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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教义学的知识及方法贡献

目前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这场争论还在持续,加入其中参与论辩的学者越来越多,其在学术界所产生的影响也愈来愈大。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这场争论看成十多年前中国法学界对于法学自主性之争的延续。在第一章中,笔者已经就这场争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做了简要的交代。本章将继续以该学术论战作为讨论线索,尝试为法教义学在未来中国法学发展的格局中找到适合于自己的位置。恰如一些学者所宣称的那样,未来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将仍旧是由日渐式微但有重生之势的政法法学、举足轻重但边界模糊的法教义学和发展势头愈加猛烈的社科法学这三个部分所组成的,同时由于法教义学自身边界的模糊必然会慢慢淡出法学研究的舞台,即使我们还能够看到一些所谓的“法教义学”,它们也只是一种被装扮的而非真正的法教义学。 果真会如此吗?法教义学在未来是否真的像有的论者所言会丧失主导性地位,乃至最终被取代?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是必须要回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这场争论之中来。

首先,非常有意思的一点是,这场争论几乎完全是在法学内部进行的,而很少看到有法学圈以外的人士(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参与。从人员的构成来看,社科法学的倡导者基本上都是法学院的学者们,他们大多都是正儿八经的法学科班出身,所接受的也恰恰正是法教义学(或者传统的法条主义)式的教育,至少在法学本科阶段是这样的。我们看到,教义学训练出身的学者转向社科法学令人多少感到有些别扭,恰如一位训练有素的民法学者大力地呼吁民法学应转向社科法学一样多少会令人感到费解。同时,笔者还注意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德国是公认拥有十分发达的法教义学传统的国家,然而却出现了法教义学不断衰落的现象:“一方面市面上是汗牛充栋的法教义学著述和文献,而另一方面则是理论的贫乏,不仅教科书出现了‘去理论’的倾向,连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越来越少地引用理论。” 因此,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到,法教义学正在经历着一个走向衰落的过程。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法教义学会一直、持续地衰落下去,乃至最终被社科法学所完全取代?剥离了法教义学的法学可能会是什么样的?而以上正是本文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个被普遍忽略的事实是,法教义学在我国兴起和发展的时间并不算长。也就是说,学者们(尤其是法教义学的批评者)不可简单地将“中国法教义学”与“某(比如德国)国法教义学”等。同样的道理,从发展的进程和水平上来看,中国的社科法学与美国的法律与社会科学 虽然有渊源关系,但二者相比尚有很大差距。那么无论是以美国的法律与社会科学来指责中国的法教义学,还是借美国的法律与社会科学来诘难德国的法教义学,从而将得出的判断或结论直接拿过来批判中国法教义学,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中国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争论只有立足于本国法学发展的实际,才能展开真正富有意义和卓有成效的对话。在本章中,笔者将继续为这样一个命题进行辩护,即法教义学尽管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和局限,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仍然构成法学的核心。正如熊秉元教授主张:“1960年法经济学出现以前,教义法学已经存在数百年;之后,即使经济学者进驻法学院,依然有相当比例的法学院,几乎完全不受影响;半个世纪过后,主流还是教义法学。” 想要在理论上证成上述主张,需要深入到这场争论的背后,发掘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各自立场和性质范围,澄清二者之间的核心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它们在未来可能的合作空间。 2e+PUZ72b0MAQ0ufmrlRa6giuLq/Orwq+ltnx+SyrbnKsv8NSOOgOTbuQ44nsj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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