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面临的一个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巩固政权、治理国家。就中国共产党而言,使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社会是巩固政权、治理国家的首要前提。只有将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改变清末、北洋政府乃至国民政府时期的多元权力格局并存之局面,才具备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监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以废除“六法全书”和贯彻婚姻法运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革命以及整党运动是完成国家权力下沉的重要方式,在事实上削弱了过去的多元权力格局,改变了之前官僚化的正式权力与基层社会的非正式权力并存的格局,从而将纠纷解决的权力完全集中到国家手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从根本上改变了自秦以来“王权止于县政”的权力格局。
(一)土地改革与国家权力的下沉
如上文所述,民国时期不能实现政府权力下沉除了政府自身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乡绅势力、宗族权力等从非正式运作状态走向全面的“经纪化”。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掌握政权之后,就要消除这些权力,土地改革是重要手段之一。
1948年5月,毛泽东针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现实情况,提出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工作:第一,进行乡村情况调查;第二,组织、改组或充实贫农团和农会,发动土地改革斗争;第三,按照正确标准划分阶级成分;第四,按照正确政策,实行分配封建土地和封建财产;第五,建立乡(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选举三级政府委员会;第六,发给土地证,确定地权;第七,调整或改订农业税(公粮)负担的标准等。 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土地改革是“政党下乡”、重组基层的重要体现。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的最大区别之一。尽管国民党初步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官僚化的政权体系,但是这个政权体系是一个精英化的政权体系,而非群众性的政权体系。中国共产党抓住了国民党的这一弱点,通过自下而上的底层革命,从根本上改革了精英统治的权力结构。按照徐勇的分析,这场底层革命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他认为,土地改革之所以有助于实现国家权力下沉,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土地改革不仅仅是一场经济革命,更是一种政权基础的重建。通过土地改革及相伴随的清匪反霸,推翻实际控制乡村的地主势力,从而将千百年以来实际控制乡村的统治权第一次集中到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来”。第二,“土地改革在给农民分配土地的同时,也增强了农民对政权组织的认同,使农民第一次具体意识到这一政权是属于自己的。民国时期赋予农民以抽象的民权地位得以实现,并增强了中央权力对农村基层的渗透能力。作为土地改革的领导者之一的杜润生深刻地指出,土地改革是‘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第三,“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组织和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一通行等诸多好处”。第四,“通过土地改革,不仅政权组织第一次真正地下沉到乡村,而且摧毁了非正式权力网络的根基”。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为农民提供了实惠,从而换回了人们对社会与政治秩序的接受。这也就是王国斌所说的“物质利益控制手段”。
为了实现土地改革的基本目标,表明国家权力下沉的决心,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7月20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在县一级设立人民法庭,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一方面,县级人民法庭的设立本身所具有的符号意义在于,国家权力从省一级下沉到更为基层的县一级。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深受马克思列宁主义影响,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司法机关是专政的武器”等。因此,县级人民法庭的设立也就意味着国家对基层控制的加强。
(二)法律革命与国家权力的下沉
如果说土地改革是从经济上、政治上瓦解乡村社会中非正式权力网络,那么废除“六法全书”、贯彻婚姻法运动则是要从法律观念层面进一步瓦解旧制度、旧观念对国家权力下沉的阻碍,从而实现“意识形态的控制”。
国民政府时期建立的“六法全书”体系是中国法律文化全盘西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在中国共产党看来,一方面,“六法全书”偏离基层日常生活甚远,是一种官僚文化、“老爷文化”的体现。另一方面,自力更生不但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同时也是取得社会主义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 自力更生使中国人民摆脱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双重压迫,它具有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催人奋进的战斗力。自力更生不但要体现在经济与政治实践上,也要体现在文化实践上。“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旧文化,中国共产党必须将其抛弃。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到底的决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试图通过自力更生寻找到法律发展道路的决心。“六法全书”被废除以后,人民司法应该以人民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通过这样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与意识形态在基层社会得到了体现,从而有助于实现国家权力下沉之目的。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1年9月,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就贯彻婚姻法发布了一系列指示。1951年冬,中央与地方政法各部门对婚姻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运动。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如此重视婚姻家庭领域,其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家庭领域是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最深的领域之一。自新文化运动以来,儒家文化就被认为是掣肘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所要营建的文化是一种平民文化、大众文化;而儒家文化是一种家父文化、士大夫文化。因此,中国共产党重视婚姻法并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表明其要与传统儒家文化决裂。婚姻家庭领域是民众最为基本的生活领域。倘若在婚姻家庭领域能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那么国家权力下沉到其他领域就不会存在多大问题。在儒家文化中,家庭是家族的基本单位,家族首领往往具有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这种格局在维护地方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有可能阻碍国家权力的下沉。更为严重的是,家庭乃至家族之间以包办婚姻 为联姻方式能够进一步壮大家庭乃至家族势力,从而构成对国家权力的威胁。在中国历史上,“以家庭来对抗相邻村社、以相邻村社来对抗城镇、用省的联合或方言地区的联合以对抗民族……以圈子套圈子式的联合来确定如何行事,这些类型的例子是不少见的” 。中国共产党通过强调自由婚姻,坚决反对父权、夫权,从文化和思想观念方面消解基层与中央进行对抗的力量,从而使中央与基层紧密联系起来。
(三)整党运动与国家权力的下沉
及时、主动发现党内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有力纠正是中国共产党战胜国民党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共产党在进行土地改革、实行文化下乡的同时,也积极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1948年5月25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中提出,要实行初步整党。1951年2月21日,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向党内通报整党建党等八个问题。1953年1月5日,毛泽东在为党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中指出:“中央认为山东分局这样集中地暴露党政组织中极端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很多坏人坏事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是很好的,是完全必要的。这件事应当唤起我们各级领导机关的注意。” 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种领导艺术, 而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是实现这种领导的前提。1953年的司法改革就是整党运动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次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使它从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纯洁起来,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有系统地正确地逐步建设和健全起来,以便完全符合于国家建设的需要。” 司法改革批判了“旧司法作风”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不走群众路线,不和群众打成一片,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党与人民政府的政策根本不关心。 整党运动以及1953年的司法改革增加了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从而有利于解决国家权力下沉的合法性这一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解决了国民政府在进行权力下沉过程中遇到的“内卷化”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