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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章小结

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去评判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更不能基于纯粹主观的想象和偏好去支持或反对二者中的任何一种。法学研究理应对各种研究进路保持开放,只有“百家争鸣”方能实现“百花齐放”。法学研究的竞技场上如果只有一种法学(社科法学、法教义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学)的影子,那也不过是自娱自乐罢了。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学,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人只能在它们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二者仍然有着十分广阔的合作基础和交流空间。因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都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学知识,并在各自的知识范围内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司法实践,未来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发展都应当面向实践,发掘那些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案例并对其进行评注或分析,而这种评注或分析一旦能够流行起来,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判决说理,从而实现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沟通和互动,这才是法律学者的真正使命所在。如果偏执地陷入到底哪一种法学是正统法学,哪一种法学是边缘法学的争论中,最终会堕入一种宏大的话语或修辞之争,实属无聊也无益。

由于本章所关注的是近年来学界持续升温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而这一争论从根本上提出了法学自主性的问题,尤其是社科法学所引领的跨学科研究(台湾学者称之为“科际整合” )不断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的方法引入到法学内部,在让人们充分认识到法学的不自足性的同时,也不免激起人们的思考,即对法学的这种开放性的改造是不是有点“开放过头了”?恰如颜厥安所指出的,“法学这种实践之知,绝不可能孤立,也不应该封闭,但却绝对有其独立运作之逻辑,对法学狭隘性、自足性的反思与批评,决不能以牺牲法学的独立性为代价”。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各有其运作的合理逻辑,法教义学无法取代社科法学,反过来社科法学同样也无法取代法教义学,二者毋宁是一种相互竞争而又相互协助的关系。今日法学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均已承认法学之开放性与实践性的特质,并尽力对自身做出某些调整以适用急剧变化的法律实践。法教义学作为一种传统的对于法律问题之问答的学问,尝试着将价值判断包容于体系化的解释和推理中,以期对实践中频繁发生的疑难案件给予回应。

与此同时,社科法学在更大程度上革新和影响了中国的法学教育,今天在大多数法学院里都开设了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课程,相应地对于法律现象的跨学科研究在学术市场上也颇受欢迎,能够娴熟教授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文学的学者在法学院里也很有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社科法学是由苏力教授发起和引领的,他本人则更多地受到美国的霍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波斯纳等人的影响,而在中国法学界“年轻一代的社科法学者,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或虽不是北京大学毕业,但明显受到苏力的影响”。 这其中不免有存在学术产品之市场产出便利性的原因而有意跟风或模仿的嫌疑,并且社科法学还尚未从根本的层面上反思中国法学是否、为何以及如何面向社会科学。此外,即使在社科法学内部也纷争不止,尚未达成基本的学术共识,形成自成一体的知识体系以及共同的学术方法。说得透彻一点,社科法学学者不过是将“美国的法律和社会学运动”和“芝加哥的法律经济学”搬到了中国的法学场域中,并进行一种刻意的模仿和学习,这种法学之根是否真的像有的学者所主张的那样是“面对中国的法学” ,或许只是某些学者的一厢情愿,有待社科法学者给出更为精准的论证和辩护。

美国今天的主流法学并不是法教义学,而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社会分析乃至法律的政治分析,但是近些年美国学界也开始对这种跨学科的法律研究进行反思,他们讨论的问题是“在非精英法学院要不要进行跨学科的教育”? 同时即使在拥有强大法教义学传统的德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改革的不同方案引发了一场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激烈争论……对法律者而言,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社会科学课程并非是通向更好的法律教育的可行之路。由于社会科学的材料浩如烟海,其涉及的对象必定是无边无际的。可见,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社会科学的风险在于,学生学到的可能是一知半解的社会科学” 。由于社科法学专长于对经验材料、因果关系以及后果的考量,在法学教育上也倾向于时刻保持对法律条文的偏离或批判,如果法科学生在长期的学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即动辄就批判法条甚至否定其效力,其实对于实在法的损伤甚大,韩世远教授对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相关评价值得反思:

我们有时也会见到这样的情形,有的法学教师喜欢说中国法这里不好、那里不行,中国法落后,不如外国法。老师的言谈又影响到了学生,以至刚入大学校门不久的学生都跟着对新近出台的立法品头论足,一副指点江山、挥斥方遒的派头。如果这样的风气盛行,将会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对于我们的法律,如果习法之人都不尊重,将来又如何很好地应用?敬法者始能成为护法者,法律一旦成为法律,就意味着权威,就必须得到尊重,学习之时,当有敬畏之感。学习的路径应当是由解释论入手,学习的重点也是在于解释论,适当兼及立法论。在这里,我们尤其需要强调解释论,重视解释论。毕竟,我们所要造就的法律人才,更多的都是要走上应用法律的岗位。

法学教育的问题根源可以追溯至法学研究,一旦法学向跨学科的研究进路开放,法教义学将不可避免地与主要源自多范式主义的障碍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不稳定性条件相冲突。 除了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之外,跨学科的研究向法学引入其他科学知识,“固然会增强法学论证之力量,但是由于此等论据之性质相同(都是事实性论据),并因此无法形成‘决定性’的法学论据。所以一位拥有生物学高级学位的人,即使学过法律,并不一定必然会比一位只拥有生物学常识,但饶富法学素养与经验的人,更能提出良好的法学主张与论证” 。对法律进行跨学科分析和研究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并不是可以任意地、无限度地超越法律的疆界,同时也不要求法律人必须是一个精湛的社会学家或者经济学家,“许多所谓的法社会学研究,通过对社会行为的研究来否定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强调‘写在字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的区别,但他们的研究实际上看到的不过是行动中的个人,或者个人的行动,哪里又看得到什么法律呢?” 如果缺乏或者有意疏忽必要的法学训练,而偏执地扎进社会科学中无法脱身的话,仍然难以做好这种跨学科的研究。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看到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合作可能,前文虽然已经多次强调二者均可生产和提供法律知识,但是仍需注意到它们所生产的知识在性质上是有差异的,法教义学试图掌握法律的文本意义或法律在法院裁判中的意义,并将其体系化以获取融贯的法律知识,对于实务法律人而言,法教义学是不可或缺的必要知识。跨学科的法律研究则试图将法律置于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中来理解,对于实务法律人虽非没有帮助,但其帮助常常是间接的,通常有赖法教义学的中介。 同时在法教义学面对不确定概念、概括条款以及法律漏洞之时,法教义学必须向社科法学保持开放,后者的介入可以帮助前者解决这些难题。如果说法律人正沉迷于“中国法学何去何从”的难题时,如果说法律人在面对来自社科法学的外部批评以及日益复杂的实践面前而险些要放弃法教义学之时,我们不妨聆听一下来自凯尔森的忠告:“指向具有规范性意涵之法律科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可以通过法教义学已经存在千年之久的事实得到证明,法教义学满足了法律人在知识上的需求。我们没有理由忽视这一正当性需求,更不能放弃此种法教义学,或者以法律社会学取而代之,正如宗教心理学或宗教社会学不能取代宗教教义学一样。只要有法律的存在,法教义学就一直存在着。” 因此,一言以蔽之,未来寻求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合作才是真正具有建设意义的发展之道。 Du7bfbKguJg5o7aYdgujp/vmJaGoqYDvsEUvqNUMLOyCmckGTTClYwCZXHM2zz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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