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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3日 淮北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目前,我所能见到的、最初始的案件材料,是淮北市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如果说,以上案情简介是从高尚的角度对案情的叙述;以下司法文书则是从官方角度对案情的叙述。对比这两种视角,可以使我们较为准确与全面地掌握案情。

淮北市公安局
提起批准逮捕书
淮公经捕字〔2005〕006号

犯罪嫌疑人高尚(曾用名高自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濉溪县人,汉族,身份证号码:340603197305100××××,高中文化,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人,住:淮北市长山路相山区政府宿舍6号楼201室。

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1年5月18日,寇湾村村民六组组长刘祥安与淮北市平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如红(法人)签订一份“有偿转让土地协议书”,土地面积25.88亩(即S1101号宗地),合计人民币31.0560万元。2002年12月经土地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4次),同意出让该宗土地给张如红,出让期限是50年,合计17238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18.44元,合计317765元。2002年12月31日淮北市平安房地产公司获得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证。同年12月25日,平安房地产公司张如红与刘家保签订了S1101号宗地的转让协议。2003年1月3日刘家保获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而实际出资转让该宗土地的是雷河选煤有限公司官超(刘家保是其职工),具体经办人是高尚,也就是说,该宗土地实际拥有者是官超与高尚,刘家保只是挂名。2003年11月6日,刘家保授权委托高尚全权代表处理S1101号宗地的事宜。高尚在得知张如红没有给寇湾六组S1101号宗地钱后,于2004年3月26日与寇湾村六组组长刘德新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商定S1101号宗地价格为180万元,交定金2万元,首付30万元,同年5月10日付清全部款项,而实际共付72万元。

2004年1月8日,高尚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峰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高尚投入S1101号宗地,该宗地块南至跃进河北,李桥村土地西,李楼村土地东[该宗地号:168,图号煤(84)航57—81,面积12432.32 m 2 ,土地使用证为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3月6日获得],并确保投入土地无争议。

2004年2月10日,图南公司李峰与淮北市市容局签订了《住房购销协议书》,购房价格按土建安装、土地费用、实缴税费和利润(建筑成本2.5%)四项计,造址确定后15天内,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双方共同管理。

同年3月25日,市容局成立临时基建办,由李安祥副局长全面负责,高尚具体负责,纵静担任会计,抽调相关人员,并向环卫处职工集资,从2004年3月25日至2004年8月13日共计148户,合计集资444万元,设立基建办账户:01167118241009593,高尚刻了李安祥私章。同年3月26日,经李安祥同意,高尚将集资款50万元转到其四姐高萍存折上,又于当天和寇湾村六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将其中30万元付了地款。同年4月29日,将360万元转到图南房地产与市环卫处工会共同管理账户。2004年7月7日借给环卫处购买劳保用品,付给荣海侠3.7828万元,转到纵静账户10万元,付给南京百市设计院5万元,擅自付给寇湾村治保主任(原六组组长)刘祥安5万元,剩下9.92万元全部转到纵静账户,合计444.2028万元,其中2028元是利息。

2004年4月29日,高尚将360万元转出后,当天转出220万元,其中给李春艳20万元,200万元给了官超。同年5月10日,支出4.9万元给圣广军(寇湾村民兵营长)好处费。同日支取20万元付寇湾村买地款。同年5月26日转出110万元到高尚四姐高萍存折上。

2004年3月26日和2004年5月26日,两笔转到高萍存折上160万元,将其中50万元付给寇湾村地款,30万元付给李峰,30万元替朋友陈小刚还账,余款被高尚花费和归还个人欠账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高尚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385. 52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涉嫌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66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章)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1. 本案卷宗共计三卷;

2. 犯罪嫌疑人高尚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这份提请批准逮捕书较为客观地叙述了整个案件的经过,介绍了在前一份案情简介中没有的S1101号地块的“前生”。但这宗土地在与图南公司和市容局合作已经处于高尚的控制之中,对此并无争议。提请批准逮捕书明确了对高尚的指控,即:利用担任临时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360万元转出,归个人支配。但该提请批准逮捕书认定的挪用数额是385.5217万元,其中的25. 5217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实在无从知晓。另外,该提请批准逮捕书上高尚的身份证号码与其年龄对不上,不知哪一个出了错。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最大破绽在于,该文书的正文载明,“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但该提请批准逮捕书的落款时间却是2005年5月13日。如果不是有官方的书面文本在手,简直不敢相信会有这种时间误差的存在。如果高尚确实是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的,就是在其刑事拘留之前一周,提请批准逮捕书已经写好。这与高尚在案情简介中所述完全一致。另外,在高尚的材料中,还有1份询问笔录,询问时间是2005年4月20日,但高尚的签字时间则是2005年5月20日,相差1个月。这些情况给本案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不由得使我们相信,如高尚所述,本案确实是因为领导干预而做成的案件。 qY91GGDYZtJKh8GGI4H7pzZIFCHrMiayh+DgkMR6swe0QrICdFehyY/Kpidvp6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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