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球分工从最终产品转向以价值链为基础的生产要素分工,各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政策关注开始更多地从获取资源转向要素整合,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和投资。自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世界上第一套规制国际服务贸易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以来,已历二十余年。其间,由互联网技术带动的产业发展更多倾向于服务业,国际投资也在更多向服务业转移。由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多哈回合谈判未取得实质性进展,GATS规则显然已经不适合当前全球价值链竞争下的经济发展需要。
2015年10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谈判结束,并于2016年2月正式签署。人们普遍认为,TPP符合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需要。相较于GATS,在服务贸易规则方面,TPP从框架到内容都进行了很大的调整,由此引发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从规范法学的角度研究,与GATS相比,TPP在服务贸易规则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第二,这些不同是否构成对GATS规则的重构?第三,如果构成重构,这种规则重构是否更有利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第四,中国的服务贸易规则能否与TPP衔接?若能衔接,其国内法依据是什么?解答这些问题就是我们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初衷。
本项目申请获得立项后不久,美国就宣布退出TPP。项目名称是“TPP对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及中国对策研究”,若TPP本身不生效,其研究价值势必受到影响。转机出现在2017年11月,以日本为主导的11个原TPP成员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已就新协议达成了基础性共识”,并决定将TPP更名为“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TPP相比,CPTPP在服务贸易规则方面的内容基本没有变化。CPTPP的生效及其在服务贸易规则方面对TPP的继承,使本项目的研究得以顺利进行。鉴于CPTPP在服务贸易规则方面与TPP基本没有差别,为研究和行文方便,本书在论述CPTPP的服务贸易规则时,继续使用TPP以指代CPTPP。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在WTO谈判因美国阻止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之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而陷入僵局,中美贸易争端日趋激烈的情形下,有学者建议中国选择适宜时机加入TPP,而加入的前提是要深入研究TPP的相关制度。本书对TPP服务贸易规则的研究,就是为中国国内服务贸易规则与TPP规则相衔接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系统、全面、完整地研究TPP服务贸易规则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践价值。
从理论价值看,本书对分析21世纪服务贸易规则走势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TPP成员国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非常具有代表性。因此,研究TPP服务贸易规则有利于对GATS的重构,并能够从规则的变化角度预测国际社会、国际经济对相关规则的需求及其发展趋势。
从实践应用价值看,《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通过自由贸易区等途径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充分发挥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对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带动就业的促进作用。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其中推动服务贸易的开放是重要举措之一。因此,研究中国应对TPP服务贸易规则的对策,对于推动相关领域的开放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一方面,完善的国内服务贸易规则可以与TPP服务贸易规则相衔接;另一方面,中国在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中,可以借鉴TPP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提出相应的方案和模式。
三、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TPP规则的深入研究始于2015年年底TPP文本公布之时,虽然美国于2017年年初退出TPP, TPP在日本的推动下演变成CPTPP,但是CPTPP绝大部分内容依然延续TPP文本。国内外学者基于官方公布的TPP文本,从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基础、形式、内容(包括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等)以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一)对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基础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基础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技术和产业变革使得服务业成为推动生产国际化的重要载体,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中需要重新定位;二是随着全球服务贸易规则的兴起,GATS模式下的国际规则不再适用于当下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中的重新定位
赵瑾认为,一方面,这是由于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发展变化中,服务的地位愈发突显,服务业成为推动生产国际化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服务业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亦有共识。 石静霞认为,服务逐渐成为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和效率提高的重要源泉。制造业服务化近年来在各国的经济政策中备受关注。发展服务贸易的意义已突破服务业本身,而成为整体贸易增长和经济转型的新引擎。 王晓红、柯建飞认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是推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高科技和新兴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快速提高,服务贸易对世界贸易贡献率逐年上升。 李俊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对外贸易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是贸易强国的两大支柱。货物贸易虽是贸易强国建设的基础和重点,但服务贸易是贸易强国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服务贸易越来越成为贸易强国的本质特征与核心衡量指标。 放眼全球,世界主要贸易强国无一例外都是服务贸易强国。张悦、崔日明认为,服务贸易规则的演变动因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球价值链体系变化,以及新兴经济体崛起客观上需要提升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费娇艳认为,当下的服务贸易正迅速由传统的以自然资源为基础或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贸易向新兴的以知识或资金为基础的服务贸易转移。
塞巴斯蒂安·米鲁多特(Sébastien Miroudot)认为,当前全球化浪潮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贸易和投资越来越多地交织在一起。20世纪下半叶,技术的进步和贸易自由化的增加降低了贸易成本,并使生产过程“分离化”。企业可以在垂直整合的链条上完成国际特定任务和进行国际生产分割,而不是在一个国家进行生产。全球生产网络使企业能够利用各国技术和要素价格的差异降低成本,从而提高生产率,为所有参与全球供应链的国家带来更高的收入。
2.全球服务贸易规则的兴起及治理缺陷
赵瑾认为,影响未来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重要谈判显示,与服务贸易相关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监管一致性、自然人流动、数字贸易等均已成为谈判的重点。 张悦、崔日明认为,现代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日益成为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核心要素,但是GATS规范传统服务贸易模式的相关规则无法涵盖服务贸易的新发展,其内涵与外延的滞后性制约了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提高。 石静霞认为,晚近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自由化的内容在很多方面超越了GATS的规定,这些新的形式和内容突出了对GATS传统服务规则的深化与整合,并通过纳入越来越多的横向议题新规则,对21世纪贸易模式所涉及的新问题进行规范,以回应全球价值链发展对服务贸易规则的深度要求。 蒙英华、汪建新认为,对所有服务部门而言,服务贸易规则的缺失和滞后可能导致对贸易体制的长期损害。 张悦、崔日明认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还局限在传统贸易问题上,基于传统贸易形态的贸易规则已无法协调基于互联网的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的联动发展,因此迫切需要以新的贸易规则规范与协调全球贸易的发展。
(二)对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形式研究
对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形式研究包括将模式三“商业存在”纳入“投资”章、采用负面清单的谈判模式、将“金融服务”单独列为一章等。石静霞认为,负面清单模式有助于促进更多的服务自由化。 杨荣珍、陈雨综合分析了TPP投资部分的内容以及各成员国在附件Ⅰ、附件Ⅱ中所列的负面清单内容,分类总结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负面清单的特点。 李墨丝比较了GATS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两种模式的贸易协定,认为发达国家更倾向于采用NAFTA模式,而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采用GATS模式,且2000年以后NAFTA类型的贸易协定发展更快。 但是,鲁道夫·阿德隆(Rudolf Adlung)和哈米德·马姆杜(Hamid Mamdouh)认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谈判或承诺模式不是服务贸易能否自由化的关键性因素,政府的政策性推动才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决定性因素。
(三)对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内容研究
无论是基于TPP服务贸易规则的一般特征还是具体的服务贸易领域,国内外学者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1.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内容的一般特征
石静霞认为,晚近签订的FTA不仅要求服务的进一步自由化,还要求缔约方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张悦、崔日明认为,服务贸易规则演化的趋势表现为:与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服务贸易规则成为重要议题,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标准更高,以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发达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博弈将长期存在。 张萍认为,各协定覆盖领域之广泛前所未有,涵盖电信、金融、运输等关键领域和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且新规则的开放标准远远高于WTO现行规则。 韩立余认为,TPP是代表自由贸易协定发展新模式的综合性国际协议。 倪月菊认为,21世纪的贸易协定代表更高水平和更全面的贸易自由化,涉及更多在传统贸易协定中鲜有涉及的新议题。 刘建昌认为,TPP对服务贸易的影响深远,已形成服务贸易国际协定新模板,未来预计会影响WTO等现有国际规则。 盛斌、高疆认为,TPP的重点与创新之处正在于制定了一整套基于全球价值链、以国内规制一体化为核心、努力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为公共政策目标而加强监管之间平衡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体系。同时,TPP也是一个带“牙齿”的协定,它体现出很强的对国内政策自由度的侵略性,从而使成员国能够保留的国内政策空间越来越小。 李墨丝认为,发达经济体贸易协定的关注焦点已经由寻求市场开放转向协调监管制度。
蕾切尔·费弗(Rachel F.Fefer)认为,美国主导制定新的服务贸易规则面临的问题有:如何平衡有效的监管需求和进出口服务市场开放的目标?如何确保获得充分有效的数据信息?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以提升服务贸易的监管环境? 马丁·罗伊(Martin Roy)认为,2000年后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总体上有助于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表明政府意识到降低服务贸易壁垒对提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吉安卢卡·奥雷菲斯(Gianluca Orefice)、纳迪娅·罗恰(Nadia Rocha)认为,深层次的贸易协定能够促进贸易网络的形成以及贸易的深度融合。
2.TPP服务贸易相关领域规则的重构
(1)投资领域
石静霞分析了采取负面清单的FTA,认为其中“投资”的含义比GATS模式三涵盖的内容更广并给予较多的投资保护;同时,FTA试图更新GATS下对服务业的投资限制,以解决市场准入壁垒问题。 董哲研究了投资规则规制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FTA,认为它在规则体系与权利义务安排方面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在待遇方面明显高于服务贸易规则规制的商业存在。
丹尼尔·克罗斯比(Daniel Crosby)认为,GATS是一个“成长的协议”,相关承诺的范围和内涵可随技术进步而不断变化。除非成员特别排除,否则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应属于“服务贸易”的一种。 由于GATS跨境服务本身并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国外存在或运营,因此数据本地化要求必然会影响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构成GATS第1条第1款下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认为,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由哪个章节调整决定着它适用哪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GATS第20条要求成员在所制定的具体义务承诺减让表中列明对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众多限制措施中,成员经常会采用“不受约束”(unbound)的表述,表明自己对某种服务提供方式未作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承诺,不受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可以实施任何限制措施。政府在某一服务部门对于通过某种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施加的限制措施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无法预见的,会在无形中提高准入门槛,从而将潜在的投资者拒之门外。 戴尔·昂纳克(Dale Honeck)认为,WTO下的必要性测试反映出WTO的两大重要目标:一是确保成员能采取措施实现国内监管,二是阻止成员采取限制贸易的不当措施。GATS第6条并未直接对成员提出进行必要性测试的要求,而是要求成员通过谈判确定必要的纪律,以确保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2)跨境服务贸易领域
石静霞认为,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FTA包括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纪律,旨在消除这方面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增强法律确定性并保证消费者利益及网络安全。 倪月菊对比了TPP跨境服务贸易条款与目前已签署的双边、区域FTA,认为TPP对跨境服务贸易的规范更全面、更细致。 白洁、刘庆林解读了TPP中的跨境服务贸易条款,认为各缔约方对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少,对国民待遇的限制较多,并指出TPP树立了跨境服务贸易协定的高标准。 李海英指出,TPP的相应章节体现了“本地化”概念的“服务本地化”“设施本地化”和“数据本地化”三重含义。 蒙英华、汪建新认为,TPP的跨境服务贸易规则几乎涵盖所有的服务部门,不仅在覆盖领域、谈判模式和内容框架上大大拓展了GATS规则,而且“超WTO”条款的自由化程度也得到不断深化。 沈玉良、金晓梅认为,GATS无论从服务部门分类还是从承诺方式看,都难以适应数字产品发展的需求。
库里亚克(Ciuriak)和普塔什基纳(Ptashkina)认为,数字服务贸易规则注重解决贸易治理与政府对互联网的规制之间的平衡问题。 高(Gao)认为,对数字贸易进行分类是WTO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罗伊(Roy)认为,GATS缺乏对数字化服务的多边约束,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措施,这就会产生不确定的额外贸易成本。尼哈·米什拉(Neha Mishra)认为,TPP中的贸易自由化条款并没有形成互联网经济形态下的“协同效果”,而是一种“不稳定的连接状态”。 霍克曼(Hoekman)和马夫罗迪斯(Mavroidis)认为,服务贸易监管的异质性会增加贸易成本。 2005年,WTO服务贸易理事会组织了有关跨境提供服务贸易的专题研讨会,旨在加强参与者对跨境服务交易日益增长的经济重要性的理解,以促进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迈克尔·恩格曼(Michael Engman)认为,跨境提供商业流程和信息技术服务的迅速增长促进了跨境提供服务贸易的发展。 阿迪蒂娅·马图(Aaditya Mattoo)等认为,GATS成员本身在模式一下的承诺欠缺,并且其本身存在分类不足的问题,这些都限制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3)金融服务领域
倪月菊认为,TPP为各缔约方提供了重要的跨境及投资市场准入机会,同时确保了各缔约方监管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以及在危机时期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蒙英华、汪建新认为,TPP各缔约方对金融服务的谈判有两个关键性的目标:一是实现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化,二是保证本国金融服务业的安全。 石静霞、杨幸幸认为,TPP金融开放的承诺模式采用透明度更高的负面清单模式;TPP关于跨境金融服务开放的规则反映了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的进攻利益;TPP首次引入金融机构“最低待遇”要求,其效果尚待检验;TPP对金融审慎例外的优化以及特别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有助于维护金融审慎规则的政策空间;TPP有关金融服务信息流动的规定则面临较大争议。 邓心怡认为,TPP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纳入“金融服务”章,在本质上沿袭了美式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的ISDS机制,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发展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曾辉、张薇薇认为,TPP金融服务条款代表了目前服务贸易领域较高的标准,主要体现为宽口径的金融服务定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新金融服务、不符措施规定、支付清算要求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2010年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制定区域贸易协定的目的在于为金融服务贸易创建作为自由资本流动渠道的全面框架,而非控制资本流动本身。菲利普·J.麦克法兰(Philip J.MacFarlane)认为,区域贸易协定对金融服务例外的规定实际上会阻止东道国当局采取措施以保持金融稳定不受不可预测的资本流动的影响,不符合国家维护金融服务稳定的需求。 蕾切尔·丹娜·舍瑟(Rachel Denae Thrasher)和凯文·P.加拉赫(Kevin P.Gallagher)认为,区域贸易协定允许金融服务提供方直接对抗金融公共政策,而且缺乏适当的筛选机制。
(4)电信服务领域
白洁、苏庆义认为,CPTPP搁置TPP第13.21条关于电信服务复议的条款,会对电信机构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不利于电信投资和贸易的发展,但是能够使谈判难度降低。 在争端解决方面,杨勇认为,CPTPP为了实现扩员,主动降低协定条款的内容标准,搁置了包括电信争端解决在内的部分条款,而保留了环境保护、国有企业、劳动标准等的高标准,以确保TPP的完整性以及总体平衡。 蒙英华、汪建新认为,TPP为缔约方确立了三项纪律:其一,确保境内的主要电信服务商以合理条件提供网际互联、租用专线等服务;其二,发放牌照或许可时不得歧视特定技术;其三,在国际漫游服务领域引入竞争。这些都有助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贸易规则框架。 倪月菊认为,TPP缔约方在确保高效、可靠的电信网络方面拥有共同的利益,并且认识到在电信领域依靠市场力量和商业谈判的重要性。与GATS相比,TPP在这方面的特点表现为:谈判方式不同,电信服务涵盖的范围更广,规范的内容更丰富,监管措施更具体。 胡加祥认为,WTO《基础电信协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将电信领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要求成员开放境内电信市场,而TPP从定义开始就将电信领域的重要业务纳入其调整的范围。 石静霞认为,电信服务贸易领域有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关于电信服务经济活动参与者与经济活动中介人的双重功能,二是关于电信服务中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的两大分类。同时,电信服务贸易规则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其他缔约国的服务提供者能够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服务网络。
罗德里戈·波兰科·拉佐(Rodrigo Polanco Lazo)和塞巴斯蒂安·戈麦斯·费德勒(Sebastian Gomez Fiedler)认为TPP关于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缔约方之间已有的《优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PTAs),并列举了15个缔约方之间关于电信的双边贸易协定。 针对国际漫游服务,丹尼·科特洛维茨(Danny Kotlowitz)和塔妮娅·沃恩(Tania Voon)经过仔细分析后认为,TPP中关于国际漫游的规定尽管提高了国际漫游规则的透明度,加强了国际合作,但是规则过于复杂和模糊,若要付诸实践,尚需进行大量的补充和解释,否则无法真正为消费者带去利好。 布朗克斯(Bronckers)和拉鲁切(Larouche)总结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包括的内容,其中基础电信服务包括语音电话、电报、传真、租用线路等;而增值电信服务则是指以计算机为基础提供的电信服务,如电子邮件、语音邮件、新数据库检索等。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在基础电信服务领域虽没有取得进展,但成员对于增值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作出了一些承诺。因此,在后续的电信服务贸易谈判中,各方更加关注开放基础电信服务的谈判。
(5)服务贸易承诺模式的重构
石静霞认为,负面清单模式有助于促进更多的服务自由化。 李墨丝、沈玉良认为,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的主流模式和发展趋势。 但是,王中美认为,采用负面清单的发展中国家多对一般战略性行业或业务领域保留限制,负面清单的适用正以连锁反应的方式呈现一种扩大的趋势,一旦某个国家在双边谈判中接受负面清单,那么该国在以后与其他国家的谈判中都会沿用这种模式。
罗德里戈·波兰科·拉佐和塞巴斯蒂安·戈麦斯·费德勒分析了TPP成员国之间已有的28个FTA,发现其中超过2/3的贸易规则采用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仅有9个FTA仍采用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两位学者还定量地指出,与多哈回合中相同成员提出的条件相比,TPP中的负面清单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大体提高了4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指出,尽管理论上正面清单模式和负面清单模式会产生相同的投资自由化结果,但是在实践层面,负面清单模式不仅自由化范围更大,而且透明度更高,可预见性更强。 玛丽-法兰西·豪德(Marie-France Houde)、阿克夏·科尔塞-帕蒂尔(Akshay Kolse-Patil)和塞巴斯蒂安·米鲁多特认为,许多国家仍然在其FTA中沿用GATS的正面清单模式以及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这是因为,一方面,各国政府已经接受了GATS规则,并根据本国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向WTO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了具体承诺减让表,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基于熟悉的GATS规则与已经提交的减让表继续谈判,既可以减少谈判中的磋商和矛盾,加速推动谈判的进行,也可以保证在与各国缔结的FTA中保持承诺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已经提交的减让表代表了各国的贸易自由化水平,各国仍可通过谈判选择维持或加大开放力度,因而在推进本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6)其他具体规则的重构
石静霞认为,多数包含服务自由化的RTAs的原产地规则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过多限制,并有助于促进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的流动;同时,政府采购规则高于WTO的《政府采购协定》。 高乐鑫研究了TPP航空服务贸易规则,认为TPP未能成功建构国际航空服务贸易自由化新秩序。
(四)对中国应对策略的研究
在深入分析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基础和内容之后,国内学者就中国如何应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给中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对于中国而言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蒙英华、汪建新认为,TPP负面清单的谈判方式、禁止反转条款和透明度条款等内容在加快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会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以及改革国内管理体制形成更大的挑战。 张悦、李静认为,贸易规则的演化会促进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提升。这些规则一方面会促进外资与中国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整合,提升技术密集型生产环节的竞争力,加快服务业市场化;另一方面也恰好契合中国服务业转型升级,改变生产性服务贸易增长方式,提升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需求。然而,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对中国而言,更多的是挑战。 伊馨认为,在跨越“刘易斯拐点”和“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之后,中国制造业的要素优势逐渐丧失,扩大服务贸易输出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战略的新支撑点。然而,中国服务业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服务贸易长期存在逆差且不断扩大,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要素禀赋条件、服务贸易政策自由化以及国内经济规则的完善程度与TPP所体现出的服务贸易高标准规则仍有明显差距。 张萍认为,中国尚未能参与TPP等区域服务贸易规则相关协定的谈判,因此在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制定的过程中难以发挥自身的影响力,新的规则难以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利益推进,中国已然处在不利的国际竞争环境中。
2.中国应对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建议
关于中国如何应对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国内学者的建议可以归纳为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放松对服务贸易的管制、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等。赵瑾提出,要以更高水平开放促创新、促发展,应当扩大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准入,放宽对高端人才流动的限制,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创新服务贸易模式,以投资带动服务贸易出口,对接国际服务贸易投资规则的新变化。 天雨认为,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规则重构中面临两难抉择,企业缺乏足够竞争力,国内管理体系改革需要勇气和魄力。同时,市场开放为服务贸易发展创造了空间,竞争加强促进各行业不断提升效率,技术进步有利于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因此,中国应当着眼长远,判断是否符合核心利益;趋利避害,谋求有利地位;协同谈判,争取共同利益;由外而内,创造更大发展空间;各方配合,充分利用相关协定创造利益。 李俊认为,要建设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服务贸易强国,带动提升中国现代服务业核心竞争力。 张悦、崔日明认为,应积极维护GATS在国际服务贸易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提升服务业整体国际竞争力,构建高水平自由贸易体系,在多领域层面发挥更大的制度建设性作用。 国世平、荣亚平认为,国际贸易规则的改变对中国消费品、消费方式、消费结构以及消费量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尚庆琛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服务业的发展特征,提出中国应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服务贸易规则制定和平台建设,秉承制造业基础优势,配套发展延伸性服务贸易,促进特色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推动服务贸易新兴业态发展。 国世平、魏伟认为,金融领域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改变对中国的冲击表现为:一是金融体制高度去监管化,二是金融信息流动去限制化,由此会引发银行业、证券业和本土金融行业的市场波动。 倪月菊认为,要密切跟踪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积极争取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的制定,以TPP中的服务贸易新规则为基准,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白洁、刘庆林实证研究了中国与TPP缔约方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别,认为中国的限制水平较高,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限制上,在国民待遇方面限制不多;而TPP对市场准入限制较少,在国民待遇方面限制较多。中国注重的是“边境规则”,而TPP则转向“边境内规则”,要求缔约方国内政策向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劳工、国有企业行为约束等方面转换。 刘建昌认为,中国应积极争取加入服务贸易新规则制订进程,面向未来,明确服务贸易的主要利益点,基于自由贸易区战略探索合适的协定模式,健全法制环境。
(五)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与评价
国内学者对TPP服务贸易规则的研究多于国外学者,而且将TPP作为当下服务贸易高标准规则的代表。已有研究成果的优势表现为:
第一,从研究的学科看,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统计学等多个学科参与了TPP服务贸易规则的研究。
第二,从研究的内容看,已有的文献涵盖了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总体特征以及部分具体领域的重构特点,并对其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第三,从研究的价值看,多学科的参与以及多视角的研究使得相关资料更加丰富和具体,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TPP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本质。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已经作了不少研究,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为本书的继续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尚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主要表现为:
第一,从研究内容的深度看,有些研究成果仅仅提到服务贸易规则的变化,并未涉及服务贸易规则变化背后的原因以及变化的趋势。比如,对服务贸易规则的承诺采取负面清单模式,国内学者并未进行深入研究,如负面清单的承诺模式是否就一定比正面清单的承诺模式开放更多的领域,更易于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等。
第二,从研究内容的广度看,已有研究成果对于部分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领域要么没有涉及,要么涉及较少。比如,对于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关金融数据信息流动以及本地化要求的内容鲜有学者研究。
第三,从研究的学科看,已有研究成果主要偏重于从国际贸易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故而较多研究结论仅仅是从贸易转移等角度提出的,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提出建议的不多。
本书在吸收和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采用实证研究的分析方法,通过具体比较TPP服务贸易规则与GATS的异同,归纳总结TPP相较于GATS在内容与形式方面的重构,并探寻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继而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服务贸易规则建议。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如下:
第一,实证分析法,主要是对TPP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通过细致的文本实证,分析TPP服务贸易规则对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并结合当前国际和国内背景,提出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第二,价值判断法,引入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价值判断,分析法律规范之形式理性中的实质理性。
第三,综合比较法,广泛收集国内外研究资料,开展对比研究,找出国外经验对中国的适用性并加以深入分析。
第四,文献研究法,既包括对有关TPP服务贸易规则著述的分析,也包括对有关法律适用情况的一些文献(如WTO的实践案例、争议焦点等)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