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2005年7月18日 淮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上述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然获得了淮北市检察院的批准,但高尚给我的材料中,没有批准逮捕书,只有淮北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

淮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淮公经诉字〔2005〕006号

犯罪嫌疑人高尚,曾用名高自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03197305100××××,汉族,高中文化,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人,捕前住淮北市长山路相山区政府宿舍6号楼201室。

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高尚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由被害人单位淮北市市容局于2005年5月18日报案到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5月19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高尚已于2005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高尚涉嫌挪用资金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1年5月18日,寇湾村村民六组组长刘祥安(在逃,另案处理)与淮北市平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如红(法人)签订一份“有偿转让土地协议书”,土地面积25.88亩(即S1101号宗地),合计人民币31. 0560万元。2002年12月经土地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4次),同意出让该宗土地给张如红,出让期限是50年,合计17238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18.44元,合计317765元。2002年12月31日淮北市平安房地产公司获得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证。同年12月25日,平安房地产公司张如红与刘家保签订了S1101号宗地的转让协议。2003年1月3日刘家保获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而实际出资转让该宗土地的是雷河选煤有限公司官超(刘家保是其职工),具体经办人是高尚,也就是说,该宗土地的实际拥有人是官超与高尚,刘家保只是挂名。2003年11月6日,刘家保授权委托高尚全权代表处理S1101号宗地的事宜。高尚在得知张如红没有给寇湾六组S1101号宗地的钱后,于2004年3月26日与寇湾村六组组长刘德新(另案处理)签订1份土地转让协议,商定S1101号宗地价格为180万元,交定金2万元,首付30万元,同年5月10日付清全部款项,而实际共付72万元。

2004年1月8日,高尚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峰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高尚投入S1101号宗地,该宗地块南至跃进河北,李桥村土地西,李楼村土地东[该宗地号:168,图号煤(84)航57—81,面积12432.32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为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3月6日获得] ,并确保投入土地无争议。

2004年2月10日,图南公司李峰与淮北市市容局吕剑签订了《住房购销协议书》,购房价格按土建安装、土地费用、实缴税费和利润(建筑成本2.5%)4项计,造址确定后15天内,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双方共同管理。

同年3月25日,市容局成立临时基建办,由李安祥(移交市纪委查处)副局长全面负责,高尚具体负责,纵静担任会计,抽调相关人员,并向环卫处职工集资,从2004年3月25日至2004年8月13日共计148户,合计集资444万元,设立基建办账户01167118241009593,高尚刻了李安祥私章。同年3月26日,经李安祥同意高尚将集资款50万元转到其四姐高萍存折上,又于当天和寇湾村六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将其中30万元付了地款。同年4月29日,将360万元转到图南房地产与市环卫处工会共同管理账户。2004年7月7日借给环卫处3.7828万元购买劳保用品,转到纵静账户10万元,付给南京百市设计院5万元,擅自付给寇湾村治保主任刘祥安5万元,合计444.2028万元,其中2028元是利息。

2004年4月29日,高尚将360万元转出后,当天转出20万元给李春艳(李峰妹),200万元给了官超。同年5月10日支出4.9万元给圣广军(寇湾村民兵营长)。同日支取20万元付寇湾村买地款。同年5月26日转出110万元到高尚四姐高萍存折上。

2004年3月26日和2004年5月26日两笔合计160万元转到高萍存折上,高尚将其中50万元付给寇湾村(六组)地款,30万元付给李峰,30万元替朋友陈小刚(已死)还账,余款被高尚花费和归还个人欠账了。

联合管理账户上5. 17万元也被高尚于2004年12月15日支出挥霍了。

另查,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4年3月25日侵吞谢肖玉3万元集资购房款,未入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被害(人)单位有关人员证言和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等,犯罪嫌疑人高尚亦供述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444万元,侵占资金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271条,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章)
2005年7月18日

附:1. 本案卷宗三卷;

2. 犯罪嫌疑人高尚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以上起诉意见书正文的绝大部分,几乎原文照抄提请批准逮捕书,只是在最后指控部分发生了以下两个重大变化:①指控挪用资金罪的数额从提请批准逮捕书的385.5217万元增加到444万元。②另外又增加了一个罪名,即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是3万元。这里的444万元,也就是市容局环卫处集资的总数额。提请批准逮捕书将这444万元中的合理支出部分,例如经李安祥同意付给高尚的50万元地款,借给环卫处购买劳保用品的3.7828万元,转到会计纵静账上的19.92万元,以及付给南京百市设计院的5万元和付给刘祥安的5.5万元,全部都计入高尚的挪用资金的数额。并且,起诉意见书还把高尚代收的3万元集资款认定为职务侵占。显然,起诉意见书对高尚的指控是无所不用其极。至此,高尚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法律地位。 vqcushoQOZWoTBBBJWqkV44u9I9/oKzz7NAo/FAwdpFTHiqW/FR/yxc1yQ8PIe3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