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经济因素对债法有着本质性影响,社会因素是全面影响债法形成与发展的次重要因素,那么伦理道德则是在更低层次然而也是更具体的水平上对债法构成了一种总体性影响的客观因素。其实,对法律发生影响的其他客观因素还很多,如政治因素、宗教因素、文化因素等,但由于伦理与法律的相近性使得其对法律的影响更为突出,日本著名学者川岛武宜曾指出:“在市民法中,法与伦理的关系正是市民社会秩序的根本性结构的问题,我们通过这个问题能够获得把握市民社会的法(特别是其基础法——民法)的最根本的存在形式的一个线索。” 因此,这成为了我们研究债法规律时必不可少的参考因素。
对伦理可以从两种角度加以解释,一种是康德式的解释,即将伦理视为专属于个人精神世界——自由意志,强调其主观内在性;另一种则是从社会学角度来解释,即把伦理视为维持社会统一秩序的行为规则,强调其客观外在性。本书主要从第二种解释上讨论伦理与债法的关系。
所谓伦理与法律的相近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具有相同的功能。两者的功能都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即均以建立适合于社会健康发展的模式并维持稳定的秩序为目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市民社会中法与伦理事实上是很明确地分担着自己的调整领域和机能的。” 第二,法与伦理都是历史现象。与法律一样,“伦理也立足于历史的、社会的经验的现实基础之上” 。所以法律与伦理一样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第三,内容上具有高度契合性。由于法律与伦理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来源于共同的经济与社会基础,因而两者的关联与统一性属于主流。例如不得随意杀人、不得毁坏他人财物、尊重他人人格、与他人交往时诚实信用等,既是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也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体现道德上善的事物不会被法律所禁止,反之法律也原则上不会保护道德上恶的事物。第四,具有相似的表现方式。两者都可以通过条文化的具体方式加以表达。法律条文化自不待言,伦理规范虽然条文化程度无法与法律相提并论,但从早期基督教的“十诫”,到霍布斯的自然法则,再到康德的绝对命令,实际上都是道德原则的条文化。而且由于法律与道德的共通性,这些道德原则在各自历史时期往往也是当时法律的相关指导原则。
不过这些相近性并不影响法律与伦理分属于两个社会范畴,分别调整着两个领域内的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从社会规范意义上讲,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道德不像法律那样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道德的实施仅依靠行为人的良心与社会舆论。而且由于法律与道德的来源不同,两者发展可能并不同步,一般而言,道德源于日常社会大众风俗习惯的不断积累,具有渐变性;而法律来自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具有较强的刚性和突变性。因此,在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法律与道德会表现为趋向于一致,而当社会处于较剧烈的变动时期,两者步调差异变大,法律时而超前,时而又会滞后。其实这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罕见,例如:罗马法时代为遏制债不履行,曾流行对债务人野蛮残酷地杀戮、囚禁的法律规定,后因促进生产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开始强化人道感情因素,最终法律跟上道德发展的步伐,实现了民事关系与刑事责任分离的法律伦理化。又如:我国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禁止包办婚姻等原则大幅度领先了当时社会广大百姓普遍认同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落后的伦理观念,但在其后若干年中社会伦理观念不断进步,赶上了法律发展的步伐,两者恢复了齐头并进的格局。
美国著名学者庞德就从法律与道德相关的意义上将法律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伦理与法律未分化阶段;第二阶段,严格法阶段;第三阶段,衡平法与自然法阶段;第四阶段,成熟法阶段。他指出,在第二阶段(严格法阶段)和第三阶段(衡平法阶段)均存在这种法律与道德脱节并恢复同步的过程:“对习惯进行法典化或明确化的努力(这种习惯总是为道德行为所超越),并不拥有足够的发展力量使之与道德保持同步。第三阶段,是一个把道德行为注入法律之中并根据道德规范对法律进行重构的阶段”。
可见,法律与道德的发展关系密切但却不一定同步,这为两者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成为相互影响的因素创造了条件。发展在先的因素总会给发展滞后的因素指引前进的道路,从法律研究角度出发,当法律未来发展方向出现迷茫之际,我们不妨通过借鉴伦理发展轨迹作为法律发展前景分析的重要参考。
纵观伦理学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伦理发展脉络呈现出明显的回摆式发展特点,即社会伦理的意义一直在突出社会价值还是突出个人价值之间来回摇摆。由此引发了伦理学长期不休的争议,也就是德性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之间的争议。德性伦理学以美德和德性为其论证的出发点。所谓美德是指个人自觉地按照伦理关系的要求行事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或品质。所谓德性是指处于伦理关系中的个人所应该具有的领悟与操守,简单讲就是有德者的品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关系就是指通过人的领悟和认同所自觉维系的社会关系。德性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的德性品质,即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在德性伦理学看来,道德规范并非简单的行为规范,德性不同的人的行为结果完全不同,人的德性品质是由此及彼的关键因素,保证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首先要解决做人的基本品德问题。由于该理论与人们的感性认识脉络相一致,所以也称为感性主义伦理学,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都秉持德性伦理学的主张。规范伦理学则是通过人的理性建立起道义与否的客观标准,并通过对每个行为的后果与上述道义准则进行对比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然后再将经过道德检验的准则变成人们行动的普遍规范。换言之,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主要看该行为是否出于某种义务以及是否符合道德规范,至于其是什么样的人或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并不重要。所以这也称为理性主义伦理学。近现代社会的霍布斯、边沁、密尔等均持此类主张。
从具体发展过程看,古希腊的伦理思想从人类感性出发,将所有伦理问题归结为一个问题,即德性问题,在他们看来行为的善与人的善其实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苏格拉底指出,伦理学不仅要探讨什么行为是正确的,更要探讨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他认为审视生活也就是审视人生,没有经过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生活。亚里士多德更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德性伦理学的要旨,他认为善是人类所追求的目标,拥有善就会获得幸福,善的生活才是人们所要过的最好的生活。他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 而且,在善的生活中,德性的践行是其中心部分,在追求目的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从自发向目的靠拢到完成对目的自觉追求的过程,就是获得德性品质的过程。对是否获得了应有的德性品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应当从人所处的共同体关系内部来验证,如果一个人的品性有助于实现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即被视为德性行为,实现了善的目的;反之如果其行为损害了共同体利益,即被视为恶,或至少是不能获得善。之所以亚里士多德如此强调德性与共同体之间的紧密联系,是当时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在希腊城邦时代,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个人离开城邦这个共同体就失去了依存的母体,城邦的存亡与个人是一体的。城邦的公民没有独立的个人意识,个人是缩小的城邦,城邦就是扩大的个人。因此,个人的行为准则,就是城邦全体的行为准则;个人的伦理,就是城邦的伦理。” 可以说,突出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就是个人价值的体现,这不仅是当时主流的伦理观念,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不过应当注意,这时的所谓共同体价值,并非全体人类的共同价值,而仅仅局限于具有公民身份的主体,广泛存在的奴隶并不包括在内。
随着马其顿王朝的兴起,希腊这种典型的城邦奴隶制社会开始解体,取而代之的是罗马时代。罗马时代的最大特点在于商品经济逐渐发达,此时个人开始在社会中拥有一席之地,人格独立成为这个时代的伟大发明。亚里士多德笔下“人是城邦的动物”的现象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城邦共同体不复存在,城邦伦理也失去了根基。原本注重道德的社会性要求被倡导个人价值、注重个人的独立与心灵自由所取代。美国著名学者查尔斯·库利曾指出:“如果说集体精神的衰退和人人为己的感情和行为形成了个人主义,那么没落的罗马帝国则是个人主义的” 。正是由于个人从城邦中解放出来,不仅使得个人伦理取代了原本存在的社会伦理,而且还创造出了辉煌灿烂的罗马法。比起罗马伦理观,与其价值取向一致的罗马法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罗马法完全践行了追求个人快乐与个人幸福的基本目的,如果对浩如烟海的罗马法内容加以提炼,其最终的精华就在于确立了个人独立的人格地位、个人所有权以及合同自由权 ,而这正是罗马时代维护个人价值追求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法和以个人为导向的罗马伦理观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罗马时代,在公元1世纪的中东地区,开始产生了最初的基督教。随后基督教又逐渐进入欧洲并广泛流传开来,直到公元5世纪被确定为罗马国教,从而取得了统治性地位。随着基督教影响的扩大,基督教伦理也随之兴起并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基督教伦理最初来源于旧约中的十诫,作为最早的道德律条,十诫中有六诫都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分别是: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不可贪恋别人的财物;不可作伪证;孝敬父母等。这些戒律所强调的是一种义务与责任,起初这些义务与责任是对上帝的承诺,对上帝的爱,但后来逐渐演变为对自己的邻居以及社会中其他人的义务、责任与爱了。《圣经·路加福音》中记载了耶稣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受伤倒在街上,先后有一个祭司和一个利未人经过,不仅不予以帮助,反而绕道远离,后来一个好心的撒玛利亚人(被以色列人厌恶和鄙视的人)施以援手,使其获得了救助(该故事本书后面将多次提及)。这个道德寓言代表了基督教所颂扬的伦理观又回到了德性伦理观。基督教立足于来世的立场,认为人都有“原罪”,因而必须修习谦卑、恭敬、忍让、孝敬、仁慈等个性品德,只有对他人的爱才能成就一个人的善的生活,只有具备了这些德性,才可以获得真正的幸福并实现最终的自我拯救。对于基督徒而言,个人的角色识别是与共同体紧密相连的,不论其属于什么共同体,但在天国这一永恒的共同体中,自己将拥有适当位置。由于基督教强调对他人的爱是一种普爱,一种利他意义上的爱,这使得基督徒们有条件组织起来,建立教会。由于教徒在教会中精神上是平等的,教会就成为他们共同的精神家园。由此可见,基督教的伦理观又回到了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德性论立场,回到了一种以群体主义为特征的相互关系之中。依照早期的基督教义,人们自我拯救实践的根本在于与上帝的沟通,得到上帝的教诲,但这种沟通并不能由信徒与上帝之间直接完成,必须通过教会的主教、牧师等作为媒介,他们是上帝的代言人,因此,爱上帝、顺从上帝就演变为爱教会和顺从主教乃至教皇。正是由于基督教伦理观念的兴旺发达,使教会获得了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到中世纪时期,教会的势力已经达到了与世俗政权分庭抗礼的程度,宗教权力迅速向世俗权力扩张,甚至超越了各国世俗政权而成为当时欧洲最大的权力中心。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欧洲封建社会的根基开始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兴起。到公元14世纪末,统治了欧洲上千年的宗教伦理进入了风雨飘摇的境地。从精神文化上讲,对其构成致命打击的力量当属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文艺复兴起源于13世纪的意大利佛罗伦萨,当时一些经济上富有的资产阶级人士开始从服饰仪表到举止修养,再到思想言论等方面追求个性化与自由化,这与教会按照上帝戒条所设计的社会生活模式格格不入。按照教会的意志,人附属于上帝,在上帝面前人没有自由,人从出生、结婚直到死亡都要受到教会的严格管控。从而新旧两种观念形成了尖锐对立。文艺复兴运动所形成的真正精神支柱就是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强调以人为本,以追求人的现世生活幸福为目标,提倡个人尊严,发挥个人价值,鼓励个性解放与自由发展。宗教改革并非简单的对旧基督教的微调,而是按照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作出的大幅度调整,使其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文艺复兴创造出的人道主义理念相吻合。由于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基于此所形成的个人主义的伦理观很快就在与旧的宗教观念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并从那时起直到20世纪都成为居于统治地位的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