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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市场机制如何结合

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既是我国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阐释的突出问题

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机制的结合。这一主题至少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货币、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二是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调。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此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首先,就所有制而言,马克思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要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在市场经济下,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的全部相互关系的总和”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性质及其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分析,同样需要遵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分析的这一基本方法。其次,就市场关系而言,马克思阐述了商品流通的基本前提和一般规律。马克思写道:“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到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只是作为商品的代理人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 因此,“商品交换本身除包含由它自己的性质所产生的从属关系以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从属关系” 。商品等价交换“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 。马克思继续写道:“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尽管这里阐述的市场交易当事人之间等价交换的平等关系,只涉及市场经济流通过程的表象甚至是其“荒谬形式” ,但马克思认为,“这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这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 。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形式而言,也是如此。

就上述第一个层次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货币、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问题,至少有两个方面需要在理论上做出回答。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应当怎样安排,才能在保障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主体、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中,同时体现商品、货币、市场关系和价值规律的约束,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另一方面,公有制本身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如果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同时坚持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那么,占据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本身必须适应市场竞争对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涉及国有制的地位和分布应当如何确定,采取怎样的实现方式,才能使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得以维护。

市场经济流通领域的竞争交易从本质上来讲是建立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的所有者,行使彼此独立的商品所有权,通过自愿的相互让渡而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效的交易或充分的竞争,在所有制或产权制度上至少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相应的所有权必须是单纯经济性质的权利,进而可以首先服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而不附有超经济强制(如行政的、司法的、政治的、宗法的等)的性质,以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前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早已出现私有制和社会分工(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两个基本前提),但却没有生成市场经济形态,重要原因在于,基于狭隘自然经济的“人的依赖关系”(见下文)造成的超经济强制——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都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属性” 。二是交易者相互之间必须对于交易之物具有明确的所有制或产权界区,交易说到底是权利的彼此让渡,存在界区和排他性。这是市场交易形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权利若无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转移便不是市场交易。尤其是必须界定不同所有者在相互交易过程中的权、责、利边界和相互关系,进而使交易者既有相应的权利,又有与权利相应的责任约束,同时又有与责任相适应的利益激励,使交易有效且有序,前资本主义的财产权无论是在经济制度上还是在法律制度上都不是十分清晰的。上述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得到满足,因此市场经济在历史上首先与西欧资本主义基本制度融为一体,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否以及怎样满足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这是前无古人的历史性命题,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回答的主要问题。

对于第二个层次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说,关键是要协调政府主动调节与市场竞争调节的关系。处理这一关系,首先是对政府和市场的定位、功能、作用范围、作用方式、作用程度的界定。事实上,不仅社会主义经济面临政府与市场相互关系的问题,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处理这一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如何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初级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构建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协调体制。说到底,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统一和协调,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这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运动和实现方式,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节资源配置方式问题。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探索中,之所以围绕计划与市场关系长期存在深刻的分歧及争论,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2.在经济思想发展史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机制能否结合,始终遭遇两方面理论传统的否定

一方面的否定来自资产阶级正统经济学的传统,从英国古典经济学到马歇尔的新古典理论,再到凯恩斯主义及新古典综合、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等不断演变的主流经济理论,以及早期的重农主义、重商主义及至当代的货币主义、新凯恩斯主义等流派,都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结合的可能性,都把集中计划视为公有制的运行及实现形式,把竞争性市场视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运行及实现形式。它们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进而否定公有制社会获得市场竞争性效率的可能性。 对中国经济改革历史进程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如何认识改革(或称体制转轨)的历史本质,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传统和价值取向解释改革的历史内涵。

当代西方正统经济学对转轨国家的转轨包括对我国的改革进程的理解,是从正统经济学家的立场和方法出发,根据他们对经济学的理解来分析改革的本质内容。问题的核心在于经济学除考察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均衡过程外,是否应当包括产权、所有制等基本制度分析,转轨进程是否应当包括所有制及企业产权制度的转变,还是仅仅从一般均衡的竞争性市场机制要求出发,把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作为已知的并且是清晰的制度前提,假定改革需要也能够具备市场机制实现均衡配置资源的所有制条件,即以私有化作为转轨的前提,把转轨理解为私有化制基础上的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模式向市场竞争机制的转变,对改革和转轨的经济学分析就不用考察这种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变化的历史过程,而只是考察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的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竞争机制转变的过程。

英国古典经济学在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立场的基础上,其经济理论体系既包含对市场机制的一般分析,特别强调了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对于资源配置的自发性调节发挥作用,以及这种自发性调节通过市场竞争趋于总体和谐的收敛功能;同时包含对所有制等基本制度的历史分析,特别强调了私有制及自由平等交易的产权制度是市场自发和自动实现调节的基础。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甚至从所有制结构和形式的变化上解释社会经济史发生变化的动因。 古典经济学对所有制强调的历史原因在于,作为处在自由竞争时代的资产阶级,需要其学者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正义性和替代封建制度的必然性进行论证,因此便不能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资本主义私有制做出深入的分析,并指出其历史进步性和优越性。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地位尚不稳固,还面临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顽强对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真正赖以存在的大机器工业革命发生之前(资本主义商业革命在产业革命之前,资产阶级革命在大机器工业革命之前),其解放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优越性仍未充分表现,其赖以存在的生产力基础尚不真正具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地位尚不稳固,从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各学科论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及其替代封建制度的必然性便成为资产阶级对其学者的基本要求。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地位的稳固,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代表者的资产阶级需要的不再是论证这一制度的优越及必然,而是需要论证如何运用这一生产方式以使资本获得最大的利益。经济学要论证的核心问题就从“为什么需要资本主义”演变为“如何运用资本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资本主义所有制问题、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问题及体现该制度下生产、交换和分配正义性的价值理论等命题的讨论,便作为已然成立进而不需论证的前提存在,被排除在经济分析体系之外。特别是19世纪末马歇尔对经济学进行整合,形成新古典经济学传统之后,发现均衡的位置、求解厂商或消费者产出及效用极值、讨论在资本制度前提下如何运用市场获得最大收益,更成为经济学的主题和正统。

西方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强调也只是作为异端,并未对正统经济学做出根本的改造。科斯等人的产权理论也是建立在正统经济学关于经济学的理解前提下的,他们认为经济学是发现均衡位置的学说,不过由于有交易成本的存在,求解极值也必须考察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交易成本作为运用市场机制的成本,其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结构状况。科斯的产权分析之所以获得正统经济学的承认,是因为他从根本上支持正统经济学对经济学的理解,不同的是他把产权制度及相应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等问题纳入正统经济学一般均衡分析的体系,使正统经济学求解效用极值的过程更为精确,把正统经济学作为既定前提存在的产权制度作为求解极值的约束条件之一,而不是从根本上动摇正统经济学的传统。

标准的福利经济学、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及占主流的宏观经济学,说到底是遵循19世纪末以来形成的新古典经济理论传统。西方正统经济学对体制转轨的理解同样沿袭了这一传统,在对改革的分析和政策设计中强调体制转轨的目标在于形成趋向均衡状态的配置机制,从根本上忽略了制度改革特别是所有制及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社会进程,只是将其简单地归结为私有化,并将私有化作为不容置疑的制度前提,而不是作为改革本身的历史内容。这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对转轨问题提出的所谓“华盛顿共识”中有充分的体现。“华盛顿共识”对于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在转轨历史过程及在改革中的地位重要性的忽视,在理论上源于这种新古典经济学传统,在实践背景上则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对陷入“拉美陷阱”国家经济发展障碍的分析,“华盛顿共识”首先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经济转变的问题,而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其基本所有制关系和结构上已经具备私有制的基础,体制转轨本身更多地集中在资源配置从传统转向现代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传统计划经济国家以往的经济改革实践主要探索的是经济的信号系统如何从数量信号为主转为价格信号为主,动力系统如何从行政刺激为主转为经济刺激为主,决策系统如何从集中决策为主转为分散决策为主等问题。这些问题在西方比较经济学和传统计划经济国家的学术界中长期存在争论,但是所有制及产权制度问题并未真正被纳入改革实践。新时期改革历史进程一经开启,人们自然把目光集中于以往的失败上,怎样更彻底地推进市场化便成为重点。

虽然,西方经济学中也有主张“渐进-制度演化”改革的观点,但一方面这种观点并未形成主流;另一方面,这种观点与主流的“华盛顿共识”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如何推进市场化上,而不是集中在要不要进行所有制和产权改革。无论是西方主流的“华盛顿共识”,还是非主流的“渐进-制度演化”观点,都以私有制作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两者并无分歧,两者都把资本私有制作为市场化的前提,关注的是假定存在私有化的历史前提下如何实现市场化的方式和过程。这也导致在考察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命题时,无论是主流的“华盛顿共识”还是非主流的“渐进-制度演化”观点,在解释两个问题上都遇到了共同的困难:一是市场经济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的相互逻辑关系问题,二是市场内在竞争秩序与外部社会秩序的相互逻辑关系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转轨经济既不存在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从而不能满足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同时也不存在受市场硬约束的企业产权制度,从而不能满足市场主体秩序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市场竞争,软预算约束下的企业能够真正接受市场价格信号推动进而使分散的竞争收敛于均衡的位置吗? 如果传统国有企业在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结构上未能按照市场主体秩序的要求进行改造摆脱软预算约束,竞争性的价格机制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的“艾哈德奇迹”和日本的“神武景气”到底是放弃管制恢复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还是由于其存在资本私有制进而可以受市场硬约束的现代企业制度基础? 进一步说,在企业产权结构上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产权界区不清晰,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分布不对称,信息同样存在不对称的“不完全合约”条件下,在所有者或委托者对代理权的监督、约束、激励关系方面,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产权结构是否存在差别? 能否与资本私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同样有效? 即使假定存在“完全合约”,企业在治理结构上产权清晰、信息对称,所有制性质对企业绩效和市场竞争是否成为无关的因素? 国有企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是否会在产权制度上要求对企业进行超市场、超经济的政府行政干预? 这种干预能否保证与市场竞争要求趋于一致?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市场竞争机制的外部社会秩序,包括法治秩序与道德秩序,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内在竞争机制的要求而产生的,并从法制和道德方面对其予以保护及支持。如果对转轨的研究忽略所有制及产权制度,那么市场经济的法制秩序和道德秩序的基础何在? 在西欧封建社会演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过程中,并不是先有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对私人财产的明确保护,才有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是先有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然后才逐渐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与国家法律制度明确的“所有权”是不同的。所有制是基础,所有权是这一基础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在转轨问题考察中忽略所有制分析,不仅难以解释市场中的企业产权主体秩序与市场价格交易秩序的逻辑关系,也难以解释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与相应的法律制度转型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转型对市场机制发育的作用,进而就难以解释在市场内在竞争机制转轨的不同时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并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和推动作用,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并需要道德秩序转型的支持作用,因而也就解释不了为何在改革带来的深刻制度变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制度缺失或滞后,比如有法律而无系统的法制,或者有法制而无法治 ,解释不了为何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无政府”状态——既缺乏作为传统社会道德核心的“忠诚”,又缺乏作为市场经济社会道德的核心“诚信”。

总之,正统西方经济理论以标准的新古典价格理论作为基础,运用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在解释体制转轨的问题上,把私有化作为基本的前提,进而在事实上把所有制分析排除于理论分析之外,将转轨解释为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竞争性的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即在肯定私有化的前提下分析市场化过程。尽管在具体的政策主张上存在所谓“激进式”与“渐进式”改革的分歧,但二者关于改革的实质的理解是一致的。在基本经济制度与资源配置机制的相互关系上,西方经济学的传统在于把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市场机制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对立起来,把私有化作为经济改革的基础,把经济改革归结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经济转轨的命题并不包括对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真正分析。在价值取向上更是充分肯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理论所要讨论的只是在这一基本价值取向下的市场化进程问题,进而忽略了所有制和产权命题的理论分析。

另一方面的否定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认识同样否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是产生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要历史条件,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竞争性市场机制存在的基本制度基础。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由于社会分工的落后以及超经济强制的存在,其本身无法形成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马克思从历史人民主体性的发展出发,将人类社会的演进概括为三大社会形式(社会形态)。 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一“第二大”社会形式相对立的,是“人的依赖关系”这一“最初的社会形式”:“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 。在消灭了私有制及工农、城乡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三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则根本不可能存在市场经济关系。就历史价值取向而言,生产是人类本身的社会活动,但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生产社会性的实现需要经过市场交换间接地实现。当事人支配不了自身的生产命运,要由异己的市场力量决定,以至于形成了商品货币的市场拜物教性质。人类社会发展形态从“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性”的转变,及其造成的物对人的支配这种主客体关系的颠倒和扭曲,将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使其为个人全面发展的未来新社会所取代。那时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和生产的社会性不再也不应当继续采取迂回和间接的方式实现,而是以自觉和直接的方式实现。

从逻辑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把私有制与社会分工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存在的必要历史前提,把生产资料私有制作为市场经济存在的制度基础,认为在未来取消私有制的社会中不可能继续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商品货币关系和竞争性的市场交换关系不过是也只能是资本私有制的运动和实现形式。从历史发展及其价值取向上讲,商品货币关系及市场交换关系是人类生产活动社会性质及其实现形式的物化和异化形式,人类自身的劳动及其交换只能通过商品的运动才能实现,并受市场交换的外在关系所支配。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更是把这种扭曲和对立推向了极致。因此,在未来理想社会中,人们相互间的社会联系和生产的社会性不再需要采取迂回和间接的方式,而是以直接的方式体现。作为社会关系物化和异化形式的商品、货币都将不复存在,其制度基础即一切形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都将被取消。

对于如何看待马恩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市场机制的关系这一问题,长期存在认识分歧。尤其是“东欧剧变”后,一些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西方学者,根据对马恩经典作家思想材料的“重新发现”,认为马恩经典作家并非武断地把社会主义与市场对立起来。他们根据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革命胜利后需要立即建立的制度安排的理解,认为其具有“市场社会主义”的特征。 特别是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正式出版前几个月写就的《共产主义原理》,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之后写的《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 ,更似意味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到建成消灭私有制和市场机制的共产主义社会之间,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过渡时期,其间建立的是非资本主义而又具有市场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如当时的德国)来说,这一历史时期或许更长

认为马恩经典作家具有“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这些论述,概括起来具有如下共同点:一是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新社会与市场对立的论述,是指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作为其初级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二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革命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之所以保留市场关系,是因为不得不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的混合经济,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有合作社经济,有小私有经济,还有占主导地位的国有制经济,正是这种不同所有制混合经济的存在规定了不能取消市场,并且市场存在的期限取决于对不同所有制混合经济逐渐改造的期限(有人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提法,估计要一代人40年至50年,也有估计为几代人的时间)。

总之,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命题:一是马恩经典作家的系统思想论证了在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制(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不但消灭了一切私有制,也不可能存在商品货币市场关系。 二是马恩经典作家论证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到共产主义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历史“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仍然保留着国家、企业、银行、货币、商品、市场等“旧社会的痕迹”。 但这一过渡期本身是否应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及其表达方式存在争论。 显然,马克思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过渡时期”是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三是马克思对上述“过渡时期”存在市场的确认,是以承认这一时期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为条件的。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布哈林也把市场关系作为这种过渡时期的重要制度,并以这一时期所有制的多元化为基础。但马恩经典作家及后来的列宁等,并未论述公有制本身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具体运行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一举从长期历经苦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尤其是其初级阶段的发展,不能不具有历史长期性。它与马恩经典作家所说的共产主义包括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距离路程漫长,不具备取消商品、货币、市场的客观生产力基础。但同时我们又从根本上否定了私有制,建立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以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培育市场机制。我们不必拘泥于名称概念的具体提法,无论是“过渡时期”“社会主义”还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等,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回答了这一阶段所要肩负的历史任务 ,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力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结构中,不仅非公有经济,而且占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本身也必须纳入市场经济,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机统一。毋庸赘言,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演进第二大社会形式“物的依赖性”的理论涵盖范围,必然延伸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恰在这个关键节点上,马恩经典作家以及以往的社会主义实践均未给出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需要我们进行创造性的探索。

3.苏联社会主义制度最初建立时期的根本分歧:公有制与市场的关系

列宁领导的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把马恩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理论变为制度建设实践。但在如何把马克思设想的未来新社会的社会共同占有制变为实际制度,如何对待商品、货币、市场的关系等问题上,党内一开始就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这种分歧集中体现在当时列宁与布哈林的争论上。列宁认为,应建立国有制的垄断,同时取消农村小私有的农户经济,进而取消商品市场关系。布哈林则认为,应淡化国有制,根据马克思的学说开始国家消亡的历史进程,企业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由工厂工人委员会掌握;农村应保留和承认农户的私有产权;与之相适应,形成市场交换关系作为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争论的结果是列宁的观点占据主导,最初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军事共产主义制度”。其特征在于,城市工商业全面国有化,农村经济采取粮食征集制(无偿剥夺),公民义务劳动(取消工资),取消商品交换和市场。结果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混乱和衰退(1918年6月至1921年3月),列宁不得不转而采取“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与军事共产主义的根本不同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所有制上,从单一的国有制改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并存发展;另一方面,在运行机制上,从政府统一指挥的“大工地”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引入一定的市场调节。即在所有制结构上形成包括农户经济、小商品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有制经济等在内的混合经济;在调节机制上部分地承认市场机制作用,以粮食税取代粮食征集制,允许农户在上缴粮食税之后在市场上出售剩余产品,允许私人开办企业并开展市场竞争,允许资本家承包国有企业,允许外资进入,要求国有企业独立核算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经营,等等。 随着新经济政策取得的经济恢复以及列宁逝世,作为“战略退却”的新经济政策相应结束,应当建立怎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再次成为苏联面临的根本问题,党内分歧严重,特别是斯大林与布哈林的争论。布哈林主张长期实行“新经济政策”,坚持所有制的多元化和运用市场调节(新经济政策的实践使布哈林改变了对夺取政权后应建立怎样制度的看法)。他认为,列宁“新经济政策”在包括国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小私有制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基础上恢复市场关系,不是一时之举,而应成为长期的纲领。 斯大林则认为,应当在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垄断的基础上,建立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争论的结果是“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确立 ,城市工商业由国有制垄断,农村经济实行集体所有制,取消市场对生产的调节功能,实行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进而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市场机制根本对立起来。

4.从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进程上看,真正的难题也在于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

南斯拉夫从1950年开始放弃基于传统国有制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以所谓“社会所有制”取代国有制,力图在新型公有制基础上兼容市场机制,实现二者的结合。但由于“社会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缺失,企业行为扭曲难以接受市场硬约束,在这种微观经济行为变异基础上形成的宏观经济,长期严重失衡,尤其是结构刚性突出,没能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的有效结合。

匈牙利于1956年开展的“静悄悄的革命” ,初衷也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在坚持国有制支配地位的同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和个体农户的发展,对国有制工商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给予其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但只要传统国有制占垄断地位,就难以满足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匈牙利不久又重回到传统的“斯大林模式”。其间匈牙利经济理论界开展了关于公有制与市场关系的讨论,如里斯卡提出的“个人社会所有制”,主张国家以发行公债的方式把国有企业资产出售给个人,个人再委托国家有关中心统一支配,后者获得个人委托后再根据“均衡利率”将资产承包出去,选择承包者经营,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机制。但这种个人社会所有制的问题在于,个人买进后的资产权能否转让和交易,若能交易,则为非公有制性质;若不能交易,实际上约束不了国家的支配权,仍不能根本改变传统国有制的行为特征,与市场机制要求不符。因此到1958年,这种观点便被否定了。 又如科尔奈在20世纪50—70年代分析了匈牙利的经济特征,认为短缺经济失衡状态的根源,在于国有制基础上的“父爱主义”导致的“软预算约束”,使企业难以形成市场硬约束,经济难以趋向均衡,但他并未提出解决方案。直到90年代,科尔奈终于主张建立资本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以形成竞争性的市场机制,称其为“通往自由的道路”,彻底否定了公有制与市场结合的可能。

波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按照“斯大林模式”建立经济体制,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改革尝试,同样试图使公有制与市场机制兼容。根据兰格的主张,在坚持国有制的基础上,推动企业独立核算,分散决策,依靠市场竞争来自我平衡预算,进而获得公有制条件下竞争性的市场效率。但在实际上,传统国有制这一基本制度与企业依靠市场自我平衡预算之间,存在重大冲突。 后来布鲁斯的改革理论,也是从力图统一公有制和市场的结合机制开始,到质疑国有制,再到放弃公有制,直至主张在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混合经济基本制度下兼容市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捷克斯洛伐克起初也采取“斯大林模式” ,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探索改革(“布拉格之春”),在坚持国有制的同时,强调企业工人委员会的自治权,试图在这种制度基础上引入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但在传统国有制基础上同样无法形成真正竞争性的价格机制,而强调企业工人委员会的自治权与传统国有制的本质也是冲突的,在实际运行中更是难以有效率和有秩序。因此在60年代后特殊的国际、国内背景下,这种努力结合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实践探索便终止了。在理论界,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改革理论家奥塔·锡克认识到,不改变传统国有制便不可能建立市场机制,但若以私有制为基础又根本失去了社会主义性质,因而他提出了所谓“中立资本”的思想,即国有企业职工对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由持股职工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决策并聘任经理人员,但股权不可交易、不能继承。大型企业应以这种“中立资本”为主,中型企业以“中立资本”与私有资本结合,小型企业以资本私有为主,整个社会采取以“中立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而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又可兼容市场机制。但从理论上来说,股权不可交易和继承,便难以起到对代理人的约束和对持有者的激励功能,若可交易和继承,本质上就是私有产权。伴随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之春”改革实践的失败,锡克的理论也被否定。

苏联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尝试对“斯大林模式”进行分权式改革(“柯西金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价格机制,以市场价格信号来约束和激励企业,提高企业间的竞争性,以此实现在不改变传统国有制基础的同时,获得竞争性的市场效率。但这种改革探索在理论上难以被统一认识,在实践上缺乏制度保障,到60年代末就停止了。与此同时,利别尔曼等人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想,试图在理论和政策上阐释在公有制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和必要,被称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但随着改革实践探索的停止,“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遭到长期批判,80年代中期后批判才逐渐平息。

显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能否有效结合都是未解的难题。中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新的根本性改革时期,为建立市场经济机制而纷纷放弃生产资料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回到了否定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能够结合的传统思维,私有化加市场化成了改革的基本逻辑,即如“华盛顿共识”所言,改革的总体逻辑被导入宏观稳定、私有化、市场化的范式。尽管西方学界对经济转轨有诸多分歧,但不论是历史和制度的演化分析,还是一般均衡分析,以及“华盛顿共识”或“新华盛顿共识”的补充、“后华盛顿共识”的反省,它们的区别只在于转轨的方式和路径,在转轨的目标上并无二致,都以资本私有化为制度前提,以市场化为目标导向,以自由化为比较标准。 z7eEvSh0Kkl3a4ooEN7gpdvlsK317/5z0uT0ow/wtsWo6Eh5O/vDbBhRYIOG4U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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