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讨论了紧密的社会信赖关系是影响债法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说明了人们在相互关系中所形成的共同趋向可以汇集成一股异常巨大的社会力量,这股力量不仅给每个处于社会网络中的成员带来裨益,债法也正是在这股力量的推动下朝着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向发展。正如涂尔干所言:“我们都晓得,如果人们相互结成一个共同体,并在其中感受到了某种信念或感情,那么这种信念和感情会给我们带来多大的力量啊!今天,这一现象的根源终于尽人皆知了。相反的意识总是相互消解,而相同的意识则总是相互融通,相互壮大;相反的意识总是相互减损,相同的意识总是相互加强。如果有人表述的观念与我们的观念正好相同,那么它带给我们的意象就会化入我们的观念;同时,这种意象也会层层积累起来,融汇起来,转化成为自身的活力。经过这种融合,一种全新的观念就形成了,它吸收了以前的观念,变得比以前彼此分离的观念更富有活力了。” 然而这股力量却是无形的,容易为人们所忽略,实践中也难以把握,立法者必须准确判断才能做到顺势而为。不过从另一方面看,这股力量作为一种独立于个人却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个人行动的社会资本,如果能够对其合理利用,将可以有力促进当代债法的改造与完善。
所谓资本,依照亚当·斯密的观点,是指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带来利润的资财,包括作为产业或商业投入的资金、土地、劳务等。早期,资本仅指物质资本(劳动创造物及货币),但后来其范围开始扩大,逐渐囊括了自然资源、技术知识、人力资源等。也就是说,资本的概念已经超越了物质资料的有形形式,扩展到凡是一切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源(包括无形资源),都可以视为资本。正是在这样的逻辑基础上,社会资本的概念得以产生。
社会资本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罗瑞(G.C.Loury)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在他看来,社会资本存在于家庭与社区组织当中,是各种社会资源之一。 其后,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以阐发,他认为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客观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网络,网络中的不同位置上均含有资源与权力,占有了该网络位置,就具有了相应的资源与权力,并可以为自己带来利润。他指出:“正是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使这些位置得到客观的界定,其根据的是这些位置拥有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位置就意味着把持了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 布迪厄将资本分为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三种形式,并认为社会资本、文化资本最终也必将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本。同时他还认为,社会资本不是自然形成的,而只有当社会网络被行动者所利用时,它才变成现实的资本,并作为某种能量或资源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与布迪厄相比,科尔曼才是第一位真正从社会学角度全面讨论社会资本的学者。他首先从对亚当·斯密与霍布斯的自由主义理论的评价入手:“根据这一假设,社会由众多个人组成,每个人的行动都是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社会系统的活动便是这些个人活动的总和。……社会中的行动者就形体而言各自独立存在。……在新的社会结构中,个人的行为更为独立,实现个人目标的方式也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人们所追求的利益更多地以自我为中心。” 然后科尔曼针锋相对地指出:“上述假设毕竟不是现实,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并非独立行动,目标也并非以独立的方式予以实现,个人追求的利益更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 他还引用格兰诺维特的观点认为:“这种失误表现为,忽视个人关系及其社会关系网络对产生信任、建立期望以及确定和实施规范的影响。”
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出发而提出的,他指出:“社会性的相互依存以及系统的活动均产生于下述事实:蕴含某些行动者利益的事件,部分或全部处于其他行动者的控制之下。行动者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相互进行各种交换,甚至单方转让对资源的控制,其结果,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 以此为基点,他提出了自己关于社会资本的定义:“社会资本的定义由其功能而来,它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其共同特征有两个: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不同,社会资本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中,它既不依附于独立的个人,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的过程之中。”
除了科尔曼之外,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社会资本的性质及意义。例如美国学者罗伯特·帕特南通过实地考察意大利南北地区在社会意识的差异后,对为什么北方比南方社会发展更快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两地发展水平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南方地区对于社会资本的利用能力和利用程度与北方地区存在着显著的差距。
另外,英国学者保罗·霍普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对社会资本作出定义。他指出:“从广义上讲,它是作为一种能够聚集各种社会资源并使之发挥有效功能的黏合剂。” 而从狭义上讲,社会资本是“在一个社会内部,人们首先需要具备某些社会习惯、合作态度和互动关系,然后才能造就互信关系、社会稳定以及民众的参与性等——也就是所谓的社会资本” 。
另一位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则从文化视角来解释社会资本的来源,他在不同场合分别指出:社会资本是指“在群体和组织中,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在一起合作的能力”。 在他的另一部著作《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重建》一书中,进一步对社会资本作出定义:“社会资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个群体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和准则。” 关于社会资本的产生,他指出:“社会资本是由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普遍信任所产生的一种力量。它不仅体现在家庭这种最小、最基本的社会群体中,还体现在国家这个最大的社会群体中,其他群体也同样体现这种资本。社会资本通常经由宗教、传统或风俗等文化机制所建立起来。” 以上学者的论述,对于我们准确解读社会资本的概念具有启发意义。
现在,我们可以对社会资本作出如下几点解读:
第一,各位学者观点的出发点虽有不同,但存在以下共同点:首先,社会资本产生的原动力来源于当代社会关系本身。其次,当今社会关系的特点可以说既有独立性,也有相互依存性,但后者才是创造社会资本的根本原因。再次,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相互信赖不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社会网络),而且这种信赖利益还构成了一股社会力量(社会资源),这种资源可以为网络中的成员带来实际利益。此外,每个处于信赖关系当中的社会成员也可以将这种资源作为社会资本,投入到社会活动当中,并使其成为保有既存利益或者获得更大利益的手段。最后,当信赖利益突破家庭或小型社群而成为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资源时,这股力量将会变得异常强大,足以推动法律向社会化发展。总之,社会资本是将社会中原本属于个人的资源汇于一处,作为共享资源,当某人需要时,他可以借助其他人的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其他人同样可以这么做。社会资本的形成必须以信赖为前提,其功能就在于促进合作,用福山的话就是:“社会资本能够使人彼此信任。”
第二,社会资本存在于社会网络之中,网络中每个位置节点的不同意味着相对应的社会资本数量的区别很大,例如在官僚系统网络中,作为处长与作为局长所掌握的社会资本完全不同。即使在平等的社会网络成员之间,由于其位置差异,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也不一致,例如当代社会中,就总体而言,交易关系中的消费者、医疗关系中的患者以及交通关系中的行人相对于商业机构、医院以及机动车驾驶员拥有更多的由社会赋予的受照顾和受保护的社会资源,因此,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寻求获得更多的照顾与保护。
第三,20世纪由众多学者共同创造出的社会资本理论,其实并没有否定自由、独立等因素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情形,该理论只不过将社会资本视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动力,并针对此种新的社会发展动力给出合理性阐释而已。与以往一样,传统的商业资本、金融资本依然存在,而且依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第四,社会资本的提法应该是受到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基本属性的影响,在高度商品化的现阶段,任何一种可能使财富增加的社会力量都将被商品化、资本化,社会关系资源本身也不例外。所以即使在前文所述的交换关系以外的人际交往关系中,一方因客观信赖利益而负有对他方的注意、照顾乃至保护义务,从另一方面而言正是他方利用与处分自己社会资本的一种方式。
第五,社会资本尽管有明确的使用价值,但与一般资本所不同的是,其属于一种公共产品,难以被某个确定的个人所专有,其带来的益处为处于社会关系结构中相应位置的一切人所共享;同时社会资本也不具有可转让性,难以像其他商品那样进行交换或处分;而且对社会资本的交换价值进行量化也存在一定困难。
总之,社会资本概念的出现,为我们进一步揭示了当代社会除了影响社会发展的传统因素之外,还存在着一种内生的趋势性力量,或者说是一种可以随时为我们所利用的社会资源,这种力量和资源能够为我们塑造出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关系形态以及全新类型的法律关系形态。
社会资本理论的倡导者们发现了社会关系中客观信赖利益所具有的强大向心力,并将这种力量作为社会资源纳入资本概念之中,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其不仅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而且巧妙地将互信合作的力量与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现实意义十分明显。
第一,当今社会,市场经济仍是主流,人际关系中的自由、独立必不可少,以追求个人目标实现为特征的自我中心主义直到不久之前还一直被视为社会发展唯一的动力源泉。不过,社会资本理论的出现对此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这种修正的目的是在原有基础上拓宽视野与丰富视角,根据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来的片面做法,在追求个人目标的同时相应叠加了对社会共同目标的兼顾。换言之,原有社会是单一目标社会,社会发展受单向动力驱动,而当今社会的目标呈现多元化趋势,增加了新的目标和新的驱动力。如果将原来社会比作一架单引擎客机,那么社会资本理论又为这架客机增加了一个引擎,自由、独立与合作互信作为双引擎驱动着社会这架巨型客机翱翔长空,迅捷而又不失平稳。资本天生属于市场,由市场主体根据个人利益与选择自由来支配。而社会信赖利益却似乎天生与市场相背离,具有某种强制性与公益性成分。社会资本的概念有意将这两个相互排斥的要素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实际上是利用市场机制来抑制过度市场化的弊端。投入经济资本为的是给客机飞行加速,以图尽快到达目的地;投入社会资本则是为了保持客机的正确航向和平稳性,安全抵达目的地。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社会资本的恰当运用,有助于社会运行的平稳、高效和低成本。社会网络中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社会资本的主要内容,在那些需要互信与合作的领域,当社会成员将对他人的信赖作为资本投放到彼此间的相互关系中,就意味着可以期待得到他人的善意、合作以及提供必要保护,而不用担心他人的冷落与漠视。例如,行人走在人行横道线上,汽车就会主动让行;游人在公园中漫步时,不会忧虑头顶上的树枝突然掉落砸伤自己;当某人走到高压变电箱附近而不自知时,他可以指望及时得到温馨的危险警示。这种关系用肯尼斯·纽顿(Kenneth Newton)的话说,就是“通过把个体从缺乏社会良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自私的和自我中心的算计者,转变成具有共同利益的、对社会关系有共同假设和共同利益感的共同体的一员,而构成了将社会捆绑在一起的黏合剂” 。传统社会里,与独立、自由相伴而生的是风险自担,每个人不得不花费时间与精力来避免和提防各种意外、危险的发生,因为你无法指望别人对你提供任何帮助。如果说这种关系模式在近现代社会尚属可行的话,在当代已明显过时,因为当代社会关系的特点客观上决定了个人单枪匹马式的风险防范成本过高且效率较低。一个人会不停穿梭在各种迥异的复杂关系当中,他不可能同时既是商业家,又是医生、电力专家或其他行业的专家,无法时刻准确判断危险的存在或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也难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但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和人际联系的紧密程度决定了危险存在与发生的频繁程度。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不是无限制地增加可能的受害者的注意水平,而是由那些制造风险源的一方或危险源管控方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或者对无法彻底消除的危险,采取及时且适当的方式警示他人。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并非是永远风平浪静且消除了一切风险的社会,因为那样社会将不会进步。事实上,一个不断进取的社会应该是勇于面对各种困难并善于解决困难的社会,它应该是这样的:社会中始终充满了相互之间的信赖与合作氛围,每个人在遇到困难时都可以指望得到他人的及时帮助,而不是自己孤军奋战,这种社会的和谐程度与运行效率才最为理想。正如福山所言:“所谓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 可见,正是社会资本的力量驱动着每个社会成员为他人的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表面上行动者的独立性与自由似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长远看会提高社会效率和降低社会成本,最终使社会达到运行良好的状态。
第三,社会资本理论对法律特别是债法的发展影响巨大。正像经济是决定法律走向的因素一样,社会关系本质也是影响法律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社会向着信赖关系走向发展时,人们在社会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就会成为一方要求对方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本,对方必须根据该要求完成相应的行为,并以所完成的结果作为其中投入资本的回报。这种社会资本的投入与产出虽然符合社会长远利益,但却不一定符合对方当前的个人利益。所以,为了社会资本处分目的的实现,必须将这种普通社会关系升格为法律关系的形式,只有法律可以在社会利益与个人短期利益存在矛盾时,迫使个人作出正确的选择。也就是说,以保护个人自由与独立为核心使命的传统债法,在当代社会资本的推动下,开始衍生出另一个与之并列的核心使命——对社会信赖关系的保护。两种社会动力带来了两种使命不同的债法。如果说体现自由与独立价值的债法是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那么体现信赖利益的债法就是信赖之债。
与此同时,除强调社会资本的力量将债法推向信赖保护以外,还必须看到,债法对自由与独立保护的目标依然存在。在两种目标客观共存的情形下如何化解彼此冲突,使两者协调发展,同样意义不凡。如果说近现代债法由于过分迷信自由与独立,走上了个人权利绝对化的道路,并因此偏离了航向,那么社会资本如果被过分强调和运用不当,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沦为一种社会的负能量。所以,一方面,必须准确划清自由利益的保护与信赖利益保护的界线,不能允许信赖保护逾越合理范围与强度;另一方面,与其对立看待两种利益,毋宁从互补的视角看待它们,也就是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信赖前提下的自由;也不应该为绝对追求共同利益而抛弃合理的个体利益,只有自由基础上形成的信赖关系才值得保护。当代债法在人际交往关系的调整中,应该妥善协调两种利益,使社会这架巨型客机的双引擎推动力输出达到平衡状态。当然平衡并不意味着推力均等,而是指油门收放自如,根据力量强弱的现实需要动态加以调节。
当论及债法反映社会资本的要求,对信赖关系加以调整与保护时,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将社会资本进行量化或价值化。因为债法以调整商品交换关系为对象,所以信赖之债欲妥善保护社会资本,就必须将其转变为一种可衡量的商品价值。前面谈到过社会资本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难以对具体价值加以衡量。的确,社会资本属于社会网络中因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一种趋向性力量,无形无状、无边无际,难以像传统债法所保护的利益那样容易被具体的交换价值定量化。不过,这并不影响社会资本可以成为债法的标的,也不意味着债法无法对其进行价值衡量。对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根据社会资本理论,某个当事人一旦运用其享有的社会资本,向他方提出要求,作为与之互动的他方,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行为,以实现对方的要求。这符合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特定行为的特征,因而可以满足法律上债的要件。另一方面,尽管这一特定行为可能仍然难以直接计算其财产价值(例如公园及时除去树上的枯枝或清扫道路上的积雪),但如果转换一下思路就会发现,若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会导致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与前一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相比较,在后一种情形下(判断受害人损失)进行财产价值量化则相对容易。可见,人际交往中的信赖之债其实往往是以上述这种间接方式完成其价值衡量的。换言之,通过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债法所体现的社会资本价值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功能得以最终实现。
不过,由于债法一直以来并未建立起信赖之债体系,而仅仅是通过套用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来实现其价值化的,因而出现社会资本进行量化时发生的各种困惑。其实,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早已习惯于在合同之债特别是侵权之债中运用上述间接方式具体量化某项损害的财产价值,因此完全可以确信,在建立信赖之债概念体系后,社会资本的价值量化将会从形式上到实体上得以完成。对此问题本书还将在后面章节具体加以阐述。
综上所述,人是个体的人,同时也是社会的人。当我们看到个人以自利目的作为使自己不断进步的推动力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社会共同利益网络对整个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尤其不能忽视社会资本的作用。而且,随着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关系不断进步,社会资本的上述促进作用将会有持续增强的趋势,社会资本终将会与商业资本、文化资本一样,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与此社会背景相适应,债法传统结构的变革与信赖之债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因为只有信赖之债能够完整地反映出社会资本这一新生事物对债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