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构(state making或state building),简要地说,就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与文化整合措施、活动及过程,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合理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监督管理的政府或政权体系。一直以来,中国司法都是实现国家建构的一种重要方式,承担着国家权力下沉以及重塑国家权威的政治功能。因此,中国司法具有强烈的“嵌入性司法”的色彩。 近些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国家建构的角度研究中国司法权的运作。特别是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学者们从提升国家能力的角度思考法院的职能和司法权的具体运用,并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引用一些西方国家建构研究方面的经典文献。但是,这些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忽视西方相关国家建构理论提出的具体背景与所要解决的具体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这些研究往往认为国家建构的本质在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国家法治化。这种国家法治化的过程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其实,西方之所以提出国家建构理论,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分强大的市民社民侵蚀了国家能力。这一理论不仅强调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而且强调现代社会自身的转型。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建立在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分基础上的法治进行反思和提升。第二,具有强烈的建构性色彩,缺乏从国家建构理论出发,对中国当下的司法进行反思性研究。这些研究往往从国家建构的理想模型出发,对当下的司法改革提出“应当如何”的具体要求,却忽视了研究作为国家建构对象而存在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中国司法的具体影响。第三,这些研究大都还停留在“国家建构”“国家能力现代化”这类语词的表面,对国家建构理论的主要内涵缺乏深入研究,没有完全展现国家建构与中国司法之间的内在勾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