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纯公共科技产品,如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等,一般而言,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不能由市场来提供。因为市场通过买卖提供产品和服务,需要利益边界界定非常清晰。而纯公共科技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了市场机制不适于提供纯公共物品。非竞争性是指新增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共物品按边际成本定价,私人部门就不会得到他所期望的最大利润。 同时,从非排他性角度而言,消费者不会自愿花钱消费,产生“搭便车”现象。
对于准公共科技产品,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不言而喻,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或市场提供方式或者混合提供方式。准公共科技产品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但同时具有排他性;另一类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第一类产品,可以由政府或者市场提供,最终取决于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损失同收费成本和收费效率损失的对比。第二类产品,当外部效应很大时,可视为纯公共物品,采取公共提供方式;当外部效应一般时,通常采取混合提供的方式:一部分由政府提供,一部分向使用者收费。
事实上,随着科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准)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并且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化,在许多方面,政府、市场以及第三部门任何一方,都很难独自承担(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准确定位公众对(准)公共产品的需求,并进行高效的生产和管理,(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即一种相互协调、多中心、优势互补的(准)公共产品供给机制逐渐兴起和发展,PPP模式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事实上,单就政府与私人企业为生产准公共科技产品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言,研发领域中政府对私人部门的资助(简单公私合作)早已经存在,主要表现为各国政府为大量的企业研发活动提供直接的财政资金支持,如国家科技计划向企业开放并给予研发费用补贴。在这些研发项目中,政府与私人企业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但是,两者的这种合作关系通常是松散的、短暂的运行规则较简单,无法适应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对重大准公共科技产品的迫切需求以及研发活动复杂性的不断增加。
随着世界各国在战略性领域科技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社会需求的快速发展,公众对有关经济发展关键和战略领域的创新与技术开发需求(如信息技术、航空技术),以及对有关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的创新与技术开发需求(如环保、健康),变得越来越迫切。这两方面的创新与技术开发在竞争前研发阶段的外溢性较大(主要是产业共性技术),具有典型的准公共科技产品特性。但是,研发活动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如技术开发中不断增加的科学内容、持续创新中对外部知识的不断依赖,以及大量跨学科知识与技术的应用、开放式创新趋势等,都使得满足这两方面竞争前研发需求的难度和风险大大增加,对相关研发活动的组织、投入、参加方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组织上,需要更加有效的组织机制,来保证国家与产业的共同需求能够得到及时和准确的反映,相关长期研发战略与研发计划能够有效设计,并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有效组织研发资源,保证研发项目在执行与协调上能够高效运作;在投入上,需要引进更多的公共与私人资源,并使大量关键研发资源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研发领域聚集;在参加方上,需要行业中大量各种规模的企业共同参加,同时需要产业部门与公共研究机构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
科技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涉及科技公共物品的生产方式问题,因为科技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生产,即所谓公共生产,也可以由私人生产, 政府来购买。
值得注意的是,科技公共物品的生产方式和提供方式并不是一回事,两者可以形成多种相互交错的组合:有些科技公共物品是公共提供、公共生产, 如国家科研机构提供的科研服务;有些科技公共物品是公共提供、私人生产,如政府部门从私人企业采购具有公共利益的疾病疫苗就属于这一类;至于公共生产部分收费或私人生产由政府给予补贴的混合物品,则属于公共生产、混合提供或私人生产、混合提供。
为了进一步分析科技公共物品的生产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科研事业单位的地位、性质及其和财政的关系略作分析。科研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科技、研发、科普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在某些领域,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但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者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
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科研事业改革不应采取以完全市场化和竞争化为目标的单一模式,应分门别类,采取不同形式,分类改革,分类管理。
一是高度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支撑力不够的问题,推动公益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加大支持力度。
二是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向企业化方向转制,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
三是对于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四是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科研任务。
将公共品的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是20世纪后半叶公共品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20世纪80年代欧美各国对公用事业实行“再私有化”实践的理论基础。将公共品的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的思路是:公共品所需费用仍主要由政府通过税收筹集,但政府将生产环节“发包”给私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并通过各种手段对公共品生产者进行监督,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公共科技产品的提供和生产也可以遵循该区别对待的思路。
当然,承包公共品生产业务的私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除了从政府手中得到税收融资外,往往也通过使用者付费的途径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有时仅是象征性收费)。但是,承包公共品生产业务并主要依赖政府税收融资的私人企业和组织,与完全依赖使用者付费来为公共品融资的私人企业和组织,在行为上有本质的区别。按照公共科技产品提供的“政府—市场”二分法,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提供。从理论上讲,政府将公共品生产“发包”的做法属于政府采购的一种类型,经济学中对这一环节的研究主要涉及“委托—代理”框架下的激励理论。
但“委托—代理”理论本身并不能解释:政府为何会选择将公共品生产环节承包出去?通常的解释是:公共部门在公共品生产方面往往效率低下。如斯蒂格利茨曾归纳道,软预算约束、人事制度、官僚追求组织规模最大化行为等,都成为导致公共部门生产效率低下的原因。
此外,一些经验研究表明,政府采取承包制而非亲自生产与许多其他因素相关,例如,地区人口规模与公共品生产承包制之间呈现“U”形关系,也即小城市和大城市采取承包制比较多,而中等城市采取承包制则比较少。
然而,仅仅指出公共部门生产公共品的低效率,并不一定意味着作为承包者的私人部门就一定高效率,因此不足以解释政府将公共品生产环节外包的做法。对公共品生产环节外包的现象给予充分的解释,需要一个包含消费者(同时也是选民)、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在内的完整的理论框架。
将公共科技产品提供主体和生产主体区分开来,并不意味着提供主体就只能是政府,也并不意味着生产主体就只能是企业 或者科研机构等。公共品提供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各种非政府组织(如盖茨基金会);同样,生产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因此,科研公共品的提供主体和生产主体都是多元化的。
面对现实中多元化的公共科技产品提供主体和生产主体,首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会产生多元化?上面提到的政府将公共品生产环节外包的做法,相当于将生产主体多元化。然而,提供主体也可能是多元化的。因此,对多元化的完整解释,必须同时考虑提供主体和生产主体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