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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能人腐败”与“为官不为”的“跷跷板”现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各地区、各部门已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巡视工作。“翻开巡视清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科研经费、民生资金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几乎涉及所有被巡视地方和单位,堪称当前腐败问题的‘高发区’‘重灾区’。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频频涉及违纪违法问题,这是中央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书记’‘市长’或利用手中大权设租寻租谋取私利,或借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或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受贿卖官,与一般的腐败案件相比,往往性质更恶劣” 。强政绩与晋升竞赛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干部考评机制综合作用下无缝连接,干部群体中的“能人”边腐边升,事态不容小觑。“能人腐败”这一现象几乎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全周期。邓崧等通过对2009—2015年50个中国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研究,发现多数腐败的官员都曾被视为“能人”。 对此类现象发生的原因,周黎安建构过一个从政绩评价管理的扭曲性、官员晋升竞赛与地方政府竞争的恶性强化的分析框架; 任建明从改革行政审批、政府政绩管理的人治化等视角提出了应策; 金太军从交换资源、信息等角度为分析和防治“能人腐败”提供了一个更为微观和可操作的模式; 肖汉宇等从政绩评价体系、人治和有民众支持“腐败的能人”等方面分析了“能人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策略; 倪星等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腐败容忍度会影响公众的反腐败工作满意度,强调了建立健康的公民廉政文化的重要性。

“为官不为”意指官员在其位,不谋其政,难以高效履行其职责,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消极履职行为。“为官不为”自古以来就是行政系统的顽疾。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严厉整肃党风政纪,强力推进反腐,党内逐步优化各项限权问责管理措施,出台并实施反“四风”细则、“八项规定”等。基于此,党政各机关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干部腐败问题治理成效显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以负激励为主的反腐工作令党政系统的政治生态发生微妙的变化,部分领导干部面对反腐的高压态势,自身产生消极心态,较少且被动地承担责任,安于现状,廉而不勤,行政机关懒政怠政风气浓厚,严重制约政府日常工作,致使公众感知评价政府信任度一再低迷。 这说明随着高压反腐和作风建设的纵深推进,中国干部的纪律性和廉洁度明显提升,但同时也暗生了“为官不为”这一新腐败现象。2015年4月《人民论坛》的调查报告显示,71.7%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在与干部打交道办事时经常有“为官不为”的切身体验。“为官不为”现象更多地发生在“县级部门”(47.1%),其次是“乡镇部门”(23.5%)。 可见,“为官不为”之庸政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通过知网检索结果发现,1992—2012年总共仅有5篇文献讨论“为官不为”问题,而2014—2016年分别增加到89篇、198篇和160篇,这似乎印证了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为官不为”现象多发的事实。对此,2015年12月,由浙江省行政管理学会牵头,相关行政管理学会联合举办了专门的“建设法治政府与治理为官不为”理论研讨会。另外,《中国行政管理》杂志2016年第1期刊发了治理“为官不为”系列文章。廖玲娜等认为,新常态下之所以会出现“在岗不在状态,在位不在谋事”的“为官不为”问题,表面上是作风问题,深层次则是党性观念缺失、既得利益羁绊和干部权责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现实反映。 周艳宁提出“能人腐败”现象的发生,究其根源主要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观念蜕化,经不起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出现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权力私化等腐败现象。 杨曼认为干部“为官不为”现象的产生,由干部自身主观方面和客观现实两部分原因构成。 于瑾针对干部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现象提出了几点成因分析:一是体制机制不够活;二是干部思想导向不正确;三是舆论环境不够优;四是监督问责不够严。 丁元竹提出建立专业的官员队伍新标准,打通从“为官不为”到“做官有为”的通道。 吴江认为,治理“为官不为”要从强化政府绩效管理的价值和法制化角度改善干部考核。 许耀桐主张要维护和激发干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动力。 刘重春提出建立合理的报酬体系是关键之策。 梅立润 、刘宁宁等 分别从解决“不敢为”、容忍“不可避免之错”角度,提出建立“容错机制”,消除干部勇于干事的后顾之忧。何丽君从营造崇尚改革的政治生态等方面提出了有利于培育“改革促进派”的机制,认为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不健全是“为官不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是治理“为官不为”的重要举措。

“廉能耦合”是新时代中国干部履职的应然性要求,“廉政”与“能政”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廉政”是“能政”的前提,“能政”是“廉政”的重要途径,只有把“廉政”和“能政”同时抓,才能真正实现“善政”。单纯对干部进行“能政”激励,容易使干部逾越权力法定规范和道德底线,不顾“廉政”操守,易致“能人腐败”。而单纯的“廉政”约束,或者说惩治性激励又易生“为官不为”、避责保廉等消极行为。对中国多数地区而言,这种激励错配的做法正高速繁殖着“廉而不能”“能而不廉”“不廉不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加、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究其根源,就是要构筑促进干部“廉政”与“能政”激励相容的制度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打造一支“廉能耦合”的干部队伍。 YNQLybVNokEXuMEAlr4CW0Vl3eQxipAkFh9ZKL5EbpdwSgjZnhC2pRwcQVHzG7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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