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节
公众期许与政府自觉耦合:清廉评价的中国愿景

一、公众期许之廉:增加公众获得感

与多数国际清廉评价为商人、企业代言不同,中国清廉评价要道出的是民众对政府清廉状况的真实感受。标准就是看通过廉政建设的努力是否让民众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得到更多的经济实惠,是否让民众拥有更公平的发展机会、法治保障以及更健康的生活环境,即是否增加了“公众获得感”。因此,中国的政府清廉建设要把正风肃纪与促进更好更快发展、给民众带来实惠有机结合起来,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孤立起来。党和政府自身纯洁的需要与公众追求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共同构筑起清廉建设的动力与推力,政府部门与广大公众在廉政建设中不是一对矛盾体。虽然党和政府自主的反腐败制度安排是最基本的,但它起到的效果最终还要由公众说了算,并需要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反腐败制度、方式和重点领域进行调整。政府清廉与否的评价权只能老老实实交给本国公众。中国对在任官员严格执行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述德、述职、述廉的年度考评制度,自觉接受最直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作风、廉纪拷问;不少地方对整体的工作部门开展了富有特色的问廉机制创新,如“公述民评”“我们圆桌会”“黄金眼”“民情观察室”等,充分调动当地民众和新媒体探察一级政府和部门的政绩、廉绩;卓有成效的巡视制度也主要是眼睛向下的纠风查腐机制。正所谓“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评价一国的廉政制度、廉政实践和廉政成效,本国公众最有发言权。因为,公众对政府清廉与否的感知评价就像一架发现腐败的“预警机”,公众对腐败的感知最能揭示什么样的腐败、什么人的腐败、什么层次的腐败、什么腐败行为最让他们痛恨,最需要遏制,最需要先行遏制。公众的感知也最能给出什么样的机制、方式才是最有反腐败效果的。舍此,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都有可能表面化、功利化和程序化,失去清廉建设与评价本身的正义价值。

“公众获得感”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这意味着政府清廉建设惠及的是普遍的公众,而不是少数群体。因此,清廉评价不能简单出自少数专家,也不能出自特定的商业组织和商人,这有利于避免政府清廉评价过程为少数组织和群体操纵。因为,特定群体认可的清廉、特定群体认为有获得感的清廉往往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是不公平、不便利的,不具有普遍性,而只会是排他性的。只有广泛而不分群体、地域、界别的公众感知到的清廉获得感,才能保障更广泛利益相关方的发展机会和发展预期。因此,政府清廉评价不能以某个行业报告为依据。清廉评价既不是单纯的政治建设手段,也不是讨好某些群体、服务某些利益集团的工具,而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有机体系。

国际清廉评价组织及其所依托的调查机构所秉持的西方标准的“法治”“公开”“透明”和“预算控制”等准则是在西方国家长期发展中建构起来的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这些元素是否适合用来指导世界其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清廉建设与评价,值得商榷。毋庸讳言,西方许多高清廉的国家照章办事的规矩意识很强,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西方那一套清廉评价话语体系并没有鞭策、引导出真正让民众满意的政府来,反而鼓励了一味追求胜选的消极“保廉”行为,令他们长期羁绊在官僚主义和低速甚至负增长的困境之中。所以,即便经过西方法治的度量、大牌商业机构的评估、知名专家的调查和跨国集团认可,有着光鲜清廉数据支撑的不少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并未赢得西方民众的喜爱。所以,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既要同官僚主义说“拜拜”,也要与企业家作适当的切割,不能被某些利益团体牵着鼻子走。

公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是一个全面性概念,这意味着政府的清廉建设不能受一时、一事、一地利益的变化而动摇,避免政府清廉评价话语权受局部利益调整的干扰。因为,公众获得感是全方位的。从领域维度看,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环境等;从属性维度看,有精神、物质、机会、社会地位等;从度量维度看,有从无到有、由少变多等;从阶层人群维度看,有既得利益团体、弱势群体、城镇居民、乡村居民、不同收入阶层等。所以,这种获得感不是固定、单一的,而是综合全面的。

在深化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公众的获得感难免有时在某一类型上减少了或相对以往不那么明显了,但另一些类型明显增加了;一些原来不应有的福利裁撤了,而另一些公平的机会更加有保障了;某一人群感觉少了点什么,但另一阶层的人感觉获得多了许多。但不论何时、何事和何地,民生实务都是民众获得感的最重要来源。因此,建立基于增加公众获得感的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必须将民生实务一线领域的廉政工作作为重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务实精神,重点评估公众经常要找政府办的“难事”中是否有腐败现象,重点评估政府清廉建设是否让公众办事更加便利、是否增加了公众的发展机会、是否让公众有更多公平和公正的保障,将廉政评价与公众希望做的“难事办好”“好事办实”有机结合起来,让公众在廉政建设中得到更多的民生实惠。因为,没有哪个人会撇开发展来讨论单纯的廉政。正如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那种为简单保廉而缩手缩脚、到点下班,不及时回应民众现实需要的清廉建设也不是正义之廉。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与可持续地保障公民过上体面生活融为一体,鞭策公职人员既要做到清廉,又要做到有为,促使国家在保持中高速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比较清廉和稳定的政治格局,这才是中国廉政建设与评价需要的结果,也是全面、长效地保障公众获得感之要义所在。基于此的中国清廉评价话语权才会有更坚实的正义基础。

当然,要让公众在正风反腐中有越来越多的获得感,需要持续创新工作的努力,特别要从整体性治理的高度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这不是直接从事正风反腐工作那几个部门所能完全做到的,也不是单靠正风反腐一项工作所能做到的。如果我们把正风反腐看作“刮骨疗毒”,那也需要与后期的“换药滋补”密切配合。正风反腐把过去没有合法性的潜规则革除了,就需要及时建立新规来规范公务流程,不能简单地停摆,否则,政企、政社、政民各方都会有不知所措之感。比如,访谈调查中,不少民众反映“办事缺钱”与“财政趴窝”现象并存,就与预算、会计核算方式的多变性有密切关系。另外,“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在深化反腐后也有隐形增加的趋势,这也需要创新干部的考核、监督、维护和薪酬体系,否则,公众就会有“办事难”的担忧。

总之,让公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关键还是要让公众对反腐败的感知评价有渠道反映出来,因为,公众对腐败的感知最能揭示什么样的腐败、什么人的腐败、什么层次的腐败、什么腐败行为最让他们痛恨,最需要遏制,最需要先行遏制。公众的感知也最能给出什么样的机制、方式才是最有反腐败效果的。如果能挖掘并发挥公众感知鞭策反腐败的力量,廉政建设一定会更顺利地推进。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自主的反腐败与公众感知鞭策反腐败是有效反腐败的一体两面。一句话,既然要讲公众的获得感,就必须从公众感受中“分娩”而来,需要真实、扎实的调查计量,而不能只是理论推论。这正是我们做政府廉洁反腐败的公众感知评价报告的初衷——让确切的事实来确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公众在正风反腐中获得感的提升。

二、政府自觉之廉:对腐败“零容忍”

1.中国对腐败“零容忍”的清廉评价理念不局限于评价制度边界内的行为是否清廉,还包括评价和约束可能影响干净干事的不良社会习俗行为

在西方“法治”概念下的腐败与清廉的区分是以法与制度规定为边界的,但由于法与制度的制定是由政党政治控制的,其可以通过制度和法律抑制腐败,也可以修改法律和制度将一些明显会影响公权力运行的做法藏纳其中。比如,对西方政治生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金钱选举”,但西方国家在法律和制度安排下却可以容忍所谓的“政治献金”,美国甚至在2010年取消了个人对联邦候选人及政党参与竞选活动的捐款总额限制。这意味着,美国富人从此可以随心所欲地向自己支持的政客捐款。修改法律可以接受这种最公开的行贿,但保证不了受资助上台的政府不向资助者输送利益。正如美国《旗帜周刊》高级编辑克里斯托弗·考德威尔(Christopher Caldwell)指出的,“美国的政治早已被华尔街寡头牢牢绑住” 。在中国的廉政评价理念中,不仅在法律与制度内不容忍腐败,还将抑制腐败的高压传导到非制度范畴的作风和社会风气层面,是一种追求从源头上保障清廉的评价与预防理念。比如,在西方预算制度控制下,“精明的政府管理人员会把每一个明细分类项目中的每一分钱都花掉,不管他们是否需要” 。按照西方的廉政评价观念,这样的浪费之举是不会影响清廉得分的。但在中国则除了符合预算要求外,还要接受节俭作风的审查,可以说是对清廉的“双保险”。因此,西方那种盲信“程序万能”和“只要制度好,谁上台都无所谓”的清廉评价理念充其量是一种对清廉的有限追求,不具有先进性。

2.中国对腐败“零容忍”的清廉评价理念不局限于评价“在任官员”群体是否清廉,还包括评价和约束可能影响“在任官员”权力使用的近亲属行为

众所周知,“腐败是以权谋私”,现代政治体系一般都会约束在任(或离任一定时间内的)官员经商办企业,防止利益输送。但中国的廉政追求并不止步于此,它还要约束县级及以上在任官员的家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并对一定岗位的“裸官”现象予以排除。相比之下,西方一些国家的总统、州长等重要公职人员本人就是商人,即便他们任职后申明将生意交与亲人打理,但至少也是对重要公职人员近亲属经商的制度性容忍,多少还预留了公权力外溢的空间。

3.中国对腐败“零容忍”的清廉评价范围不局限于“公权力消费”领域

单纯的“公权力消费”恰当与否可以用法律和制度去评判和纠责,但是对私人消费的正当性除了接受法律和制度审查之外,还需要更多地接受公德和良俗的拷问。中国是礼仪之邦,有悠久的德治传统。唐朝时期有个有名的“四善二十七最”的官员考评办法,其中“德义有闻”便是首要之善。进入现代国家后,中国一直施用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的治理方略,强调“法律是准绳”与“道德是基石”的统一。因此,中国对干部行为的清廉评价不仅仅局限在权力运用环节,还延伸拓展到家风是否淳朴、邻里关系是否和睦和消费有无淫奢等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也就是说,政府清廉评价的中国话语体系是要把一切可能影响公权力运行的元素囊括其中,不留廉政评价的“死角”。 fdGJX/TluYiexW74LlZXwM08iXNXWGzb8V1kYW2z/l8e2oEiJiyyaIvFdU/yj2P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