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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TPP对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回应与对GATS的重构

一、TPP的产生

随着各国间的贸易投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服务网络不断深化,基于WTO的传统贸易规则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贸易格局,而且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停滞,出台更高标准、更高水平的“21世纪贸易规则”迫在眉睫。 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看,重构服务贸易规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制度需求。TPP作为新一代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代表,在很大程度上对服务贸易规则的新需求作出了回应。

TPP的产生始于2002年新西兰、智利、新加坡三国进行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2005年文莱加入后,四国签订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SEP),俗称“P4协定”。美国于2008年加入该谈判,并宣称要将TPSEP建设成一个高标准、多领域的亚太区域一体化协定。与此同时,秘鲁、越南和澳大利亚也宣布加入谈判,P4转变为P8,影响也随之扩大。借此机会,美国推行体现自己意志的经贸规则,全方位主导谈判,并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更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此后,TPP进入迅速扩张时期。2010年,马来西亚成为TPP成员。2012年,墨西哥和加拿大先后加入TPP。2013年,日本正式加入TPP谈判。2015年10月,12个缔约方成功结束谈判,达成TPP,并于2016年2月正式签署该协定。尽管美国由于贸易政策的调整而退出了TPP, 但是2017年11月,在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第25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以日本为主导的11个原TPP成员国共同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已就新协定达成了基础性共识,并决定将“TPP”更名为“CPTPP”,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意图推进和建设一个没有美国参与的TPP。经过多轮谈判,CPTPP最终于2018年1月结束谈判。同年3月8日,11个成员国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了新协定的签署仪式。CPTPP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CPTPP中共有7个条款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第一,除TPP文本 第30.4条“加入”、第30.5条“生效”、第30.6条“退出”和第30.8条“作准文本”之外,新协定纳入TPP文本的绝大部分内容。第二,部分TPP条款暂停实施。第三,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包括协定的生效、撤回、新成员的准入、对TPP的审查以及作准文本。由此可见,在涉及服务贸易问题的部分,CPTPP对TPP文本的内容基本没有改变。鉴于此,为方便本书论述,以下在涉及服务贸易规则时,均以TPP指代CPTPP。

二、TPP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作为一个高水平、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TPP在很多方面超越了GATS的规定,其中在具体规制框架与内容上,不仅体现为对服务贸易传统规则的深化和整合,而且对新技术带来的新贸易模式进行了规制,旨在推动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同时回应全球价值链发展对服务贸易规则的新需求。

(一)多个章节集成服务贸易规则

服务贸易在产业价值链中无处不在,与之相对应的国内政府管理措施也非常多。TPP中除了“跨境服务贸易”(第十章)、“金融服务”(第十一章)、“电信”(第十三章)等专章规定特定服务部门的规则之外,还有多章也在不同程度上包含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如“投资”(第九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第十二章)、“电子商务”(第十四章)、“竞争政策”(第十六章)、“知识产权”(第十八章)、“政府采购”(第十五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第十七章)、“中小企业”(第二十四章)等。这一集成化的规则体系不仅要求更大程度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且对缔约方的政府治理能力及其实施的边境内措施提出了更高的开放要求。

(二)“跨境服务贸易”成为服务贸易的核心章节

TPP“跨境服务贸易”专章是服务贸易的核心章节,涵盖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下的服务提供。在结构上,“跨境服务贸易”章包括正文13条、附件3个。在内容上,跨境服务贸易条款不仅包括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方面的,还涉及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不符措施、国内规制、承认等规则。此外,TPP采用以全面开放为主、以不开放为辅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三)推动服务贸易监管的一致性

随着全球生产和供应网络的发展,国内管制对贸易的影响日渐突出。但是,生产的一体化要求各国市场规则的一致性以及各国间标准的相融性。这就需要以更复杂的国际贸易规则处理商品和要素的跨境流动,促使国际贸易规则从“边境规则”向“边境内规则”扩展。“边境内规则”的主要规范对象涉及一国的国内政策,如国有企业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服务标准等。“监管一致性”(第二十五章)要求成员国建立对国内规则进行管制的机构,进行管制影响评估(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 RIA),监管本国规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开放度。

(四)聚焦数字服务贸易规则

TPP涉及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规则,旨在消除不合理的数字贸易限制,保证消费者权益和网络安全等。TPP设有“电子商务”专章,其核心在于禁止当地存在要求,禁止强制提供源代码,允许互联网的接入与使用,允许信息跨境流动等。

综上,可以明显看出,TPP试图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加以重构。TPP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规则加以整合,体现了规则的系统集成;协调各国国内的贸易规则与政策,以减少或消除边境内壁垒,逐步实现监管一致性;对21世纪贸易模式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进行规范;在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上,采取负面清单模式, 将成员国不予承诺开放的服务内容在协定的附件中列出,未予罗列的都在开放的范围之内,旨在促进更多服务部门开放,减少例外和限制。

三、TPP对GATS的“重构”之含义

何谓“重构”?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重构”被解释为“对某事物的重新建造、重新创造或重新组织(的行为或过程)” 。近些年来,陆续有学者在文章标题中提出,包括服务贸易规则在内的国际经贸规则正在进行重构,如张乃根的《“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 、刘志中的《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中国话语权的提升》 、陆燕的《在全球价值链中寻求制度性话语权——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重构与中国应对》 、石静霞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等。张悦、崔日明的《服务贸易规则演变与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文章标题中虽未用“重构”一词,但在内容摘要中明确提出“以美国为主的发达经济体则期望对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 。国世平、魏伟的《未来国际服务贸易标准和规则变化对金融安全的冲击》,对服务贸易规则虽未用“重构”一词,而是用“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大改变” ,但也隐含“重构”之意。

我们认为,与GATS相比,TPP对服务贸易规则进行了重新架构与组织,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为:

第一,反映的经济基础不同。GATS反映的是20世纪80年代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而TPP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反映的是21世纪初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对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两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本质差别在于,21世纪的经济发展以信息技术发展为基础。

第二,框架不同。GATS将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统一纳入其中,均以贸易规则予以规制。TPP则将服务贸易一分为二,将“商业存在”纳入“投资”章,以投资规则予以规制;将其他三种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纳入“跨境服务贸易”章,这是TPP关于服务贸易的核心章节。

第三,开放模式不同。GATS实行正面清单的开放模式;而TPP中的服务贸易规则,无论是纳入“投资”章的商业存在还是跨境服务贸易,均采用负面清单的开放模式。

第四,部分章节架构不同。对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电信服务贸易规则,GATS以附件的方式予以规定;而在TPP中,“金融服务”“电信”与“投资”“跨境服务贸易”等章并列。

第五,义务安排不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在GATS框架下是具体承诺义务,与最惠国待遇被作为普遍义务有所区别;而在TPP框架下,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性质一致,都被作为普遍义务。

正是因为有这些重大差别,我们在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以“TPP对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及中国对策研究”为题。以下各个章节将以上述重构部分为框架展开分析,并在对重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lctIWABp7CVJdjwF8Wj9UWFZOxFea8hMQkGhMwkeVKaw2gF4Exj8KAMPcLSV3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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