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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百多年前,霍姆斯大法官曾预言:“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现在可能属于严格恪守法条的研究者,而将来必定属于那些既掌握统计学知识又精通经济学的法律研究者。” 尔后,布兰代斯大法官又发表了内容大致的观点,“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的公敌”。 而这些表态的确在某种程度上被美国后来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以及当下蓬勃发展的法律经济学所证实。十多年前,苏力教授就看到了中国法学从“政法法学”(以经典政治学为理论资源,运用具有高度意识形态的法律话语讨论关于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到“诠释法学/法教义学” (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注意研究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再到“社科法学”(借用其他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历史根据、制定法的实际运作状况及相关制约条件)的转变,并且认为“部门法的研究中都很难以法条为主导了,也不是以诠释为主,而是必须高度关注现实的制度变迁”。 可如今,中国法学的现实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吊诡的是,当年被苏力教授列为社科法学家名单中的某些学者,如今却是在法教义学领域产出了大量研究成果的杰出代表。

法教义学所关注的主要是实在法(规范)的适用,即使在拥有强大的体系性法学发展传统的德国,也面临这样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市面上是汗牛充栋的法教义学著述和文献,而另一方面则是理论的贫乏,不仅教科书出现了‘去理论’的倾向,连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越来越少地引用理论。” 数年前,德国法学界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不少德国学者也开始反思法学的自主性。与此不谋而合,当下中国学界也掀起了一场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各自性质、范围、知识竞争以及对话空间的争论 ,甚至在部门法学内部这种争论更为激烈。 这一争论从整体上来看呈现出了一种对立的局势:法教义学学者主张应当重视对于实在法的解释和研究,以便让我们的思考和推理更加规范,进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加稳定和具有可预测性。与之相对,社科法学学者则认为我们对法教义学不应抱有太高的期望,应当重视司法实践中后果导向式的思维,即先有(预测性)结论(预判),然后再回过头去寻找法律(找法),最后运用修辞来使这一结论正当化。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也可以归纳为“基于法条主义的顺推法”与“后果主义导向的逆推法”之间的对立。

这两种对立性主张的一个典型例证,便是中国法学界新近关于法律人思维的讨论。苏力教授主张“法律人不能沉湎于纯粹由概念和规则所编织出来的天国,而应当在实践中慎重考虑社会后果,善于运用各种社会、政治的知识与经验,最终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行为”。 简言之,就是法律人要学会“超越法律”和善用“后果考量”。而与此相对,孙笑侠教授则认为法律人在“进行社会后果考量时,不能夸大‘超越法律’的功能和意义,不能以普通法系的特有方法遮蔽和否定成文法系法教义学方法中原本已然存在的‘超越法律’的功能,更不应否定法教义学上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法”。 孙笑侠和苏力之争的焦点固然是针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但支撑二者观点的内在知识和理据仍然是关于法学之性质的争论,是其身后所代表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个阵营之间的争论。无论何时,法学都不能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建构,它也是一种实践之学,法学必须向社会实践开放并为后者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然而,我们在当代中国常常看到的是,“当实践真正需要智力支持的时候,法学却并不在场。面对疑难的个案,几乎所有的人都显得手足无措” 。就此而言,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均有其自身的知识秉性、思维方式和适用范围,论者不可简单地在二者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本章的主要工作,就是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主线,从法理论的视角检讨这一争论。 rPByGndz1ZzZCy7L1byyVc+KDlovz76ce3Uq02+taccEeFHqc+VvkR/qt3p/0h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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