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是“服务”,一直众说纷纭。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各方难以就“服务”形成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最终,谈判代表们并没有苛求给“服务”下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而是根据当时存在的服务活动的客观现实,将除空运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活动分为12个部门:
(1)商业服务,包括专业服务(如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房地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
(2)通信服务,包括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视听服务等。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主要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程服务、民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程服务、安装与装配工程服务、建筑物的完工与装修服务等。
(4)分销服务,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包括批发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服务、佣金代理销售服务和其他销售服务。
(5)教育服务,包括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务。
(6)环境服务,包括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相关服务和其他环境服务。
(7)金融服务,主要指银行业和保险业及相关金融服务活动,包括银行及相关服务、保险及相关服务。
(8)健康与社会服务。
(9)旅游及相关服务,主要指宾馆与饭店服务(包括饭菜供应服务)、旅行社及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导游服务。
(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包括除广播、电影、电视等视听服务之外的文化娱乐服务,新闻机构提供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提供的文化服务,体育服务等。
(11)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空运服务、海运服务、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交通运输配套服务和其他运输服务。
(12)其他服务。
有必要指出的是,上述服务活动的12个部门并未穷尽所有的服务门类,也不意味着有关的分类固定不变。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将会不断扩大和深入,肯定会产生越来越多新的服务贸易部门,有关的服务门类可能要适时加以调整。例如,有的成员将网络远程教育服务作为电信服务,有的成员则将之作为教育服务。又如,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人们对银行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金融、保险、证券方面的服务要求,这样关于银行业的服务门类就必须被重新考虑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
(1)与货物贸易的有形性相比,服务贸易所提供的服务,如金融、保险、运输、广告、律师、会计师等服务,是无形贸易。
(2)货物贸易中的商品一般可以存储、运输,并通过进出口商批发、零售转移到消费环节,因而具有泾渭分明的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而服务贸易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往往是生产、销售和消费同时进行,因而具有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同时性、非存储性和非转移性等特征。
(3)服务贸易的统计数字无法在海关的进出口统计表上显示出来,一般显示在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事实上,根据GATS所规定的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的统计数字很难全部反映在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
(4)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在监管方式上大不相同。对于货物贸易,一国政府通常以进出口关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非关税措施作为保护贸易或贸易自由化的手段;而服务贸易不通过海关,用管理货物贸易的手段无法有效监管,一般只能通过国内相关立法加以规制,如提供服务的主体资格限制、股权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税收歧视或补贴歧视等。
(5)对于货物贸易而言,只有跨境提供一种模式;而对于服务贸易而言,则有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同时,国际服务贸易通常涉及资本和人员的流动,对一国经济、政治乃至文化方面的影响程度和深度都远远超过单纯的货物贸易,因此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或干预程度要远远大于国际货物贸易。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服务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服务贸易的上述特点也会发生变化。其一,在许多情况下,很难将服务与货物截然分开。许多服务包含在货物之中,并构成货物总价值的绝大部分。这就是无形的有形化与服务的物质化。例如,激光唱片用于提供播放音乐的服务,而要得到这种服务,首先必须有货物即唱片。其二,无形的服务同时又是可以储存的,而是否可以储存实际上是指服务在购买时消费还是在购买以后某个时间消费。例如,消费者购买了保险,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