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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分工因素的影响

如果说经济发展改变了债法进程,有两个重要因素不可忽略,这就是社会分工与市场异化。前者从正面促进了债法扩大其调整范围,而后者则是从反向刺激了债法针对当今时代新经济关系特点进行规制。两者对债法影响的共同点是使债法客观上朝向加强信赖保护的方向迈进。本节讨论社会分工,市场异化的因素在下一节探讨。

一、社会分工对社会进步的意义

社会分工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社会分工指社会各个行业的分工,如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体育、艺术等等;狭义分工则仅指经济领域内的分工,如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等等。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行业不断分化、分工日益细化的过程。以金融业为例,最早的金融业是从服务业中分离,逐渐发展出诸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投资银行、金融租赁、金融咨询服务、互联网金融等细分行业。迄今为止,人类已经发生过三次社会化大分工,更细化的分工至今仍在持续进行中。

观察近现代经济发展史可以发现,19世纪是蒸汽机时代,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工业化,但工业产品的种类与数量以及精密化程度还很初级,而世界大多数地区依然处于手工劳动阶段(包括当时的中国)。此时商品交易也同样较为简单,人们所购买的商品(如工具、农具和日用品)基本不需要说明、培训即可轻易掌握使用方法。在合同交易中人们主要注重的是价格、质量、期限等合同本身因素,其他因素考虑不多。另外,社会分工虽已进入专业化、明晰化进程中,但远远未达到后来的高度,而且第三产业也基本上没有形成。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当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经济、技术发展异常迅速,相继进入内燃机时代、计算机时代乃至信息化时代。此时的社会生活复杂程度远非19世纪可比,人际经济交往中合同虽然仍然是主要方式,但交易类型范围与交易标的种类的复杂程度整整提高了一个数量级。与此同时,分工的高度专业化表现为每个人的专业领域狭窄,但专业化程度极高。这种个人生产产品单一性与个人社会需求广泛性的矛盾使得市场经济进入高度发达阶段,人们生产、生活中所需的一切几乎无一例外地要从市场上获得。正如美国学者麦克尼尔所说:“在个人不生产为维持自己的生存和生产所需要的一切东西的广泛的专业化中,每个人都必须从他人那里取得产品才能维持专业活动。……不管交换的特定的技术是什么,没有交换,专业化的体系就会完结。那样一来,大家都会变成非专业化的种地人,或者更可能成为一群又一群靠狩猎和采集维持生计的人。”

如前所述,社会越进步,行业分工就越细密。之所以分工会如此细化,很多古典经济学家所给出的答案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因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求是多样化的,而每一个人只能做到精通极少数行业领域,而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决定了社会分工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每个人将自己的专业做到极致,而全社会又由无数个专业相互衔接、配套而成,这样可以在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保持经济的高效率。亚当·斯密曾详细描述了这种分工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其《国富论》开宗明义即说道:“劳动生产力最大的进步,以及劳动在任何地方的运用中体现的大部分的技能、熟练程度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 他以当时经济的一个细分行业——制扣针业为例继续说道:“即使再努力,一个没有业务经验且不会熟练使用机器(该机器之发明可能也是劳动分工的结果)的工人,一天可能1枚针也造不出来,更不要说20枚了。……扣针的制造约分为18道工序。在一些工厂,这18道工序分由18个专门工人担当。……他们虽然很穷,必要的机器不足,却能每天造针12英磅,每英磅中等大小的针将近4000枚。因此10个人每天能制针4.8万枚。如果他们全都独自分别工作,没有一个人受过专门训练,那他们每人每天肯定不能制造20枚针,或许连1枚也造不出来。” 分工固然能够极大提高生产效率,但其却不能直接满足生活多样性的要求,欲实现后一需求,还需要另一个重要的媒介,即商品交换。商品交换是一种社会合作,各个专业人士所高效生产出的劳动产品之间,通过相互交换这一广泛的合作形式,最终满足了社会中每个人的各自需要。可见,社会经济的发展,分工与合作两者缺一不可。

二、涂尔干社会分工理论的启示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古典经济学,还是现代的很多经济理论,在谈到合作时都只涉及自由合作模式,在这些理论看来,通过上述自由交换而形成的合作是当前社会唯一可以接受的合作模式,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然而,这种观点在19世纪后期以及整个20世纪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挑战者中的典型代表之一当属法国著名学者涂尔干。涂尔干于1893年发表了其著名论著《社会分工论》。该书虽然认可古典经济学关于广泛的社会分工会导致广泛社会合作的结论,但却对这种合作的性质属于自由商品交换提出异议,并从社会视角作出了全新的解释。涂尔干首先提出了个人人格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为什么个人变得越自主,他就会越来越依赖社会?为什么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分工并没有将人向个体化、独立化方向引导,而是向社会化方向引导。他批判古典经济学对此的错误认识:“功利主义者之所以没有认识到这一非常重要的事实,是因为他们的思考社会形成问题的过程中得出了谬见。他们假定,原始人只是一些孤立或独立的个体,他们想合作,就必须相互产生联系,除此之外,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去跨越相互之间的鸿沟而相互联合起来。这种理论虽然非常盛行,却不免流于空谈。事实上,他们从个人中推断出了社会。但是,我们没有理由相信,社会就是这样自然而然地形成的。” 而且,涂尔干对劳动分工社会功能的认识也与古典经济学相反,他指出:“劳动分工的最大作用,并不在于功能以这种分化方式提高了生产率,而在于这些功能彼此紧密的结合。在上述所有情况中,分工的作用不仅限于改变和完善现有的社会,而是使社会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没有这些功能,社会就不可能存在。……有了分工,个人才会摆脱孤立的状态,而形成相互间的联系;有了分工,人们才会同舟共济,而不是一意孤行。总之,只有分工才能使人们牢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联系,这种功能不止是在暂时的互让互助中发挥作用,它的影响范围是很广的。”

由此基点出发,涂尔干提出了在通过自由的商品交换形成的自由合作模式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有较高社会依存度的非自由合作模式。他认为民事合同不仅具有交换性,还具有协作性和社会性,例如他提出:“契约实际上是协作的最高法律体现。” 并且“所有社会在根本上都是建立在协作的基础上的”。 他认为,契约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其与社会利益一致,即使在最私人的关系中,社会的影子也始终是存在的。进而他明确提出:“有人把由分工构建起来的社会关系仅仅归结于交换领域,这说明他并没有认清交换的特定内涵及其结果。交换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在于两个不完整的人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因此,交换就是对这种依赖关系的外在阐释,对其内在和深层状态的外在表现。”

涂尔干的以上论述给我们提供了如下启示,我们不仅要看到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着通过自由交换而形成的自由合作模式,其实还存在着基于相互依存而存在的非自由合作模式。而后一合作模式是传统观点所未能发现的。具体而言,当代人们的合作模式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紧密型合作,专指公司、合伙等形成紧密内部关系的企业。这种合作中内部关系如此紧密以至于其形成了稳定与统一的经济利益,构成独立的人格,因而与企业外部关系容易区别。第二种是次紧密型合作,一般民事契约即属于此类。契约是一次性交易,在契约有效期间,双方受契约限制,形成较为紧密的社会联系,但并不因此丧失各自独立的人格,当契约解除,双方又回到完全自由的状态,不再受约束。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关系中只存在这两种合作模式,由于两者均是通过自由意志建立的合作,故统称为自由的合作模式。第三种合作模式则是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可称为依存式合作模式。该合作的根据来源于人们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依赖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基于依赖关系,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被动的强制性合作,合作者不论是否出于自愿,都要对他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主动为他人着想,惠及他人。当然,这种合作并非普遍存在,而是局限在一定领域内,在此范围内,自由合作被强制合作替代。

为了证明这种非自由合作模式的存在,涂尔干以契约法为例,并结合《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长篇大论地进行了直观阐述。在此不妨再摘录几段:“我们不仅在契约关系之外感觉到了社会作用的存在,而且就这些关系本身而言,也具有这样的社会作用。……凡是契约存在的地方,都必须服从一种支配力量,这种力量只属于社会,绝不属于个人”。

“在其他情况下,社会作用的体现不仅在于拒绝承认违法缔结的契约,还在于更为明确的干预。……契约一旦缔结,就‘不仅要履行契约中所写明的义务,还要履行所有依据衡平原则、惯例和法律所应履行的义务(第1135条)’。根据这种原则,我们在契约里应该附加‘各种习惯上的条款,尽管没有明文规定(第1160条)’。”

“即使这些社会作用没有这样被明文规定,它们也真实存在。……毫无疑问,人们之所以通过契约结合在一起,是因为或者简单,或者复杂的劳动分工使它们彼此之间产生了需要。假如他们想要相互和谐地进行合作,单靠彼此的关系以及彼此依赖关系的意识是不够的,他们必须在整个契约的有效期内对合作条件作出规定。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得到确定,我们不仅要考虑到缔结契约当时的现实情况,而且要估计到今后可能会产生或者发生变化的各种情况,否则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每时每刻都会产生碰撞和口角。”

“……但是,有了契约法,我们尚未确定的行为也就有了法律上的结果,它表明了达到平衡状态所需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是从平常的案例中逐渐形成的。契约法是复杂经验的结晶,它预料到了个人所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规定了个人所无法规定的事情。它并非得自于我们的双手,社会和传统才是真正的根源,因而它总是逼迫我们就范。严格说来,契约法所强迫遵从的义务是我们不曾约定的,因为我们在缔约时并没有讨论到这些义务,甚至有时候在事前也不晓得这些义务。诚然,行为一开始总是符合契约的,但是这些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甚至是转瞬之间的结果都十分有可能超出契约之外。”

“由此看来,契约法就显得面目全非了。它不再是人们之间缔结契约的有效补充,而实际上成了契约的根本形式。它把一种传统的经验权威强加到我们身上并以此构成了契约关系的真实基础。”

涂尔干以上的一系列论述以非常清晰的脉络向我们展示了与传统观念完全不同的对社会发展趋势的判断。

三、对涂尔干理论的合作化解读

涂尔干的观点极具创新性,值得我们详细进行解读:第一,社会分工作为一种经济因素对社会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对此涂尔干与古典经济学的传统观点并无多大差异。但在影响社会发展的具体方向上两者却截然不同,古典经济学认为孤立的个人才是社会的主角,社会分工是使个人发挥能力,实现自我完善的途径。分工固然会导致合作,但合作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合作的最终目的依然是使独立个人的价值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而涂尔干则认为分工导致合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个人自我完善,还是为了改善人际关系,使每个不完整的个人可以通过与其他人互助来取长补短,同舟共济,因而其最终目的是社会的整体完善。第二,社会分工的意义何在?古典经济学的答案很简单,认为分工的唯一目的就是提高社会生产率。而涂尔干则认为,社会分工固然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但这绝不是主要作用,社会分工的主要作用其实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从而建立起当代依存式社会中的新型合作关系,提高生产率只是其副产品而已。第三,古典经济学认为,分工导致合作的重点在于形成以企业、契约为主要形式的自由合作关系,其特点在于该合作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参与者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说,分工强化了个人的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涂尔干却认为分工的结果由于会形成相互依存式的合作关系模式,如果强调自由则会破坏相互依存社会的平衡度,从而造成对社会整体的破坏,因此,分工导致的合作对合作参与者而言可能是一种被动的合作或一种“强迫”状态下的合作,但却是符合整体社会利益的合作,也是更合理和有效的合作模式。第四,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契约经济,社会合作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契约形成的自由合作,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而契约又取决于缔约者的自由意志,因而没有人能够给市场主体下命令,法律也不能。涂尔干则认为,契约这种纯私人事务领域其实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社会关系的影响力所占领,契约体现了社会的作用,支配契约的力量开始从个人转向社会。涂尔干认为契约之所以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不是因为双方自愿受其约束,而是由于契约是合法行为,与社会利益相吻合。而且现实中很多合同的缔约双方由于缺乏对未来复杂社会状况的预测,无法将相应对策预先置于合同中,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与其他法定义务被赋予更加重要的规范当事人合同履行行为的职能。强加给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开始取代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并逐渐成为了合同的根本形式和真实的基础。换言之,在专业分工的社会,人们之间除了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的固有联结之外,还广泛出现了合同之外的从属性交易联结,这种以相互信赖为基础构成的联结如同无形的纽带,将本无合同关系的双方捆绑在一起。可以说,社会分工的最终结果降低了个人自由意志在市场中的决定作用,而强化了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的支配力量。正如涂尔干所言:“由此,分工便产生了道德价值,个人在此意识到了自身对社会的依赖关系,社会也产生了牵制和压制个人无法脱离自身限度的力量。总而言之,分工不仅变成了社会团结的主要源泉,同时也变成了道德秩序的基础。”

其实,这种道德价值又何尝不是一种法律价值。的确,社会高度分工当前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分工程度愈高就必然需要愈广泛的社会合作。在古典经济理论看来,合作实现途径是单一的,只有通过契约自由才可能完成,但涂尔干所给出的答案却与此不同,他认为除了契约合作模式之外,还并列存在着契约另一种合作模式,即以信赖为基础的合作,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这种合作具有某种“强迫性”。两种合作模式对社会发展而言均不可或缺。法律不仅应成为自由合作(契约自由)的捍卫者,也应成为信赖合作的捍卫者。

四、从信任走向信赖

如果对以上解读用一句话加以归纳,可以说是信任(信用)社会向信赖社会转化。一般而言,信任概念专门针对自由市场社会,人们有意志的自由,可以主动选择对他人的信任或者不信任,而作出选择的主体,也将承受选择带来的有利或不利后果。信赖的概念则略有不同,除了相信、信任以外还包含了依赖、依靠的含义,这个概念还有对他人基于客观上的依赖而无法进行自由选择的被动情形。所以,当一个社会由于分工的经济因素导致社会合作的发展趋向于非自由合作(依存式社会合作)模式时,则意味着一些合作参与者的利益可能会被动地受到其他参与者选择的直接影响,换言之,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正确决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依赖,某人根据自己利益所作出的决定如果不正确,就可能会损害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无辜者的利益,此时对该合作参与者的自由作出必要限制,具有社会妥当性。

当然,依存时代的债法适当强调依存、信赖、被动选择等等,并不意味着社会将回到强权取代自由、压制取代协作的封建时代,社会仅仅是对过度的自由进行某种适当的回调而已。用涂尔干的说法就是,社会并不是要回到千人一面、百家一声的“机械团结”,而是进入到自由与协作、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有机团结”之中。机械团结是建立在排他性的共同信仰、共同意识或整体压制性法律的规范之下,例如欧洲中世纪天主教烧死异教徒以保持信仰纯洁性的做法,以及中国古代由于民法极度不发达而导致刑法取而代之成为规范几乎所有民事行为的准则的做法。有机团结则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比作整个人体与人身上各个器官的关系:“实际上,当每个器官都获得了自己的特性和自由度的时候,有机体也会有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同时它的各个部分的个性也会得到印证。” 对此,有学者更为详细地解释道:“‘有机团结’是一种建立在社会成员和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有机团结’依赖的是复杂的劳动分工体系,在这种分工体系中,人们从事着各种不同类型的职业,正如一个有机体一样,人们更多地依靠别人来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 再者,有机团结顾及到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越分化,个人就越贴近社会;另一方面,个人的活动越专门化,他就越成为个人。但确切地说,个人活动是受限制的,它也不全都是独创性的。即使我们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时候,还要符合法人团体共同遵循的习惯和程序。”

可见,在分工时代,所谓理想的债法,就是既能充分体现个人自由又能时刻兼顾对他人与社会利益的尊重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债法。而这将会成为未来债法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信赖之债与涂尔干的“分工与合作”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SpdxNWj26cGp9ZIP/Ds4Hhnemn2ykD49f3BAApk3c6wpYgDrhBwUzvfRT/L47n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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