既能够有力回应社会需求,又能够积极推动社会变革。国家与社会并不是两个完全隔绝的系统,它们之间会不断发生碰撞与交换、压制与反制。
第二,国家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框架。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框架解决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外部关系的问题,而国家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框架解决的是国家内部关系的问题,强调的是法律与政令能够在国家科层体系中得到有效传递。王绍光所说的“基础性国家能力”中的“统领能力”就包括国家机构之间这种协调和沟通的能力。 就中国司法而言,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党和政府的手中,并且深深地嵌在整个党政运作机制中。法院和其他部门一样,都需要承担国家政权建设职能,并不断地利用司法的话语来为政府“再生产”其合法性。 因此,从国家建构角度看,要想理解中国司法活动,提升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须将法院放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从机构之间的关系角度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