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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中国之窗”

作为改革前沿,深圳是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前哨站”,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缩影。从全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不难发现,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围绕市场化方向,逐步完善土地价格发现机制,凸显土地价值,实现以地生财,为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建设资金,提高城市承载能力。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对外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这一法规拉开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无偿使用的制度。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收取不同标准的土地使用费。1986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形式并行的土地使用模式。1987年9月、11月和12月,深圳分别以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形式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率先开放了土地市场。土地拍卖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建设资金,深圳经验获得了巨大的效益。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以下简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号)及相关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化改革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市场培育的进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明确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已扩展到全国各地。凭借南方谈话的“东风”,深圳在1992年完成了土地统征,特区内基本实现了土地市场的资源配置。

1998年开始,为遏制耕地大规模流失,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寻租行为,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大力推行土地招拍挂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全国土地市场不断推进完善。2004年,深圳的土地统转实现了全市域范围的土地市场体系管理。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首次提出,“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有招拍挂方式出让,从此我国城市土地市场进入了以招拍挂出让为基本形式、以市场形成价格为核心的典型土地资源市场配置阶段。不难看出,深圳成了全国土地市场体系的“试验田”。在之前的土地改革中深圳经验无疑是值得借鉴的,然而在下阶段深度城市化过程中,深圳应如何保持自身土地制度的先进性、朝着哪个方向改革前行仍需深入讨论。 xmND4KQ7EggVxcHHs0yso4xj3ChA0kmkIUfE2GS8ODjj/9aj2URLxJCkS2KDvM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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