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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7年的一个春日,我枯坐在港岛薄扶林道香港大学图书馆里。透过霏霏细雨编织出的水帘,眺望窗外青翠的树林,我第一次想到古今中外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文学与犯罪,犯罪以及连带的高雅或低俗,严肃或不够严肃,学术或不够学术的种种话题,考虑将“罪”作为研究对象的可行性。我开始阅读这方面的中外书刊,并从某些类型小说入手,开始时断时续的写作。

“罪”是人类生活中一个古老的话题,是一个文学中的永恒母题,由此衍生的“罪与罚”以及它的延伸“犯罪-探罪-罚罪”则是新意迭出的主题。

究其实质,人们不难看出所谓“犯罪”是法律意识产生后人类的一种不被认可的出轨行为,是对某种禁忌的触犯。人类开始群居后人际交往增多,人际关系渐渐复杂。社会分层后,贫富差距必然导致社会出现等级。人们的经济地位决定他们的社会地位,客观存在的不平等阶级地位使潜伏在人们主观意识中根深蒂固的愤懑、嫉妒、仇恨等负面情绪萌发,这些“人之常情”必然导致大体可归结于“谋财害命”之类的犯罪。

自文学产生之日起,文学作品中对有关犯罪起因、过程与结果的描写便绵绵不绝。而社会学范畴内的犯罪学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源于1885年意大利人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1851—1934)创造的专有名词“犯罪学”。相比之下,文学中的“罪”母题根深叶茂,源远流长。这充分表明文学内涵丰富,虽然源于生活亦可以超越生活。与属于行为科学,势必影响惩罚力度的犯罪学比较,作者在文学中对有关犯罪的种种描写只是直接的反映(reflection)或隐曲的折射(refraction),是坐而论道,不涉及现实,最多仅会引起读者的认同或反对。

犯罪、揭露犯罪、惩处犯罪,在作品中或部分或全体呈现,不仅是侦探小说、公案小说等犯罪文学中不可或缺的情节,也见诸建构在矛盾冲突基础之上的许多文学作品之中,它们并不完全依照历时性的逻辑呈现。诚如T.S.艾略特(Thomas Stearns Eliot,1888—1965)所言,“艺术不会进步,艺术的题材亦不会完全相同”。因此,考察以“罪”为母题的文学及其规律,研究者必须历时性与共时性并重,全面评估作品。

我意欲从不同角度审视文学中的犯罪,以一些中外文学作品作为素材,探讨由前现代“罪与罚”主题延伸出的现代与后现代时期的“犯罪-探罪-罚罪”主题,以及呈现方式。不言而喻,所有文学理论均受到历史与文化的制约,因此无法不加区别地用于所有作品。讨论作品时,我会考虑理论的适切性,却无意出于主观意愿褒贬某一学说。

我会涉及作为某种思维方式的、广义的意识形态,却无意借助文学研究从正面阐释或反面影射现实社会问题,探究司法层面上的犯罪学理念。换言之,这是一项文学研究。犯罪文学涉及古今中外文学的诸种文类,特别是小说与戏剧,诸如源于欧美的犯罪小说、侦探小说(在不同语境中有时被视为犯罪小说项下的一个分支,有时与犯罪小说并列)、间谍小说(跨国犯罪或一国对另一国的犯罪)、犯罪纪实(根据耸人听闻的真实案件演绎,如英国的“开膛手杰克连环凶杀案”、中国澳门的“八仙饭店灭门惨案”)、中世纪的复仇剧、中国文学史上的说公案以及由此孪生的公案剧、“反特小说”等由侦探小说派生出的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现当代警探小说、描写蒙冤入狱或罪有应得的囚犯狱中生活的“大墙文学”,等等。

鉴于本书涉及犯罪文学项下的侦探小说甚多,我深感有必要在此为这种欧美小说中的“次文类”(subgenre)在中国的接受问题表明态度。

现代侦探小说创造性地拓展了传统欧美犯罪文学中有关侦探活动的片断,试图证明纷乱的世事自有其规律与秩序。它在欧美获得长足发展,并对近现代世界文学的演进产生过广泛而且深刻的影响。究其原委,侦探小说的繁荣反映出欧美人在人本主义基础之上执着探求真相、追求真理的文化积淀。纵观苏格拉底以降西方哲人的成就,几乎无一不与孜孜求真的坚韧与智慧相关。

19世纪末,周桂笙等翻译家基于对文学形式“旧者有尽,新者无穷”的认识,将侦探小说介绍到中国,受到众多读者的欢迎。此后程小青等中国侦探小说家借鉴外国作品,创立中国侦探小说并将其发扬光大。但是,或许囿于文学研究传统的二分法习惯思维,或许受“文以载道”的传统文学观念影响,中国文学研究界仍将侦探小说归入通俗文学,视为雕虫小技。百年以来,侦探小说及侦探小说读者甚夥,研究者及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

的确,侦探小说本是一种使读者在逃避现实中获得心理愉悦的“俗文学”。孔子、亚里士多德、贺拉斯等中西先哲均肯定文学的消遣娱乐作用,这毕竟是文学的一种重要功能。由于某种自幼确立的道德伦理观念的约束,或因为惧怕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或囿于生存环境的限制,侦探小说的读者终其一生也难以亲身体验自己由衷向往的罪犯或侦探的生活。“知不可乎骤得,托遗响于悲风。”他的所谓“逃避”并非希冀逃离生活现实,他阅读侦探小说时或许深怀体验更有意义、更充满激情的生活的隐曲愿望。类似于福克纳(William Faulkner,1897—1962 )的《喧哗与骚动》(The Sound and the Fury,1929 )或海明威(Ernest Heming way ,1899—1961 )的《老人与海》(The Old Man and the Sea ),侦探小说展现某种非常态的,特定时空中的生活,远比读者相对枯燥乏味的现实体验更激动人心。虽然他或许永远无法体验作品中人物的经历,在阅读侦探小说时神飞天外,驰骋八荒,沉溺于白日梦中亦无伤大雅。在文化专制主义已式微的当下,今人似应对此类非主流文学持包容态度。况且,此类作品并非完全以消遣娱乐为指归,也以独特的方式关注现实。

后现代主义文学思潮兴起后,人们对文学作品可分为“雅”与“俗”的传统观念产生怀疑,而且此种分野在各类作品中日趋模糊。欧美先锋作家们率先借用犯罪文学高度程式化的范式从事小说写作,创作出多种新颖的小说模式。

持续的创作兴盛必然引起批评界的注意。仅以侦探小说为例,在英、美等国,有关研究已成为热点,与各种理论相互阐发,跨越学科的研究方法应运而生。读者阅读并接受能够自圆其说的文本,研究者解读的依据也是文本。超越文本,对作者原意或本意一厢情愿的揣测,或无限制的发挥有使文学研究停滞不前之虞。而且,我这里所说的“文本”是狭义的、字面意义上的,并非德里达“文本之外,别无他物”中的外在“文本”。

我从事此领域内的研究时日甚久,今不揣敝陋,将一得之见撮录于此,与同好分享。知我罪我,则唯有在所不计。

作者
2017年8月19日 ohhLQz8rU4xZ/kAWd6nV2WfhJxLZSjbjRVRr5LG+4SLYvC0REMnm5y4Wc6m9z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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