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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清廉评价的漏洞与虚伪性

一、国际清廉评价的漏洞

1.评价价值理念不纯正

清廉评价的价值毫无疑问应限定在清廉度的区分以及基于此形成的关于政府施政德性、合法性、廉洁性和效能性等有限目的的判断。但西方主导的清廉评价话语体系在价值设定上往往并不专注或止步于腐败度的测定,而是积极寻求清廉评价的衍生价值。如果将现有的国际清廉评价组织按属性进行分类,就会发现以企业、商人为主导的腐败调查报告,往往将清廉评价价值设定在国家商贸从业环境的分析;以银行、金融机构主导的清廉评价话语则重点关注腐败测定对金融风险分析的价值;而接受捐助的清廉评价组织往往会被捐助者的需要所影响,其评价目的就更为复杂,诸如政治民主性、制度优越性、国家竞争力等都会夹杂在其中。显然上述价值目标与腐败之间存在关联,但其关联的紧密性差异很大。国家间的腐败差异并不能解释那么多现象。比如,“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s,WVS)将腐败作为了解和解释一国公民价值观和政治制度的重要因素。的确,从公众感知角度看,有些行为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公众看来是难以接受的腐败行为,但很可能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众看来却是可以接受的,这种判断差异与文化风俗的关系比与制度的关系可能更为紧密,因此,仅从一份腐败测度报告去说明制度、治理和竞争力等复杂因素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2.评价内容和选取的元素相对“碎片化”

多数国际组织的清廉评价话语体系并没有在具有共识的清廉或腐败内涵基础上展开评价,而是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专业领域和主观需要对其所有开展的腐败测度进行过于狭义或广义的解读,这就使得人们面对各种腐败或清廉指数时没有对话、比较的可能。现有二十余种有关清廉的评价几乎各有自己对腐败的界定,因此,不同指数间用来衡量清廉的元素差异很大,也难免使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指数中的评价结果相距甚远。比如,国家俘获指数仅仅测度“个人、集团或企业为了谋取私利,通过影响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制定,最终导致干部的违法或不透明行为的现象” ,这种评价就难以反映一个国家干部主动索贿而导致的腐败结果。而透明国际的行贿指数反映的是各国企业在国外行贿的意愿,以此来判断国家形象,这种评价难免受到以偏概全的质疑。《全球竞争力报告》(GCR)公布的腐败指数调查内容仅涉及许可证、税收以及贷款等方面的腐败状况。其他的如渎职指数、治理指标等,都是抓住与腐败相关的某一方面开展测度评价,并不能说明被测度国家或地区“以权谋私”现象方方面面的综合情况。

3.评价过程的规范不够严谨

规范可信的评价过程是一个评价有高信度的保证。但现有的清廉评价不论是主观的、客观的或是主客观综合模式,都难以接受可逆性检验。以最具有影响的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为例,其广受诟病的莫过于评价数据和样本来源的间接性。被誉为“民意中的民意”的清廉指数不是根据自主的原始调查数据编制统计指数,而是采用其他民调机构的调查报告加工合成的。其中的问题粗略归纳有三大类:一是使用的数据极为有限,缺乏科学性。例如,在2010年清廉指数所选的所有报告中样本数量最多的有13000份,而亚洲情报通信报告的调查样本仅为1750人,这样的调查规模却要对全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状况进行测评,显然缺乏科学性。 二是采集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清廉状况的数据标本量差异很大。比如,2014年透明国际使用了13个国际调查报告的相关指标作为数据来源,多数国家或地区只有七八个来源,最少的有3个,多的有9个,数据来源相差如此之大对各国或地区评价报告来说是极不严肃的。三是数据来源质量参差不齐,不具有可比性。清廉指数选取的数据分别来自不同的报告机构、调查群体,各个机构间对标准的把握自然不同,专家、企业主和公众这三个主要报告群体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差异很大,而清廉指数并未公布涉及这些群体的样本数量与规模,这就使得不同指标所反映的腐败状况的真实性易被质疑。

4.评价技术和方法的选择不尽科学

这方面的漏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评价主体过多偏重企业家、商人,其调查对象的广泛性和深入性都有瑕疵,没有普遍的代表性。从公众感知视角看,参与评价的主体或调查对象的主要来源应该是一般公众,这符合人群的基本结构特点。但现有的评价体系中,《全球竞争力报告》《世界发展报告》、国家俘获指数以及商业国际、透明国际的调查来源主要是以商人为主;ICRG的“转型中的国家”(NIT)、世界银行的“国家政策和制度评估”(CPIA)以及经济学人智库(EIU)、世界市场研究中心的调查报告(WMRC)等,其腐败的主观衡量群体是专家;只有世界价值观调查(WVS)、国际犯罪被害调查(ICVS)、盖洛普的“人民之声”调查报告(VPS)等主要以公众为对象,但这样的受访公众也多数并非被评价国或地区的公众,他们对该国或地区实际清廉情况的了解,主要通过旅游、投资的观感,或者海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间接形成,容易出现误判而缺乏客观性。

二是评价标准宽严不一,评价得分的可靠性存在较大差异。突出的问题是被评价国家或地区的同一指标的得分并不是出自同一个报告或同一个组织,就好比同一篇作文由不同的老师来评阅一样,也许评阅依据都有道理,但评阅结果很可能完全不同。

三是评价计量方法也不完全经得起专业水准的推敲。比如,透明国际在2012年以前一直采用可能使评价结果超出统计阈值的十分制,此后调整为百分制,虽然解决了统计阈值问题,却又将指标统计权重作简单平均处理。正如被誉为“清廉指数之父”的兰斯多夫(J.GrafLambsdorff)指出:“对所有资料都赋予相同的权重,可以满足可靠性和专业性的标准” [1] [2] ,但采用平均处理的办法来提高指标间的公平性,恰恰忽略了不同清廉测度指标间应有的轻重差异,这无异于以形式公平掩盖事实不公平。

5.对评价结果应用的把握不尽合理

由于多数评价征询的对象主要是专家和商业人士,以商界人士的民意调查和商业风险的分析为基础,而较少考虑普通民众对腐败现象的态度,也忽略了各国或地区政府反腐败的努力动态表现,因而这些评价结果更多的是出于满足商业投资避险的需要。这从相当一部分腐败指数是从属于发展报告、竞争力报告的一部分便可见一斑。尽管清廉建设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但反腐败毕竟是一项长期的政治议程,致力于提高政府正义性和公众获得感才是其真正的初衷。同时,这种偏重于服务商人、商业和经济发展的清廉评价也容易受到商业组织的影响,使得类似的评价缺乏可信的现实基础。

二、国际清廉评价的虚伪性

国际清廉评价组织的评价话语体系所积累的话语权是客观存在的。多数评价结果会引起学界和政界的关注,特别是被商业组织和商事咨询机构广泛引用。但客观存在的并不就是合理可靠的。因为基于如此饱受质疑的评价话语体系组织的清廉评价本身就应受到质疑,更何况这些清廉评价难以真实反映各国或地区清廉的公众感知状况与政府反腐败的努力状况,其话语权自然存在很大的虚伪性。

1.国际清廉评价结果普遍隐喻西方制度与价值体系的优越性

深入分析国际主要清廉指数的结果,便可以发现有三个趋势值得推敲:一是政府清廉指数的高低与国家或地区是否实施西方“宪政民主”制度有较高的契合性;二是政府清廉指数的高低与国家或地区是否实施西方财政预算体制有较高的契合性; 三是政府清廉指数的高低与国家或地区发达程度有较高的契合性。以2015年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为例,1—10名(含并列)分别为丹麦、芬兰、瑞典、新西兰、荷兰、挪威、瑞士、新加坡、加拿大、德国、卢森堡和英国,倒数1—9名(含并列)为索马里、朝鲜、阿富汗、苏丹、南苏丹、安哥拉、利比亚、伊拉克、委内瑞拉、几内亚比绍、海地。大凡秉持西方价值和文化传统的国家或地区都被评为较高等级,即比较清廉或存在轻微腐败;而其他国家或地区被评为较低等级,即腐败比较严重、极其腐败和最腐败。诚然,制度建设是防控腐败的基本保障,但基于社会复杂性和差异性的制度也应该是多样化的,那种将一国或地区的清廉状况与实施西方民主制度、预算透明和发展水平直接关联起来的做法,实际上就隐喻了西方制度和价值观的优越性。比如,咨询公司IHS旗下的国家风险评估(GI)并不以腐败调查为主,而是综合政权稳定性、政策动向、国家合同变更、企业合同履行、贿赂与腐败、监管力度、罢工、恐怖主义、战争等诸多因素评价国家投资风险的机构。然而,透明国际却硬是将GI的数据拿来作为清廉评价的依据。2014年中国的清廉指数正是因为IHS给中国差评而在一年内拉低20位。再如,原先被视为西方阵营的土耳其,在2013年大规模反政府示威后,也从53位跌至64位。而与此截然相对的是,缅甸“民主化”后,排名从2011年的171位跃升至2014年的157位;埃及在“阿拉伯之春”后,排名骤升5位。 此类清廉评价刻意推销西方民主制度和价值观的目的昭然若揭,由此形成的评价话语权也理应受到质疑。

2.国际清廉评价难以真实反映各国或地区清廉的公众感知状况与政府反腐败的努力状况

促进各国或地区反腐败行动与本国或本地政治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充分体现普通民众对政府清廉状况的真实感受,理应成为国际清廉评价话语权的根本支撑。然而,一方面,由于多数国际清廉评价组织的数据来源和调查对象不是以被调查国或地区民众为主,而是商业组织和商人居多,使得此类评价不可能听到真正的民意。最直观的经验表明,商人认为是好的投资环境很可能是普通民众反对的。因为,商人、商业组织最擅长的就是“利害计算”,“用钱搞定”最简单,然而这一行事规则恰恰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比如,长期以来,发达国家控股的跨国公司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迅速形成垄断而大肆行贿,辉瑞、葛兰素史克、朗讯、西门子等都曾在有关国家深陷行贿丑闻。只不过这些输入性的腐败往往都通过所谓的国际调查机构和商人列举为发展中国家的腐败证据而已。在中国一些曾经过分强调GDP增长的地方,也有不少被商人认为是好的投资地,其背后却藏匿着不少有背公正清廉之举。比如,在江苏昆山,有10万台商及其家眷云集。昆山市政府曾公开宣称:“来帮我们投资的是恩人,来投资我们的老板是亲人,能打开招商局面的是能人,影响投资环境的是罪人”,并专门为一些企业划定了“保护时段”不让执法机关去监督检查,以免“破坏发展环境”。 可见,那种主要以商人的意见论清廉的评价是靠不住的。

另一方面,多数评价还将各国或地区反腐败机构努力挖掘和查处的过往案件,作为评价该国或地区当年腐败程度的基础数据,不仅反映不出各国或地区政府反腐败的努力程度,反而会形成负向激励。比如,中国自2012年以来逐步形成的反腐败高压态势所取得的反腐败努力成果有目共睹,却被国际清廉评价组织视而不见,甚至给予差评。 如果不是中国有足够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定力,这种对民众感受和政府形象有明显误导性的评价,必定会对中国改革开放的内外部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但事实是,中国按照自身的发展逻辑不断寻求高压反腐与体制机制自我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恰恰说明国际主要清廉评价组织给中国的差评是苍白无力的。

三、清廉评价应有的正义导向

正义的清廉评价要着眼于推动形成用多把尺子度量政府清廉的评价规范,在促进政府清廉建设与本国制度的自我完善有机结合上更具政治包容性和建设指导性。

开展政府廉政建设与评价的目标定位,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更不谋求通过清廉评价对别国施加政治改革的压力。清廉建设与评价是各国制度自我完善的有机部分,清廉评价与制度改革之间的弹性空间应由本国民众把握,而不是源自某种清廉评价话语权本身。否则,包括清廉评价在内的各种评价话语权就会成为霸权的一部分。由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主导的清廉评价话语权从价值标准到评价内容、评价过程、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各个环节都倾向于用西方廉政理念这样一把尺子去度量各国的清廉状况,这无异于通过清廉评价来鼓动各国践行西方政治制度,是落后的“冷战思维”的翻版。因此,中国要建设的清廉评价话语权当以尊重各国制度选择权为前提,不发出清廉建设之外的杂音,更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和组织那样仅凭一个评价报告就在各种场合对他国提出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主张。

开展政府廉政建设与评价的功能定位,在于重点反映国家清廉自觉的努力状况,不谋求在同一时段、同一尺度给世界各国的清廉状况进行统一的排序,而是着眼于鼓励各国建立自己的清廉监控体系和评价机制,形成自己的清廉历史比较机制,勾画自己的清廉状况变化轨迹,寻找自己的清廉建设短板和破解策略。在此基础上,再来找制约全球清廉建设的共性因素,开展清廉评价交流与对话。因此,中国主张的清廉评价话语权是一种基于对话的权利与权力。

[1] J.Graf Lambsdorf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f Corruption and Reform:Theory,Evidence and Poli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45 .

[2] J.Graf Lambsdorf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f Corruption and Reform:Theory,Evidence and Poli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45 . JI+6QQT5Gf1Eeyyw6FqP5h/2qijTdpdGRKPl4vahPOG1Lp7XkBkaDibzZNnfhR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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