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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梗概
高尚挪用资金案案情简介以及评析

这是一份案件简介,是高尚给我的一份介绍全案案情的文字性材料。为了区别,我把这份案情简介的字体设置为仿宋体。在没有接触到本案的司法文书之前,阅读这份案情简介,可以对高尚的挪用资金案先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当然,对没有办案经验与阅卷经历的人来说,要想通过这份案情简介了解案情还是相当困难的。不过,你可以试试,暂且摈弃一切杂念,让头脑像一张白纸一样,开始接触案情。

在下列材料中提到的附件,高尚都给了我电子摄影版,以示所述内容的真实。

一、三方两份协议的订立

1. 2003年1月,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给刘家保颁发了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转让”,使用用途为“综合用地”(见附件1)。

2. 2003年11月6日,刘家保公证委托高尚全权办理S1101号宗地的“权属转让、结算及相关事宜或联合开发、结算及相关事宜”(见附件2《公证书》)。转让类型说明:该宗地已进入二级市场,刘家保的委托合法有效。

3. 2004年1月8日,高尚与淮北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见附件3)。协议第2条“项目地块编号:S1101号宗地及该宗地块南至跃进河北、李桥村土地西、李楼村土地东”;第3条“地块面积:约2.8万平方米(最终以土地使用证定位面积为准)”;第7条“比例分成:按实际开发面积计算,甲方(淮北图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得30%,约合1.2万平方米,折合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整”。S1101号宗地实际面积17238平方米,其他面积不在S1101号宗地范围内。《联合开发协议书》第2条、第3条实际约定了高尚有代买S1101号宗地以外规定地块的义务。

4. 2004年2月10日,淮北市市容局(以下简称市容局)与图南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见附件4)。协议第1条“所购住房项目地块编号:S1101号宗地及该宗地块南至跃进河土地”;第3条“地块面积:约2.8万平方米”;第5条第1款“购房价格:乙方(淮北市市容局)购买甲方该小区住宅,购房价格按土建安装成本(以招投标价计,变更部分以实际变更签证为准,另行结算)、土地费用(840万元÷实际总建筑面积/㎡计)、实缴税费及利润(建筑成本的2.5%)四项计”;第5条第4款“付款方式:由于甲方售房基本属无利润销售,故在选址确定后十五天内,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作为订金,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乙方确保足额资金到位,不影响正常施工,否则造成停工或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5条第7款“甲乙双方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第1条、第3条内容表明,市容局是以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的形式加入《联合开发协议书》的,同时表明,市容局既认可高尚的土地方身份又委托高尚代买S1101号宗地界外土地的事实;第5条的“土地费用”既是市容局所谓购房款中的四项之一,同时又把《联合开发协议书》中规定的“比例分成:按实际开发面积计算,甲方分得30%,约合1.2万平方米,折合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整”明确为人民币840万元;第5条第4款规定的市容局支付的500万元订金,实际是购买土地款:从协议中可以看出,规定市容局出资给图南公司的款项只有四项即土建、土地、税费和2.5%的好处;由于土建、税费都没有发生,2.5% 的好处是以土建造价为标的的,也没有实际发生,不存在支付或预付问题,在当时只有土地需要付款,所以该协议规定的500万元订金,实际是土地款;市容局这样签订协议,是为了规避买地事实;第5条第4款规定的500万元订金支付条件是选址确定后15天内,S1101号宗地已经有了土地证,不需要选址,需要选址的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界外土地,本条款的规定也是高尚代买界外土地的证明(见附件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5条第7款的规定表明,资金的管理和调配权属于市容局和图南公司,高尚没有这两方面的权力。

《住房购销协议书》签订后,由其下属单位环卫处工会代行市容局职权,市容局方面的负责人为李安祥。

二、三方两份协议的执行

1. 2004年2月24日,淮北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件5),批准图南公司的用地申请。

2. 2004年3月24日,市容局委托其下属单位环卫处工会开始集资并设立专户,集资专户使用印鉴为“环卫处工会行政章”和“李安祥”私章。环卫处共集资148户,每户3万元,计款444万元;另高尚代收李安祥关系户1户,3万元。

3. 2004年3月26日,市容局分管副局长李安祥签批支付高尚S1101号宗地地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见附件6),高尚出具收条(见附件7)。

4. 2004年4月29日,环卫处工会转款360万元(见附件8)到市容局和图南公司共管账户,也就是建设专户上。该建设专户使用的印鉴章为“图南公司”的一枚章和“李安祥”私章。该款实际是用来支付高尚土地款的。

5. 360万元集资款到共管账户后,图南公司将此款分批,部分支付了高尚土地款:2004年4月29日当天,图南公司给付高尚220万元(见附件9);2004年5月26日,图南公司给付高尚110万元(见附件10);由于图南公司总打截流主意,使得市容局不能完全履约,2004年12月8日,环卫处工会书面通知图南公司,将360万元全部交给高尚(见附件11);接到通知后,图南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给付高尚51700元,此款应含360万元利息,余款被图南公司强行借用。

6. 市容局集资447万元(含高尚代收3万元)流转情况:2004年3月26日,李安祥签批支付高尚S1101号宗地地款50万元。此签批有两层含义:① 付的是S1101号宗地不是界外地块;② 证明是市容局买的地。后来,李安祥证明付S1101号宗地地款是为了让高尚支付寇湾村地款,此证明与50万元地款支付共同说明高尚把S1101号宗地卖给了市容局,并帮助了市容局购买界外土地(2004年3月26日,高尚收取50万元地款的当天,就与寇湾村签订了购地协议,见附件12)。2004年4月29日,环卫处工会转款360万元到图南公司,图南公司分批将此款支付高尚地款(含图南公司强借款)。2004年12月8日,环卫处工会通知图南公司将此款给高尚。2005年1月19日,高尚给市容局打了444万元的收条(见附件13),此444万元是市容局集资447万元(含高尚代收3万元)被环卫处挪用3万元(见附件14)后的全部集资款,包括上述50万元、连图南公司强行借用的360万元及在集资专户上准备给高尚还未给的部分。2005年4月19日,市容局与淮北市公民黎辉签订《购房转让协议》(见附件15),承认尚欠高尚地款400万元,这是协议840万元已付440万元的未付部分。总之,至2005年5月19日前,市容局或图南公司一直在根据三方两份协议给付高尚土地款,同样的,高尚也在根据三方两份协议收取土地款,已构成完整的收取和给付土地款完整证明链,足以证明。

三、案件的发生和发展

1. 2005年5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接受市容局的诬告,不顾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强行传讯高尚,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谢旭东告诉高尚:领导让我们搞你,没办法,你应当配合我们保存证据,以利后面翻案。谢当时拿出2005年4月20日问话笔录(见附件16)和2005年5月13日提请批准逮捕书(见附件17),说:你看,今天是5月19日,我们提前一个月弄好问话笔录,提前一个礼拜弄好提请批准逮捕书,没有领导安排,我们敢吗?

2. 2005年8月1日,淮北市公安局将高尚刑事案件移送(见附件18《淮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照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如果是改变管辖,应在7日内作出,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于2005年9月14日指令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审查高尚案件。区检检察委员会在全面审查后一致认为无罪,并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20日总第227期《方圆法治》《集资建房引来牢狱之灾》)。由于检察机关认为无罪,不愿起诉,市容局局长吕剑活动市领导强行起诉,检察机关不得已将高尚案件卷宗在市检和区检之间来回倒腾,到2006年3月21日被逼起诉(见附件19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共经236天,远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45天期间。

3. 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判决高尚无罪(见附件20一审判决书),予以释放。随即不愿起诉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见附件21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书),2006年12月11日,二审法院判高尚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见附件22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后,高尚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3月20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淮刑监字第9号驳回申请通知书(见附件23),高尚随即向安徽省高级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安徽省高级法院于2008年9月8日立案审查,立案后却作出没有法律根据的〔2008〕皖刑监字第0071号函(见附件24),将本案转回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报果”。二审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8〕皖刑监字第5号驳回通知书(见附件24)。高尚接到通知书后再次到高级法院申诉,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二审法院驳回的申诉,高级法院的电脑里显示“正在处理”。2011年2月23日,高级法院作出〔2008〕皖刑监字第0071号驳回通知书(见附件25),驳回高尚申诉。从2008年9月8日立案算起,省市两级法院以演双簧的方式调卷用了18个月,结案用了29个半月。

4. 2012年3月10日,傅延华等6位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面审查高尚卷宗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共同签署了《关于申请要求对高尚案件再审的建议》(见附件26),2012年6月14日,最高法院决定对高尚案件立案复查,2012年11月29日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决定不予再审(见附件27)。按规定,此类案件复查应当交审监庭审查。

从卷宗证据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发展,直到今天,无不透露着诡异。高尚的屈辱经历透露着一个重大的社会法律现实:当今中国社会虽然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其主要原因便是地方政府的面子和权力关系互为表里,使得“违法必究”成为一句空话。可以这样说,淮北市的公、检、法无一不对高尚案件作了一定程度的抵制。淮北市公安局保留了高尚的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同时又把自己的违法事实留于卷宗;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一致认为高尚无罪,并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方圆法治》记者韦洪乾采访录音并拍照证明);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时任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徐从峰(现任检察长)和公诉处处长司洪波(现任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对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支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高尚有罪的判决书中,保留了不审而判的事实(抗诉86万元,判360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在驳回申诉书中说高尚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与事实,但是办案法官良心未泯,把高尚提供的市容局出假证的证据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上述事实说明,在高尚一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在抵制不成后,大都屈服于权力的压迫,最终按领导意见给高尚定罪。在问题暴露后,这些被拖下水的公检法机关又对各自的上级机关公关,各上级机关为了自己部门的荣誉,地方领导为了地方的荣誉,协力提防,于是就有了“犯罪人”及其代理律师努力按证据与程序申诉而公安司法机关却违背事实和证据,自设诉讼阶段,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案的怪事。

四、公安司法机关用各自的法律文书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权力压迫下的不得已而为

1. 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歪曲事实部分

① 第2页第13行“同年3月25日,市容局成立临时基建办,由李安祥副局长全面负责,高尚具体负责”与事实不符:市容局没有临时基建办,基建办是市容局和土地方成立的联合机构;李安祥是市容局方面的负责人,高尚是土地方或土地方的代理人;该提请批准逮捕书第2页第2段、第3段上的两份协议清楚地表明了高尚的土地方身份,突然变成了所谓的市容局临时基建办具体负责人,证据在哪儿?② 两份协议清楚表明,基建是图南公司的事情,证据证明两份协议签订后由环卫处代行市容局的权力,证据证明高尚依据协议收取土地款是得到市容局和图南公司双方认可的土地方权利,高尚在协调机构基建办里面代表土地方取得权利,并代表土地方办些必须由土地方出面的事,履行义务。③ 淮北市公安局隐瞒市容局和图南公司给付高尚土地款事实,隐瞒高尚收取土地款事实,直接把资金的去向嫁接到虚构的高尚挪取土地款的“事实”上,徇私枉法证据昭然!如此荒谬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是怎么被检察院批准的呢?2. 淮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歪曲事实部分

该起诉意见书第2页第4段第5行说“高尚刻了李安祥私章”,这是原提请批准逮捕书上面没有的内容,也是与事实不符的。该枚李安祥私章与环卫处工会行政章组成集资专户印鉴章,与图南公司一枚章(不知什么章)组成建设专户印鉴章。无论在集资专户上转款、用款还是在建设专户上转款、用款,单凭该枚李安祥印章都是不可能办到的。淮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先是诬陷高尚私刻李安祥印章,然后把环卫处工会和图南公司转款、用款(包括给高尚地款)说成是高尚拿着一枚李安祥印章就可以办到,与事实不符。上述事实说明,该枚李安祥私章的使用得到了市容局和图南公司的共同认可,淮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回避主要事实,置无罪人于有罪,依法应按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处置。

3.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① 起诉书开始表明,经依法审查高尚与图南公司、市容局签订的三方两份协议,承认了高尚的刘家保委托代理人身份,实际上等于承认了高尚的土地方身份。② 起诉书第1页倒数第2段把起诉书“高尚负责基建办具体工作”改成了“高尚负责基建办全面工作”,由此上述高尚的土地方代理人身份突然转变成了所谓的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高尚的土地方身份有公证委托和三方两份协议证明,高尚的所谓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身份哪有证明呢?市容局成立基建办或者临时基建办的证据在哪儿呢?高尚的土地方身份通过两份协议市容局是清楚知道的,代表市容局的是环卫处工会,负责基建的是图南公司,所谓的市容局基建办是干什么的?市容局是怎么任命高尚做市容局的基建办或临时基建办负责人的?证据在哪儿?起诉书只字未提。③ 起诉书把每一笔市容局或图南公司转、用款(含给高尚土地款)都说成是高尚怎么转款,怎么提款,市容局是高尚家开的?图南公司也是高尚家开的?连市容局局长都无法做到的事,高尚却可以完成,实在荒谬至极。④ 起诉书说高尚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但却没有起诉数字,这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4.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本抗诉书把起诉书中“尚有86万余元被高尚个人占用”部分当作高尚挪用,与事实与法理不符:“尚有86万余元被高尚个人占用”,说明原来用的不止86万元,假定挪用成立应当以实际数字起诉,而不应以未归还部分起诉,事实上,无论哪几笔数字加在一起都不会出现86万这个结果,用公诉人在一审时说的话,此86万元的来历是“领导意见”。起诉书和公安局的法律文书对中国法治进步的最大贡献在于:公检法可以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对真实的东西视而不见,他们的贡献还在于让懂法的人能看得出来,他们违法的做法是权力压迫的结果。

5.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高尚在担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期间,私刻市容局分管基建办的副局长李安祥的个人印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淮北市市容局和图南公司共同管理的职工集体购房款360万元”。这个理由是错误的:① 法院只能根据指控进行“庭审查明”,而不能对没有指控的事进行“另查明”,所谓的“另查明”,实际上就是“自控自审”。② 市容局从成立直到今天,都没有基建办此一机构设置,所谓的高尚为基建办负责人的唯一“证据”是环卫处总支委2004年3月12日会议记录上的一句话:“关于抽调高尚、王毅、纵静、尚云鹏四人负责集体购房工作。”这句话与所谓的高尚为基建办负责人根本不具关联性,这句话的最后一人尚云鹏当时还是社会闲杂人士,不在环卫处上班(见附件28),添加人承认这句话是他2004年7月13日加上去的,是领导安排的。③ 所谓私刻的印章与环卫处工会行政章组成集资专户印鉴、与开发方印章组成建设专户印鉴的事实表明,建设方和出资方共同认可并使用了该枚印章,相反,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高尚使用了该枚印章,更根本不存在高尚私刻的道理。④ 上述给、收款的完整证据链证明,360万元是给付高尚的土地款的一部分,从市容局或图南公司来说,是给付土地款,从高尚来说,是收取土地款,高尚收取的土地款无论用到什么地方,都不应被视为挪用市容局资金。二审法院隐瞒资金性质、径取使用方向的做法是错误的。事实上,就是该360万元还被图南公司截留了10万,给到高尚手上的只是350万元。⑤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二审法院抗诉的是挪用86万元,庭审的也是86万元,而中院却判了360万元,中院超越指控和庭审范围径直判决,事实上变相剥夺了高尚当庭辩解的权利,是典型的不审而判,属重大违法。⑥ 翻遍卷宗没有中院判罪的证据。⑦ S1101号宗地最终没能按协议开发,是因为在具备开发条件后,吕剑对高尚诬告的结果(见附件29《关于S1101号宗地使用说明》)。

另:附件30刻制“李安祥”印章当事人证明

从这份案情简介中可以看出,本案是由一块地引起的,套用“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的句式,本案可以说是“一块地引发的一个神案”。我对上述案情简介进行了以下归纳:

1. S1101号宗地的权属

这块地为S1101号宗地,原系刘家保所有,后刘家保委托高尚开发这块地。从材料来看,S1101号宗地的权属与刘家保的委托,手续均齐全。

2. S1101号宗地的开发

刘家保委托高尚对S1101号宗地进行开发,高尚与淮北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南公司)签订协议进行联合开发,高尚以S1101号宗地投入,图南公司出资建设,按照30%与70%的比例进行分成。高尚应得的30%折合人民币840万元整。但是,S1101号宗地只有17238平方米,约定的开发面积为约2.8万平方米,其中10762平方米土地不在S1101号宗地范围内。《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了高尚有代买S1101号宗地以外地块(以下简称界外地块)的义务。

3. 市容局的介入

高尚当时是市容局环卫处的工人,在S1101号宗地以及界外地块的开发过程中,市容局介入进来。市容局与图南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实际上是以购房的名义加入了联合开发,我想是为了解决开发的资金问题。在相关协议中,高尚应得的840万元以及高尚代为购买的界外地块的费用500万元订金,均由市容局以土地费用的名义支付。

4. 高尚的角色

如前所述,高尚当时是市容局下属单位的职工,市容局参加房屋的开发是高尚牵线搭桥的结果。因此,从案情简介的叙述来看,市容局既认可高尚的土地方身份,又委托高尚代买 S1101号宗地界外地块。在本案中,争议较大的是高尚是否具有所谓基建办负责人的身份问题。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这显然不是一个正式身份,既没有文件也没有任命书。指控方以环卫处总支委的会议纪要为凭据,而高尚则予以否认。

5. 集资款的去向

市容局的投入采取了集资建房的方式,并从集资款中支付高尚土地费用。根据案情简介的叙述,市容局集资447万元(含高尚代收3万元),市容局支付给高尚S1101号宗地地款50万元。另有360万元转到图南公司,图南公司分批将此款支付高尚地款,高尚给市容局打444万元收条。

6. 界外地块的购买

2005年4月19日,市容局与淮北市公民黎辉签订《购房转让协议》,购买界外地块,并承认市容局尚欠高尚地款400万元,这是协议840万元已付440万元以外的未付部分。

以上这些要点都有书证证明,基本脉络是清楚的。这里应当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叙述,都要防止听信其一面之词。因为当事人身涉其案,对案情的叙述往往是具有自己的倾向性,因此你要仔细分辨哪些是客观事实,哪些是当事人的价值判断。要求当事人对案情的叙述,每一句话都有证据支持也不太可能。因此,一般案件的事实陈述往往真假难辨。但如果某一案件有书证,尤其是主要依靠书证定罪的案件,依照书证去认定案件事实就要容易得多。高尚案件就是这样一个存在大量书证的案件,这些书证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理解起来要方便可靠一些。当然,在高尚案中,也存在个别依靠证言认定的事实,例如李安祥是否同意高尚刻制其私章,就会出现各执一词的情况。对此,应该根据其他证据以及情理,进行审查判断。此外,上述案情简介是以时间为线索对案件进行勾勒的,这也是一种较为简便的了解案情的方式。因为,任何一个案件,尤其是较为复杂的案件,都是一个故事,具有时间维度。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案件主要情节发生的时间关系,描绘出案件的基本脉络。就此而言,上述案情简介对案情叙述部分还是写得较为专业的。

这份案情简介叙述到案发部分,案件的时间进程突然被打断,甚至连指控的犯罪事实究竟是什么也未能在案情简介中展示出来,使人感到唐突。本来这一部分内容是可以根据司法文书的顺序,继续把这个故事往下讲的。案件简介后半部分对案外干预因素的披露,其实暂时与本案无关。这份案情简介不知是高尚本人所写还是律师所写,前半段的案情叙述清楚,到了后半段叙述突然中断。因此,从这份案情简介,我们只能了解到围绕着S1101号宗地的集资建房过程,完全无从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无法对高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甚至高尚的什么行为被指控为犯罪,都无从把握。

既然案情简介无法给我们描绘清晰的全案事实,以下我们开始阅读司法文书。按照时间顺序,从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开始。 L5w+GC4HvwDQ2ggSHMjp/kfQMEX9wYNqrKN5rrENa4l+44PoiR4d8a6SG7L72x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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