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说这是一本书,不如说是一份案卷。其实,有时候阅读一份案卷要比阅读一本书还要增长知识。对于法律人来说,尤其如此。
高尚挪用资金案是我所接触到的一个普通经济犯罪案件,我对它的关注仅仅因为这个案件的独特“经历”: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了四级法院的审理。除了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是申诉审。更为难得的是,该案在长达八年的诉讼和申诉过程中,积累了各级法院的司法文书,这些司法资料见证了这个案件漫长的申诉之旅,也使我们得以旁观这个案件的进展。
案件是因纠纷而形成的法律事件,而刑事案件则是因刑事追究而形成的法律事件。司法活动就是以案件为中心展开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数量是一个天文数字,我们不可能关注每一个案件,但通过某些或者某个典型案件,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一些问题,获得一些启发。高尚挪用资金案就是如此:从案件的形成,到逮捕、起诉、判决,都可以觉察到法外的因素。至于判决生效以后的漫长申诉过程,更是反映了我国司法目前面对的窘境。
本书的前半部分,曾经发表在我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3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发表之际,新闻媒体又上演了一出“退休检察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的闹剧。这里的“闹剧”不是贬义词,而是形容这一新闻的爆炸性,此谓之“闹”,以及离奇性,此谓之“剧”。上述新闻中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就是高尚挪用资金案一审和二审的公诉人。孟宪君的这一举动,使高尚挪用资金案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这也是我在写作《立此存照:高尚挪用资金案侧记》一文时始料不及的。当这一新闻传播开来时,我的文章已经交付出版,不能再作增补。《刑事法评论》第33卷面世以后,该文引起了读者的兴趣。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副总编读了该文,也颇有感触,希望我增补以后,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版。本来只是一篇文章,既然已经发表,出书也没有太大的必要。但考虑到文章截稿以后,高尚挪用资金案进一步演变,相关内容并未收入该文。为此,我答应蒋浩将文章充实、扩展,最终形成读者面前的这本小册子。其实,本书所反映的还是这个案件浮现在表面的东西,而只有把高尚挪用资金案背后的那些内容揭示出来,才能发现这个案件的真相。当然,这是我难以做到的。也许有一天本书还要出版修订版,那应该是高尚挪用资金案获得“平反”之日。也许这一天永远不会到来,本书就是这个案件的墓志铭。
本书还收录了《无冤——司法的最高境界》一文,是我对佘祥林等四件冤案的点评文章。“无冤是司法的最高境界”这个命题,我在多年前发表在《民主与法制》上的一篇案件点评中就已经提出,可惜这篇短文已经找不到了。此后,我在研究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问题时,曾经有过反思,认为在任何司法体制下,无冤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是否就此得出结论,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呢?现在想来,不能得出这个结论。因为,“无冤是司法的最高境界”这个命题,表达的是我们对理想的一种追求,尽管难以实现,还是应当心向往之。这里需要指出,普通刑事犯罪的冤案与经济犯罪的错案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前者主要是证据问题,而后者更多的是定性问题。但是,无论是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还是经济犯罪案件,都应当得到公正处理,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这一点是共同的。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关注冤案,而且还要关注错案。
在本书行将定稿之际,高尚收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通知书。从该再审通知书所引《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内容来看,本案前景并不乐观。我很希望本书在本案有了最新的再审结果以后,再行付梓。但蒋浩副总编还是催促我抓紧完成本书,在这种情况下,高尚挪用资金案前景未明之际,本书与读者见面,给读者留有一个悬念。我与蒋浩约定:无论高尚挪用资金案最终的结果如何,当再审结果出来以后,我都将出版本书的修订版,收入高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蒋浩副总编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本书责任编辑陈蔼婧女士为本书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特表深切的谢意。当事人高尚为我提供了本案的各种资料,使本书能够以现在的面目与读者见面。记者郑飞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便利,我的博士生袁国何为本书写作提供了帮助。对此,深表谢意。
最后,我还要对收入本书的司法文书、辩护词、专家意见书、媒体访谈和评论的众多作者表示深切的感谢。由于本书具有资料汇集的性质,正是这些作品,无论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完整地呈现了高尚挪用资金案的面貌,成为本书写作的资料来源。在我无法逐一征得以上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希望获得各位作者的谅解。若有需要,请与北京大学出版社或者我本人联系。
此记。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4年4月1日愚人节